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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学

  • 论私力救济

    作者:徐昕

    《论私力救济》讲述了私力救济长期以来被视为一种落后和不文明的现象,但实践中它依然盛行,是人们面对冲突的典型反应,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应认真对待私力救济,发挥其积极功能,限制并疏导其消极倾向,建构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良性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行政法

    作者:盐野宏

    本书是以作者在东京大学法学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的授课教案为基础写成的。卷一论述了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行政过程,卷二论述了行政救济,卷三论述了行政组织。 在新宪法下,日本以实现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为目的,一直致力于近代法制度的创立和完善。本书也试图在这一基本方向上对行政法的诸制度进行理论上的归纳整理。在整理过程中,通过对行政过程进行更加动态的、综合的考察,注意对以前的行政法学不曾论及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述,即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方法。这是本书的特色之一。 在本书中,虽然也将行政程序法作为论述对象,但是,由于现阶段信息公开、地方分权、公务员制度改革等依然处在由国会及审议会等探讨的过程中,故不能展开深入的论述。希望读者也能对日本的这些新动向予以关注。
  • 宪法的精神

    作者:邓海平,史大晓,汪庆华

    听说,有位律师用一句话来总结自己在大学里所受的法学教育:“我学的那点东西早已经还给老师了。”无论我们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我想从事法律教育的人可能都会有点儿坐不住的感觉,这倒不是说法律教师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强烈职业荣誉感的共同体,而是说恐怕每个教师都会害怕自己的学生某一天对自己说出这样的话来。时代在变化,知识也在更新,法律在修改,可我们传授给学生的是什么呢?我们传授什么样的东西,才不至于让学生在多年之后有“全都还给老师了”的感觉呢?看来,在给学生讲授那些可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传授给学生一些不易改变的法理。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理”绝不是我们在法理学教科书里学的那些东西,而是渗透于法律、支撑法律的“道理”。这样的法理往往不是在“法理学”课堂上学到的,而是在部门法的课堂上学到的。   在民法传统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分析和注释一直是探索法理的重要方法。这样的“法理”往往是由立法者抽象出来的普遍之理。当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时候,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等都有很大的不同,书本上的普遍法理往往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真正的法理不是抽象的道理,而是针对具体案件的道理——毕竟,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每天面对的都是具体的案件。如此,这些年来法律教育中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然而可惜的是,我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却一直处于某种误区之中,以为“案例教学法”是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由此增加对法条的形象化和具体化理解。这倒颇有些像现在媒体中流行的“以案说法”。   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案例教学法”是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正是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发现:可能法律规定没有变,案件针对的具体问题也没有变,然而也许是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甚至是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法律推理的变化,最终决定了法律判决的变化。因此,从判例法中,我们找到的不是普遍的抽象的法理。“此一时也,彼一时也”,在具体的案件中体现的从来都是辩证的法理。这种辩证的法理所坚持的不是形式正义,而往往是实质正义。在“判例教学法”中,重要的不是所谓的正确的答案,它关心的不是最后判决的胜负,而是法律推理过程。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普通法法理学中诸如“技艺理性”、“实践理性”这样的核心概念,才能理解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理学:在仔细阅读美国宪法判决之后,怎么还能相信法律具有科学客观性这样的说法呢。   因此,“判例教学法”真正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技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不过是为法律推理准备的工具箱而已。当然,法律推理技术也可以说是一种知识,但那是一种“know-how”的知识,而不是“know-what”的知识:你脑子里记住了一百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可能都不会进行最简单的法律解释。这种“know-how”的知识必须亲身演练,就像理科生不断地做练习题才能使得定理公式烂熟于心一样,法律推理技术也只有考反复研习不同的经典判决才能心领神会。
  • 法理学的范围

    作者:约翰·奥斯丁

    《法理学的范围》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共分为六讲。
  • 美国行政法

    作者: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上下)写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对外国行政法的学习和教学的需要,美国出版的行政法学教科书配合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方式,大都采取案例体制,实用性强,适宜于培养法官和律师,不符合我国教学的需要.中国人学习美国行政法的目的,着重研究美国的行政制度,视野超过判例法的范围。行政体系作为一种制度,当然不能忽视判例法的研究。尽管如此,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必须有一个理论体系。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局限于判例法的范围,美国也有不少的行政法的教科书不采用案例体制,但是就其内容而言仍然没有彻底摆脱判例法的束缚,没有建立一个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当然,美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离开行政法的判例,不可能有重要的行政法的原则。正因为如此,《美国行政法》(上下)虽然没有采取判例法的体制,仍然引用了大量的行政法的判例。引用行政法的判例不等于必需采取判例法的体系,束缚研究对象的范围。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英国也是判例法国家,法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就行政法而言,也是一个判例法国家。
  • 欧陆法律发达史

    作者:孟罗.斯密(美)

    《欧陆法律发达史》分为劳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三部分。采用问答的形式介绍了厂矿工地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防爆、电气安全、机械、起重、锅炉、厂内运输、焊接、建筑、高温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噪声、射频辐射、职业病、振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方面的劳动卫生知识。
  • 立宪的技艺

    作者:秋风

    本书作者具有独特的知识谱系,以哈耶克思想为中心,上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旁及苏格兰启蒙运动和普通法传统,并致力于发掘中国古典的自由主义思想与制度资源,试图融合中西思想和制度,探究一个具有广泛解释力的宪政主义体系。本书收录了作者近年所写有关法律、宪政研究的论文。第一部分以普通法和共和时期的罗马法为原型,提出了自发地发现法律的程序的概念,并由此论证了一个基于统治权与法律权二分的政体分析框架,同时也提出了在当代语境下,以何种法律程序发现中国人的法律的问题。第二部分以法国大革命和欧盟立宪为前鉴,指出立宪是一项单纯的政治事业,而非整全的社会、文化事业,因而,试图将民众扳依某种特定的宗教信仰作为建立自由宪政的基础,必将导致立宪的失败。第三部分则尝试以自由宪政的基本概念框架,对中国古典的若干观念和制度进行重新解读。三个部分论述中不乏创见,对于中国语境下宪政科学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 司法审查的起源

    作者:[美] 爱德华・S.考文

    本书包含美国宪法学大师考文两篇经典论文:1910年发表的《论司法审查的确立》和1914年发表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司法审查原则》,并附上编者长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起航》作为导读。通过如此选编,力图为读者呈现关于司法审查的法律与历史起源的清晰解说。
  • 美国陪审团制度

    作者:Randolph N. Jonakait

    《美国陪审团制度》原书是耶鲁大学出版社所出“耶鲁当代法丛书”(Yale Contemporary Law Series)中的一本。它是纽约大学法学院Randolph N. Jonakait(伦道夫·乔纳凯特)教授关于陪审团制度的一本全面、富有洞见且极具可读性的著作。作者介绍了陪审团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阐述了促使陪审团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社会因素;对比了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程序;揭示了大众对陪审团所持观点的变化;考察了大众媒体是怎样展现甚至影响这一制度的;分析了关于陪审团运转方式及效果的实证研究。作者全面考察了刑事与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制度,既指出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在维护法律制度有效运转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又提出了潜在的改革方向及措施。本书虽是为广大非专业人士了解美国陪审团制度及法律文化所写,却也不失为法学专业人士研究陪审团制度、美国诉讼法律及司法体系的一本优秀参考资料。
  • 秦窑法庭(田野深描)

    作者:丁卫

    此书以陕西关中地区的秦窑人民法庭为个案,较为全面地呈现了当代中国基层司法的实践及其逻辑;对1990年代中期以来发生的国家治理结构转型(由“基于政策的治理”转向“通过法律的治理”)作出了理论上的回应;透过“合法性/合法律性”(legitimacy/legality)这一分析框架,作者阐释了中国法律新传统——政法传统——的内在理论。 人民法庭是最基层的司法审判机构,它将抽象的国家与具体的乡村社会直接联系起来,其行使的审判权在权力性质上不同于行政管理权,其裁判过程受到最为严格的程序理性的规限,因而直面乡村社会的基层司法活动有助于增强国家的合法性权威,此所谓“通过合法律性获得合法性”(legitimacy through legality)。与西方社会不同,司法机关在中国的语境下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但它又必须对外界表现出极大的中立性,透过这两重身份与角色之间的内在紧张,此书揭示了基层司法所依循的政法逻辑。 作者以司法审判活动的“观察者”及“参与者”的双重视角展开叙述。“观察者”喻示着外在的视角,而“参与者”则指称内在的视角。在“观察者”眼中,法律是一组客观存在的规则系统,它因为具有强制性而获得了有效性。在“参与者”的视野下,司法的具体过程得到了全景式的呈现,法官的行动逻辑也尽可能地展示和表达出来,其中任何不“合法律性”的行为也因此能够得到“参与者”充分的理解。 该书在叙述形式上另辟蹊径,作者不时转换叙述视点,力求全景式地展现乡村基层法律运作的真实原貌;在内容和结构安排上,它避免落入既有程式的窠臼,注意将微观行动者纳入宏观的历史过程予以观照,试图在特定的语境中理解人的活动并解释事件的意义。对于中国的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研究及其阶段性发展而言,此书是一部具有原创性的著作。
  • 规范与法律

    作者:约翰·卓贝克(编)

    本书包含了来自法律、经济学和政治学等不同领域的世界知名学者对法律和规范之间的关系提出的观点。作者们从法律、法律史、新古典经济学、博弈论、政治学、认知科学和哲学等广泛的视角,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此进行了分析。这些文章探讨了规范和法律在四种语境下的关系。第一部分的文章从认知科学和行为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对法律有影响的规范。在第二部分,作者们运用三种不同类型的共有财产来分析合作的规范。第三部分的文章分析了规范对司法机构施加的限制。最后也就是第四部分探讨了正式的法律对规范的影响。
  • 宪法学讲义

    作者:张千帆

    《宪法学讲义》尝试将世界宪政的普遍原理和中国宪政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以中国和西方宪政国家的重要宪法判例为主线,系统讲解宪法学原理。《宪法学讲义》共24讲,涉及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宪法的实施与解释、基本人权的宪法保障、选举和政党制度、政府组织结构、中央和地方关系等内容。在方法上,《宪法学讲义》奉行“问题中心主义”——以实在和具体的宪法问题为中心,通过个案阐述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在形式上,《宪法学讲义》以各国经典判例为主线,采取叙述、议论和实例相结合的多样化方式,力求做到生动而不失准确。全书内容翔实、体例新颖、深入浅出、博采众长,适合作为大学生宪法学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作者:杨兆龙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内容简介:杨兆龙先生是中国著名法学家,“东吴法学”的代表性人物,在民国时期便已确立起广泛的国际声誉,曾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评为全世界50位杰出法学家之一。杨兆龙一生著述甚多,但后半生因政治原因,命途多舛,学术成果也多数散落失轶,不行于世。后经杨兆龙先生之女儿杨黎明、女婿陆锦碧多方收集整理,得回百万余言。考虑文稿内容较为庞杂,编者从中精心采选那些能够超越时空,于今仍有很大学术阅读与参考价值的作品,汇为此集,以飨有心之读者诸君,亦表对那一代学人的敬意与怀念。
  • 打破恶性循环

    作者:(美)布雷耶著

    本书是一本篇幅不大,但构思精巧,并有着自己独特体系的著作。本书从法学理论上对风险规制加以厘清,并提出若干理论上的关注,融贯于公法和规制理论之间,学理研究与实际运作之间。在这部精巧的著作中,他剖析了风险
  • 宗教与美国的宪法实验

    作者:约翰·维特

    《宗教与美国的宪法实验(第3版)(2011年)》的主要内容有美国实验的历史背景、宗教条款背后的神学和政治学、宗教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打造第一修正案的宗教条款、1947年之前的各州宗教自由,和创制一部关于宗教自由的全国性法律等。
  • 宪法故事

    作者:迈克尔·C·道夫

    本书对15个美国宪法中重要的判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述。深度分析了这些判例,讲述了这些案例的故事,并说明了每一个案例的背景,还指出了这些案例在美国宪法构架中的地位。这些案例代表了三个不同的领域,分别是宪法结构、平等与宪法、宪法与自由。本书可读性强,虽然有些案例有暂时性,但更多的案例有经典的价值,虽然不能通过这些案例了解美国宪法的全貌,但是可以通过这些可读性强的判例,理解美国宪法的最重要方面。
  • 问题域外的问题

    作者:俞吾金

    本书并不是一部讨论方法论的著作,而是偏重于从方法论的角度来审视现代西方哲学家的哲学理论的著作。 总之,从来没有纯粹的本体论、认识论或方法论,有的只是偏重于从本体论、认识论或方法论的角度来讨论哲学。弄明白这一点,就可以免去许多无谓的争论了。
  • 偏颇的宪法

    作者:凯斯・R.桑斯坦

    美国宪法正位于一个十字路口,凯斯·桑斯坦在一条崭新的宪法解释进路中,清楚地记述了我们当下的困境,告诉我们可以去哪里。 桑斯坦主张,按照当下的解释,美国宪法是偏颇的。首先,它是有偏见的。当下的宪法把现状看成是中立的、公正的,任何对现状的背离都被看作是派系私见。但桑斯坦指出,当现状既非中立也非公正时,这样的推理就会导致不公正。从另外一层意义上宪法也是偏颇的:只能求诸最高法院的决定才能确证宪法的意义。如桑斯坦所表明的,并非总是如此,这也不是合众国缔造者们的意图所在。相反,宪法常常作为对于宪法的一般条款和热望进行公共审议的催化剂——而桑斯坦为了复兴如是对宪法作用的更广阔理解,做了有力的论证。 根据这样的分析,桑斯坦对今天我们争论最为火爆的一些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这包括纠正歧视行动、性别歧视、色情文学、“憎恨言论”、政府对宗教学校和艺术的资助。在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论述中,他主张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一而非隐私权——保护了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桑斯坦将这些争论以及其他争论,同宪法上关于要求政治对手之间进行公共审议的历史承诺联系起来。这样,他对我们许多最为基本的宪法权利进行重新思考,例如言论自由和法律之下的平等。他主张对宪法含义的公共讨论,应该免于以现状为基础的中立原则的束缚。他将美国宪法过程看作是审议民主的运行,这具有历史上的合理性,但却是一项全新的理解。
  • 大法官与总统的对决

    作者:[美]克利夫·斯隆,戴维·麦基恩

    1800年,美国建国之初,在第二任总统亚当斯与第三任总统杰斐逊之间展开的总统竞选残酷而激烈。党争近乎撕裂了刚成立不久的合众国,“二次革命”的危机悄然逼近。败选的亚当斯不甘将合众国的命运交给新选出的、由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政府。他在联邦法院的人事问题上孤注一掷,希冀让法院成为联邦主义者的政治堡垒,延续联邦党人的既定国策。刚刚施行不久的合众国新宪法,显然对这一局面缺乏应对之道。危局之中,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挺身而出,带领最高法院有力地回应了这次挑战。本书围绕马歇尔大法官笔下一则里程碑式的著名判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展开。通过该案,最高法院手中的司法权大大加强;但更重要的是,原本只存于国父们脑海中的三权分立理想,最终照进了现代国家的政治蓝图。通过引人入胜的细节、勾心斗角的政争以及精彩纷呈的人物,本书精彩淋漓地展现了美利坚合众国建国之初民主革命的精彩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