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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 法官的裁判之道

    作者:劳伦斯•鲍姆

    是什么驱动着法官的决策过程?劳伦斯•鲍姆就这个关键的问题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这一视角是基于法官对于获得重要受众的认同的利益(兴趣)。 鲍姆认为,受众对法官的影响是无处不在的。这种影响来自于法官对于获得欢迎和尊重的利益(兴趣),而获取欢迎和尊重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个核心性的动机。法官关心来自受众的尊重,这是因为他们喜欢尊重本身,而不仅仅是把尊重当成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法官的裁判之道——以社会心理学视角探析》使用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来论证,受众在相当大程度上塑造了法官们的选择。本书利用了有关司法决策过程的大量学术文献和实证研究证据,分析了几种类型的受众(包括公众、其他政府部门、法院同事、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法官在社会上的伙伴)的潜在和实际影响。 在有关司法行为的一些关键问题上,学者们意见不一,而本书提供了一种更深层次的理解,指出了司法行为在某些方面偏离了现存模型的假设,并且证明了这些模型有待进一步改进。
  • 交叉询问的艺术

    作者:[美] 弗兰西斯·威尔曼

  • 关系犯罪学

    作者:白建军

    本书采用的关系分析的理论、方法打破了犯罪学讲究的沉闷。在研究范式篇,作者对犯罪学的概念、对象,方法、历史发展进行了独特的梳理。在犯罪关系篇,犯罪特性学,犯罪形态学,犯罪定义学以及犯罪规律学构成了——个全新的犯罪学体系。在社会反应篇,犯罪学回归到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被害预防等领域,使刑事规范学和犯罪事实学各自获得了新的意义。
  • 犯罪学

    作者:斯蒂芬·E.巴坎

    《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4版)》的宗旨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犯罪。它指出,“从严”因其忽视犯罪的社会根源而成为短视之举。要想减少犯罪,我们必须考察这些结构性的条件,研究诸如种族和族群、性别以及社会阶层等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对于修习犯罪学课程的社会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他们将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4版)》的社会学视角中受益匪浅。同时,这种视角对于学习刑事司法课程或者犯罪学专业的学生也格外重要。忽略结构背景则无法真正理解犯罪,如果我们承认这一点,那么,上述专业的学生若没有这样的视角,则他们对犯罪原因何在及如何有效减少犯罪必将只能是一知半解。 《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4版)》为第四版,也是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案发生之后的最新版本。那场发生于2007年4月的惨案令33人丧身,包括枪击者本人。它带给美国人的震惊程度之强并不足为怪。与此同时,日常犯罪也一直是美国人面临的一大难题,这一点犯罪高发社区的居民体会尤深。此外,白领犯罪继续造成年均百亿美元计的经济损失和数以千计的无辜丧命,而这类犯罪受到的关注远远低于屠杀、恐怖活动和日常的暴力及财产犯罪。
  • 行为法律经济学

    作者:凯斯·R.桑斯坦 编

  • 牛津犯罪学指南

    作者:[英] 马圭尔、摩根、赖纳 编著

    《牛津犯罪学指南(第4版)》是由犯罪学:历史与理论;犯罪与犯罪控制的社会解释;犯罪的维度;犯罪的形式;对犯罪的反应几大部分组成。由多们犯罪学家倾力编写,总共分为五编。
  • 恐惧的规则

    作者:凯斯·R.桑斯坦

    工业化进程在为人类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新的问题。对危险的担忧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并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恐惧的规则:超越预防原则》是由剑桥大学设立的具有国际声望的著名学者参与的“社会与政治科学双年度系列讲座——约翰·罗伯特·希利讲座”之一,桑斯坦教授在《恐惧的规则:超越预防原则》中分析了恐惧与法律的关系,其中的一些学术观点如自由主义家长式作风理论,视角独特,具有启发性。 《恐惧的规则:超越预防原则》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批评预防原则,分析恐惧的形成机制;第二部分探讨恐惧的控制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案。 桑斯坦教授认为,预防作为环境、安全与健康立法的原则,在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和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得到确认。但是,这一原则是瘫痪性的。风险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不可能预防全部的风险。预防原则应当进行重构,代之以灾难预防原则,即对重大危险进行预防,并在政策和法律制定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措施的成本。恐惧与法律的关系这一课题具有全新的意义,桑斯坦教授运用心理学和经济行为学理论研究恐惧心理的形成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书中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将为国内法学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
  • 犯罪学

    作者:[意] 加罗法洛

    本书简介 加罗法洛(1852~1934) 是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 犯罪人类学派主要代表人物 之一。《犯罪学》一书首版于 1885年,之后多次再版,并 先后被译成英、法、西班牙和 葡萄牙等多种文字。在该书 中,作者首次提出自然犯罪 的概念,其研究成果对犯罪 学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具有 重大意义。《犯罪学》是犯罪 学领域中比较有影响的著作 之一,它的出版标志着犯罪 学作为法学中独立学科的诞 生。
  • 法官如何思考

    作者:理查德·波斯纳

    本书为美国著名法官、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最新专著,也有美国学者称其为波斯纳最重要的著作。在本书中,波斯纳基于多学科领域的研究,并结合他本人长达27年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司法经验,分析了种种司法行为和法官职任考量,这一分析迥异于以往对司法以及法官的研究,其关注的是与法官行为紧密联系的认知和情感的社会和制度塑造。波斯纳的分析表明,尽管大多数(常规)司法决定似乎都是法条主义驱动的,但法官绝不是“自动售货机”,只是机械地适用已有规则或按既定法理推理模式决策的法条主义者,相反,其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个人性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 波斯纳关于法官行为的分析是具有普适性的,其提出的问题和分析建议在中国语境中也同样适用:法官是如何行为的,为什么如此行为、行为的后果可能为何,以及哪些智识工具最适合分析这些问题。
  • 犯罪人论

    作者:切萨雷·龙勃罗梭

    《犯罪人论》内容简介:现代犯罪学开山之作《犯罪人论》(1878年出版)“在《犯罪人论》出版时,‘犯罪学’这个术语是不存在的。”破解犯罪人的生物密码走入犯罪人的内心世界。
  • 情理法与中国人

    作者:范忠信,郑定,詹学农

    《情理法与中国人(修订版)》内容简介:什么是法?法有什么用途?法当如何适用?自古至今,中国人的看法与西方人很不一样。在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一定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其核心成分不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数千年来老百姓期望托庇的“青天”式循良官吏,是有着父母般人格和爱心的“政治艺术家”。基于这种理念看待国家、社会和人生,基于这类艺术处理各类事务和争纷,从而形成了中国人独有的法观念体系。
  • 中国法制史概要

    作者:陈顾远

    《中国法制史概要》是公认的法制史名著,堪称以近代部门法理论研究法制史的经典性著作。本书与传统法制史研究重考据不同,着重按照法律门类系统梳理史料,其关于中华法系演进的理论独成一家。 《中国法制史概要》为作者数部著作中影响最大的一部,被法学界誉为开专题史研究之先的著作。几十年来,这部著作影响着海峡两岸的几代法律学人。
  • 寄簃文存

    作者:沈家本

    本书是我国近代卓越的法学家和伟大的法律改革者,以及我国法制近代化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沈家本的作品。全书保存了沈家本在主持清末变法修律的重大活动中向清政府提出的奏折、建议,记述了他对一些重大法律问题的思考结论,集中展示了沈家本对我国固有法律文化成果和西方法学中许多重要问题的研究成果,也保留了他对清末变法修律的切身体会和深刻感悟。本书追述了沈家本先生的学术生涯和政治成就,分析了沈家本先生的学术理路。对于法学研究者和历史学研究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 法辨

    作者:梁治平

    《法辨:法律文化论集》是梁治平先生的代表性文集,追随法儒孟德斯,而力图推陈出新,以“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的原则,开创了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先河,奠定了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基础,是为法学理论的一部经典之作。 本书书名取自作者27岁发表的代表作《法辨》,在收入本书的18篇文章里,13篇刊于《读书》杂志,这些文章曾经以其锐利之思想、清新之文风而引人瞩目,不但令众多外行一窥法理堂奥,得以亲近法律,同时也使法律学子领略了法律写作的另一种样式,耳目为一新。 这次再版,是2002年版后的第一次修订版,除了对文字有少量订正,还删去了旧版中的一篇文章,并对书名作了相应调整。 【编辑推荐】 荣获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奖,排名第一 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 从古希腊到罗马,从欧罗巴到华夏, 穿越数千年,纵横几万里, 将比较法学、法律文化融为一体,法治的精神在笔端自然流露。 ——1978—2014影响中国法治图书评委会
  •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作者:【英】梅特兰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该书共七章,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梅特兰开宗明义地指出,“虽然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为了解释诉讼形式核心地位的确立,梅特兰专门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是该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第三章到第六章,共四章。从1066年诺曼征服到1833年,诉讼形式经历了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梅特兰将这一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并详细分析了占有之诉、契约之诉、直接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等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形式及其历史演变。梅特兰认为英国法自身的严密性在其抵御外来法律制度的影响时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三部分即第七章,梅特兰重点评述了对于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他警告学人在对诉讼形式进行分类时必须注意具体的历史晤境。
  • 盎格鲁

    作者:(美)坎平(Kempin,F)

    本书是关于盎格鲁•美利坚法律的历史。它讲述的是连续的发展的英美法法律部门:如法院、陪审团、法官、律师;法律的渊源:习惯、案例、立法和原则性文献;以及一些保留下来的法律原则是怎样发展来的:土地所有权、损害责任、合同、金融票据的流通性及公司。
  •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作者:【德】萨维尼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内容为: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 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

    作者:保罗·布兰德

    本书是牛津大学万灵学院保罗·布兰德博士关于英格兰律师职业方面的一本力作。在本书中,作者运用了翔实的资料,展示了英格兰律师职业兴起的背景、过程,其规模、运作,官方对其的控制,等等。在作者看来,英格兰律师职业的兴起源于当时的社会变革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需求。发端于12世纪中期的亨利二世及其继承者们的改革,不仅为英格兰建立了完备的王室法院系统,而且还提供了与之相匹配的、以令状制度为主诉讼程序。但这些逐步完善的诉讼程序却对当事人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要求,于是他们不得不求助于专业人士,英格兰的律师职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但普通法法庭诉讼程序对专业知识的需求是有差别的,有的只需要熟悉法庭业务即可,而有的则需要口头诉答的专门技艺,因此英格兰的律师职业从其初期就分为了代理律师和代诉律师两种,这也映射了后世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分工。此外,作者还讨论了英格兰的教会法律师的发展情况,但作者认为它的发展更多地属于欧洲教会法律师整体的一部分、一个分支,而与英格兰本土律师之间的关系并不大。尽管本书并未涉及后来的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但它却为我们理解这二者及今天英国的律师职业提供了很好且也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性知识。
  • 宗教与美国宪政经验

    作者:[美] 小约翰·威特

    本书细致入微地考察了美国致力于宗教自由的语境。小约翰•威特展现出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如何推进或延沓了宗教自由的伟大工程,并引人注目地以国际人权法来量度当下的美国法,这种努力是弥足珍贵的。本书分寸适当、温文尔雅,犹如一个有待挖掘的富矿,不仅为那些好心但困惑不已的人们指点迷津,而且对如何重归平衡给出了理性、给力的言说。 ——小约翰•T. 努南(John T. Noonan Jr.),美国上诉法院 小约翰•威特是全球宗教与人权领域最著名的学者之一,他在本书中涉及了美国宪法中与宗教相关的条款……我想本书会立即引起法律人和立法者的关注。希望各位牧师和神学家也来读读本书。这是一本我们都需要的书。 ——马克斯•L.斯塔克豪斯,普林斯顿神学院 本书的出版令小约翰•威特跻身宗教自由方面最顶尖的美国宪法史学者。主体分析之精妙、内容之全面、记述之翔实,让这本教科书趋于完美。本书见地深刻,必将成为该研究领域学者的必读书目。事实上,本书文笔生动洗练、灵动飞扬,适合所有有识之士阅读。 ——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埃默里大学 小约翰•威特以跨学科的进路,对美国宗教自由经验予以绝佳的审视。他精巧地熔法学、史学和神学于一炉,剖析了从殖民地时代到最高法院晚近处理的问题。 ——道格拉斯•莱科克(Douglas Laycock),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 这是一部兼具全面、系统、透彻、平实、清晰等品质的鸿篇巨制,能读到这样的著作,实乃读者之大幸。纵然主题是如此复杂,但作者坚信读者读后丝毫不会感到迷茫或困惑。详尽的注释并非为了给人旁征博引的印象,而是为了提供按图索骥的导引。本书的注释和附录在教学中所能发挥的效用,无论如何夸张都不过分。参考文献则告诉我们已知的事实:威特的确读了所有这些文献。 ——埃德温•高斯塔德(Edwin S. Gaustad),加利福尼亚大学里弗赛德分校
  •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作者:[爱尔兰]约翰·莫里斯·凯利

    一代代学生将会把凯利的著作放在他们的书架上,他将与其他的伟大作家一道,使得我们在献身于法律的时候,明白法律在我们的文明史中所起的作用。 摘自作者的前言:依照罗素的模式,我在每一章都试图简介那个时代的一般历史和思想史,然后叙述当时的思想家就法律中的主要问题所进行的感悟和写作。因此(尽管有的主题出现的晚些,有的则早些),我试图在每章的各节里关注以下问题: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伸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万民法的理论以及其他一两个别的问题。我对这些主题的安排,当然是有选择的,但愿并不是专断或古怪的;我想,或许我还可以在这个主题清单上加上别的问题,比如法人、契约理论、继承理论、证据理论……但是,哎,何处是尽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