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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哲学

  • 宪法学说

    作者:[ 德 ]卡尔·施米特

    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绝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作者:H.L.A.哈特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选入了作者从其1953年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的就职演说以来28年里最为主要的成果。这些论文涉及了范围非常广泛的论题。它们包括了哈特教授试图论证在语言哲学与法学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语言哲学对法哲学之重要性的第一次努力;他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次努力——在其后《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他又对此进行了发展;还包括了对美国与斯堪的那维亚各自法学学说的诸多研究;对法哲学诸问题的概览性考察;与对三种试图为基本人权或自由提供基础之努力的详察;以及对将“社会连带”概念作为强制执行习惯性道德之正当性理由的详察。《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中有五篇论文致力于对耶林、凯尔森、霍姆斯以及朗•富勒等诸多法学大师之著作的品评。最后一篇论文则提出了一个哲学特性,它关注的是对某种困惑与混乱的解决,在关于犯罪未遂概念的问题上,这个困惑长久地折磨着法律从业者们。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中的所有论文均为哈特教授自选,选入了从其1953年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的就职演说以来28年里最为主要的成果。这些论文最初发表于英国、美国以及其他地区不同的期刊与著作中,它们涉及了范围非常广泛的论题。它们包括了哈特教授试图论证在语言哲学与法学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语言哲学对法哲学之重要性的第一次努力;他捍卫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次努力——在其后《法律的概念》一书中他又对此进行了发展;还包括了对美国与斯堪的那维亚各自法学学说的诸多研究;对法哲学诸问题的概览性考察;与对三种试图为基本人权或自由提供基础之努力的详察;以及对将“社会连带”概念作为强制执行习惯性道德之正当性理由的详察。《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中有五篇论文致力于对耶林、凯尔森、霍姆斯以及朗•富勒等诸多法学大师之著作的品评。最后一篇论文则提出了一个哲学特性,它关注的是对某种困惑与混乱的解决,在关于犯罪未遂概念的问题上,这个困惑长久地折磨着法律从业者们。 在著者专为《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所写作的导言中,哈特教授对影响他作品的诸多主要方面给出了说明;他还考虑了对其作品的主要批评,并且指出了他现在认为在其作品中存在错误的地方。
  • 法理学问题

    作者:[美] 理查德·A. 波斯纳

    所谓“法理学”,作者指的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就其总体而言,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其运用的视角,都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的事相距甚远。法理学的问题无法参照常规法律文件或依据常规法律文件的推理予以解决,它运用的视角也无法简约为一些法律学理和法律推理。许多法理学的问题都遗跨越了学理的、时间的和民族的界限。
  • 法哲学

    作者:安德瑞·马默(Anderei Marmo

    内容简介 “法律是什么”一直是数个世纪以来法哲学领域中备受争议的难题,法律仅仅是由社会事实所决定的吗?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在不借助于一种“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道德观念的条件下,我们能否全面地描述和界定法律?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是否必然蕴含着对法律的解释?法哲学是有关描述“法律是什么”的理论,还是有关规定“法律应当是什么”的理论?安德瑞·马默教授在这本著作中对有关“法律基本性质”的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十分全面的分析。 马默教授主张,由法律的事实性和规范性特征所引发的种种难题,实际上都取决于一种还原的可能性,亦即法律范畴是否可以根据其他一些性质上更为基本的范畴来解释和描述。除了探讨当代法律思想中的主要问题之外,本书还对在过去数个世纪主导该领域的学者及其思想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对于那些以法律为业或对法律的性质等基本问题感兴趣的人来讲,这是一本不可多得的读物。
  • 法哲学

    作者:(德国)H.科殷著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不是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利,是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吻合,适合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命令的方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谁不服从它,谁便是自我逃避,蔑视人的本性,从而将受到严历的惩罚,尽管他可能躲过被视为惩罚本身的其他惩罚。
  • Hegel

    作者:Georg Wilhelm Fredri

    This book is a translation of a classic work of modern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Hegel's last major published work, is an attempt to systematize ethical theory, natural right, the philosophy of law,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sociology of the modern state into the framework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history. Hegel's work has been interpreted in radically different ways, influencing many political movements from far right to far left, and is widely perceived as central to the communication tradition in modern ethical, social and political thought. This edition includes extensive editorial material informing the reader of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Hegel's text, and explaining his allusions to Roman law and other sources, making use of lecture materials which have only recently become available. The new translation is literal, readable and consistent, and will be informative and scholarly enough to serve the needs of students and specialists alike.
  • 战争与和平法

    作者:(荷)格劳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内容简介:法学,作为近代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在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融入了从古代希腊、罗马至现代西方无数法学家的灵气和睿智。历史上的各个法学流派和法学家提出的各种学说,都包含有科学的、真理的内容,都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将西方法学中的优秀成果翻译并引入国内,为建设现代中国的法学提供借鉴,是我们从事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
  • 法律的概念

    作者:[英] H. L. A. 哈特

    毫无疑问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本书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译,在这个期盼已久的版本里,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哈特与德沃金之间长达20年的辩论,主题从司法裁量的问题开始,延伸到法理论、伦理学和政治学等问题。这本发人深省的新版,势必又将重新展开一场精彩的辩论,再茺成为举世争议与评论的焦点,并且深受对法理学及法哲学有兴趣的人之喜爱。
  • 法治理想国

    作者:周天玮

    周天玮先生是华裔美国律师、法学学者,加州大学法学博士。专攻法学之前,他出身于经济学本科,并在经济学和东亚区域研究领域进行深造。   周先生的律师生涯足迹遍及美国和两岸三地,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包括直接投资、创新科技和国际金融等。他通过研究法哲学,去探求中西文明的对话和理解这个变动不居的世界。古往今来的法学文献,提供了一个可以悠游其间的理想境地和无限国度,也成为一种身心安顿的场所。   本书是作者的一项研究成果,经过多年的构思与设想,用了半年的写作时间才告完成。繁体字版先在台北推出,书名为《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建构法治理想国》。繁体字版得到好评,在出版两个月后即告加印。并曾列入《亚洲周刊》香港畅销书排行榜。现商务印书馆获得作者授权出版简体字版,以飨读者。   作者平常留意的法学科目,除了与本书相关的法治问题、法律史和中西法学思想之外,还包括产权经济与国际金融。他近年曾在复旦大学法律研究所开课讲授法律的经济分析,并且定于2001年春季起,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担任兼职教授,讲授国际金融交易与法规等课程。周天玮是中国经略(CHINA AT PAR)的创办人,担任总裁兼执行长,他的电子邮件地址是:chou@cAtPar.com.
  • 实践理性与规范

    作者:[英]约瑟夫·拉兹

    《实践理性与规范》被认为是继哈特《法律的概念》之后最重要的实证主义作品。在书中,拉兹考察了法律在实践推理中发挥功能的特殊方式,提出了法律是排他性理由这一重要命题,为实证主义的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提供了一种来自实践哲学的强有力的论证。但是,是否真的存在排他性理由这种特殊类型的理由?一种描述性的分析理论,是否能够确认这种理由类型的存在?这些对于拉兹版本的法律实证主义具有根本性的问题,激起了强烈的反应。本书的吸引力不仅在于它的雄辩和新奇,也在于它本身巨大的问题性。 本书是一部法律理论作品,但它也涉及到了政治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从中可以窥见一种政治哲学的影子。
  • 法理学

    作者:韦恩·莫里森

    本书试图提供一种导论性的教科书,既可以用做引导那些希望了解法理学本质的读者,又尽力忠实于编年学和学术著述的相互作用说。在这方面,本书的部分目的是注释,即对不同学者在一定的语境中提出的观点和材料进行说明。另一方面,本书也是对资料的发展的一种具体叙事;是一种按照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展开的叙事。
  • 后现代法哲学

    作者:阿图尔·考夫曼

    本书是由当代德国著名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教授撰写的法哲学著作。 法哲学,或称法理学,是当代德国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而当代德国法学如同德国法系在世界的卓著地位那样,代表了西方法学的前沿。   本书是阿图尔·考夫曼教授告别近50年教学生涯的学术演讲,是对其几十年思想实践经验和法哲学领域一些关键问题所做的阐释和总结。由于考夫曼是德国著名学者拉德布鲁赫的弟子,而拉德布鲁赫又师承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李斯特。因此,考夫曼的学术生涯反映了德国法学思想历史演变的一个重要脉络,这为了解和研究德国法学提供了必要的参考。   本书共分7章,包括:起点状况:时代转折;唯理的法哲学;真理或正义的程序理论;以内容为基础的真理或正义程序理论的各种出发点;作为法权本体论基本关系的人。作者在本书中阐述的中心是“调和正义,即伦理学的形式和实质两者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的“论辩伦理学”、“程序伦理学”必须予以驳斥,同时,只有内涵而忽略了“获得内容上的应然规则程序的伦理学或哲学”也不足取。在这里,作者已深入到法哲学的深层内容。   初读本书或许觉得晦涩,但细细品味却内涵丰富,给人留下无垠的思考空间。所以,无论是对学术阅历丰富的人,还是对初涉法学学术思想领域的人,读读这些经验性和总结性的著述,无疑都有好处。   本书适合我国大学法律院系大学生、研究生阅读,也适合法学院教师、法官、律师等参考。
  • 规则·秩序·无知

    作者:邓正来

  •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作者:[德]阿尔图•考夫曼,[德]温弗里德•哈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丐,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布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
  • 费希特和康德论自由、权利和法律

    作者:[英] 古纳尔·贝克

    无论是在德语学界还是在英语学界,有关费希特法权思想的研究并不多见。本书不仅对费希特的法权思想作了系统研究,更重要的是,它想要将费希特的法权哲学置于德国观念论法哲学的语境中,将其视为从康德到黑格尔的过渡环节,从而呈现出一个相对完整的德国观念论法哲学的逻辑线索。 书中对传统观点多有批判,不仅凸显了费希特早期和晚期法权思想的差异,尤其纠正了对康德自由观的传统看法,质疑其作为典型自由主义者的观点。
  •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以及亚利桑的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克讲座。《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分为两编,每编两章。第一编主要是批评,第二编主要是建构。第一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来讨论规范道德理论。作者的论点是,如果那些从哲学上论证我们应当改变道德信仰或行为方式的人想做的事只是改变这些信仰以及可能受信仰影响的行为方式,那么他们就是在浪费时间。因为,道德直觉既不服从,而且也不应当服从哲学家可能提出的、同道德争议相关联的一切孱弱论证。
  • 法律、自由与道德

    作者:哈特

    本书是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作者:[英]哈耶克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 论断与概念

    作者:卡尔·施米特

    内容提要: 本书是《施米特文集》的第四集。与马克思一样,施米特不仅能针对现实历史的政治问题搞大学问,也是写实际政论的高手。《论断与概念》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公法(宪法和国际法)、政治思想史、国际和国内政治。施米特的政治斗争是从凡尔赛和约和魏玛宪法这两大事件开始的。正如《论断与概念》的标题所示,施米特的政论立足于德国作为新兴民族国家的政治处境——在国际公法方面,德国受到凡尔赛和约和日内瓦协议等不平等国际条约的扼制,在国内公法方面,则面临因魏玛宪政设计中的缺陷导致的国家分裂危机。 施米特生前自编过文集《论断与概念》,这本书论涉的范围要广泛得多,涉及公法(宪法和国际法)、政治思想史、国际和国内政治。施米特的政论从凡尔赛协约和魏玛宪法这两大事件开始,立足于德国作为新兴民族国家的现代处境,从作为现代性问题的“德国问题”出发,纵横捭阖,针对国内政治思想的混乱、尤其针对帝国主义对德国的压迫,展开了思想上的政治斗争。 目录: 中译本说明 第三版说明 序 1 政治神化论(1923) 2 现代民主制概念及其国家概念的关系(1924) 3 作为国际政治客体的莱因兰(1925) 4 现状与和平(1925) 5 日内瓦国际联盟的两张面孔(1926) 6 评梅内克的《国家理由观念》(1926) 7 议会主义与现代大众民主的对立(1926) 8 政治的概念(1927) 9 1849年柯特斯在柏林(1927) 10 民主与财政(1927) 11 国际联盟与欧洲(1928) 12 莱因地区的国际法问题(1928) 13 法西斯主义国家的本质和形成(1929) 14 无名的柯特斯(1929) 15 中立化与非政治化的时代(1929) 16 国家伦理与多元主义国家(1930) 17 转向总体国家(1931) 18 国家内政中立概念之不同涵义和功能概观(1931) 19 现代帝国主义的国际法形式(1932) 20 在莱比锡宪法法院审理普鲁士邦起诉民国政府案时的最后陈辞(1932) 21 总体国家在德国的进一步发展(1933) 22 帝国、国家、联邦(1933) 23 领袖守护法律(1934) 24 论普遍互助公约的内在逻辑(1935) 25 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1936) 26 关于立法授权问题最近发展的比较性概观(1936) 27 论宪法史的新课题(1936) 28 总体敌人,总体战争,总体国家(1937) 29 海盗行为的概念(1937) 30 战争概念与敌人概念的关系(1938) 31 新的“哀哉,中立者”(1938) 32 国际法上的中立与民族的总体(1938) 33 论当今法律体制的两个大的“二元对立”(1939) 34 中立与中立化(1939) 35 以大空间对抗普世主义(1939) 36 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1939) 从囹圄获救——1945-1947年间的体验 与施普朗格的交谈(1945年夏) 答曼海姆的广播讲话(1945/1946年东) 浅说托克维尔的历史编纂(1946年夏) 两座坟茔(1946年8月25日) 从囹圄获救(1946年夏) 牢房的智慧(1947年4月) 花甲之年咏(1948年7月11日) 人名索引
  • 政治的正义性

    作者:(德)奥特弗利德・赫费

    《政治的正义性》是赫费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它从哲学和人类学的角度研究法和国家理论,指出哲学的法和国家伦理学核心思想是政治的正义性。政治的正义性是非纯粹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换正义性,交换涉及人的(行为)自由,“对自由的限制换得了自由的保障,对自由的放弃回报以对自由的权利“。这的确是一种值得人们思考的既具理论价值又富实践意义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