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相识电子书!

标签:法哲学

  • 再审洞穴奇案

    作者:[美] 郎·富勒 / 艾伦·德肖维茨 等

    时隔50年

    《哈佛法律评论》官方再次开审

    6 位法学家重启激烈论战

    呈现一场全新的思辨盛宴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

    在《哈佛法律评论》

    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

    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

    因缺少食物

    大家约定通过抽签

    杀死并分食其中一人

    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

    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

    在这场举国关注的世纪审判中

    富勒一人分饰五角

    虚拟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审判

    呈现了人类对法律的极致思辨

    一举成为法律领域的经典

    是无数法学院学生的入门必读书

    50年后

    《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

    重启了这场思辨盛宴

    仍然是同样的案情

    仍然是同样的困境

    6位资深大法官与顶尖法学家

    展开了新一轮的激烈论战

    他们有什么新的观点?

    他们如何思考?如何论证?

    如何驳斥对方?

    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

    跨越时空 独家完整收录

    5篇富勒原判词

    +

    6篇《哈佛法律评论》新判词

    【内容简介】

    1949年,美国法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他虚构的“洞穴奇案”。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因缺少食物,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获救之后,存活的四人被以杀人罪起诉,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富勒以一人分饰五角,虚拟了最高法院5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词。50年后,《哈佛法律评论》编辑部邀请6位法官和学者再次审理该案、撰写判词,呈现对此案的重新思考与论战,并请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卫·沙皮罗撰写评论。本书是对这11篇判词和1篇评论的完整汇集。

    【名家评论】

    编写本案的唯一目的,是把一些有关法律与政府的不同哲学呈现给大家。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这些哲学就向人类抛出了有关选择的现实问题,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人而言仍然如此。如果说本案中包含了任何预言的成分,那也不过是因为,这其中所涉及的问题都属于人类永恒的难题。

    ——朗·富勒,美国著名法学家,“洞穴奇案”构造者

    我对本次新汇集的判词所提出的一些问题,既非有意否定这些判词中的许多真知灼见,更不是在暗示我自己可以写得更好。我很确定我做不到。但我从这场持续不断的辩论中得到了一个确信:朗·富勒提出的问题给那些担忧法律和法制的人带来的挑战,就像宇宙的起源与终极命运给天文学家带来的挑战一样严峻。

    ——《哈佛法律评论》再审洞穴奇案时邀请哈佛法学院的沙皮罗教授作的导言

    这本小册子汇集了富勒于1949年所著的五篇判词以及1999年《哈佛法律评论》所发表的六篇新判词以及一篇导言的翻译,希望能用中文把这一经久不衰的永恒难题再次表达出来,或许能激发法律人进一步思考法律与人性、道德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正如沙皮罗教授所言,“美酒不需要青藤,百合不需要镀金”,由富勒教授原创的这个故事从来没有完结,对于孰是孰非的判断至今依旧极富挑战,值得法律人用一生去思考。

    ——高凌云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作者:[意]吉奥乔·阿甘本

    - 编辑推荐 -

    ★如何将主体从意愿和行动的枷锁中解放出来?如何让人类的行动从目的—手段的循环中挣脱出来?

    ★“神圣人”系列之外,意大利当代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思想家吉奥乔·阿甘本至为重要的一部著作。

    ★运用哲学、历史语法学和法学这三套理论工具,阿甘本悉心处理了其分析理路中“行动”、“过错”和“姿势”这三大范畴。

    ★阿甘本在书中探索了道德性与守法性之间的构成性关联,并对西方的道德和法律结构发起了批判。

    ★本书不仅统合了阿甘本思想的各个重要主题,还向我们展示了他的理论视野朝着东方哲学(佛教哲学)的全新转向。

    - 内容简介 -

    全书分四章。

    在第一章“案件与过错”中,阿甘本从历史语文学分析出发,揭示了这两个词模糊的词源,以及它们在概念层面的亲缘关系。他指出,这两个概念是法律建筑的前提,但构成法律领域的,是“罪”这一概念。由此,他过渡到卡尔·施密特的相关理论,并进一步探讨了法学中“制裁”这一概念。

    在第二章“crimen与karman”中,阿甘本考察了常与“案件”、“过错”联系在一起的拉丁语crimen和梵语karman的关系。后者即“业”,在佛教中指的是行动背后的意愿。他认为,“karman指的就是crimen,也就是说,存在一种可以归责并产生后果的行动”。承认这一点,便可引向意愿概念的诞生。

    在第三章“意愿的困局”中,阿甘本阐述了古代世界经由亚里士多德到基督教世界的转变史,这也是意愿概念的诞生史。他指出,与佛教立场类似,柏拉图想要在“是”和“思索”之中寻找人的善,亚里士多德的答案则是“成为”和“行动”。这组对立概念是本章的论述重点。

    意愿是将行动固定在主体上的哲学装置,使主体为其行为担责,也就变成了可归责的、可制裁的。正因为此,我们才有必要“超越行动”——这正是第四章的标题。在最后一章中,阿甘本思考了“善”与“行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的意义。他指出,实现善的必要性正是亚里士多德的遗产。

    全书的落脚点是对姿势的分析。除了佛教学说,阿甘本关于姿势的理论探索还指向了瓦尔特·本雅明的《暴力批判》。他对该文本的兴趣在于,如何将人类的行动从目的—手段的循环中解脱出来。而这也是他在作为本书前言的《姿势的本体论与政治学》一文中重点加以考量的。

    在前言中,阿甘本总结道:“我试图在书中说明,行动、原因和过错的概念之间存在构成性的关系。我提出的假设是,这三个概念共同构成了将人的行为嵌入法律的领域并让其变得‘有过错’的装置(dispositivo)。这也就意味着,这些行为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归责给某个主体。人的行为是crimen。这个拉丁语单词可能和梵语中的karman——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业’——有亲缘关系,其原始含义指的是主体的行动与其后果之间无法摆脱的联结。我们早已习惯于这样的法律与道德观念,即人必须回应自己的行动。这似乎理所当然、无可置疑。然而,切不可忘记,20世纪至为伟大的神学家弗朗茨·卡夫卡的全部写作,无非是固执、近乎偏执地追问这唯一的问题:‘人为什么会有过错?’究竟是为什么,人类的心灵会这样设想,认为他的种种‘行动’应该归责于他并让他有过错?”

  • 法哲学

    作者:〔英国〕雷蒙德·瓦克斯

    什么是法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何作用?法律与我们的权利如何相关?本书以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之争以及超越两者立场的综合法学派的勃兴为经,以法的实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为法律理念的正义、权利的认定和保障、法律思考和解释、司法判断等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为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我们可从中获得丰富的启迪、发现崭新的契机。非常值得大学低年级本科生、法律实务家以及其他各界人士阅读。
  • 自由的法

    作者:[美]罗纳德·德沃金

    本书是一部论文集,收入了作者从1989年至1996年几年间所写的法哲学论文和判例评论。内容分为三个部分,讨论了近20年来几乎所有的重大宪法争议,如堕胎权、安乐死、同性恋、纠正歧视措施、色情文学、种族冲突、言论自由等等。书中引用了很多经典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都确立影响至今的宪法性原则。我国正刚刚开始宪法司法化的进程,阅读本书可以帮助我们借鉴美国的这方面的经验,切合实际的考虑我们解释宪法、实践宪法的方式。
  • 法理学的政治分析

    作者:罗杰·科特瑞尔

    本书讨论法理学研究什么、它试图做什么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工作,最为重要的是,它的诸多结论如何能够影响法律实践的日常问题,以及主要的社会、道德和政治观念。作者选择对几位关键法学家的观点进行分析,阐明了法律理论的一般特点,并尝试用一种职业主义和政治分析的方法,来表达这些理论。 本书第一版更多是作为学生教材使用。对此,作者开辟了他的方法,在此版中展现了自初版以来逐渐引人关注的理论中最为重要的领域。新版做了大量修订,著述更为明晰,并且恰当的评述了迄今为止的相关文献。有两章新内容处理了近十年来兴起的对英美法律哲学非常多样化的批判性进路。
  • 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

    作者:马克斯·韦伯

    《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本书包括: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等内容。
  • 法理学

    作者: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ISBN:9787562017677,作者:(美)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著;邓正来译
  • 法律哲学研究

    作者:吴经熊

    本书庋集吴氏法学著述二十五篇,概分为三大部分。吴氏与霍姆斯大法官的部分通信和著名的《吴氏宪草》,作为附录,一并收刊,裨供研究吴公身世与心迹。通观全书,既有关于法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精神的抽象阐释,亦有对于具体法制的比较观察,而平章人物、梳理思想谱系,更是作者的功力所在;或探研民事立法与宪政进路,或钩沉法意、叙说心曲,无不将人生与人心一并道来,使法意与法制交相释证,尽付于诗意文笔。由此,作者提供的不仅是一桩思想个案样本,同时,并记载了二十世纪汉语法学的曲折心史。 本书适合法学研究者和法科学生阅读,同时对于关心法学的其他学科人士亦有参考价值。
  • 自由与法律

    作者:布鲁诺·莱奥尼

    本书作者要表达和明确的是,在西方的自由至上的观点中,法律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并不是作为规约和强制而单独存在(虽然也呼以在现实体制中这样安排它),它的制定前提和实施,应该被安排在一些更为重要的前提之下,这一直是西方民主理论所要反复讨论的一个课题。作为深受奥地利经济学派影响的一个自由主义学者(我们姑且这么称呼),莱奥尼在本书中,极其广泛地讨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等诸领域的问题,并且避免分割去谈论它们,而是试图消除它们在学科上的传统界线,以跨学科的方式进行研究,试图得到怎样保持法律之下的个人安全和自由的平衡的结论。此外,本书的贡献还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对自由竞争市场的分析等等。
  •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作者:[德]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Thibaut, 1772-1840)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于第二年发表了论战文章《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批判蒂堡的法典化建议。 在《论立法和法学的现代使命》中,萨维尼认为:法律起源和发展取决于民族的特殊历史,就如同该民族的语言、习俗和政治一样。所有这些因素都是民族的统一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统一体,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不可分离。法主要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民族意识、即共同体的一个部分。法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阶段,由习俗和人民的信念之中产生了法。法在后来的发展主要通过职业的法学家群体来推动。但是,推动法发展的决定性的力量是来自民族内部的。法的发展不是由立法者(包括法学家在内)的自由意志所决定。总而言之,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还不具有制定民法典的能力。萨维尼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来为立法积攒力量。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称为历史法学派的纲领和宣言,被认为是萨维尼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尽管有材料证明《使命》中的思想早在法典论争之前即已形成,但是将《使命》置于那场欧陆法律史上声势浩大而旷日持久的论战语境下理解,仍然不失为一种合适的路径。
  • 法哲学沉思录

    作者:舒国滢

    《法哲学沉思录》共8章、64个命题,每章由8个命题以及命题展开的内容构成:命题1-8讨论世界、理论与逻辑,宣示一种逻辑进路的哲学立场;命题9-16论述法学、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提出“法教义学确定法学的基质和问学方式”的观点;命题17-24谈法、存在、行为与规范,提出“在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乃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结合”和“若无裁判规则,法就失去其所应有的本性”的思想;命题25-32探讨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力图证明法律规则是“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证成规范”;命题33-40讨论法律体系、结构与效力,将法律体系的效力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并提出“效力赋予”和“程序性确认”的概念及两者的关系;命题41-48谈规范承受者对法律的服从、抵抗与宪法权威,重点讨论“来自形式的单向性理由”与来自规范承受者之主观理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合法律性危机”问题;命题49-56讨论价值多元、普遍共识与论证,强调“不通过理性论辩,无以证成对法或法律体系的反驳或质疑”;命题57-64的主题是时间、历史、人与法治,其研究不同时代的法律对不同类型的人类形象的塑造,提出“法治不是完美社会的完美原则,但无法治则无完美的社会”的结论。
  • 论法的精神

    作者: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卷,ISBN:9787100065603,作者:[法]孟德斯鸠[Charles-LouisdeSecondatMontesquieu]著
  • 刑法哲学

    作者:陈兴良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一部以犯 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 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 著。本书在对我国现行 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深 刻反思的基础上,初步 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 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 体系。全书分为三编: 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 论和罪刑关系论。在本 书中,作者分别提出了 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 目的二元论和罪刑关 系二元论等一系列全 新的刑法命题。
  • 宪政与分权

    作者:(英)维尔

    本书系出自国际知名法学家笔下的比较研究和经济教训的反思与批评,触及当代世界各地宪政实施与发展中的一些带有普泛性的棘手问题,颇为启人深思。分为十二章,分别论述了分权等学说。对于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实践者们,当不无借鉴意义与教益。
  • 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

    作者:[美] 丹尼斯·帕特森 编

    《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是拉特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法学院杰出教授丹尼斯·帕特森(Dennis Patterson)主编的一本百科全书式的法学指南。《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的诸位作者都是当代法学领域的顶尖学者。通过他们极具才华的原创性文章,《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为读者们提供了一本简明的法学词典。它涵盖了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学流派和法学学科,是对基本的法学概念、理论、主题、学说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批判性概括和解读。通过《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读者们既能迅速进入法学的各种相关理论学说,又可以借鉴丰富的案例材料和参考文献。可以说,无论对于法科学生,还是法学专家,《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都会有所裨益,它既是重要的入门指引,又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
  • The Philosophy of Law

    作者:Raymond Wacks

    The concept of law lies at the heart of our social and political life, shaping the character of our community and underlying issues from racism and abortion to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war. But what actually is law? A set of naturally occurring moral principles, or simply rules agreed by a particular society? What is a 'right' and what rights should people actually have? Is law really colour-blind and gender-blind? Can the law truly tell us whether gay marriages are immoral, what's wrong with racism, or whether we should go to war? Revealing the intriguing and challenging nature of legal philosophy with clarity and enthusiasm, Raymond Wacks explores the notion of law and its role in our lives. Referring to key thinkers from Aristotle to Rawls, Bentham, Dworkin, H.L.A. Hart and Derrida, he looks at the central questions behind legal theory that have fascinated lawyers and philosophers - and anyone - who ever wondered about law's relation to justice, morality, and democracy.
  • 法律哲学

    作者:【美】马丁·P·戈尔丁

  •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作者:[爱尔兰] J. M. 凯利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就西方文明中的法律思想重要主题的历史演进方面进行了阐述,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学生提供了指导。全书共十章,把自荷马到戈尔巴乔夫时代的历史切分成十段并对以下问题给予了足够的关注:国家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申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及其他问题。
  • 宪法的守护者

    作者:[德]卡尔·施密特

    《宪法的守护者》最早作为单篇论文发表於1929年,经过大规模的扩展,再以专著的形式出版於1931年。当时正值魏玛共和国摇摇欲坠的时刻,空前的政局动盪、经济危机,赋予非常状态的概念以一种迫近的现实感。面对风雨飘摇的局面,施密特提出了一个类似於「谁来决断」的严峻问题:谁来维护宪法?
  • 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

    作者:[德]卡尔·施密特

    施密特关于法学思维类型的思考,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其《政治的神学》为代表,在该书中,施密特区分了决断论与规范论两种对立的思维类型。第二个阶段则是本书有关法学思维三种类型的划分。他认为,所有的法学思维都必然从规则、决定与具体的秩序这三个最终概念中选择其一,并延伸出所有其他的概念。 实际上,施密特的目的不仅仅是要阐明一种法学方法。他认为,特定的思维模式与特定的政治处境相关。特定的思维模式问题不只是一个法学观问题,它还是一个政治观和世界观的问题。 本书著于1934年,施密特在纳粹政权之下,正处在其个人政治生涯的顶峰。那么,三种模式的论说是否构成纳粹法学的新思维?或者两者至多不过是貌合神离?这些问题必定充满争议。为此,我们必须透过那些与纳粹思想有亲缘性的文字的表面,去探测它们自身的深层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