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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 大学生人文社科知识读本

    作者:

    《大学生人文社科知识读本:哲学•法学•经济学(2013)》为《大学生人文社科知识读本》丛书中的一本,是江苏省理工科大学生人文社科知识竞赛活动的指定辅导用书。《大学生人文社科知识读本:哲学•法学•经济学(2013)》的编写不求学科的系统性,强调从大学生的实际出发,重点突出哲学、法学以及经济学三门学科的主要知识点,力求深入浅出,增强可读性和趣味性。
  • 正义一元论

    作者:沈阳

    权利与权威的双向博弈:“利维坦困境”的政治学源起 / 1 一、争论纷呈的霍布斯政治哲学 / 1 二、利维坦的基础:安全与恐惧的本能 / 3 三、利维坦的乌托邦:维护臣民的自由权利 / 8 四、利维坦的困境:秩序非牺牲自由不可吗? / 15 五、霍布斯与宪政民主体系及其国家观 / 22 性的欲望与宪法权利:对消极自由的“开放社会”检视 / 24 一、被性欲书写的自由历史 / 25 二、性欲究竟是哪一种自由? / 28 三、前、后现代派“程度深刻”在哪? / 31 四、宪政民主社会如何反对“乱伦”? / 33 构建有教堂的“开放社会”:《论美国的民主》的法社会学阐释 / 38 一、基督教文化情境中的近代西方自由主义 / 39 二、中庸性审慎与决断:“开放社会”政治与宗教的渗透式分立 / 43 三、法政系与启蒙系的分野:多数暴政的另一层预止之道 / 50 四、有教堂的“开放社会”:超越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 57 基督教正义一元论的实现:基于法政史学的一种叙述 / 66 一、西方法政理论的逻辑起点:基督教律法与恩典的整全关系 / 67 二、“开放社会”的伦理结构:善一元论与正义一元论的分野 / 74 三、公民不服从催生政教分立:新教改革塑造法政国家体制 / 79 四、教会动员推动全民训政:共同信仰引领公共操练 / 91 五、对伯林多元论的一个反思:一元多样主导下的多样格局 / 99 正义的历史性、层次性与小共同体经验 / 108 一、基督徒千疮百孔的政治参与史 / 109 二、“一体化的法学”叙述背后的正义一元论 / 115 三、?萑?“罗素悖论”的多元主义叙述 / 119 四、知识分子如何对待小共同体的价值诉求 / 123 从显性道德到隐性道德:“朱学勤困境”的法哲学分析 / 128 一、专制极权制度的不道德与宪政民主制度的道德 / 128 二、从“两种自由”的中庸到“两种道德”的区分 / 132 三、政治生活中显性道德转变为隐性道德的几种路径 / 135 四、转型中国法治与道德整全关系的建构与文明困境 / 145 正义一元论的多路径衍变:法治认同立体培育之分析 / 149 一、一元主导的多样格局:没有终结的历史进程 / 150 二、主义信仰小共同体化:公共取向的理性过滤 / 158 三、问题意识和层次意识:转型时代的法政思维 / 170 四、当代法治的立体培育:司法正义的全民共识 / 179 市场自由、社会公正与司法正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正义一元论 / 193 一、小共同体体系与资本主义发展:法学家对社会学家的一段学术批评 / 194 二、劳工阶层抗争与资本的文明化:公正评价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及运动 / 203 三、自主交叉性小共同体与公正的可落实:市场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的互动 / 214 四、何种法律体系最适合于市场经济体系:信仰法治正义一元论的政治原则 / 223 五、宗教文化与市场选择的一种对应关系:为何我们看上去风马牛不相及? / 230 从民本想象到正义建构:中国现代性变迁的双重困境分析 / 236 一、民本想象:古代中国的千年之梦 / 236 二、儒家体系:德性正义与自相似性 / 241 三、司法正义:说是民本,看似人本 / 251 后 记 / 259
  • 法理学

    作者:韦恩·莫里森

    本书试图提供一种导论性的教科书,既可以用做引导那些希望了解法理学本质的读者,又尽力忠实于编年学和学术著述的相互作用说。在这方面,本书的部分目的是注释,即对不同学者在一定的语境中提出的观点和材料进行说明。另一方面,本书也是对资料的发展的一种具体叙事;是一种按照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展开的叙事。
  • 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

    作者:喻中

    《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题为“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旨在凸显两种“美美与共”的圣贤气象,以及由此“开”出来的两种“各美其美”的学术思想传统与政治法律实践。表面上看,“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韵苏格拉底”分别代表了中国与西方,两者的关系主要是中西关系。但是,换个角度,其实也可以转换成为古今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以孔子与苏格拉底作为隐喻,大致可以体现《自由的孔子与不自由的苏格拉底》的一个基本旨趣:在中西与古今的框架内,寻找中国法学的坐标。作者纵论古今中西,视阈辽阔悠远。文笔介于论文与评论之间,内容兼顾思想与学术之美。厚重主题,轻松阅读。
  • 论一般法律

    作者:边沁

    边沁的这本《论一般法律》是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续篇,但是边沁生前没有将其发表出版。后来,哈特整理编辑了一个版本,1970年伦敦大学阿斯隆出版社出版,并以《论一般法律》(Of Laws in General)为名,此举被视为分析法学乃至二十世纪法学学术史上的重大事件。分析法学的原创意识便可在本书中找到。
  • 后现代法哲学

    作者:阿图尔·考夫曼

    本书是由当代德国著名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教授撰写的法哲学著作。 法哲学,或称法理学,是当代德国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而当代德国法学如同德国法系在世界的卓著地位那样,代表了西方法学的前沿。   本书是阿图尔·考夫曼教授告别近50年教学生涯的学术演讲,是对其几十年思想实践经验和法哲学领域一些关键问题所做的阐释和总结。由于考夫曼是德国著名学者拉德布鲁赫的弟子,而拉德布鲁赫又师承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李斯特。因此,考夫曼的学术生涯反映了德国法学思想历史演变的一个重要脉络,这为了解和研究德国法学提供了必要的参考。   本书共分7章,包括:起点状况:时代转折;唯理的法哲学;真理或正义的程序理论;以内容为基础的真理或正义程序理论的各种出发点;作为法权本体论基本关系的人。作者在本书中阐述的中心是“调和正义,即伦理学的形式和实质两者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的“论辩伦理学”、“程序伦理学”必须予以驳斥,同时,只有内涵而忽略了“获得内容上的应然规则程序的伦理学或哲学”也不足取。在这里,作者已深入到法哲学的深层内容。   初读本书或许觉得晦涩,但细细品味却内涵丰富,给人留下无垠的思考空间。所以,无论是对学术阅历丰富的人,还是对初涉法学学术思想领域的人,读读这些经验性和总结性的著述,无疑都有好处。   本书适合我国大学法律院系大学生、研究生阅读,也适合法学院教师、法官、律师等参考。
  • 论自由

    作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论自由(最新最全译本)》主要讲述了自由主义一直是西方政治思想的主要流派之一,也始终被视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政治思想。自由主义的发展、演变,可以说是整个西方政治的反映,也是西方社会的一面思想旗帜。作为一种政治思想,自由主义一直强调维护个人的自由,强调个性的发展,国家要为个人自由提供保障,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应以维护个人自由为目的,反对把任何形式的强制施于个人,无论是国家的、教会的,还是社会习俗的、舆论的。在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中,诸多的杰出思想家为之做出了弥足珍贵的贡献,而密尔则是沟通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的桥梁。
  • 袋鼠法庭

    作者:迈克尔·C.威廉斯

    《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是美国新近出版的一本涉及法律、政治、哲学等社会科学的综合性著作。《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围绕着对一个虚构的古希腊传说中的案例的审判展开论述,不仅向读者展现出美国法庭审判及法律制度的全貌,还揭示出了美国法律体系——这一看似完美的法律体系的深层次弊端。
  •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作者:[德]阿尔图•考夫曼,[德]温弗里德•哈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丐,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布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
  • 自然法权基础

    作者:费希特

    这本书曾经收入《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发表过。鉴于它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把民主原则体现得最深刻和最全面的论著,现在把它作为单行本发表,以提供给更多的读者。   这本德国古典著作作为世界学术名著,曾经以各种文字出版了好多次。就我个人所知,德文版共有六个:原版,上册,耶拿与莱比锡1796年;下册,耶拿与莱比锡1797年。第二版,入伊·赫·费希特编《费希特全集》第Ⅲ卷,柏林1845年。第三版,莱比锡1908年。第四版,莱比锡1922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128卷。第五版,汉堡1960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256卷。第六版,入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上册入第3卷,斯图加特1966年;下册入第4卷,斯图加特1970年。迻译为其他文字的版本有:1.英文版,A.E.Kroeger译,第一版,费拉德尔菲亚1869年;第二版,伦敦1889年;第三版,纽约1970年。M.Bauer译,坎布里奇与纽约2000年。2.法文版,A.Renaut译,巴黎1984年。3.意大利文版,L.Fonnesu译,罗马1994年。4.日文版,入《费希特全集》日文版第6卷,入间1997年。   这本书是十年前由谢地坤和程志民两位同志依据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第3卷和第4卷分工译出的,我校改了谢地坤译的“导论”与第一、二、三编和程志民译的“家庭法概论”与“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趁着现在出单行本的机会,译者和我又对译文作了修改和校订,尽我们的所能,解决了其中出现的纰漏问题。在译名方面需要作两点说明。第一,Rechtsgesetz一律译“法权规律”,因为这是相对于Naturgesetz(自然规律)而言的,正像Sittengesetz(道德规律)是相对于Naturgesetz而言的一样;具体地说,Naturgesetz是支配整个自然界的、必然的规律,而Rechtsgesetz与Sittengesetz是分别支配两个社会领域的、自由的规律。第二,Vernunftwesen原译为“理性存在物”,现在改译为“理性存在者”;原因在于,费希特把人视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endliches Vernunftwesen),把上帝视为“无限的理性存在者”(unendliches Vernunftwesen),所以我们不能说上帝是“无限的理性存在物”,因而把Wesen改译为“者”也许更加准确。当然在谈到自然事物时,我们是把unvernünftiges Wesen译为“无理性存在物”的。    这本书的全名是《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意思是说,这是一项应用知识学原理对人类社会的法治领域所作的研究,而费希特的知识学既是一种新的形而上学,也是一种新的逻辑学,因此,要从形而上学的基础出发读懂这本书,肯定会有一定的困难。我经常听到一些友人说,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好懂,前半部分难懂,原因恐怕就在这里。但是,正像我们研读老子《道德经》时不能只看相对易懂的“德经”,而略去难懂的“道经”一样,我们在研读一本法权哲学古典著作时也不能只看讲法权的部分,而忽略讲哲学的部分。为了克服这个难题,我们不妨在读此书以前,先读费希特耶拿时期的通俗知识学著作,例如《论知识学概念》和《知识学新说》,使自己能够在形而上学领域里获得必要的预备知识,这或许会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这部古典哲学论著。
  • 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

    作者:李平沤

    《主权在民Vs联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作者紧紧围绕卢梭政治思想的文化视野和卢梭对他那个时代腐败的社会风气和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应这两条主线,分析原著和陈述自己的见解。《主权在民Vs联即国家:解读卢梭〈社会契约论〉》从多角度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凝结着笔者近半个世纪以来研究卢梭的心得和体会。
  • 正义论

    作者:[美] 约翰.罗尔斯(Rawls,J.)

    本书是作者经过近二十年潜心研究而完成的一部力作,在西方学术界曾引起巨大反响,被誉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学、法学和道德哲学方面最重要的著作。 作者从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出发,通过论证“正义第一”这一直觉信念的一些命题,提出了代替功利主义的,分别适用于社会体制和人的两个正义原则。进而,阐述了政治自由权的哲学基础,探讨了分配的正义问题,并规定了政治责任与义乌的根据和范围。书中还讨论了非暴力抵抗与良心不服从问题,将正义理论同善的观念以及道德发展问题联系起来。 本书所论都是一直困扰西方社会的重大问题,从而反映了西方民主制社会内部难以克服的矛盾与深重危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为解决这些矛盾与危机的尝试,虽然收效甚微,但仍可作为我们研究西方社会思想的重要资料。
  • 论律法

    作者:斐洛

    斐洛是公元前后希腊化犹太教的主要思想家,在西方哲学史上有重要的地位。他除了起着沟通希腊和希伯来思想外,更提供了诠释希腊思想的希伯来视野,构成此后西方理解希腊思想的主要方式。《论律法》包括了“论十诫”和四卷“论特殊的律法”。“论十诫”是总纲,“论特殊的律法”则是分述,这里的“律法”也可以翻译为“规条”。斐洛借助于对律法的伦理阐释,获得了关于这四经的新理解,塑造了地中海时期散居地犹太人的思想脉络,本书翻译所体现的正是斐洛的希伯来化了的希腊思想的新形态,其中贯穿了一种具普世主义精神。
  •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以及亚利桑的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克讲座。《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分为两编,每编两章。第一编主要是批评,第二编主要是建构。第一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来讨论规范道德理论。作者的论点是,如果那些从哲学上论证我们应当改变道德信仰或行为方式的人想做的事只是改变这些信仰以及可能受信仰影响的行为方式,那么他们就是在浪费时间。因为,道德直觉既不服从,而且也不应当服从哲学家可能提出的、同道德争议相关联的一切孱弱论证。
  • 作为公平的正义

    作者:罗尔斯

    《作为公平的正义》最基本的理念是社会作为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理念。我们将这个理念当作起组织作用的核心理念。 社会合作理念至少有三个本质特征:(1)社会合作是由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程序来指导的,而从事合作的人们则用这些规则和程序来适当地调节他们的行为。(2)包含了公平的合作条款的理念:……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理性地加以接受,而且,如果所有其他的人都同样地接受了它们,那么每一个参与者则都
  • 法律、自由与道德

    作者:哈特

    本书是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 现代人及其敌人

    作者:刘小枫

    政治哲学在今天是颇为含混的概念,政治哲学作为一种学业在当代大学系科中的位置亦不无尴尬。例如,政治哲学应该属于哲学系还是政治系?应当设在法学院还是文学院?对此我们或许只能回答,政治哲学既不可能囿于一个学科,更难以简化为一个专业,因为就其本性而言,政治哲学是一种超学科的学问。 本书重温了宪法学家、政治神学家施米特对现代性政治原则的批判,充分论证和认识了当今社会政治正当性的状况。
  •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作者:[英]哈耶克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 战争与和平的权利

    作者:[美] 塔克

    内容简介 本书追溯现代国际法理论形成的历史,从中世纪人文主义和经院哲学的传统,到格劳秀斯、普芬多夫、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等政治理论家,展现他们如何分析恐惧、国际惩罚、占领荒地等战争理由,以及自然状态下行为主体的道德限度。叙,述中注意点出每一理论思想的历史背景及其对殖民战争的实践影响,并通过现代政治理论中国家与个人的类比关系,揭示了一自由主义与帝国主义之间的复杂联系。 目录 前言 导言 第一章 人文主义 贞提利 先发制人的攻击 爱国主义相对论 人类的自然社会(一) 人类的自然社会(二) 对空地的占领 第二章 经院哲学 古代哲学 奥古斯丁 世界统治权 海洋法 自然奴隶 托马斯主义 第三章 格劳秀斯 简介 《论印度》:基础 《论印度》:实践意义 《战争与和平法》:社会性 《战争与和平法》:原住民族 第四章 霍布斯 塞尔登 对荒地的占领 霍布斯:简介 霍布斯:恐惧作为战争基础 霍布斯:最低限度的社会性 霍布斯:自然状态 第五章 普芬多夫 德国对格劳秀斯的批评 普芬多夫对霍布斯的批评 普芬多夫对格劳秀斯的批评之一:社会性 普芬多夫对格劳秀斯的批评之二:财产权 普芬多夫对格劳秀斯的批评之三:国际惩罚 第六章 从洛克到瓦泰勒 洛克对普芬多夫的批评 普芬多夫的评论者们 孟德斯鸠 沃尔夫 瓦泰勒 第七章 卢梭和康德 卢梭的霍布斯主义之一:社会性 卢梭的霍布斯主义之二:国家 卢梭的霍布斯主义之三:战争状态 康德的霍布斯主义之一:自然状态 康德的霍布斯主义之二:国家权利 康德的霍布斯主义之三:世界主义 结论 索引
  • 论断与概念

    作者:卡尔·施米特

    内容提要: 本书是《施米特文集》的第四集。与马克思一样,施米特不仅能针对现实历史的政治问题搞大学问,也是写实际政论的高手。《论断与概念》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公法(宪法和国际法)、政治思想史、国际和国内政治。施米特的政治斗争是从凡尔赛和约和魏玛宪法这两大事件开始的。正如《论断与概念》的标题所示,施米特的政论立足于德国作为新兴民族国家的政治处境——在国际公法方面,德国受到凡尔赛和约和日内瓦协议等不平等国际条约的扼制,在国内公法方面,则面临因魏玛宪政设计中的缺陷导致的国家分裂危机。 施米特生前自编过文集《论断与概念》,这本书论涉的范围要广泛得多,涉及公法(宪法和国际法)、政治思想史、国际和国内政治。施米特的政论从凡尔赛协约和魏玛宪法这两大事件开始,立足于德国作为新兴民族国家的现代处境,从作为现代性问题的“德国问题”出发,纵横捭阖,针对国内政治思想的混乱、尤其针对帝国主义对德国的压迫,展开了思想上的政治斗争。 目录: 中译本说明 第三版说明 序 1 政治神化论(1923) 2 现代民主制概念及其国家概念的关系(1924) 3 作为国际政治客体的莱因兰(1925) 4 现状与和平(1925) 5 日内瓦国际联盟的两张面孔(1926) 6 评梅内克的《国家理由观念》(1926) 7 议会主义与现代大众民主的对立(1926) 8 政治的概念(1927) 9 1849年柯特斯在柏林(1927) 10 民主与财政(1927) 11 国际联盟与欧洲(1928) 12 莱因地区的国际法问题(1928) 13 法西斯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形成(1929) 14 无名的柯特斯(1929) 15 中立化与非政治化的时代(1929) 16 国家伦理与多元主义国家(1930) 17 转向总体国家(1931) 18 国家内政中立概念之不同涵义和功能概观(1931) 19 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1932) 20 在莱比锡宪法法院审理普鲁士邦起诉民国政府案时的最后陈辞(1932) 21 总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1933) 22 帝国、国家、联邦(1933) 23 领袖守护法律(1934) 24 论普遍互助公约的内在逻辑(1935) 25 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1936) 26 关于立法授权问题最近发展的比较性概观(1936) 27 论宪法史的新课题(1936) 28 总体敌人,总体战争,总体国家(1937) 29 海盗行为的概念(1937) 30 战争概念与敌人概念的关系(1938) 31 新的“哀哉,中立者”(1938) 32 国际法上的中立与民族的总体(1938) 33 论当今法律体制的两个大的“二元对立”(1939) 34 中立与中立化(1939) 35 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1939) 36 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1939) 从囹圄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 与施普朗格的交谈(1945年夏) 答曼海姆的广播讲话(1945/1946年东) 浅说托克维尔的历史编纂(1946年夏) 两座坟茔(1946年8月25日) 从囹圄获救(1946年夏) 牢房的智慧(1947年4月) 花甲之年咏(1948年7月11日) 人名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