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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理

  • 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

    作者:[德]海因里希·A.罗门

    《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的作者海因里希·罗门的经历颇具传奇,而作者的经历也决定了这本书的独特性。罗门1938年逃出第三帝国到达美国,在来美国之前,罗门既不是学者,也不是大学教授,而是一位接受过民法与教会法训练的职业律师,在魏玛共和国瓦解和纳粹党崛起期间,投入其相当大的精力从事基督教社会活动。那两本让他在美国获得学术荣誉的著作,是他在德国,在从事法律与政治工作之余写作的;也因为那两本书,他被纳粹监禁。罗门的自然法理论由德国的政治现实所激发,旨在对一场政治和法律危机做出回应。每一代人都会找到研究自然法的新理由,在罗门和他的很多同代人看来,极权主义就是一个很好的理由。罗门从自然法传统的立场,揭示了一个事实:普通法与自然法有一种特殊的亲合关系,普通法始终在运用自然法。恰恰是普通法成了自然法的存身之所,并且只有普通法较为充分地做到了这一点。但我们最好还是把这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不看作一位学院中人的作品,而是一位德国法律人在面对“希特勒法学”的时候致力于理解实证法的道德与社会基础、并发挥哲学之智慧的一个努力。 目录 翻译说明 导论 英译者前言 上卷 自然法的观念史 第一章 希腊和罗马的遗产 第二章 经院哲学时代的自然法 第三章 转折点:雨果·格老秀斯 第四章 个人主义和唯理主义时代的自然法 第五章 与自然法渐行渐远 第六章 实证主义的胜利 第七章 自然法的再现 下卷 自然法的哲学和内容 第八章 实然与应然 第九章 智力与意志 第十章 科学的结构 第十一章 法律的性质 第十二章 道德与法律 第十三章 自然法的内容 第十四章 自然法和实证法 第十五章 结语 精选书目 一般性研究 古代 中世纪与经院时代 启蒙 英美 当代的辩论 译后记
  • 性与理性

    作者:[美] 理查德·A. 波斯纳

    《性与理性》的翻译是一个愉悦的过程,不仅是偶尔突破禁忌而不被人察觉时的那种愉悦,更重要的是一种智识上的愉悦。追随着波斯纳的笔,我漫游从古希腊罗马到今天的北欧国家,从现代美国到非洲桑比亚(一个名字虚构的部落),性这个因禁忌、神秘而陌生的领域在不知不觉中展示出其自身的理性逻辑。当年的经验和直流不断破醒和反思,我不仅看到了,而且理解了许多先前从未理解的事情。 这是一本法官写的关于性的书。因此,至少在两种意义上,它犯了忌讳。第一,性本身,至少性的许多问题,至今在包括美国的许多国家仍然是犯忌讳的;第二,如果说其他人偶尔谈谈性还可以原谅,而一位法官,一位著名法学家丢下那么多“重要的法律学术问题”不讨论,却讨论这样一个“不入流”、这样一个“下三滥”的问题,这也犯忌讳;甚至会被人们认为很下流。
  • 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

    作者:陈弘毅

    本书是作者过去14 年来的中文文章的选 集,内容包括对法理学 基本问题的思考,对中 国法制的发展路向的探 索及对香港回归祖国所 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 究。作者除在宏观层面 对历史、文化和思想性 的有关问题进行反思 外,还就一些法律概念 和规定作出微观的分 析。本结集中既有学术 性的论文,也有随笔性 的小品和讲座中的演 辞。本书适合于一般非 法学专业的读者以及关 心香港问题或法学理论 的法学工作者和一般读 者。
  • 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

    作者:[美]杰伊•塞库洛

    和世界上其他民族不同的是,美国人的生活是由一部成文宪法决定的,其中第一修正案则是美国宪法的灵魂所在。在判例法的传统下,历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通过判决对第一修正案的不同阐述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本书着重研究大法官生活背景与其判决之间的关系。为此,作者选择了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八个第一修正案判例,详加讨论。 本书共分两部分,每部分四章节,每章节讨论一个案例。每一章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讲述具体案件产生的历史与文化背景。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主审大法官们个人的童年、信仰、早期的法律职业及其成为大法官的仕途经历。第三部分则讨论具体案件的结果、大法官之间的意见与冲突和判决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那些撰写《宪法》的人深信,道德对社会福祉至关重要,他们也深信,鼓励宗教是培养道德的最佳方式。国父们坚定相信,有一位神,并且祂就是那不可剥夺的人权之根基。这一坚定信念在国父们的著作中展露无疑——从《五月花公约》一直到《宪法》本身…… 我们现代人的观念也并没有发生显著改变……在各级政府中,在各种公开场合,谈论这位全能者的情形比比皆是。我们的通货,烙有“信靠上帝”的铭言。我们的效忠宣誓,公认我国“在上帝之下”。正如我们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所写:“我们的族群,深怀信仰,我们的风习,以一位至高者(上帝)为根基。” 通识美国宗教文化遗产,详细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宗教信仰,会为更深地为理解正义在美国的发展提供宝贵资源。 ——约翰•戴维•阿什克罗夫特 美国前任司法部长
  • 中世纪神判

    作者:罗伯特·巴特莱特

    神判是一种广为流传的法律习惯,它是在常规司法程序无法运用的情况下,适用于疑难案件的一种证明形式,包括火审、水审、抽签神判、圣餐神判、苦水神判、十字架神判、司法决斗等类型。欧洲的神判源自法兰克人的习惯,并与基督教和基督教王权一道横扫欧洲,最终为改革派的神职精英阶层所废除。神判是理解中世纪社会进程和社会变革的一个关键,透过神判的微观世界,有助于对中世纪欧洲提供一种深刻和敏锐的洞察。 《中世纪神判》一书系统、简练、准确地描述了神判在欧洲自最早出现于蛮族法典,经基督教社会至近代欧美国家猎巫时期一千多年的历史。作者对中世纪欧洲的神判洞察深刻,分析到位,对于神判的起源、传播、运作、功能、规则、类型、终结以及替代性制度进行了细致深入且富有说服力的论述,尤其讨论了13世纪前后神判的终结及其原因,批评了史学界有关神判运作及衰落的理论,并提出了新的见解。就类型而言,作者主要讨论火审、水审和司法决斗,但也广泛论及了神判的各类“变种”。全书共分八章。
  • 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作者:本杰明·N·卡多佐

    意义上,正义是一种比仅仅遵从规则更微妙、更模糊的概念。经过一切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它仍然只是一个热望、一种令人兴奋的态度以及对美好事物的渴望。施塔姆勒在最近一篇文章中说道:“正义根据完美社会的设想,为特定的法律意志指明了方向。”我们甚至可能发现,谈论正义时,其在我们头脑中反映的特质是仁爱,尽管这一特质常常与其他特质发生冲突。②正义的成份如果单独存放,可能发酸,将它们灌在一起保存,不但特性不变,而且更为香甜。你可以提出自己希望的配方。人们训练有素的味觉。将从整体上作出判断,接受或者拒绝它。
  •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作者:苏力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大致分成三编。第一编主要是关注一些社会和法律的热点问题,诸如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婚姻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送法下乡、科技与法律以及司法审查和制度形成的问题。当然都只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试图从一个角度切人进行学理的然而可能对社会实践有影响的讨论。第二编的文字是对于法学自身的反思。最后一编的五篇是读书笔记和读后感。
  • 法律是什么

    作者:刘星

    本书是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的批判阅读。批判阅读,是“读者”和“本文”的交往对话,而且是“读者”在解读过程中表达自身诉求的一种方式。作为“读者”的本书作者,和作为“本文”的二十世纪英美法理学,在新的方法和观念中,实现了一种可理解的“语境融合”。这方法和观念,便是揭示法理学论说的理由和根据,让不同的学理缘由呈现和交流,并在其中建立一个循序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线路,使其他读者在新的阅读中,得以“知其所以然”和有所深入思考。尤为重要的是,这方法和观念,是试图在人们习以为常的言说中导入问题的疑惑,使人们反观内省已有的成说,从而走向一种可能的新思路,开启一种可能的新语境。
  • 法学方法论

    作者:[德]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台湾学者陈爱娥女士所译的这版为节略后的学生版,目的是使读者能够从著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获得德国法学理论及方法论的印象和梗概。 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
  • 认真对待权利

    作者: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它是在20世纪60~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写成的。在这个阶段中,国内种族歧视问题、越南战争问题、善良违法问题等等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 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 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他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了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的观点。他在本书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为著名的学者之一。
  • 法律的概念

    作者:(英)哈特

    哈特(Herbert Li0nel Adolphus 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1978年退休。 西方学术界对哈特及其法理学评价甚高。1977年哈特70寿辰之际,英美等国的著名法学家纷纷发表文章以示祝贺。他们在文章中指出,50年代初人们说政治哲学已经消失,法哲学似乎也要消失。但是,四分之一世纪后,法哲学却空前繁荣。这一繁荣景象的出现要归功于哈特教授的工作。“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他在牛津和其他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理学。”“他把法哲学与一般哲学思想的主流一体化,成功地把当代哲学方法的知识运用于法哲学的问题。……他阐明和加强了法哲学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语言哲学的联系,以及法哲学与哲学逻辑的联系。对这每一个学科,他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P.M.S.Hacker&J.Raz:《法律、道德和社会》Law,Moralityand Society序言,Clarendon Press,Oxford,1977)国际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评论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TakingRights Seriou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哈特著述相当丰富。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9,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检讨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富有启发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判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总之,这本书对法理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我们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从本书的理论和方法论中得到多方面的启示。 本书作者哈特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本书集中而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律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世纪法学经典之作。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比较适当地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 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作者:(美)爱德华·S.考文

    这本小书简洁而极生动地写出了对美国法的性格和美国宪法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具有二百年历史的自然法思想背景。美国宪法的力量以及美国宪法条款中具有的公正意识皆来源于高级法诸原则。……法律主要是被发现而非被制定的,这样一种法的概念可以从德摩塞尼斯一直追寻到加尔文·库利奇和后来的其他人。
  •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作者:凯尔森(奥地利)

  • 司法过程的性质

    作者:(美)本杰明•卡多佐

    《司法过程的性质》最初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为的是纪念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已经去世的毕业生——阿瑟·P.麦金斯特里。这部讲演不仅是卡多佐的第一部用心之作,而且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尽管该书是一个讲演,篇幅不长,语言简洁,但是其视野开阔,含义深邃。 《司法过程的性质》根据1921年耶鲁大学出版社社的英文本翻译;原书没有索引,参照Margaret E.Hall 1947年编辑的由Fallon法律著作出版公司出版的《卡多佐文选》的索引,希望对部分读者能有所便利。
  • 也许正在发生

    作者:苏力

    从制度的角度切入,本书考察了25年来作为转型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学的发展;是作者作为法学人对法学自身的一个反思和批评,拓展了法学的研究领域。 本书关心的是法学发展、变迁的总体格局和基本走势,以及支撑这种格局的潜在学术制度和社会背景问题。立足实证和经验研究,把当代中国法学的一些现象视为症状,作者试图诊断其中隐含的制度问题,力求在宏观透视和微观分析的交错中发现嵌在当代中国法学的知识类型转变、学术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学术翻译以及法学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等问题;分析了制约和影响法学发展和法学人的包括社会变迁、社会期待、学术传统等一系列社会因素。作者还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学研究之制度建设的建议。 这是一部有关中国法学现状的实证研究,也是一部理论著作;它既是一部法律社会学著作,也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社会学的知识社会学著作,是目前国内这类著作的第一部。
  • 法律

    作者:贡塔・托依布纳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内容简介:在当下在法律理论中的辩论被一种徒劳无益的分裂所支配。一方面,分析理论关注法律的实在性,却又冒着失去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风险;另一方面,社会学方法分析了各种法律的社会互动,却没有发展出公平处理法律自治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理论给法律提供了一种避免那虚假提出的在一种自治的规则系统或一种受社会制约的决策过程之间进行选择的机会。这种法律理论在一种沟通网络的自我再生产中看待法律的自治,并且把它与社会的关系看成是与其他自治的沟通网络的干涉。 在胡姆贝托·马图拉纳、海因茨·冯·佛斯特以及尼克拉斯·卢曼的思想基础上,贡塔·托依布纳的运用自组织和自创生的概念发展出一种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超循环闭合的社会系统的概念。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将作为法律理论的里程碑并将成为法律社会学中起步的出发点。 点击链接进入旧版: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
  • 法学的概念天国

    作者:[德] 鲁道夫·冯·耶林

    《法学的概念天国》为我们讲述了:耶林在生前就获得了很多荣誉,他是阿姆斯特丹、罗马、维也纳和柏林科学院的通讯成员。他在维也纳停留的期间,获得了奥地利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Franz Joseph l)授予的贵族称号以及莱波尔德骑士十字勋章。
  •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作者:罗斯科·庞德

    本书共分为四章,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 法律帝国

    作者:德沃金(美)

    本书简介 本书是当代著名法理学 家、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 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德 沃金迄今为止发表的第三部 重要著作。本书在总结前两 部著作的基础上,就法律的 阐释和司法审理的问题提出 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他 力主政治与法律的整体性, 并对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 具体分析。他的思想和学说, 在西方法学界乃至政治、哲 学领域都引起了极大的反 响。
  • 道路通向城市

    作者:苏力

    “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作者以凡尔哈伦的这句诗作为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隐喻,同时也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背景和基本制约。 以开放的学术视野,融和了多学科的知识,作者从制度的角度切人,集中讨论了处于空前的社会变革时期的当代中国的一些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中央与地方关系及其制度化、习惯在立法中的地位、最高法院在宪政结构中的位置、法官遴选以及其他一系列司法改革的问题;作者试图通过细致的理论论述和实证分析水到渠成地展示并凸现这一法治实践中独特的中国问题,例如大国法治、建国法治、转型法治以及这些问题中隐含的诸多两难。本书可以说集中展示了作者对当代转型中国社会中法治实践的独特分析思路和看法。 本书的基本关注是理论的,但其附着的问题是具体的;它追求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问题的社会科学解说和经验研究,追求——种对规范性法学研究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