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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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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律与政府
巴斯夏是十九世纪中期法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曾经称他为“有史以来最出色的经济新闻记者。”作者坚持自由市场的基本原理,对种种试图限制自由市场运转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这本文选是写给普通公众的,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地阐明了政治经济学最为重要的原理。哈耶克曾经这样评价本书第一篇、他那著名的《政治经济学中什么是看得见的什么是看不见的》:从来没有人用这么一句简单的话就清楚地揭示了理性经济政策的关键难题所在,我还想加上一句,也为经济自由给出了决定性的论证。 -
美国死刑悖论
《经济学家》2003年年度图书 本书将革新我们对美国死刑的理解。齐姆林问道:尽管死刑存在着难以调和的不公正性和实际错误的不可避免性,但为什么美国一直保留着死刑?这在发达民主国家中近乎绝无仅有。他给出的原创的、具有鼓动性的答案是:美国的义务警员传统。如同义务警员行为,死刑遭遇着主流社会团体的偏见以及犯罪业已确认的没有根据保证的臆测。阐明这一令人不适的比照为那些致力于终结这种美国人生活中不人道制度的人士提供了一种具有前景的途径。 富兰克林·齐姆林的新书对理解美国死刑现状以及预测其未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其分析的核心部分,即其判断:斗争的根源处存在着一种“基本价值冲突”:支撑死刑实践的义务警员价值与正当程序价值遵循之间的冲突可以调和吗?这是一本以其个性化的生动风格所写就的具有鼓动性的原创著作,对捍卫和反对死刑的人来说,皆教益良多。 在其他五十余个民主发达国家已废除死刑之际,美国为何继续沿用死刑?为何死刑问题日趋严重?死刑问题的冲突如何解决呢? 富兰克林·齐姆林揭示出:围绕着死刑问题似乎不可消解的混乱折射出美国人价值观念中一种深层而久在的分裂。他预言:这种分裂将在不久的将来导致美国死刑的终结。一方面,死刑执行有违于美国至高的法律原则——公平与正当程序。这使得我们日渐脱离盟友,且实际上已经被欧洲国家视为野蛮的、极端的美国例外论的体现。另一方面,死刑代表了美国人对暴力社会司法的深层信仰,即:将刽子手视为地方控制的代理人和社区价值的捍卫者。齐姆林从私刑暴徒的角度揭示了“义务警员司法”(vigilante justice)的这一魅力中最令人困惑的表征。他指出:近年来,绝大部分的死刑执行恰恰发生在那些一百多年前私刑盛行的南方各州。齐姆林认为,正是这样一种文化遗存,形成了美国对死刑与众不同的诉求,同时又构成了废除美国死刑最为醒目的理由。 完美的研究、生动的文笔,《美国死刑悖论》为美国死刑问题长久以来的纷乱提供了一个崭新而清亮的视界。 -
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
《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是拉特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法学院杰出教授丹尼斯·帕特森(Dennis Patterson)主编的一本百科全书式的法学指南。《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的诸位作者都是当代法学领域的顶尖学者。通过他们极具才华的原创性文章,《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为读者们提供了一本简明的法学词典。它涵盖了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学科,是对基本的法学概念、理论、主题、学说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批判性概括和解读。通过《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读者们既能迅速进入法学的各种相关理论学说,又可以借鉴丰富的案例材料和参考文献。可以说,无论对于法科学生,还是法学专家,《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都会有所裨益,它既是重要的入门指引,又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 -
法律职业的精神
《法律职业的精神》用精简的篇幅对法律职业在西方历史上的三个重要的时期——罗马时期、英格兰时期、美国时期的发展状况和重要历史贡献进行了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职业的未来进行了展望。《法律职业的精神》通过追溯源流的方式,提炼并系统阐释了法律职业从古罗马以来的精神内涵。该书想传达给法律人这样的信息:法律职业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其独特的精神内核,法律人自身有其神圣的历史使命。他们无视阶级和等级,无论贫穷或贵贱,都以真正的职业态度平等对待。这样的法律人薪火相传,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维持法律、正义和秩序的目标,从而推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
刑法原理入门
自1979年7月1日第一部刑法典公布,已经快十七个年头过去 。今年10月1日,进行了大范围技术性修改的新刑法典生效。在这十七年里,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刑法的发展,也许只有以此为专业者才会体会 到个中的感慨。 这个感受带来冲击最大的,应该是生活在承前启后之中的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这并不仅仅因为张志新这样两代人的遭遇是这一些高考生当时选择法律专业甚至刑法学的一个动机;更是因为,对文化大革命有亲身体验或直接感受的刑法学者,是应当最能够切身体会到刑法的实质含义的。对于今天年轻一代的刑法学者来说,尽管他们能用比我们更熟悉的文革语言妙语连珠地讥讽当年的荒唐,但其中的代价与艰难,还不是那么直接和切身的。从这种意义上讲,面对发展中的中国社会,我们比任何一代刑法学者更有反思的责任: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那一切?我们在今天的刑法理论中应当怎样说明那一切?我们是不是有责任,在我们的理论认识范围与能力内为防止这一切作出努力?对于我们无法改变 的过去,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也许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在今天的刑法理论中说明这一切的原因并在理论上彻底排除可能使这一切再一次发生的合理性基础或者理论根据,却是我们当然的工作内容。这是中国历史给予我们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自然出发点。这个出发点恰恰是与现代刑法的本质与核心一致的。其实,这是我国刑法学的一个幸运。 -
法理学
《法理学》全书除导言外,共分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发展论、法的运行论、法的范畴论和法与社会的关系论五编,内容主要包括法的概念、法的要素、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的演进、法系、依法治国理论、法的创制、法的渊源、法的实施、法的效力、权利和义务、权利与权力、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监督、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现象的关系等。论述力求简洁,并辅之案例分析、法律名言等材料,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教材内容。 -
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
本书作者认为美国的宪政主义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思想流派的一个奇怪混和的产物,这两个流派是:爱德华·柯克的著作所表明的英国普通法传统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中所表明的早期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并认为在一个政治体制汇总我们所期望的法官依赖于大众主权和基本法理念约束的法律秩序。本书风格、典雅,语言诙谐,它将激发人们重新思考现代政治思想史和美国宪政的智史背景中一个重要的、却被人忽视的维度。 -
吉迪恩的号角
在刑事案件中,正是律师决定着正义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承认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话,我们也应该承认,由于无力支付成本,穷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本无需加以限制,就往往会处于被“自动剥夺”的状态。美国宪法的正文和修正案极为简洁,字里行间,根本找不到贫困阶层可以拥有“免费律师权”的任何微言大意。而吉迪恩这个无权无势、文化不高、一贫如洗的潦倒穷汉,却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使得“美国法律历史的整个进程随之改变”…… -
积极自由
本书论述了美国宪法基础上的积极自由原则,此处所指自由,不仅指免于政府强制的自由,而且包括参与政府过程的自由。作者认同将古代的自由和现代的自由结合起来的观点,同时强调古代人的“积极自由”概念,即“积极且不间断地参与集体权力”的权利。 本书论证了当法院在解释宪法与制定法的文本时,应该更多地考虑宪法的民主性这一命题。该命题包括众所周之的有关司法节制的论证,即较之于立法者,法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人民必须培养起自己的“政治经验”,必须从“他们自己错误的纠正中”汲取“道德教育与鼓励”,法官也必须表现出质疑、谨慎与节制,此所谓“自由之精神”。 当然,本书的命题超越了经典的论述,在联邦宪法之民主主旨内,包括一种司法权力的来源,一种更为有效的保护古代与现代自由的解释方法。在讨论积极自由的角色时,本书展示了这一宪法主旨影响着法官对宪法文本的解释。 -
法治秩序的建构(增补版)
这本论文集的初版、再版以及增补版记录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十几年来制度变迁的曲折历程。全书共分三编,第一编阐明规范信仰、民主、公平而合理的程序、解释技术、立法的认知能力、法律家群体的地位和作用、职业伦理等建构法治秩序、实现制度创新方面的几个最关键的问题;第二编收入围绕“中国往何处去”的实践性问题进行的思想交锋和学术商榷的文章;第三编汇集了对当代法学关注的焦点问题,研究动态等。通过一系列叙事和诠释,确立了新程序主义的建构法学立场,把中国社会特有的多层多样性、关系网络性、局部与整体的同构性、互动性都嵌入改革机制的理解和顶层设计之中。在此基础上提供了一个关于法治秩序生成、塑形、改造、规划的复眼式动态分析框架,观点新颖并富有挑战性,却又不失稳健的衡量。 -
The Philosophy of Law
The concept of law lies at the heart of our social and political life, shaping the character of our community and underlying issues from racism and abortion to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war. But what actually is law? A set of naturally occurring moral principles, or simply rules agreed by a particular society? What is a 'right' and what rights should people actually have? Is law really colour-blind and gender-blind? Can the law truly tell us whether gay marriages are immoral, what's wrong with racism, or whether we should go to war? Revealing the intriguing and challenging nature of legal philosophy with clarity and enthusiasm, Raymond Wacks explores the notion of law and its role in our lives. Referring to key thinkers from Aristotle to Rawls, Bentham, Dworkin, H.L.A. Hart and Derrida, he looks at the central questions behind legal theory that have fascinated lawyers and philosophers - and anyone - who ever wondered about law's relation to justice, morality, and democracy. -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第一编回顾了一个世纪以来的分析法理学,阐明所有描述性社会科学对理论家评价的依赖。自然法理论是对这类评价进行充分批判的基础。这部分还对当代对自然法的典型反对意见进行了评论,指出其存在严重的误解。 第二编在十个精心建构的章节中就这些方面展开叙述:基本的人类的善和实践理性的必要条件、共同体以及“共同的善”;正义;权利话语(rights-talk)的逻辑结构;人权的基础、具体要求和限度;权威以及由非权威人员和程序制定的权威性规则;法律、法治、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法律;法律和道德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由非正义的法律产生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最后一编对“自然法”、“自然神学”以及“启示(revelation)”——道德关怀和其他“终极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了颇为有力的主张。 本书系对自然法学说的权威重述,同时,它也会在法律、道德以及政治哲学等方面的中心议题上为学生提供坚实的基础。 -
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
本书为美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梅里亚姆的重要著作之一。本书清晰的梳理了自卢梭以来主权学说史的发展脉络,简明扼要地介绍了各种主权学说及代表人物,并对各种学说进行了深入剖析。本书语言精练、内容深刻,是希望全面了解主权学说发展史的读者的最佳参考。本书自1900年出版后在20世纪被人反复阅读与引用,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系1999年还把它列入《历史、经济与公法研究》系列而重印,学术价值甚高。 -
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Lon Fuller?s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 ~rers is the greatest fictitious legal case of all time. That is saying a lot, for it has some stiff competition. While its competitors may outdo it in courtroom drama, character development, or investigative suspense, none matches it in legal depth or dialectical agility It shows not what makes some lawyer?s caseload interesting, but what makes law itself interesting. It would not make a good movie; it is all ?talking heads.? In fact, the parts that would make a good movie - the events within the cave - are over and done with by the time Fuller begins his piece. Moreover, these events are not depicted with cinematic vivacity, but described after the fact with judicial precision and bland- ness. Fuller?s live Supreme Court justices tranquilly but rigorously show the complexity of the facts and the flexibility of legal reasoning. The live opinions focus on different factual details and legal precedents, and lit them into different background structures of legal and political principle. By these means Fuller crystallizes important conflicts of principle and illustrates the major schools of legal philosophy in his day. Fuller?s case has been called ?a classic in jurispru- dence,? ? a microcosm of this century?s debates,? and a ?breathtaking intellectual accomplishment.?* Although only half a century separates us from the date of Fuller?s essay, the legal landscape has changed profoundly. I have written nine new judicial opin- ions on his case, with roughly Fuller?s own objectives in view, hoping to explore important issues of principle and in the process to bring the depiction of legal philosophy up to date. While I would like to depict the major schools of legal philosophy today, giving each its due, there are a few obstacles that subtly constrain the project. Suber, Peter.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Florence, KY, USA: Routledge, 1998. p ix. http://site.ebrary.com/lib/cityu/Doc?id=2003075&ppg=9 Copyright ? 1998. Routledge. All rights reserved. Preface Introduction 1 Pt. I Lon Fuller's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5 Opinion of Chief Justice Truepenny 7 Opinion of Justice Foster 10 Opinion of Justice Tatting 15 Opinion of Justice Keen 20 Opinion of Justice Handy 25 Opinion of Justice Tatting 31 Postscript 32 Pt. II Nine New Opinions 33 Opinion of Chief Justice Burnham 35 Opinion of Justice Springham 45 Opinion of Justice Tally 57 Opinion of Justice Hellen 64 Opinion of Justice Trumpet 73 Opinion of Justice Goad 79 Opinion of Justice Frank 89 Opinion of Justice Reckon 91 Opinion of Justice Bond 99 Index 108 -
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
波斯纳在本书中提出的理论仍然属于这个美国传统;但有所创新和推进。他通过理论的和实证的分析指出,美国实际上运行的民主和法治,都是实用主义的,而不是理想的。所谓理想的,在民主理论和实践中即该书着重讨论的慎议民主制,这是杜威式的民主,强调通过教育和提供信息来促使更我的人参与到民主生活中来,通过审慎的、知情的思考,做出决策;而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上,就是法律形式主义,即相信通过一套法律的技能,依据预先确定的法律规则推演获得正确的法律决定。所谓实用主义的,在民主理论和实践中是熊彼特式的民主,它强调民主制中精英的作用;在法律实践上则是一种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关注重系统后果的实践性推理,必要时它甚至会因为策略而采用法律形式主义的修辞。 -
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
法律文化:方法還是其他(代序)/梁治平 增訂版前言 前言 致謝 法律的文化解釋/梁治平 地方性知識: 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美]克利福德.吉爾茲 鄧正來 譯 批判性比較:重新思考比較法/[德]根特.弗蘭肯伯格 賀衛方 王文娟 譯 法律哲學和社會哲學的世界立場/ [美]格雷.多西 關於法文化概念的若干思考/[美]亞伯拉罕.艾德爾 伊麗莎白.弗羅爾 天人之間:漢代的契約與國家/[美]宋格文 李明德 譯 知識產權還是思想控制:對中國古代法的文化透視/[美]安守廉 法辨/梁治平 禮法文化/梁治平 本書作者簡介 出版後記 -
知识与政治
《知识与政治(美国法律文库)》作为昂格尔的开山之作,率先提出要对他所谓之“正统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进行“总体批判”(total criticism),并在历史考察和文化比较的基础上阐释了现代法律秩序产生的由来和现代法治国的必要条件。《知识与政治(美国法律文库)》作为昂格尔的成名作,也是其早期思想的代表作,堪称20世纪后期西方对自由主义思想所作出的最为重要的批判之一。 -
政治多元论
本书原为萧公权先生1926年在康乃尔大学完成的博士论文,第二年即由伦敦一家著名出版社出版,佳评如潮。《伦敦时报文学副刊》(London Times,Literary Supplement)、《哲学学报》(Journal of Philosophy)、《国家》(Nation)杂志、《美国政治科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对其大加赞赏。就连书中的主要批评对象之一、当时颇具名望的政治思想大家拉斯基也在《新共和》(New Republic)上发表评论,深佩“此书才力与魅力均巨”。类此推崇,并非一般溢美之词,因此很快被列入国际心理学哲学及科学方法丛书之一。牛津大学“当代巨著”(Modern Greats)一课程,并采为必读书之一。此书出版之时,萧公权先生尚未逾而立之年,而其学已卓然自立,跻身世界著述之林,扬名国际,无疑是侪辈的翘楚。(摘自汪荣祖:《萧公权先生学术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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