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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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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族法原理
《中国家族法原理》介绍:1.《中国家族法原理》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中国家族法原理》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 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中国家族法原理》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 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 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 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 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 6. 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 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 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最初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为的是纪念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已经去世的毕业生——阿瑟·P.麦金斯特里。这部讲演不仅是卡多佐的第一部用心之作,而且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尽管该书是一个讲演,篇幅不长,语言简洁,但是其视野开阔,含义深邃。 《司法过程的性质》根据1921年耶鲁大学出版社社的英文本翻译;原书没有索引,参照Margaret E.Hall 1947年编辑的由Fallon法律著作出版公司出版的《卡多佐文选》的索引,希望对部分读者能有所便利。 -
元照英美法词典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和日渐明显。我国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已经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在此情况下,我们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也应当充分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经验。 就英美法而言,其许多法律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不仅是其本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世界各国所广泛借鉴。由于语言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我们对英美法的了解仍然是比较欠缺的,甚至对英美法中的某些基本概念及其制度内涵产生了一些误读、误解。由潘汉典教授等学者组织编写的《元照英美法辞典》,在全面介绍英美法的基本制度、概念等方面填补了目前我国法律辞书在此方面的空白。 本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编译者的权威性。本书以倪征日奥、王名扬、杨铁梁等八位国内外著名学者为学术顾问,并组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多家国内著名法科院校、科研机构中的二百余专家、学者参阅大量资料文献,历经多年,反复修订而成,并最终由徐开墅等数十位专家学者加以审定。二是收录范围的广泛性。收入及注释5万余词条,包含词组的一般法律用法,附图表30余份,历史文件八件。内容涉及法理、宪法、刑法、民法等英美法各大领域。三是对词条解释的准确性、全面性。每个词条都标明了其辞源,包括拉丁文、法文、德文。对每一词条的解释非常全面,即便此种意义在现代法已罕用,对学术研究极负价值。而且由于编译者熟悉我国法律制度,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制度都有较为精深的研究,因此,本书对我国法和英美法的基本概念对应准确,解释极为精到。四是本书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既可适用于法学研究人员,也可适用于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本书对于非法学专业人士研究英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也极具参考价值。 -
法律与道德
书中纵览了上世纪三种考虑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方式,作者追溯了每一种方式的由来和发展,展现了每一种方式和存在于特定法律发展阶段之问题的关系。另外,书中可以看到,随着那些要求哲学家予以解释的现象的改变,一些最初是为了寻求某个问题的哲学答案而提出的假设,是如何在该问题的漫长探过程中不断改变其实质内容的。 -
论犯罪与刑罚(增编本)
《论犯罪与刑罚(增编本)》是法学经典名著,自2008年出版以来,已加印4次,销售2万多册。之后我们又出版过一本《贝卡里亚刑事意见书》六篇。我们拟将这两本书合并,推出一个精装版,一方面这是至今为止贝卡里亚的作品合集;另一方面,经典著作值得反复阅读长期保存,因此推出经典著作的精装版以便珍藏。 这部著作虽然篇幅不长,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被誉为刑法学乃至法学领域最为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论犯罪与刑罚》原著出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自1993年由黄风教授第一次翻译成中文出版以来,本书已被列入中国法学研习者的必读书目。中译本最初依据的是法文译本编排次序(也称“42章版”,由法国学者对原著重新编排章节而成),2008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再版此书,由黄风教授改为依据原著意大利文版本47章版。 此次,为纪念《论犯罪与刑罚》诞生250周年和贝卡里亚逝世220周年出版精装增编本,由黄风教授再次校订译稿,并增收贝卡里亚后期有关政治犯罪和死刑问题的两篇重要文章,以期更为全面地体现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以飨读者,以志缅怀。 -
自然社会
《自然社会:自然法与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研究的中心议题自然法问题。作者将之作为西方现代思想的原点,聚焦于现代自然法学派的第一代人物,以此来论述西方现代道德世界的形成。现代自然法学派,对于理解塑造现代世界的一系列基本政治学说和道德思想具有关键意义,这一点早已为学界所知。无论是政府必须基于社会成员的同意和授权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还是经济生活中的财产与所有权的学说,大到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的概念,小到自主的道德个体形象,以及个人的自然权利和自由平等的概念,所有这些现代人在公共生活和私人领域中经常遭遇的观念和制度,其根源都是现代自然法学派的著作。然而,对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广泛研究,却很少深入触及到这些常见理论背后隐含的现代政治道德思想对人性的真正理解。本书基于晚近国际学界对有关问题的最新文献,通过系统考察现代自然法学派的第一代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的主要著作,深入分析现代自然法学派讨论的基本主题,最终希望能够展现现代自然法学派构建的现代人性论的核心主张。 -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
《原则与妥协》旨在为四百年来美国宪政的精神与实践提供一种大跨度的历史叙事,从“权力”“权利”及二者的“互动”着眼,讨论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和变化,梳理其发展的动力与机制。作者提出,在不危及作为立国之本的核心原则的前提下,不同利益集团藉由谈判和“妥协”,在宪法的原则与实践两个方面不断推陈出新,使之适应不同时代的社会需要,这正是美国宪法的生命力所在。 本版新增20万字,集中于观察和探讨“9·11”之后十余年中美国宪政的新发展,既有因“金钱政治”和“种族政治”等传统问题出现的新挑战,也有反对恐怖主义的国家安全措施对公民自由造成的新影响,以及福利权、医保权和同性恋者平等婚姻权等数种“新公民权利”带来的新困境。在此基础上,作者总结近十年来的研究与思考,为美国宪政史叙事提供了新的思路与视角。 ——————推荐语分割线———————— 在我们的历史中,几乎所有美国人都宣称忠于宪法,尽管他们对宪法的解读不尽相同。从奴隶制和州权,直到最近关于如何在反恐战争中求取公民自由与政府权威之间的平衡的辩论,美国历史的所有核心议题都是在宪法框架下进行讨论的。就此而言,王希撰写的这本出色的美国宪法史,为中国读者提供了切实的帮助。自初版以来,本书已被公认为对中国的美国研究做出了无可取代的贡献。新版提供了美国宪法故事的最新进展,探讨了当下美国面临的宪政争议。不了解美国的宪法及其历史,就无从理解美国的政治与社会。本书提供了最理想的导读。 ——埃里克·方纳(Eric Foner) 我读后得出的总印象是,本书能予人以阅读的愉悦、知识的滋养、思想的启迪和现实的联想。 ——李剑鸣 本书在材料和观点之间,在各种观点之间都保持了很好的平衡,突出了宪法本身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开拓了美国史研究的新领域和新思路。 ——刘 军 -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宪法学导论》第二版自2008年出版以来,取得引人注目的成绩,社会反响与经济效益卓越。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践取得了诸多进展,作者根据学科最新成果与实务典型案例,保持第二版多元、立体式写作风格,融合理论讲述、评注、案例、探讨、动态、图表等多种形式于一书,修订为第三版,在内容与形式上对全书进行了创新与完善,使本书更显卓越,堪称学习宪法不可不读的优秀教材。 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本书具有普通法律教科书的特点。由于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全书将宪法学原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与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内容上,本书分三大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是概论,其中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形成、发展及其思想渊源,以及宪法审查机制三章。之所以将审查机制作为概论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宪政经验普遍表明,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宪法学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空头理论。因此,和前两章一样,这部分内容具有基本与普遍意义。第二与第三部分是关于宪法学实体理论。第二部分介绍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政府组织结构以及政府产生的方式三章。第三部分讨论公民权利,包括权利的基本概念和宪法保障两章。之所以把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的后面,部分是出于循序渐进的考虑,因为“宪法”(constitution)的原始含义毕竟是指政府的组织法;部分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我们所说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宪法对公民权利实施的保障。 -
民法总论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
法社会学
★ 法治社会基本养料,法律类西学基本经典 哈贝马斯学术劲敌、德国社会学领袖尼克拉斯•卢曼代表作 德国本土四次再版,影响欧美学界30年,首度中译 ★ 专业译者几经打磨,翻译参考德、英不同版本 沉甸甸、全干货,告别老生常谈、刷新世界观的法律进化史 ------------------------------------------------------------------------------------ 《法社会学》 是卢曼前期作品中的代表作,是对其前期法律社会理论研究的系统总结。该书于1985年被翻译成英文,并成为卢曼进入英语学术圈的敲门砖。 在本书中,卢曼在批评传统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基础上,借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在系统理论和现象学的工作框架下,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结构,细致分析了法律与社会复杂性、偶在性,和人的期望之间相互衍生的关系,为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运作描绘了一副生动活泼的图景。 ----------------------------------------------------------------------------------- 《法社会学》严谨发展了法律的系统化一般理论,其视野广度可与韦伯、古尔维奇、涂尔干的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相媲美。 ——《英国犯罪学杂志》 在卢曼的社会理论中,我们能够感受到理论抽象性与经验感受力之间的奇异张力 ——托依布纳(法兰克福大学法学教授) 《法社会学》是一本从法律社会学视角介绍一般社会理论的卓越著作。 ——施蒂希韦(比勒菲尔德大学社会学系主任) 标志性的法社会学著作应当由精通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标志性人物来完成。马克思和韦伯之后具备这样条件的大师应当说寥若晨星。法学出身又师从帕森斯的卢曼恰好具备这种百年一遇的天才卓识。将法律系统置于全社会的背景之下,以极具原创性的社会学框架观察法律现象,这部被卢曼冶炼为其代表作之一的作品,面世近半个世纪以来,逐渐成为同时影响着两大学科的新经典。 ——宾凯 赵春燕(本书译者) -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汉斯•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理学家,以提出“纯粹法律理论”而闻名于世。 本书初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律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的环境。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止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与全面的阐述。 -
善与恶
内容提要《善与恶》迷人和令人称赞地记载了作为历史催化剂的税收,从古代埃及一直到20世纪末。查尔斯·亚当斯探讨了税收是如何强有力地影响(有时是直接导致)了历史上很多著名的事件:以色列在《圣经》时代分裂为两个国王,罗马的盛衰兴亡,阿兹特克人以及印加人帝国的衰亡,美国独立战争,南北战争,等等。这本既尖锐又迷人的著作在用一盏荒凉和富于启发的灯重塑历史的同时。也诊断出了我们当前税收制度的弊端并提供了医治当前生病制度的良药。 -
也许正在发生
从制度的角度切入,本书考察了25年来作为转型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学的发展;是作者作为法学人对法学自身的一个反思和批评,拓展了法学的研究领域。 本书关心的是法学发展、变迁的总体格局和基本走势,以及支撑这种格局的潜在学术制度和社会背景问题。立足实证和经验研究,把当代中国法学的一些现象视为症状,作者试图诊断其中隐含的制度问题,力求在宏观透视和微观分析的交错中发现嵌在当代中国法学的知识类型转变、学术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学术翻译以及法学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等问题;分析了制约和影响法学发展和法学人的包括社会变迁、社会期待、学术传统等一系列社会因素。作者还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学研究之制度建设的建议。 这是一部有关中国法学现状的实证研究,也是一部理论著作;它既是一部法律社会学著作,也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社会学的知识社会学著作,是目前国内这类著作的第一部。 -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
本书作者基于“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解释理念,就刑法分则解释中的若干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得出了富有新意的结论;这些问题是: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方法、分则与总则、“……的, ”与“处……”、避免不应有的漏洞与减少不必要的重叠、法益与要件、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主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的超过要素、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与作为升格条件的“精节严重”、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并列与包容、用语的统一与用语的相对性、普通用语的规范化与规范用语的普通化。 -
刑法的基本立场
《刑法的基本立场》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才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中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客观主放、实质的解释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犯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 -
法律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内容简介:在当下在法律理论中的辩论被一种徒劳无益的分裂所支配。一方面,分析理论关注法律的实在性,却又冒着失去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风险;另一方面,社会学方法分析了各种法律的社会互动,却没有发展出公平处理法律自治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理论给法律提供了一种避免那虚假提出的在一种自治的规则系统或一种受社会制约的决策过程之间进行选择的机会。这种法律理论在一种沟通网络的自我再生产中看待法律的自治,并且把它与社会的关系看成是与其他自治的沟通网络的干涉。 在胡姆贝托·马图拉纳、海因茨·冯·佛斯特以及尼克拉斯·卢曼的思想基础上,贡塔·托依布纳的运用自组织和自创生的概念发展出一种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超循环闭合的社会系统的概念。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将作为法律理论的里程碑并将成为法律社会学中起步的出发点。 点击链接进入旧版: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 -
刑法学
《刑法学》: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本教材努力按照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的要求,正确地阐述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注重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和时代特色。特别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治国的需要,本教材十分注意阐述研究我国新刑法典颁行以来刑事法治的新进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提高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本教材除绪言外,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系统而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刑法通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方面的刑法基本原理与刑法总则规范;下编为刑法各论,在论述刑法各论宏观问题的基础上,逐章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之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问题,对具体犯罪论述根据理论与实务的需要有详有略、重点分明。 -
法学名篇小文丛
《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以民法通往其他法律领域的动线作为切入点,用比较巨视的、社会的观点,对现代民法中自治和强制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从体系功能的角度作了一番整理和反思。如果把我们的法律体系当成一个社区从上空俯瞰,民法典就会像一个典雅的中古城堡,立刻进入眼帘。城墙上高竖“私法自治”的大纛,迎风招展。夹处于栉比鳞次、风格各异的现代建筑中,显得十分不协调。但来到社区近观,却只见穿着入时的人们在古堡和公寓大厦间进进出出,全无窒碍。原来城堡还是城堡,只是功能已经不同。外观的不协调,并不影响建筑之间动线的流畅。堡内长伴黄卷青灯的僧侣,还在激烈争辩一些亘古的难题,其实只要走出城堡,看看社区居民的真实生活,也许很多问题根本不是问题。 私法自治始终还是支撑现代民法的基础,它的经济意义可以上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伦理内涵则又源于康德理性哲学中的自由意志。私法自治使私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形成者,正如法律关系所要创造和维系的经济关系。然而一直到制度学派开始强调,经济学家才憬悟到,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只是强制的性格、目的和效果不尽相同而已。埋首饾饤条文字义的法律学者,则对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实际上已经因国家角色从单纯的经济秩序维护者、仲裁者,演变为结果取向的干预者,与积极的市场参与者,近年又逐渐退出市场,转而为结构取向的管理者,而发生了微妙的变化,鲜予置意。因此,我们不妨以民法通往其他法律领域的动线作为切入点,用比较巨视的、社会的观点,再对现代民法中自治和强制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从体系功能的角度作一番整理和反思,或许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刚刚完成修缮粉刷,庆祝建城七十周年的民法典,做出比较公允的评价。 -
法律是什么
在本书中,作者以英美著名案例为引子,介绍、比较、分析了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各主要流派、主要学者的代表性著作和观点,以及他们之间的交锋和共鸣。 在介绍和阐述主要法理知识之后,从更深的层次上,作者意在表达,任何一种阅读都是批判(或批评)式的阅读。真正的批判性阅读,应该是理由层面上的追寻与辩驳的观点。20世纪英美法理学的各种理论,都有本身的学理根据。它们之间的不同或争论,与其说是观点设想的交锋,不如说是学理根据的对抗。理由的分析与把握,可使阅读不仅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明晰理解的基础上进行深层次的“交往与对话”。 本书在这一层面上梳理20世纪英美法理学,让不同的学理呈现、交流,结合提问和反省,让读者的批判阅读在这一层面上也得以展开、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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