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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哲学

  •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作者:A.J.M米尔恩(英)

    本书简介 本书由英国达勒姆大学 教授米尔恩著。他曾任英国 法律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 (1983~1986)。作者从道德、 政治和法律哲学的角度对人 权观念进行了全面深刻地探 讨。他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 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作为 最低限度的人权应包括生命 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 帮助权、不受专横干涉的自 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 儿童受照顾权等7项基本权 利。本书见解独到,发人深 思,为我们了解人权问题提 供了一个新视角。
  •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

    作者:[英国]雷蒙德•瓦克斯

    法律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它体现着我们的文化并反映出我们的价值标准。如果对法律没有一种清晰连贯的观念,任何社会都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或者解释。但是,什么是法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何作用?法律与我们的权利如何相关?本书对诸如此类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问题一直以来所吸引的不仅仅是法学家和哲学家,还包括所有思索法律与正义、与道德以及与民主之间关系的人们。 作者长期在非西方社会执教,对异文化间的语言沟通和相互理解颇有心得,无论行文还是释义都做到了深入浅出、融会贯通。其中很多比较、分析、点评于平白处见奇崛,散发着让读者欲释卷而不能的魅力。 ——季卫东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
  • 黑格尔与普世秩序

    作者:(美)希克斯 等

    黑格尔的学说包含着某种国际观和全球化理论:绝对精神不会满足于最初偏居一隅的直接任性,它一定要首先把过往和现存的所有历史纳入自己的精神历程,把它们分别理解为自身发展史上的一定环节,最后则一定要从外在的角度占领世界,一定要客观地表现为某种“世界历史” ——邱立波
  • 界限哲学

    作者:【美】德鲁西拉·康奈尔

    《界限哲学》内容简介:康奈尔教授的学术名著《界限哲学》将西方解构论主将德里达的哲思重新命名为“界限哲学”,以女性主义理论家的缜密与激情,以法学博士的博学与雄辩,以社会活动家的犀利眼光和丰富阅历,深刻地考察了后现代状况下的伦理、正义和法律解释等问题,并且引证和分析了美国司法判决的一系列著名案例。她以“界限哲学”的新视野与当代西方学术名家德里达的“悬疑”、列维纳斯的“他异性”、阿多诺的“否定辩证法”、罗尔斯的“正义论”、本雅明的美学意象、鲁曼的系统理论、拉康的精神分析等话语进行批判性的对话,引导和启迪我们重新思考后现代、共同体理想、他者、正义、善德、司法责任与女件权利等问题。
  •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作者:(德)哈贝马斯

    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ISBN:9787108018502,作者:(德)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著;童世骏译
  • 性与理性

    作者:[美] 理查德·A. 波斯纳

    《性与理性》的翻译是一个愉悦的过程,不仅是偶尔突破禁忌而不被人察觉时的那种愉悦,更重要的是一种智识上的愉悦。追随着波斯纳的笔,我漫游从古希腊罗马到今天的北欧国家,从现代美国到非洲桑比亚(一个名字虚构的部落),性这个因禁忌、神秘而陌生的领域在不知不觉中展示出其自身的理性逻辑。当年的经验和直流不断破醒和反思,我不仅看到了,而且理解了许多先前从未理解的事情。 这是一本法官写的关于性的书。因此,至少在两种意义上,它犯了忌讳。第一,性本身,至少性的许多问题,至今在包括美国的许多国家仍然是犯忌讳的;第二,如果说其他人偶尔谈谈性还可以原谅,而一位法官,一位著名法学家丢下那么多“重要的法律学术问题”不讨论,却讨论这样一个“不入流”、这样一个“下三滥”的问题,这也犯忌讳;甚至会被人们认为很下流。
  •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作者:【德】萨维尼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内容为: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作者:[爱尔兰]约翰·莫里斯·凯利

    一代代学生将会把凯利的著作放在他们的书架上,他将与其他的伟大作家一道,使得我们在献身于法律的时候,明白法律在我们的文明史中所起的作用。 摘自作者的前言:依照罗素的模式,我在每一章都试图简介那个时代的一般历史和思想史,然后叙述当时的思想家就法律中的主要问题所进行的感悟和写作。因此(尽管有的主题出现的晚些,有的则早些),我试图在每章的各节里关注以下问题: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治、衡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伸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法的正当目的及范围、万民法的理论以及其他一两个别的问题。我对这些主题的安排,当然是有选择的,但愿并不是专断或古怪的;我想,或许我还可以在这个主题清单上加上别的问题,比如法人、契约理论、继承理论、证据理论……但是,哎,何处是尽头呢?
  • 立法者的科学

    作者:[丹] 努德·哈孔森

    本书从历史的视角梳理了当代哲学的各种方法论,并以此解释了斯密的法学观,这种法学观是对大卫•休谟的发展和回应。作者认为在各种影响斯密的理论中,休谟的《人类理解研究》是最为重要的。作者详细研究了斯密的社会和政治思想,清晰地阐释了《道德情操论》中的道德理论、《法学演讲》和《国富论》的社会历史理论的关系。
  • 法哲学原理

    作者:(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 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 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 法学导论

    作者:拉德布鲁赫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哲学上的两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半个多世纪以来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思想界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他终其一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他早期表达的观点与晚年所获的认识,实际上表明了他关于公正思考的一个大回旋——否定之否定。在他的思想历程中,虽然不无偏差失误,但却从未迷失过方向,相反,他愈来愈接近自己的目标。本书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 法律的概念

    作者:(英)哈特

    哈特(Herbert Li0nel Adolphus Hart,1907——)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先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古代史、哲学和法律。1932~1940年任出庭律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英军情报机关服役。1952年接替古德哈特(Good-hart)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教授。1969年辞去这一职务,致力于边沁著作的整理和编纂。1978年退休。 西方学术界对哈特及其法理学评价甚高。1977年哈特70寿辰之际,英美等国的著名法学家纷纷发表文章以示祝贺。他们在文章中指出,50年代初人们说政治哲学已经消失,法哲学似乎也要消失。但是,四分之一世纪后,法哲学却空前繁荣。这一繁荣景象的出现要归功于哈特教授的工作。“他的工作奠定了当代英语世界和其他国家法哲学的基础。他在牛津和其他地方的教导,鼓舞了大批年轻的哲学家满怀大丰收的合理期望转向法理学。”“他把法哲学与一般哲学思想的主流一体化,成功地把当代哲学方法的知识运用于法哲学的问题。……他阐明和加强了法哲学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语言哲学的联系,以及法哲学与哲学逻辑的联系。对这每一个学科,他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P.M.S.Hacker&J.Raz:《法律、道德和社会》Law,Moralityand Society序言,Clarendon Press,Oxford,1977)国际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评论哈特的法哲学理论指出:他的观点“透彻而精辟”,“在法哲学的几乎任何一处,建设性的想必须从考虑他的观点开始。”(德沃金:《认真看待权利》TakingRights Seriou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哈特著述相当丰富。主要著作有:《法律中的因果关系》(1959,与A·M·奥诺里合著)、《法律的概念》(1961)、《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惩罚与责任》(1968)、《法理学和哲学文选》(1983)。其中《法律的概念》最集中、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纪法学的经典作品。在这部著作中,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检讨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概念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或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富有启发地阐述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正义、道德与正义的关系;并比较中肯地分析和评判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法律形式主义)、法律现实主义等西方近代以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总之,这本书对法理学做出了开创性贡献。我们相信每一位读者都会从本书的理论和方法论中得到多方面的启示。 本书作者哈特是当代西方著名的法理学家,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语义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本书集中而系统地表达了他的法律理学思想,被学术界誉为20世世纪法学经典之作。作者把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以及其他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批评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早期分析法学的法律定义入手,对法律的概念以相关的其他概念,如规则、权利、义务、主权、法律的效力和实效,进行了全新的“具有初始意义的解析;比较适当地评价了自然法学、概念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近代来有代表性的法学思潮。
  •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作者:凯尔森(奥地利)

  • Law's Empire

    作者:Ronald Dworkin

    With the incisiveness and lucid style for which he is renowned, Ronald Dworkin has written a masterful explanation of how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works and on what principles it is grounded. Law's Empire is a full-length presentation of his theory of law that will be studied and debated--by scholars and theorists, by lawyers and judges, by students and political activists--for years to come.

    Dworkin begins with the question that is at the heart of the whole legal system: in difficult cases how do (and how should) judges decide what the law is? He shows that judges must decide hard cases by interpreting rather than simply applying past legal decisions, and he produces a general theory of what interpretation is--in literature as well as in law--and of when one interpretation is better than others. Every legal interpretation reflects an underlying theory about the general character of law: Dworkin assesses three such theories. One, which has been very influential, takes the law of a community to be only what the established conventions of that community say it is. Another, currently in vogue, assumes that legal practice is best understood as an instrument of society to achieve its goals. Dworkin argues forcefully and persuasively against both these views: he insists that the most fundamental point of law is not to report consensus or provide efficient means to social goals, but to answer the requirement that a political community act in a coherent and principled manner toward all its members. He discusses, in the light of that view, cases at common law, cases arising under statutes, and great constitutional cases in the Supreme Court, and he systematically demonstrates that his concept of political and legal integrity is the key to Anglo-America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 法律哲学

    作者:考夫曼

  • 法学的概念天国

    作者:[德] 鲁道夫·冯·耶林

    《法学的概念天国》为我们讲述了:耶林在生前就获得了很多荣誉,他是阿姆斯特丹、罗马、维也纳和柏林科学院的通讯成员。他在维也纳停留的期间,获得了奥地利皇帝弗朗茨·约瑟夫一世(Franz Joseph l)授予的贵族称号以及莱波尔德骑士十字勋章。
  • 认真对待权利

    作者:罗纳德·德沃金

    《认真对待权利》是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的成名之作,写作于20世纪60至70年代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 在此期间,种族歧视、越南战争、公民不服从等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围绕着什么是法律,法律的目的是什么,谁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遵守法律,在没有成文法依据、也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审判案件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德沃金发表了自己的主张。 德沃金尖锐地批判了美国法律传统中的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提出:政府必须平等地尊重和关心个人权利,不得为了社会福利或者社会利益牺牲人权。他在本书中论述的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使他成为本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
  • 法哲学原理

    作者:黑格尔

    《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作者: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是康德的一部主要法学理论著作,是《道德形而上学》的上册,作为一个有名的哲学家,康德的法学思想也突出了他的人情味,人的问题对于康德是一个重要问题。他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和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自由。但人为了自身的自由,就必须首先尊重他人的自由,因为他认为,法律就是依照这一最高原则,由立法机关制定出一整套明文规定,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也就是人的自由以及由此派生的一切权利。当然他的思想,有着明显的局限性,所以《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供借鉴参考,并需批判分析。 康德法学理论的主要著作是1797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上册《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康德在此书中阐述了他的法学思想。他的法学思想的渊源,主要来自罗马法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和孟德斯鸠。康德的法学理论有鲜明的代表性,代表了传统的西方法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 西方的法学,自柏拉图起到康德乃至今天,若用粗线条来描述其主流的话,可以说就是从人出发,从人性出发,探讨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论述法律的实质、作用以及其他属性。康德也是沿着这根轴线来展开他的法学思想的。
  • 法律帝国

    作者:德沃金(美)

    本书简介 本书是当代著名法理学 家、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 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德 沃金迄今为止发表的第三部 重要著作。本书在总结前两 部著作的基础上,就法律的 阐释和司法审理的问题提出 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他 力主政治与法律的整体性, 并对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 具体分析。他的思想和学说, 在西方法学界乃至政治、哲 学领域都引起了极大的反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