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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哲学

  •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作者:[美] R.M. 昂格尔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是美国法学家昂格尔的代表作,它从历史的演变和现代社会的转折两个层次上透视法律秩序和法学理论的本质,以极其明快的语言阐述了法在复杂社会中的地位,并为东西方法律体系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书中在阐述现代法治的形成时,把近代西欧与中国作为对照实例进行比较研究,对致力于现代法律建设的国人不乏启示。
  • 法律社会学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他是社会学的大师,犹如牛顿之与物理学,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思想家。科塞评价说:韦伯以永不停息的斗争为代价获得了清晰透彻的认识。很少有人达到他那样的深度。他带来的是对人和社会的深刻理解。他对社会行动中的磨难、悲剧以及偶尔的成功的超脱的关注,使他成为社会分析的科学和艺术的至今无人能及的大师。如果说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知识界对韦伯还很陌生的话,那么经过至今余温尚存的“韦伯热”,大家对“祛魅”(Disenchantment)、“理想型”(I deal Type)等韦伯特有的术语已耳熟能详了。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大陆市场上的韦伯作品层出不穷,但一直不成系统,各个译本的译品亦参差不齐。此次广西师大出版社引进的台湾钱永祥等先生合力译出的韦伯作品集,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缺憾。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社会”与“法治国家”等词汇已是耳熟能详。然而,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到底抵演了何种角色?本书即试图解答这些问题。作者挟其浑厚的法学与史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入手,深入探讨了“法”的缘起与演化,从纷纭复杂的史实中爬梳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本书适时的引进出版,我们有理由相信,韦伯关于人与法的如炬洞察和深邃的理论阐释对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不无意义。
  • 法律的道德性

    作者:[美]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的基础是作者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次讲座,这些讲座是威廉.L.斯托尔斯讲座系列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的篇幅比起当初的讲稿来已经是扩充了好几倍,但作者还是保留了讲座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适宜于《法律的道德性》的主题,并且能够包容作者所偏爱的非正式的、经常表现出论辩特征的表达方式。其结果当然是一定程度上的“名不副实”;即使是耶鲁听众出于礼貌的耐心也很难支持他们从头到尾听完这里出现的第二篇“讲座”。
  • 法律与道德

    作者:庞德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 Rule of law Initi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 法哲学

    作者:G·拉德布鲁赫

    《法哲学》主要内容:对所有的作者来说,都有这么一个时刻——因为他自己会感到这个必要性——用来整理、了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把有生之年的剩余时间腾出来给其他任务。《法哲学》就是笔者对法哲学方面工作的一个总结。《法哲学》是《法哲学大纲》的第三版。第二版仅仅是1922年对第一版的重印,所以第二版上的出版年份写的还是第一版的年份,1914年。当时需要一个新版本,而要彻底改写又是不可能的,但在战争和革命这样划时代的重大事件之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做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在新版上仍然标注原版的年份也可以说明,这种形式下的新版并不要求把笔者出版此书时的思想状态体现出来。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新版是以对全书重新阅读的记录为基础的。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版本,不如说它是本新书,比如总论11章一15章)和个论(16章一29章)的一些章节就是新收录进来的。在个论中,笔者并没有把对个论的每一方面的对象加以详尽论述当作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开始研究总论所强调过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并且用一个总论中的实例来检验其正确性。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Staatsphilosophie)被剔除了出来,就此而言他也与法哲学分开了。即使是在老版中讨论过的部分也做了各种各样的改动,有些改动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比如,在法律中体现正义的合目的性(Zweckm 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法哲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法哲学》中所主张的理 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法哲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 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 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 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 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
  • 法理学(第一卷)

    作者:(美)罗斯科·庞德

    这本书针对的是一般的读者,包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法官、立法者、法学教师和学生,这些学生或许拥有各自不同的学科背景:哲学、经济、政治学、伦理学或者社会学,或他们眼中的法律仅仅是一套规则体系。此外,那些一定的法律规则领域内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们也可能成为本书的读者。无论你属于上述哪一群体,法律科学都将使你满载而归。 这本书凝聚着作者70年的学习经历和55年教授法理学的心理。她也是作者几年来从事法律实务和担任州最高法院法官的切身体会。因而,作者在写作中时刻注意着那些在当前活生生的现实法律秩序中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克服了时空上的困难,使得不同地域之间具有可比性,并且通过归纳入人类活动的各种形态,总结了各种可能伤害生命和身体的侵害行为。
  •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作者:[美]E·博登海默

  • 论法的精神

    作者:[法]孟德斯鸠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
  • 论法的精神

    作者:C.L.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主要内容:公认的十八世纪最伟大的、最深远地影响了历史的作品是哪几部?人们可以很轻易地说出亚当•史密斯的《国富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制”、“三权分立”等理论,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成为了美、英、法等国的立国之本。
  • 洞穴奇案

    作者:彼得˙薩伯

    如果受困山洞,水盡糧絕,大家約定抽簽吃掉一人,以救活大多數時,你會參加嗎?如果受困的探險隊員吃掉同伴,他們獲救後應該因謀殺罪而判死刑嗎? 如果犧牲一個同伴和10個拯救人員才救出倖存者,處死他們是荒謬嗎? 但是,如果人不應該因飢餓而偷竊,法律應該容忍人因飢餓而殺人嗎? 法律不光是法官和律師的事,透過思考這案件,我們將重新審視法律、人情、公義、道德、判決、犯罪、殺人、刑罰、赦免、辯護和審判等概念。 1949年,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富勒(Lon Fuller)虛構的山洞案件,是史上最偉大的虛構法律案,藉五位法官的陳詞展示了20世紀中葉的法哲學思想。 如今,本書作者薩伯(Peter Suber)增添了九條新思路,再以山洞奇案闡述了晚近五十年法律思想的發展。 本書兼收了富勒和薩伯兩人共十四個觀點,有如一桌法哲學的盛宴,讓讀者品味精彩而動人心魄思辯,培養面對法治社會的法學素養。

  • 危险的心灵

    作者:扬-维尔纳·米勒

    在这本内容丰富的新书中,米勒探讨了反自由主义中坚人物卡尔·施米特的模棱两可的思想遗产在战后的命运。米勒在施米特的各类学生、读者的批评者的之间建立起不乏洞见的联系。这些联系穿越政治领域,覆盖几乎所有重要的欧洲国家。该书不仅有助于了解施米特的后期生涯,而且对于领会战后欧洲思想的概貌也颇有裨益。作为一种可能对某些人而言不乏新奇的独特视角,本书在观察战后欧洲政府思潮时将出发点定位于一个声名狼藉的前纳粹分子身上,然而却借此揭示了该时期的大量概况,以及当今欧洲政治理论不乏悲哀与冲突的状态。 这是一本重要的书,任何关注现代政治思想的人都能从这部悖论式的研究著作中获益。 米勒完成了一部有关施米特生平与遗产的非凡之作。施米特,一度臭名昭著的法律、政治思想家,知识冒险者和神话制造者,其思想在经历了他与纳粹同流合污的岁月之后依然生机盎然,不断吸引着左派中为数众多的战后欧洲思想家。本书出色地展示了施米特的思想如何穿透自由主义的正统学说,并在意图维护自由主义民主的种种方式中也有迹可寻。
  • 运送正义的方式

    作者:贺卫方

    这是一本论文集,收录《司法公正需要合理的制度环境》《建立统一的司法研修制度》《法律诉讼与足球比赛》等有关司法改革等方面的文章六十多篇。
  • 法律智慧警句集

    作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法律智慧警句集》主要内容包括生存的悖论;正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相对主义;事物的性质;仁慈与法;法治国和民主;共和体;战争。《法律智慧警句集》中汇集的警句,并不是拉德布鲁赫像现在这样写出来的。而是从他的全集中摘选出来的。拉德布鲁赫的语言既绵密厚重、又简明扼要,既直白清朗、又纯真朴实。
  •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

    作者:(德)考夫曼

    本书是一部追忆德国法学大师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生活历程与学术思想的传记作品,由拉德布鲁赫的亲传弟子、德国当代著名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教授撰写,中国政法大学舒国滢教授翻译。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在中国法学界久享盛名,但是拉德布鲁赫的成长经历、他的法学思想的形成历程以及他曾作为德国两届政府内阁的司法部长对德国立法的直接参与和影响等等,则不为我们所深入了解,这些正是本书的价值所在。作者作为拉德布鲁赫的弟子,在法学思想上脉络相承而又自成一家,因此在本书中既客观地反映了拉德布鲁赫的真实生活和内心世界,又清楚地解析了拉德布鲁赫的法学思想的由来,对其中的许多存疑之处也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说。本书内容主要包括:(1)与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初遇;(2)人生的困惑;(3)教授和社会主义者;(4)政治活动的时期;(5)魏玛民主立宪国家;(6)重返教职;(7)在精神的流放中;(8)法的革新;(9)文化与宗教;(10)战争与和平;(11)人道主义者、学者、伟人。本书附有拉德布鲁赫年谱、文献和研究拉德布鲁赫的文献。 本书的译者舒国滢教授在翻译中既捕捉了德文著作充满思辩气质的神韵,又以适合中国读者的晓畅表达避免了行文的晦涩,堪称精品。本文适合我国大学法律院系大学生、研究生阅读,也适合法学院教师、法官、律师参考。
  • 洞穴奇案

    作者:(美)萨伯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