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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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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霍布斯,1588年生于英国,卒于1679,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作为克伦威尔同时代的人,他对于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目 录 论理性的律法 论主权权力 国王是最高法官 论法院 论极刑犯罪 论异端罪 论侵犯王权罪 论刑罚 论赦免 论关于我的与你的法律 《利维坦》论法律和司法之章节 附录 黑尔首席大法官对霍布斯的《法律对话》之回应 -
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
《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的作者海因里希·罗门的经历颇具传奇,而作者的经历也决定了这本书的独特性。罗门1938年逃出第三帝国到达美国,在来美国之前,罗门既不是学者,也不是大学教授,而是一位接受过民法与教会法训练的职业律师,在魏玛共和国瓦解和纳粹党崛起期间,投入其相当大的精力从事基督教社会活动。那两本让他在美国获得学术荣誉的著作,是他在德国,在从事法律与政治工作之余写作的;也因为那两本书,他被纳粹监禁。罗门的自然法理论由德国的政治现实所激发,旨在对一场政治和法律危机做出回应。每一代人都会找到研究自然法的新理由,在罗门和他的很多同代人看来,极权主义就是一个很好的理由。罗门从自然法传统的立场,揭示了一个事实:普通法与自然法有一种特殊的亲合关系,普通法始终在运用自然法。恰恰是普通法成了自然法的存身之所,并且只有普通法较为充分地做到了这一点。但我们最好还是把这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不看作一位学院中人的作品,而是一位德国法律人在面对“希特勒法学”的时候致力于理解实证法的道德与社会基础、并发挥哲学之智慧的一个努力。 目录 翻译说明 导论 英译者前言 上卷 自然法的观念史 第一章 希腊和罗马的遗产 第二章 经院哲学时代的自然法 第三章 转折点:雨果·格老秀斯 第四章 个人主义和唯理主义时代的自然法 第五章 与自然法渐行渐远 第六章 实证主义的胜利 第七章 自然法的再现 下卷 自然法的哲学和内容 第八章 实然与应然 第九章 智力与意志 第十章 科学的结构 第十一章 法律的性质 第十二章 道德与法律 第十三章 自然法的内容 第十四章 自然法和实证法 第十五章 结语 精选书目 一般性研究 古代 中世纪与经院时代 启蒙 英美 当代的辩论 译后记 -
政治的神学
★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2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经典作品集,刘小枫教授全新编订 ★在现代语境中阐发“主权决断论”,守护欧洲法学的传统品质 为施米特思想之基本信念追根溯源之作 ——————————————————————————————————————— 本书收入施米特经典作品五种: 《教会的可见性》(Die Sichtbarkeit der Kirche: Eine scholastische Erwagung) 《政治的神学》(Politische Theologie Vier. Kapitel zur Lehre von der Souveränität) 《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Römischer Katholizismus und politische Form) 《政治的神学续篇》(Politische Theologie II. Die Legende von der Erledigung jeder Politischen Theologie) 《价值的僭政》(Die Tyrannei der Werte. Überlegungen eines Juristen zur Wert-Philosophie) 均围绕一个共同的主题——法学与基督教神学的关系。欧洲的法学传统与基督教神学有内在关联,施米特借助“政治的神学”这个提法,力图在现代语境中保有欧洲传统的法学品质。本书可以让我们看到施米特法学思想的基本信念所在。 《教会的可见性——经院学思考》乃施米特一系列政治法学论著的滥觞,关注的是基督教教会建制的政治形式意义。 《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讨论的是政治法学意义上的公法问题,在现代语境中进一步阐发了博丹“主权就是谁决断非常状态”的著名论断,已成为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和法学的经典文献。 《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讨论政治制度建构中的“代表”问题,从韦伯“新教伦理”的对立面——天主教政治法理来看待自由民主现代性的形成及其问题,带出截然不同的现代性问题景观和意识,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政治的神学续篇——关于终结所有政治神学的传说》乃施米特八十高龄时所著,旨在为针对“政治的神学”的大批判展开反批判,相当神学化,但谈论的仍是现代性政治的正当性问题,是其著作中最难迻译的一篇。 《价值的僭政——一个法学家对价值哲学的思考》从法学家立场检讨现代启蒙主义价值哲学,对于了解施米特对议会民主制的思想史批判的理论出发点具有重要意义。 -
法权现象学纲要
《法权现象学纲要》是俄裔法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科耶夫的一部深刻阐释其哲学思想的著作。科耶夫的法权-政治哲学的首要特质是世俗化,在他那里,“人性”(而非“神性”)和“现代性”(而非“古典”)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文明的尽头将是一个充分人性化的普世均质的社会。在这方面,科耶夫的思想与索洛维约夫、施特劳斯等人截然不同。法权现象首先被科耶夫简要地概括为“正义的实现”,法律性活动作为一种独立于其它政治性、宗教性、道德性、文化性活动的现象被提了出来。科耶夫将整个人类社会演变建立在各种法权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在形而上层面,他运用黑格尔的辩证法,明确提出“贵族的平等性正义”、“资产阶级的等价性正义”和“公民的合题性正义”三种法权,并详细阐述其中“正”、“反”、“合”的演变规律;在形而下层面,作者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了分类,分析了各种公法、私法,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它们与法律性本质之间的关系。由此,科耶夫独特的法权-政治哲学体系得以建立。 -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本书简介 本书由英国达勒姆大学 教授米尔恩著。他曾任英国 法律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 (1983~1986)。作者从道德、 政治和法律哲学的角度对人 权观念进行了全面深刻地探 讨。他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 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作为 最低限度的人权应包括生命 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 帮助权、不受专横干涉的自 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 儿童受照顾权等7项基本权 利。本书见解独到,发人深 思,为我们了解人权问题提 供了一个新视角。 -
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由让-雅克·卢梭所著,包括了:开卷之主题、早期的社会、强者的权利、论奴役、必须时时回顾原始的契约、论社会契约、主权体、文明社会、论财产权、主权不容放弃、主权体不容分割、公众的意志是否会出错等内容。 《社会契约论》:买中文版送英文版。看懂社会本质的第一本书,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 -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
法律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它体现着我们的文化并反映出我们的价值标准。如果对法律没有一种清晰连贯的观念,任何社会都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或者解释。但是,什么是法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何作用?法律与我们的权利如何相关?本书对诸如此类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问题一直以来所吸引的不仅仅是法学家和哲学家,还包括所有思索法律与正义、与道德以及与民主之间关系的人们。 作者长期在非西方社会执教,对异文化间的语言沟通和相互理解颇有心得,无论行文还是释义都做到了深入浅出、融会贯通。其中很多比较、分析、点评于平白处见奇崛,散发着让读者欲释卷而不能的魅力。 ——季卫东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 -
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
霍布斯的鸿篇巨制《利维坦》专注于“政治-神学”主题,而这部以英国内战为背景的对话体作品,则处理了其鲜为人知的“政治-法律”问题。哲学家与普通法学者的对话呈现出两条主线:其一为哲学家改造普通法、最终将普通法归顺于主权者麾下的努力;其二则由“王在国会中”的话题引出,探讨了英国君主与英国国会的关系。霍布斯晚年的这部作品开创了法律人与主权者的对话,不仅开辟了英国法理学的传统,也逐渐融入了美国宪政的思想渊源,此书对于全面理解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思想,亦有补充和完善之功。 本书根据芝加哥大学政治哲学教授约瑟夫·克罗波西1971年编辑并导言的底本译出,同时参考了通行的1840年版六卷本的《霍布斯英文作品集》中的相关内容。本书精心标注了页边码,供读者查阅原文使用。普通法术语根据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词典》译出,宗教及历史人物译名根据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译出。拉丁文及法文译文得益于北京大学李猛、吴飞两位老师的指点,特此感谢。 -
西方法政哲学演讲录
这门课程所讲的十位思想人物都不单纯是某一个学科或者领域中的专家,而是涉及多个领域的思想家,比如像霍布斯休谟、康德、黑格尔、密尔、托克维尔,乃至当今的哈耶克、罗尔斯哈贝马斯伯尔曼等,都具有这样的学术禀赋,属于百科全书式的人物。这门课程一方面是种思想长廊的展示性介绍,另一方面更是个导读性的前言,为那些愿意进入法律与政治哲学之堂的同学们提供一个攀援的阶梯。它让同学们感受到真正的思想大师是如何面对问题的,是如何把各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转化为经典的理论体系的。 开设这门课程不仅仅在于传授给同学们些具体的知识,更主要的是通过这门课让同学们感受到一种有关法政事务的思想即一个综合性的关于社会秩序和制度建设的深层机制以及内在正当性问题的思考是如何形成的。虽然课程中所讲的是西方近现代的思想家但他们思考的问题与中国当前的问题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而且都不是单一的现代学科能够完成的,它除了需要综合性的知识形而上的关切,更需要秉有一种把学术研究视为志业的心智。 -
自由·平等·博爱
时至今日,“自由·平等·博爱” 这三位一体的价值观,似已成为某种不容置辩的普世信条。1853年,约翰·密尔推出自由主义经典《论自由》,然而早在他辞世的前一年,已遭到斯蒂芬针锋相对的辩驳,这些反潮流的阐释1873年即结集为《自由·平等·博爱》:自由作为服务于社会福祉的要素之一,本身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因时因地而有利弊;平等与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因各人资质与所处环境不同,自由造成的结果恰恰是最大的不平等;人类因为不可避免的利益之争,及对社会前景与真善美的不同理解,也不可能达致博爱的境地。 信言不美,本书论点或许刺耳,所揭示的现实世界图景不甚美好,但也许更接近真实。对于身处娱乐时代的我们,这样一本特立独行的振聋发聩之作,再一次提醒了思考的价值。 -
米诺斯
《米诺斯》(Minos)是柏拉图的一部简短对话,副标题是“论法”,写作时间与《法义》(Laws)相若,均属于柏拉图的晚期著作。本书将通过疏解《米诺斯》本身,并对勘柏拉图的其他文本(如《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高尔吉亚》、《王制》、《治邦者》,尤其《法义》),来回应对于《米诺斯》的那些质疑。 米诺斯贵为宙斯之子,每九年造访一次父亲的神社,与他讨论,向他求教。宙斯的“美德教育”无比成功,因为,米诺斯以此为子民立法,不仅是克里特人,就连向他们学习的斯巴达人,自从使用了这些法律,便获得了“永世的幸福”。 米诺斯为何会拥有恶名呢?苏格拉底声称,那是因为他招致了“我们”雅典悲剧诗人的嫉恨。为报复他强迫“我们”纳贡,“我们”就将他绑在悲剧诗行里“严刑拷打”。其实,米诺斯是个好人、好分配者,他制定的法律恒久不变。苏格拉底还对自己的雅典同伴说,米诺斯是最好的立法者…… 礼法涉及我们的生活方式,涉及我们灵魂的“善和恶”,并与我们“永世的幸福”息息相关。不弄清法是什么,就不可能制定出善法来。而没有善法维系的政治共同体,显然不会是“幸福”的共同体。 目录1:引言/1 《米诺斯》的真伪/1 《米诺斯》的版本及研究现状/6 《米诺斯》主要参考译本缩写/11 米诺斯(译注)/12 从迷宫到神社:《米诺斯》义疏/37 绪言/38 阅读《米诺斯》的意义/38 如何阅读《米诺斯》/39 一 法是什么/41 1 问题(313a1-313b5)/43 2 灵魂的行为(313b6-314b7)/46 3 城邦的意见(314b8-314e6)/49 4 发现实在(314e7-315d5) /52 二 法的意图/56 5 应然与实然(315e5-316c2)/56 6 知识与技艺(316c3-317d1)/58 7 照料灵魂的技艺(317d2-318a7)/62 三 米诺斯神话/67 8 法律序曲(318b1-318d8)/67 9 关于虔敬的劝谕(318d9-319a8)/70 10 米诺斯形象/72 1) 传统形象:神社(319a9-320d7)/72 2) 悲剧形象:迷宫(320d8-321d10)/78 3) 《法义》中的形象/83 11 论法的宗教语境/85 结语 礼法与教育/88 12 教育立法者/88 13 立法者的教育/90 参考文献/92 附录/99 施特劳斯 论《米诺斯》/100 贝斯特 法是什么?——重新思考《米诺斯》/ 115 凯恩斯 法是什么?/ 129 普拉克 多元主义与法的统治/ 151 哈撒韦/胡尔盖特 柏拉图的《米诺斯》与古典自然法理论/ 181 路易斯 柏拉图的《米诺斯》/ 197 林德伯格 最古老的法律/ 236 普拉克 法的统治的神话基础/ 265 詹森斯 异方人的法律/ 290 后记/317 -
政治的概念
本书共收入影响深远的论著6篇,另有3篇附录共计9篇论著,6篇论著按出版年代先后顺序排列分别为“政治的神学”、“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政治的概念”、“合法性与正当性”、“游击队理论”、“政治的神学续篇”。本书的出版为国内学界提供了研究施米特的政治法学,进入西方政治思想史的纵深并对其审慎思索的机会。 -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ISBN:9787108018502,作者:(德)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著;童世骏译 -
性与理性
《性与理性》的翻译是一个愉悦的过程,不仅是偶尔突破禁忌而不被人察觉时的那种愉悦,更重要的是一种智识上的愉悦。追随着波斯纳的笔,我漫游从古希腊罗马到今天的北欧国家,从现代美国到非洲桑比亚(一个名字虚构的部落),性这个因禁忌、神秘而陌生的领域在不知不觉中展示出其自身的理性逻辑。当年的经验和直流不断破醒和反思,我不仅看到了,而且理解了许多先前从未理解的事情。 这是一本法官写的关于性的书。因此,至少在两种意义上,它犯了忌讳。第一,性本身,至少性的许多问题,至今在包括美国的许多国家仍然是犯忌讳的;第二,如果说其他人偶尔谈谈性还可以原谅,而一位法官,一位著名法学家丢下那么多“重要的法律学术问题”不讨论,却讨论这样一个“不入流”、这样一个“下三滥”的问题,这也犯忌讳;甚至会被人们认为很下流。 -
理论犯罪学
英国伦敦大学韦恩·莫里森教授的《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法律出版社)是继其《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之后第二本被翻译为中文的作品。 该书叙述了犯罪学从现代性到后现代性的理论发展轨迹,作者开篇叙述时代情绪———迷惑、自我怀疑和矛盾,展现了本书写作的背景,之后用现代性兴起和高涨的中心主题来叙述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从古典犯罪学到实证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力图将犯罪学理论置于一个不同的社会、政治构架之内和叙述之中。 犯罪学理论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后变得十分复杂,产生了各种理论,如差异交往论、社会控制论、标签论、心理分析论、存在主义理论、左派理想主义等等,每种理论结构上都保持了逻辑上的一致,因此,融合这些理论并建立一个独立的一般性理论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些理论都建立了自己的世界观。作者广泛涉猎了哲学、社会学、法学、生物学和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学术成果,从不同的视角来审视犯罪学理论,博采众家之长,开创了一种独特的犯罪学理论,即在存在主义的基础上去寻找现代性和后现代主义中涉及的犯罪发生过程。作者坦言,自己的这一理论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构成现代性的时间限制和界限到底在何处?我们是否真的可以用后现代主义来表示一个带来变革的时代?),也是诸多视角中的一个,还有待完善。 犯罪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但是犯罪却离我们并不遥远,犯罪就在我们身边,我们每个人并不仅仅是潜在的犯罪受害者,甚至可能就是潜在的犯罪人。作者不仅系统地叙述了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过程,并且指出,犯罪的一般理论必须是社会秩序的一般理论。犯罪就是在现代生活体系中,那些缺乏生产资本(经济资本、政治资本、文化资本)的个人在明显地不具备权力和控制的时候行使权力和控制。犯罪学就要帮助理解影响这些问题的条件和因素,从而帮助发现那些发展和加强人类相互作用和团结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作者在书中描述了西方现实,关注了女性和下层阶级的发展,认为在现代性背景下的城市市民社会良好的经济状况和信仰公正社会的象征价值都有赖于市民社会的安定,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宽容政策,而不是排除和遏制政策。犯罪学理论要把自己作为提供一般社会形式的资料,给予直接的关注。使“理论犯罪学”同时成为一种“现实犯罪学”。这正是本书的学术价值。 莫里森教授的著作向我们展示了西方犯罪学的前沿学术成果,同时告诉中国读者,犯罪学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学术争论,更应该有深刻的现实关怀。相信《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的翻译,必将开阔我国犯罪学研究的视野,帮助犯罪学的研究提升一个层次。 作者韦恩·莫里森教授,伦敦大学法学对外项目主任,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主要作品有:《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犯罪学、文明与世界新秩序》等。 -
法律的博弈分析
《法律的博弈分析》:1944年,数学家冯?诺依曼与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出版了《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一书,标志着博弈理论的诞生,它经过不断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博弈理论从学科分类来说属于数学的一个分支,其主要内容是运用数学方法构造人类行为的理论。而人类行为理论是所有从不同角度研究人类行为的科学,如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基础。法学作为研究人类法律制度的学科,其理论基础是人类行为的理论。没有对人类行为的科学理论,要研究人类行为的制度规范可以说是空中楼阁。因此只有对人类(包括经济主体、社会组织)行为的规律进行科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才能构造科学、有效的行为规范。 博弈理论是法学重要的分析工具。正像博弈理论对经济学的全面改造一样,博弈理论也必将为法学的研究注入新的血液。《法律的博弈分析》可以说是美国在这方面的代表。《法律的博弈分析》首次运用博弈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来提高我们对法律是如何起作用的理解。围绕博弈理论主要的解概念来组织内容,《法律的博弈分析》揭示了人们熟知的囚徒困境、性别战、啤酒蛋糊以及鲁宾斯坦讨价还价等博弈可以用来阐明许多不同种类的法律问题。《法律的博弈分析》突出了起作用的基本机制,并展示了博弈概念及相关法律问题自然的递进过程。 -
斷臂上的花朵
※假設你是法官,面對人性與現實的衝突,你會怎麼判? ――寒冷的雨季與冬天即將來臨,古特邦太太、她的姊姊、兩人的五個小孩,還有其他數千人居住在沒有水、沒有電、不能遮風、不能避雨的茅屋之中。然而,地方政府告訴他們,他們占據了平價合宜住宅預定地。為了提供更多人廉價的住所,政府必須拆遷⋯⋯ ――索布拉曼尼先生患有慢性腎衰竭。家人為了幫助他洗腎幾乎傾家蕩產。他們以政府有責任提供醫療照顧為由上訴。但政府拒絕他們,理由是有更需要那些醫療資源的病患⋯⋯ ――種族隔離時代的南非政府四處派遣特務暗殺自由鬥士;而反抗團體的年輕游擊隊為了自保,對虜獲的特務刑求逼供。民主化之後,這些游擊隊卻被控侵害人權⋯⋯ ――芙莉小姐與蒙思小姐相愛多年並決定攜手共度一生。但婚姻官告訴她們,結婚證詞之中必須有一個丈夫、一個妻子,因此無法為她們證婚⋯⋯ ※從政治受難者到人權大法官的心路歷程 一九八八年四月七號,後來成為南非民主化後首屆大法官的奧比.薩克思,因反種族隔離而遭政府特務以汽車炸彈暗殺,從此失去右手與一隻眼。當同志承諾必然會替他復仇時,他回答說:「如果我們能在南非實現民主與自由,那就是我溫柔的復仇,而象徵殉道與純潔的玫瑰與百合,將會從我的斷臂中重新綻放……」 一九九○年,流亡海外二十餘載的奧比.薩克思終於得以回歸母國,並經曼德拉提名,成為大法官。在奧比等人辛勤地耕耘付出下,南非成功完成了民主轉型,並開創了不少當代最先進的憲政典範,其中包括二○○○年的古特邦案(Grootboom Case)要求政府提供弱勢族群社會經濟權利的實質保障,二○○五年芙莉案(Fourie Case)使南非成為全球第五個促成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意想不到的民主憲政奇蹟 南非憲法與憲法法院的成就斐然,美國現任大法官露思.金斯伯格(Ruth Ginsburg)與哈佛憲法專家凱斯.桑思汀(Cass Sunstein)不約而同地認為南非憲法實為當代全球最進步的憲法,而那些走在時代前面的突破性、前瞻性判決或許剛好可說是薩克思獻給世人最美麗的花朵。 在種種法律與政治的成就之上,貫穿薩克思思想的核心精神,是他對人性尊嚴的關懷,以及對人類社會能夠和解共生的殷切盼望。面對各種上訴到憲法法院的疑難雜症,他一以貫之的原則始終是法官應該遵守但超越法條的字面解釋,進而追問自己:怎麼樣的判決才能最完整地保障人性尊嚴?怎麼樣的判決才能在挖掘真相與決定勝敗之外,促成各方的和解,幫助整個社會從衝突、對立、創傷中走出來,讓人人活得更自由、更有尊嚴?秉持著這樣單純而堅定的信念,薩克思在面對各種憲法爭議時,儘管時有徬徨困惑,但總能迎刃而解,樹立令人景仰的典範。 本書集結奧比.薩克思對他投入一輩子的反抗運動與憲法審理工作的回顧,內容夾敘夾議,既有深入淺出的學理探討,也有溫情的人文關懷。讀者不僅能看到他審理芙莉案等重大案件時的思考與抉擇,更能感受到當代最傑出的法律人是如何地希望將法律與人性重新接軌,以期為人類的自由與尊嚴服務。 本書特色 ★最尖銳棘手的社會問題――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弱勢族群社會經濟權利保障、轉型正義、廢死、刑求的合法性、囚犯的投票權等等 ★最感性溫情的深度解讀――篤信和解共生、民主開放、人性尊嚴的薩克思大法官回歸人性的真誠剖析。 ★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勞工陣線、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各大公民團體,尤美女(現任立法委員、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王丹(清大人社院客座助理教授)、吳乃德(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吳介民(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吳叡人(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李念祖(憲法律師)、林欣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峰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胡忠信(歷史學者)、馬世芳(作家、廣播人)、張娟芬(作家)、陳俊志(作家、導演)、黃長玲(台大政治系副教授、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長)、管中祥(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顏厥安(台大法律係教授、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主任)等公共知識分子一致熱情響應。 ★王健壯(前中國時報社長)、許宗力(前司法院大法官、台大法律係教授)、黃文雄(台灣人權促進會前會長)__專文推薦;黃丞儀(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導讀。 ★跨國界、跨族群,理解當下人權與司法議題必讀經典:只要以人性尊嚴與民主自由領航,法律爭議並不難化解。 ★南非民主奇蹟、全球公認最進步憲法的締造者,同時也是政治迫害慘痛受害者的奧比.薩克思,心路歷程精采回顧。 -
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
本书利用新史料《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及各种传统文献,探讨英格兰刑事审判制度如何从18世纪以前控辩双方没有律师、直接对抗的“争吵式审判”,经由18世纪30年代的律师介入而逐步嬗变,到18世纪末形成由律师主导、至今仍盛行于在普通法国家的“对抗式审判”,分析其历史成因,论述刑事证据法的形成及其在该过程中的作用,并深刻揭示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负面效应,质疑该模式的历史合法性。2006年获“银巾会”图书奖(美国法学专著的最高荣誉之一)。 目录 丛书主编序言 作者自序与致谢 译序 中译凡例及注释说明 导论 第一章 没有律师的刑事审判 第一节 庭上的争吵 第二节 快速的审判 一、没有辩诉交易 二、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三、陪审团裁决的速度 第三节 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一、法庭就是辩护律师 二、证据的标准 三、被告的特权 四、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五、与轻罪比较 第四节 玛丽式审前程序 第五节 被告陈述式的审判 一、审前羁押 二、被告证人的限制 三、禁止被告证人? 四、尚未成型的举证责任制 五、作为判罚程序的审判 六、宽赦制度 七、没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六节 被告的困境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二、历史背景 第二章 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第一节 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一、“天主教阴谋”案 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莱奇 三、“赖宅阴谋”案 四、血腥巡回审判 五、补遗:七主教案 第二节 对叛逆罪审判方式的批评 一、法官的偏袒 二、审前准备的限制 三、禁止辩护律师 第三节 法案的条款 一、《前言》:无罪和平等 二、起诉状的开示 三、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帮助 四、庭审的辩护律师 五、事务律师 六、辩方证人 第四节 仅限于叛逆罪 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 二、法官的偏袒 三、叛逆罪的复杂性 四、没有整体性的后果 五、平等化 第五节 贵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给对抗式刑事司法的遗产 一、财富效应 二、敌对效应 第三章 控方催生的辩护律师 第一节 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二、起诉方的事务律师 (一) 事务律师的工作:造币厂 (二) 行政机构提起的控告 (三) 事务律师进行私人性控告 (四) 治安官的书记官充当事务律师 三、起诉重罪的合会 四、“纽盖特的事务律师” (一) 事务律师的不法行径 (二) 1733年伦敦大陪审团呈文 (三) 纽盖特的辩护者 五、控诉律师 第二节 起诉中的伪证 一、赏金制度 (一) 诱发伪证 (二) 赏金的丑闻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第三节 伪造成为重罪 第四节 辩护律师介入重罪案审判 一、保持“被告陈述”式审判 二、平等化 三、司法的基础 第四章 刑事证据法 第一节 《审判实录》所见 一、偏重伦敦 二、该系列的发展 三、范围和可靠性 第二节 品格证据 一、老贝利的实践 二、反驳性例外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官 第三节 补强规则 一、排除?抑或仅是提醒? 二、共犯排除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中的收缩 第四节 口供规则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有毒之树 三、对这一政策的质疑 第五节 未竟的事业:传闻规则 一、“不是证据”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三、以交叉询问为理由 第六节 探索平衡点:排除证据 第五章 从争吵式到对抗式审判 第一节 蹑足潜踪 第二节 被告无言 一、举证责任:控方的事证 二、说服:排除合理怀疑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三节 控诉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二、自律的义务 第四节 辩护律师 一、交叉询问 二、规避限制 三、“饱学于法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互动 四、对抗的风气 第五节 法官的默许 一、超然事外 二、无律师代理的情况 第六节 陪审团 一、陪审团噤声 二、陪审团管控的转型 (一) 法官评论 (二) 罚金或以罚金相威胁 (三) 宽赦 (四) 不经裁决而停止审判 (五) 拒绝裁决,要求重新讨论 (六) 特别裁决 (七) 从纠正错误到预防错误 第七节 对揭示真相的缺陷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二、极刑的影响 三、失之交臂: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征引缩略表 译名对照表 专有名词 人名 地名 译后记 -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版)是一部精辟论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中因果关系的权威著作,它在哲学层面上陈述了许多重要的实践法学问题。《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版)于1959年第一次出版,修订再版于1985年。已经被翻译成日文。它一经面世,就立刻引起人们的注意,并在此后的几十年的时间内,一直引起哲学家和法学家们的兴趣。《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版)的理论基点是,法律在决定法律责任时,常常使用常识的因果关系概念。它对这些概念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将它们与休谟、穆勒、科林伍德以及后来的马凯联系起来。它揭示出立法者和法院在确定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所使用的非因果关系标准以及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在著作的结束部分,它对常识观念的中心地位进行了辩护,并对因果关系最少主义和因果关系最多主义这两种对待因果关系极端态度进行了批判,前者将因果关系与必要条件相等同;后者将因果关系作为责任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它阐明了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将责任与这一行为人的身份和个人特征相联系。《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版)不但重点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作了透彻的分析,而且从比较学的角度,对大陆法系流行的因果关系理论也作了独到的研究;不但从实体法角度研究了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在解决法律责任中的作用,而且也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了如何在诉讼程序中恰当地提出因果关系问题,并对它们加以适当的证明。 -
论法的精神
《经典通读: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当时法国的情形是:政治上,实行君主专制,人们缺乏自由,权利经常遭受侵犯。社会结构上,分为三个等级。教会是第一等级,贵族是第二等级,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第三等级。第三等级无权无势,深受前面两个等级的欺压。经济上,对第三等级横征暴敛,这一方面使劳动人民的生活陷入极端贫困,另一方面还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所以,第三等级非常仇视当时的政治统治,力图建立新的统治,在政治上实行宪政,经济上大力发展工商业。 《经典通读:论法的精神》正是第三等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愿望的反映。 全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三种,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它又可以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则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关于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对自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为了捍卫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 孟德斯鸠认为,因为权力构成了对自由的极大侵犯,所以必须要限制权力。如何才能限制权力呢?他提出三权分立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它隶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和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它隶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权是根据法律进行审判,它隶属于司法机关。孟德斯鸠认为,上述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否则的话,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他说,同一个机构,既拥有立法权,又拥有司法权,其结果是:因为拥有立法权,它可以用公共意志来蹂躏整个国家;又因为还掌握司法权,它可以用私人意志去践踏每一个公民。 三种权力不但要分立,而且还要相互制衡。 第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理论主要有: 一、法的定义和种类。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之所以称之为自然法,因为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定法是在建立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人定法又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国际法。 二、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 三、刑法和民法理论。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四、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孟德斯鸠还讲了制定法律的方式。法律的表述应该简洁,不能像学术著作那样,搞繁琐的论证;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如无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法律,以防止它们妨碍有用的法律。 第三,经济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他看来,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于公共利益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对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哪怕是最微小的财产。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公民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财富是从劳动中产生的。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第四,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他着重分析了气候对人们各方面的影响:生活在寒冷地区的人们,充满了精力,因此,他们有着较强的自信和勇气;生活在炎热地区的人们,缺乏勇气,年轻人像老年人一样懦弱。在寒冷的地区,人们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比较迟钝;在温暖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就要敏感些;在炎热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则十分敏感。在南方,人们器官娇嫩,对疼痛十分敏感;而在北方,人们皮粗肉厚,对疼痛感知迟钝。俄罗斯人只有皮被剥下来的时候,才会有疼的感觉。在寒冷的国家,人们比较勤劳;在炎热的国家,人们比较懒惰。在寒冷的国家,人们的品性纯朴,性情率真,邪恶少,美德多;在炎热的国家,人们的行为往往越出道德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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