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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 拿破仑法典

    作者: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民法的发展显然是很有影响的。其所以如此,原因在于:第一,法国在十九世纪是一个强国,它的力量使该法典易于影响外国。第二,该法典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有其优越性,这也使它易于影响外国。就形式说,该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谨严,体系完整。就实质说,该法典不公折衷了法国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使它成为一个和谐的整体;而且最重要的,是它废除了一切封建特权和桎梏,它的一些原则使其他资产阶级国家把它评价为发展资本主义的最良好的上层建筑。第三,十九世纪的各资产阶级国家大都急需编纂统一的民法典,而该法典是现成的模型。
  • 主权论

    作者:[法]让·博丹

    主权是现代政治学、法理学、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核心概念,说起主权不能不提博丹、不能不引用博丹《主权论》的宏文。博丹的《主权论》是政治学与比较公法的集大成者,其理论精华尽显在本书所选的四章中。这四章是博丹著名的主权理论的凝练,通过它,我们可以管窥博丹在国家问题上的哲思,也正因此,《主权论》才成为欧洲政治思想演进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不朽华章。博丹的主权理论包含了对至高无上的权威的界定,对权威范围的划分和对主权功能的分析,这就使公法成为一门有严格科学规范的学问,使得对国家理论的研究能够更加系统和深入。
  • 权力场

    作者:霍存福

    《权力场》作者与您共同穿越数千年中国古代社会的权力文化,以正面、积极的态度挖掘古人对待权力和运用权力的智慧,向您展示中国人、中国文化、中国传统中饱含灵性、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一面!
  •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作者:R.M.昂格尔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昂格尔的代表作,它从历史的演变和现代社会的转折两个层次上透视法律秩序和法学理论的本质,以极其明快的语言阐述了法在复杂社会中的地位,并为东西方法律体系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在阐述现代法治的形成时,把近代西欧与中国作为对照实例进行比较研究,对致力于现代法律建设的国人不乏启示。
  • 自然法

    作者:登特列夫

    “自然法”的观念,在西方已有两千年的历史了。在这漫长的过程中,这个观念历经演变,时隐时彰,但始终是西方思想的一支主流,对政治、法律、哲学、宗教、伦理各个领域,有历久弥新的影响。本书是英语世界中讨论“自然法”的经典著作。凡对西方思想之本源及政治理论、法律理论有兴趣的人,都不可错过此书。
  • 宪法秩序的经济学与伦理学

    作者:詹姆斯·M.布坎南

    本书为“公法名著译丛”之一。本书共收录了二十篇文章,其中十八篇是获诺贝尔奖后接受邀请发表的演讲或为各种会议提交的论文。全书主要内容包括宪法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作为宪法秩序的经济,立宪选择中的利益与理论,经济学家与交易收益,宪法建设中的领导与顺从,经济上的相互依赖与工作伦理,沙克尔和匹兹堡讲演,组成社会的人类的潜能与限度等。
  • 有产阶级的法律

    作者:刘星

    本书是著名法学家刘星教授的学术随笔辑录。虽是学术文章,却绝非术语的堆砌,作者在娓娓讲述那些有趣故事和社会现象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引领读者进入对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诸多基本问题的思考。文章的顺序安排亦颇具匠心,一篇篇看似独立的文章,其实是作者对法律本质探求的层层深入、递进、展开。也许,最后我们才能品味出本书蕴藏的玄机:中国的法律话语.在法律实践之中吸取养分、精雕细凿;反过来,义不知不觉地映像丁各类社会角色的头脑。砌筑成法律思想的“意识形态”。 每篇文章中都有一幅配图,初看起来夸张、谐趣,然而当你读完文章后重新审视时,又会感觉到每幅版画都意味深远……
  • 法哲学原理

    作者:(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 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 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作者: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大致分成三编。第一编主要是关注一些社会和法律的热点问题,诸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婚姻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送法下乡、科技与法律以及司法审查和制度形成的问题。当然都只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试图从一个角度切人进行学理的然而可能对社会实践有影响的讨论。第二编的文字是对于法学自身的反思。最后一编的五篇是读书笔记和读后感。
  • 就事论事

    作者:桑斯坦

    在《就事论事》申,桑斯坦描述了近期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一一尽可能“狭窄”地判决案件,并且不提供宽泛的可适用的规則。他坚持认为,这一立场能够促进审议式民主。尤其是当相关争议是非常复杂的,并且在公民之间无法达成任何共识的时候。桑斯坦概要地论证了他的观点,并用它分析了“纠偏行动,基于性别和性取向产生的歧视,死亡的权利,新通讯技术的发展引发的关于言论自由的争议”等问题。随后他把注意力集中于最低限度主义的替代方案,主要是斯卡里亚的“民主形式主义”和对最低限度主义缺乏广度和深度的抱怨,最后以他所概括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在民主中的位置作为本书的结论。
  • 物权法

    作者:梁慧星

    本书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本次新版充分汲取了我国《物权法》的新成果,详释了《物权法》确立的新制度,并对《物权法》作出了独到的评析;同时,结合大陆法系新近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动向及我国物权法司法实践,对物权法的内容作了全景式的阐述。   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新增了编的设置,全书共五编二十四章。本书概念明晰,语言精练,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兼顾了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参考需求。
  • 法律的限度

    作者:(美)尼尔·K.考默萨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架构 1 供给与需求 2 权利的谱系 Ⅰ.从新区流动人口案看普通法和制度选择 A.市场v.法院 B.政治过程v.法院 C.权利谱系的形成——制度比较的需要 Ⅱ.一些普遍性的经验 Ⅲ.社区、市场、参与及方法论 Ⅳ.结论 3 供给——法律与权利的小引擎 Ⅰ.司法裁判的过程 Ⅱ.人数、复杂性和诉讼程式的推进 Ⅲ.人数、复杂性与集团诉讼 Ⅳ.结论 第二部分 土地使用及权利 4 规划及人们对它的不满——政治失灵与权利需求 Ⅰ.规制不足与规制过度之间的冲突性看法 Ⅱ.政治的“两股力量”范式:对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担忧 Ⅲ.司法的回应 Ⅳ.结论 5 合理补偿——司法定价的问题 Ⅰ.卢卡斯案的局限 Ⅱ.两份建议书 Ⅲ.需求方面:合理补偿与政治失灵 Ⅳ.供给方面:司法制度与合理补偿 Ⅴ.诺兰案与度兰案的奇异世界 Ⅵ.结论 6 高度利害关系的玩家与看不见的市场 Ⅰ.“多数人的偏见”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终结 Ⅱ.应对“多数人的偏见” Ⅲ.结论 第三部分 法律的规则 7 有关财产的理论——从科斯到社群主义 Ⅰ.财产的演进与功能:关于产权的经济学理论 Ⅱ.对社区的考察 Ⅲ.社区和道德规范遇到人数和复杂性 Ⅳ.结论 8 人数、复杂性及法治 Ⅰ.移转与循环:获得稳定而确定的法律的可能性在降低 Ⅱ.面对供给方:法院的形象与现实 Ⅲ.面对需求方面:社群主义v.法治 Ⅳ.结论 9 变革 Ⅰ.改变法学分析 Ⅱ.改变法学教育和法学讲座 Ⅲ.改变经济学 Ⅳ.世界范围的法律 Ⅴ.法律的未来 Ⅵ.突破这个循环 参考书目 索引 译后记
  • 法律是什么

    作者:刘星

    本书是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的批判阅读。批判阅读,是“读者”和“本文”的交往对话,而且是“读者”在解读过程中表达自身诉求的一种方式。作为“读者”的本书作者,和作为“本文”的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在新的方法和观念中,实现了一种可理解的“语境融合”。这方法和观念,便是揭示法理学论说的理由和根据,让不同的学理缘由呈现和交流,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循序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线路,使其他读者在新的阅读中,得以“知其所以然”和有所深入思考。尤为重要的是,这方法和观念,是试图在人们习以为常的言说中导入问题的疑惑,使人们反观内省已有的成说,从而走向一种可能的新思路,开启一种可能的新语境。
  • 罗斯科・庞德:法律与社会

    作者:翟志勇

    本书收集关于庞德生平、著述及其法律思想的中文著述六篇,译文十三施展,附录资料三份。中文著述代表了汉语法学界对庞德思想和生平的最高研究成果,译文多取自庞德《法理学》五卷本出版之际和笼德谢世之后,虽不能说是盖棺定论之作,但均可谓独到,中肯之思,从中可以管窥西方法学大家眼中庞德的思想肖像。
  • 法学方法论

    作者:[德]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台湾学者陈爱娥女士所译的这版为节略后的学生版,目的是使读者能够从著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获得德国法学理论及方法论的印象和梗概。 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
  • 法律的未来

    作者:(英)丹宁勋爵,Lord Denning

    Lord Denning 最有爭議的一本書,用超前的眼光展示了法律改革的新方向。
  • 法学总论

    作者:[罗马] 查士丁尼

    《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其他三部分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所以,查士丁尼对它十分重视,认为它是“包括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是学习罗马法的主要教科书。
  • 法律与革命

    作者:(美)哈罗德·J·伯尔曼

    这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因素。该书分为两部,第一部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论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包括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皇家法。作者在一幅巨大画布上描绘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与演变的全景图。细节刻画精细,整体气象恢宏,融制度与观念于一体,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特质、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所面临的严峻危机均有精辟的论述,并对马克思主义、马克斯·韦伯学说进行了独到的评论。该书不仅是法学界人士的必读书,对于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领域的读者也会大有裨益。
  • 认真对待权利

    作者: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它是在20世纪60~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写成的。在这个阶段中,国内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等等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 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 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他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观点。他在本书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为著名的学者之一。
  • 控制国家

    作者:[美] 斯科特·戈登

    宪政是西方政治传统的精髓,是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作者把宪政定义为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探讨了宪政思想和实践的主要历史阶段:古代雅典、共和时期的罗马、中世纪的对抗理论、文艺复兴的威尼斯、荷兰共和国、17世纪英格兰、18世纪的美国以及当代争论的焦点问题。其中对传统范式中较为忽视的威尼斯制度史研究和政治学分析与丰富多彩的历史事件和活跃生动的智识氛围水乳交融地结合在一起,使得此书更具可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