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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理论与逻辑 命题1 这个世界是由理论表述的 命题2 所有表述这个世界的理论都是不完全的 命题3 表述世界的理论之间是相互竞争的 命题4 相互竞争的理论并非不存在基本的约定 命题5 这些理论约定的基础就是人类思想所共有的逻辑 命题6 承认这些逻辑的认识论根据在于人类的理性 命题7 人类的理性是不证自明的 命题8 理性的毁灭是一切理论的最终毁灭 二、法学、法哲学与法教义学 命题9 法学是充满理论争议的学问,但也有自己的理论约定 命题10 法教义学确定法学的基质和问学方式 命题11 法教义学沉默之处,便有法哲学 命题12 法哲学的目的在于使法学思想在逻辑上得以清晰 命题13 法哲学的使命不是改造世界,而是认识世界 命题14 法哲学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反思、解释和批判 命题15 法哲学是多元的,但不必然是混乱的 命题16 法哲学的命运不是死亡,而是再生 三、法、存在、行为与规范 命题17 法作为非物理存在,是由人类创设或约定的 命题18 人类创设或约定法,在于规制人的行为 命题19 法对人类行为的规制具有规范性 命题20 行为规制的规范性可以通过人类行为的逻辑加以辨识 命题21 人类行为与其应归结的后果之关系不能看作是因果关系 命题22 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乃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结合 命题23 若无裁判规则,法就会失去其所应有的本性 命题24 无论行为规则,还是裁判规则,都是通过语言建构的 四、概念、规则和原则 命题25 从语言上看,法是由法律概念构成的体系 命题26 法律概念是对经验生活素材的提炼和抽象 命题27 法律概念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中的使用 命题28 没有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无以构成,但法律概念本身不能说明法律规则的性质 命题29 法律规则排除任何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合法律性判断,并由此成为刚性的独断理由来源 命题30 法律原则并不是行为规范,不直接构成行为理由 命题31 法律原则可以用作裁判规则,但必须具备条件 命题32 法律原则的适用不是“非此即彼”的 五、体系、结构与效力 命题33 凡法律规范均构成体系,并在法律体系结构中有效 命题34 离开法律原则,无从认识法律体系的结构 命题35 法律体系结构诸关系通过法条加以展开 命题36 法律体系的运行功能在于规范内部统一和因应外部变化 命题37 法律体系是动态的 命题38 法律体系的效力不能由法律体系本身证明,它的效力基础在体系外部 命题39 法律体系是经赋予并确认有效的 命题40 法律体系是制度化的,依靠制度化运作 六、服从、抵抗与宪法权威 命题41 法律体系在形式上要求规范承受者个人或集体遵行和服从 命题42 规范承受者个人或集体自愿遵行和服从法律,必然来自自我的内心认同 命题43 基于自我的内心信念,规范承受者个人或集体,也可能抵抗法或法律体系的效力 命题44 规范承受者个人或集体抵抗法律体系的效力必然首先表现为对制度化力量的抵抗 命题45 对制度化力量的抵抗将会造成法律体系的“合法律性危机” 命题46 尊重宪法权威是避免“合法律性危机”的必要条件 命题47 宪法权威的失落,意味着整个法律体系的解体或崩溃 命题48 重建宪法权威,有赖于整合规范承受者个人或集体的法律确信,并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 七、价值多元、普遍共识与论证 命题49 在价值多元社会中,每个人对于法或法律体系,均持有不同的主观价值判断 命题50 对于法或法律体系持各自不同的主观价值判断,必然造成价值判断上的争议和冲突 命题51 即使有统一的法或法律体系,仍会存在个人或集体的实践差异 命题52 解决价值判断上的争议和冲突,应首先寻求具有可公度性的评价法律的标准 命题53 寻求具有可公度性的评价法律的标准,必须通过“公共领域”的理性论辩 命题54 理性论辩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论证规则 命题55 理性论辩的目的在于使听众信服并形成共识 命题56 不通过理性论辩,无以证成对法或法律体系的反驳或质疑 八、时间、历史、人与法治 命题57 一切法律均处于一定的时间结构之中 命题58 法律的历史并非空洞的时间序列 命题59 因为有了人,法律的历史才不是空洞的 命题60 法律是人的造物,人也被法律塑造 命题61 不同时代的法律塑造不同类型的人类形象 命题62 人治是理想的,但未必是现实的 命题63 法治不是完美社会的完美原则,但无法治则无完美的社会 命题64 世界的未来尚未可知,法治的使命尚未完成 后记
内容简介
《法哲学沉思录》共8章、64个命题,每章由8个命题以及命题展开的内容构成:命题1-8讨论世界、理论与逻辑,宣示一种逻辑进路的哲学立场;命题9-16论述法学、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提出“法教义学确定法学的基质和问学方式”的观点;命题17-24谈法、存在、行为与规范,提出“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乃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结合”和“若无裁判规则,法就失去其所应有的本性”的思想;命题25-32探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力图证明法律规则是“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证成规范”;命题33-40讨论法律体系、结构与效力,将法律体系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并提出“效力赋予”和“程序性确认”的概念及两者的关系;命题41-48谈规范承受者对法律的服从、抵抗与宪法权威,重点讨论“来自形式的单向性理由”与来自规范承受者之主观理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合法律性危机”问题;命题49-56讨论价值多元、普遍共识与论证,强调“不通过理性论辩,无以证成对法或法律体系的反驳或质疑”;命题57-64的主题是时间、历史、人与法治,其研究不同时代的法律对不同类型的人类形象的塑造,提出“法治不是完美社会的完美原则,但无法治则无完美的社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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