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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 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

    作者:郭晓飞

    本书是国内第一本集中探讨中国法律和同性恋关系的专著,通过关注边缘之物、被遗忘被排斥之物,旨在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自主话语,知识和声音”。中国有过同性恋行为的非罪化吗?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性强奸不为罪仅仅是立法的疏忽吗?同性恋身份是在各个文化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类型,还是西方近代以来的一种建构?离婚过错赔偿案件在何种意义上揭示了中国同性恋者和传统婚姻所遭遇的困境?本书试图通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以及跨学科的研究来回答或廓清这些问题。从清末的鸡奸立法到今天公共论坛和学术界的同性婚姻讨论,从流氓罪中所贬斥的流氓行为到今天的同性恋者,本书分析了这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变迁导致了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成为一个必须关注的问题。
  • 送法下乡

    作者:苏力

    新版序 一本10年前的著作重版,是好事,也是坏事。 对作者也许是好事,意味着北大出版社认为该书还有些商业或其他价值;而如果这个判断不错,那就意味着这本书对今天的中国读者也还有点价值。但这个价值是什么?是书写得好吗?而所谓“写得好”,又是什么意思? 校订之后,我发现,也许重版的主要价值在于,本书各章(有关方法的第十二章除外)集中关注和讨论的中国司法制度的所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或以改变了的方式仍然存在;有的有所改善,有的则更尖锐了;并且不限于基层法院,甚至不限于中国的中西部或农村地区;当年研究问题的基本思路,以中国问题和经验为基础的分析和理论追求,至今或许仍然前沿,特别是面对概念法学和教义法学的泛滥;随着中国的和平崛起,本书中展现的对中国问题和中国学术的关注甚至变得更为急迫了。这本曾引发很多讨论和争议的书,因为不合时宜,才没过时,甚或更有针对性了。 对于一般所谓以学术安身立命的人,这好像是一个成功,一种安慰;但由于任何文本——包括文学文本——的意义从来是社会需求构成的,对一个希望以学术研究来参与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人来说,这其实是一个失败,一个悲剧。我渴望速朽。毕竞10年了,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包括10年来的司法改革,中国基层的司法还是有了不少变化。10年间我也曾写过其他一些文字,触及了这些变化和问题。①概括说来,大致有: 1.中国基层司法,特别是在农村,变得更为重要了。由于包括立法和司法自身在内的多种社会原因,目前中国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和凸显期,人们诉诸司法解决纠纷更多了;人们对司法的期待高了,但失落感也更多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令纠纷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社会流动性的增加,人们交往的对象更多变化和更为多样,纠纷增加了;由于人际关系的变化,即使在农村,调解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也明显下降;即使农村的案件类型也变得不再那么简单了,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纠纷中有了更多城市生活的因素;即使在偏远的农村,离婚案也更多由女性提出;因车辆、机器、电器引发的各种人身伤害已经完全改变了侵权纠纷的类型;涉诉上访的问题变得很突出。
  • 割据的逻辑

    作者:刘思达

    这本书是一项关于中国法律职业的大型实证研究,作者秉承社会学芝加哥学派的生态分析传统,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各个领域的竞争与规范问题进行了全面的社会科学分析。基于作者在2004-2007年间对中国12个省份的250余位法律执业者和国家官员的深入访谈、对中国律师网互动社区的三年参与观察以及大量历史材料收集工作,书中研究表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社会结构是高度割据的,多个法律职业群体占据了这一市场的各个角落,律师业与其他职业之间的管辖权界限十分模糊,而管理律师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同样高度割据的国家管理体系中也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地位就显得极不稳固。为了解释这一割据现象,作者在书中提出了一个关于定界与交换的空间社会学理论,并将其应用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五个空间领域:边疆(农村法律服务)、战场(城市基层法律服务)、高端(涉外法律服务)、后院(企业与政府法律服务)、雷区(刑事法律服务)。这不仅是一本法律社会学的学术著作,而且是一次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状况的深度透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值得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及其他相关学科背景的学者、学生和实务人员参考。
  • 刑罚的故事

    作者:西莉亚·布朗奇菲尔德

    本书纵述了整个西方刑罚200多年以来的历史,尤其是监狱的演变,并用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犯罪状况相互联系,讲述异常地清楚明确。每一小节的叙述都有非常合适的配图作为辅助,让人身临其境,若睹其状。更加难能可贵的是,作者的语言非常优美,读起来如散文一般,而又不失准确,让人在愉悦的阅读中感受知识和学理,与房龙的作品十分神似。   译者一直参与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论证工作,深感给向地汲取西主监狱制度演进中的经验与教训,比横向地发掘其现行制度的可取之处还要重要得多。   发表后,许多非专业的读者对这篇文章也非常有兴趣阅读,这要归功于原作者的精彩和浅出的讲述,学术也可以走出象牙塔尖的,所有人都渴望了解更我的知识,前提是——他们看起来很愉快!
  • 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

    作者:[美] 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Alexa

    这是一本同时具有严肃凝重的学术内容与通俗易懂的小说效果,能让您始终怀着激情一读到底且意犹未尽的书,也是一本影响了美国有关言论自由的著名司法判决的书。这就是由美国著名学者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所著、候建先生翻译,并由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公法译丛中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虽然全书不足十万字,但透过其细致深刻和富有逻辑的论证和反思,我们似乎在事实与规范之外感受到保障具有公共性质的表达自由的更多价值与现实意义。
  • 法理学

    作者: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ISBN:9787562017677,作者:(美)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著;邓正来译
  • 法制与治理

    作者:强世功

    本书就是这种时代遗忘症的一个见证,尽管它在自觉不自觉中与这种遗忘做斗争。当人们已经习惯于不假思索地使用“社会转型”这相概念时,作者在本书中一直坚持使用“国家转型”这个概念,因为没有国家转型实际上就不可能出现社会转型,或者说社会转型没有特别的意义。不过,无论是使用“国家转型”还是“社会转型”,都是放在“国家与社会”这个理论框架下来讨论的。在今天,“国家转型”与“社会转型”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之所以显得如此重要和迫切,就在于我们如何在理论上看待“国家与社会”。 在本书中,“公共领域”被理解为一个相互妥协、相互交涉的领域,由此成为一个没有公共性的技术领域,一个纯粹的程序性领域。国家转型由此被理解为各种社会力量在这个程序性领域中相互妥协和交涉的过程,其中所涉及的“革命”也同样被理解为一种程序性技术。
  • 什么是所有权

    作者:蒲鲁东

    《什么是所有权》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1809-1865)的一部成名作,发表于1840年。作者从小资产阶级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私有制和维护资产阶级私有制的各种论点给予了尖锐的批判,认为根据人是生而平等的原则,每个人有权享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地主和资本家的地租和利息都是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一种盗窃行为,所以他说“财产就是盗窃”!但是他极力主张小资产阶级私有财产,认为它是消灭资本主义祸害的条件。
  • 比较法律文化

    作者:埃尔曼

    《比较法律文化》是现今英语世界唯一一部比较法律文化的学术专著,内容涉及法律文化的概念、法律的渊源、法律的目的、法律职业者、法律的方法与手段,以及法律限度等多方面。
  •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作者:梁慧星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作者作为一名在法学领域颇有建树的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介绍。全书分为学位论文的选题、学位论文的资料、学位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学术见解、优秀范文、社会责任等几个部分,适合法学专业学生学习。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术研究容易受到作者的主观性的影响,甚至出现迎合某种需要的所谓媚俗、媚上的现象,出现学术的泡沫化现象。于是产生学者的社会责任问题。在从事法学学术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正义的追求和独立的学术人格,要有对国家、民族负责的责任感。每提出一种新观点、新主张、新学说,每提出一项对策建议,都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正义,是否符合人权、民主、法治国,要对国家、民族负责。
  • 英国宪制

    作者:(英)沃尔斯·白哲特

    本书阐释了英国宪法制度的有关情况,尤其是内阁的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女王古老而尊崇的身份和象征性的统治等,体现了政治与宪法密不可分的本质,以及一定时期的宪制面貌与政党、内阁的品格有着极大的相关。本书的学术价值体现在通过对英国宪制的白描式的叙述和连带的评论,展现了十七八世纪英国政治制度和宪法的基本面貌。 沃尔特·白哲特对英国政府的基础和机制的研究开始在1865年发表时,他正接近自己事业的颠峰。他当时尚不满四十岁,但却在《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的编辑位置上做得有声有色;他是财政问题上公认的权威;在自由党领导层中广为人知,而且正在寻找进入议会的机会。作为《双周评论》(Fortnightly Review)的创始人之一,他很自然会用自己手中的笔来帮助这份初生的刊物。他有关英国宪制的第一篇文章就出现在1865年5月《双周评论》的创刊号上,其后又发表了8篇系列文章,结束于1867年1月。文章的题目十分具有时事性。19世纪60年代是一个进行着激烈的宪制讨论的时期。有关宪法的标准著作,比如布鲁厄姆(Brougham)、格雷和罗素的著作,都出了新版;而且还出现了新的著作,比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代议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人们渴望展现那些使英国得以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制度所具有的特质;人们同时也有一种担忧,即这些制度是否能够面对三个迫近的挑战:适应国内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国家可以同外国逐步上升的强权竞争并获胜;并且为其他国家提供一个可行的范本,特别是英国的殖民地。 《英国宪制》的目的是阐明英国政府的运作过程,考虑使之成为可能的英国人身上具有的特质,并阐明它相对于其主要竞争者的优点,而“这个竞争者,要是不小心的话,就会在世界进步过程中超过英国”(页12),它就是美国的总统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影响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其他民族是否能够成功地学习它;而英国的主要殖民地对这个问题特别感兴趣,它们当时处于自治政府的初期阶段。(值得注意的是,1867年[即加拿大成立联邦的那一年]出现的对英国议会制度最细致的描述并不是来自白哲特,而是来自于下面两个人:加拿大立法大会(Legislative Assembly of Canada)的图书馆员阿尔法斯·托德[Alphaeus Todd],他利用了白哲特的文章;墨尔本大学的历史和政治经济学教授W·E·赫恩[Hearn]。)白哲特在政治制度进化方面遵循的思想符合这样一种民族精神:他们特别容易把当时所采取的形式上的东西理想化;而且白哲特认为人们都满足于英国的制度安排,而他也显然很满足。但是他并不认为政府机器就没有可圈可点之处了,并且,如果他的文章开始写作于表面上风平浪静的政治时期,那么这是一个考虑改进办法的好时机,就像他在1865年3月25日和10月28日的《经济学家》中暗示的那样。英国宪制并非“一个神秘的实体,而是理性的发明……它的好处仅仅在于它能达到一些好的目标”,因此英国宪制可以通过“坚持这些目标并小心朝着这些目标塑造英国宪制”而得到改良。没有什么理由认为“我们的法律、政治体和政府管理”不应当被变成“像一架科学的机器一样运作,在细节上精确,又能在总体结果上有效”。喜好运作顺畅的机体,并崇尚科学,这是白哲特的特征。
  • 法律的理念

    作者:丹尼斯·罗伊德

    由柏拉图到马克思,尽管有许多人对法律毁誉不一,可是它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中心观念,老实说,没有它就不会有社会。   罗伊德勋爵在这本条理分明的权威著述中,告诉我们法律和社会乃至于整个世界的关系。每一章的标题都开启了一个与法律有关的思想及活动领域——法律和强制力;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正义;法律和自由;法律、主权和国家。   这本书检讨了古往今来不同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进而研究法律观念与社会观念的交互作用,而以极重要的最后一章讨论法律在未来迫切需要处理的若干难题。
  • 梁启超法学文集

    作者:范忠信

    梁启超是中国近代史上的大名人。他之所以“暴得大名”,似乎不是因为学术成就,而是因为“戊戌变法”,至少在一般公众看来如此,可以说,在绝大多数人心目中,梁启超是“变法家”。“变法家”要做的事情,是要改变国家的某些重要章法。用今天的话说,就是要改革体制。要改变旧的章法,确立新的章法,变法家们当然须先有“成法”在胸,他们当然会对法律乃至法学的重大问题有自己的看法,当然会有新法或新制的设计构思。本着这样的基本认识,我在十几年前就注意梁启超的法学成就。终于在1998年,即“戊戌变法”一百周年,我编选了《梁启超法学文选》一书。这本书只是从梁启超的一百多篇法学文章里精选出十篇长文编成的,叫“文选”恰如其分,出版时不知何故改成了“文集”。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国难空前、剧变空前之际,在旧学术迅速式微、新学术一切草创之际,一个涉猎如此广阔的法学学术领域———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并代表当时的最高水平,除梁启超以外,并世无第二人。收入本文集的宪法学论文最多,其中《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各国宪法异同论》都是万言长文。在这些著作中,梁氏首次全面系统地对各国宪法的体例结构、各国国会组织及职权、各国议会选举制度等等重大学术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其研究对象几乎包括当时全球已确立宪法制度的各主要国家,如美、英、德、法、日、意、奥、荷、比、瑞、西、葡等。这些研究奠定了梁氏作为中国宪法学开山鼻祖的地位是毫无疑义的,因为民国时代再版率最高而今天的几家出版社仍欲再版的代表当时最高水平的《比较宪法》(王世杰、钱端升著)一书,就明显受到梁启超的巨大影响。   收入文集的法理、法史文章有《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论立法权》及介绍孟德斯鸠、边沁、伯伦知理(布伦奇里)学说的文章等。这些文章无疑也代表着当时中国法理、法史学术最高水平,因为直到今天海峡两岸出版的法理、法史著作还没有总体上证明梁氏的主要论断站不住脚,很多人仍在坚持梁氏的一些论断。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中国法理学说史的评价,梁氏把百家争鸣及以后继承者的分歧认定为“放任主义”(道家)、“人治主义”(儒墨)与“法治主义”、“国家主义”(法家)的斗争;二是把中国古代的“则天”、“法自然”思想认定为“自然法”思想;三是把中国古代法典认定为诸种法律混合而不区分法律部门的法典。   作为“变法家”,梁启超对中国法学的如此巨大贡献,除了天纵多才的因素以外,主要源于他与中国古来变法家的三大差别。第一,是在野的变法家。在戊戌变法时期,他并没有参与变法的关键决策和执行。这比起李悝、商鞅、李斯、桑弘羊、刘晏、王安石、张居正、沈家本等变法家的位高权重情形来,实有天壤之别。因为这种在野性,所以我觉得他更像一个法学家,正如古罗马的法学家们一般。因为在野,所以受当时体制和意识形态的羁绊较少,比较能放纵学术思路的驰骋。第二,他是学问型的变法家。历史上的变法家,除了他们主张的法律改革方案及理由说明外,似乎没有多留下什么。梁启超则不然。他是中国古来变法家中“学者味”最浓的一位,其学术特别是法学学术方面的贡献,实质上远远超过了他在“百日维新”中所实际起的作用,其造成的历史影响也将超过他作为“变法家”的影响。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民主法治启蒙教育方面。第三,他是接受了西方新学术思想的变法家。中国古来变法家,无论多么高明,其变法思路,其思想养分,均不过来自中国古代思想,特别是儒家法家思想,都不过是在自家的古董库里找依据和资源。梁启超和他的老师康有为一起,是最早从异域文化中寻找依据和资源的变法家。这决定了他的思想和学术成就的“超前性”。这也是他的思想学说后来长期被人们信奉的原因。
  •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作者:徐爱国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讲述法律离我们有多远?(代序)先看两条法律条文:第218条,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毁损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第823条, 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前一条法律出自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后一条出自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前者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可查的最古老的法典,它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后者被认为是现代西方最成熟的法典,它是现代民法典的楷模。两个法典之间,相距近3000年。在这3000年的历史中,人类的法律制度伴随着人类的演化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上述第218条给我们提供了一幅法律画卷:一个医生手术不成功,导致病人的死亡或者伤害,他因为他的行为而失去了他的手指;上述第823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权威,一个威严的尊者命令对有过错的人实施惩罚。法律画卷给我们的是生动、具体和生活化的法律形象,而法律权威给我们的是概念、抽象和职业化的法律形象。法律由具体的个案发展成抽象的规则,被认为是法律的一种“进化”。法律的这种演化带给我们一些积极的东西,同时也失去了一些鲜活的东西。法律的抽象化、规则化和职业化,使得法律的从业者可以从法律的一般原则推演出法律的特殊性,他可以不管具体案件之间干差万别的事实而适用法律、决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这种“科学”的法律学也使得法律远离了社会生活,法律的知识被少数“社会精英”所垄断,法律运作的主体不再是社会中活生生的人,而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和法官,及法律的其他附属职业者。这种演化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退步?与之相关的问题则是:法律应该与现实的生活有多远? 中国原本也有自己法律传统的,可惜在清末的时候中断了。我们的老祖宗们不小心抄袭了日本的法典,而那个日本的法典又是不小心的德国法典的复制品。这样一来,我们现在的法律既没有中国社会生活的根基,也没有日本或者德国法典内在东洋和西洋的社会生活的根基。法官们学的是西方的法典,用的是西方传统的法典,而他要处理的又是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人类共同的问题上,适用西方法律规则是没有问题的,而在东西方有差异性的地方,法律职业者们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处理中国的问题,他们强暴了中国的社会,法律职业者又没有真正弄清西方法律理论所依赖的西方社会生活,他们又强暴了西方社会。中国学习西方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事实,“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本土化”只是学者们的良好愿望,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与民族法律个性的丧失,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模式。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要提倡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弄清西方传统法律如何在西方社会中发生?这也是《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的一个出发点,这就是:从西方社会的生活中去发现西方法律规则的含义。将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最后形成法律规则体系最典型的法律制度,应该是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拿专业术语来说,就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的内容就是对英美判例的介绍、解读和评论。就每个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法律的纠纷,就是一个法律的事件,每个事件都是紧张的、冲突的、微妙的,甚至是带有个人隐私的,从而也是具有社会价值及新闻价值的,每个事件都可以上大报的头版头条。当事人到了法院,法官们就会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方案,每种方案都具有法官们的法律理由,法律理由的浓缩就形成了法律的规则。这种法律规则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同时也指导着普通大众在相同或者相似事件中将来的行为,因为法律的规则指引着法律行为的预期结果。与此相一致,我对每个案件的表达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具有好奇心的读者也许会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二是对法官所形成或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解读,对法律智慧有兴趣的读者会感受到法律智慧的愉悦;其三是对案件进行形而上的评论,喜欢刨根问底的读者可以发现进一步思考的线索。
  • 中国民权哲学

    作者:夏勇

    此书为作者近十年来研究权利问题的主要成果。与作者早期的权利研究不同,该书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中国文化场境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权利理论和实践问题,并从民权哲学的角度论述了当代中国面临的文化问题、伦理问题和社会政治问题,适合社会各界人士阅读。 这本《中国民权哲学》在内容上旨在叙述中国文化和社会场境里的权利理论,一方面,把中国发生的事情用权利话语加以理解和分析,另一方面,从中国的文化立场和经验视角打量当代流行的西方权利理论,予以必要的重述、修正或挑战。在立意上,它是写给中国读者看的,旨在勉力为解决好民权这个防治恶行、固本兴邦的大问题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和智识资源。至于称“民权哲学”,乃是因为本书仅仅以民权或公法意义上的权利问题为重心,还算不上覆盖面很广的一般意义上的权利哲学,尽管本书也用了不少的篇幅讨论权利哲学的一般问题。
  •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作者:饶鑫贤 编

    本卷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四个学科。中国法律思想史部分主要包括: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和“礼治”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法律思想,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太平天国主要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以及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的法律思想;中国法制史部分主要包括:自夏、商、周到中华民国时期,四千多年以来中国历代的法律和制度,以及中央到地方的职官、司法、监察、狱政等的设置和沿革;外国法律思想史部分主要包括: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法律思想,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和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外国法制史部分主要包括:古埃及法、古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等的形成和发展状况。
  • 表达自由

    作者:邱小平

    本书提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不同语境下解读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全貌。全书分非常时期的言论自由、事先限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诽谤和侵犯隐私、淫秽出版物、非政治性言论和非言论性表达、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七个专题,介绍了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的有关表达自由的二百多个案例。作者详尽论述了大法官们随着时代的变化在解释和适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时所创设和运用的法理,也同时兼述了学者们的代表性观点。
  • 推开美国法律之门

    作者:费曼

    《推开美国法律之门(第2版)(英文版)》不仅向你介绍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推开美国法律之门(第2版)(英文版)》通过向你提出一些耐人思索的难题,或法官和律师处理的棘手案例,让你身临其境地了解立法的整个过程。读过此书之后,当再听到法律争议问题时,你会对其背景和问题的复杂性有更好的理解,而且对事实真相独立做出更正确的判断。面对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你也会有更充分的准备,无论是购置房产还是起诉他人以确保自己的权利等等,都会使读者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如果你是学生,无论读法律还是其它专业,《推开美国法律之门(第2版)(英文版)》能让你对所法律学科有一个全面了解,而通过其它方式则难以做到。
  • 浓缩法学

    作者:李宏勃

    《浓缩法学.rar》共分四篇十四章:第一篇,法学导论(包括第一、二章)、第二篇,法的一般原理(包括第三至七章)、第三篇,当代法律体系(包括第八至十二章)、第四篇,法治国家与法律职业(包括第十三、十四章)。
  •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作者:罗斯科·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主要对一下4个方面进行的介绍: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