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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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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本书试图提供一种导论性的教科书,既可以用做引导那些希望了解法理学本质的读者,又尽力忠实于编年学和学术著述的相互作用说。在这方面,本书的部分目的是注释,即对不同学者在一定的语境中提出的观点和材料进行说明。另一方面,本书也是对资料的发展的一种具体叙事;是一种按照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展开的叙事。 -
论一般法律
边沁的这本《论一般法律》是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续篇,但是边沁生前没有将其发表出版。后来,哈特整理编辑了一个版本,1970年伦敦大学阿斯隆出版社出版,并以《论一般法律》(Of Laws in General)为名,此举被视为分析法学乃至二十世纪法学学术史上的重大事件。分析法学的原创意识便可在本书中找到。 -
后现代法哲学
本书是由当代德国著名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教授撰写的法哲学著作。 法哲学,或称法理学,是当代德国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而当代德国法学如同德国法系在世界的卓著地位那样,代表了西方法学的前沿。 本书是阿图尔·考夫曼教授告别近50年教学生涯的学术演讲,是对其几十年思想实践经验和法哲学领域一些关键问题所做的阐释和总结。由于考夫曼是德国著名学者拉德布鲁赫的弟子,而拉德布鲁赫又师承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李斯特。因此,考夫曼的学术生涯反映了德国法学思想历史演变的一个重要脉络,这为了解和研究德国法学提供了必要的参考。 本书共分7章,包括:起点状况:时代转折;唯理的法哲学;真理或正义的程序理论;以内容为基础的真理或正义程序理论的各种出发点;作为法权本体论基本关系的人。作者在本书中阐述的中心是“调和正义,即伦理学的形式和实质两者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只有形式而没有内容的“论辩伦理学”、“程序伦理学”必须予以驳斥,同时,只有内涵而忽略了“获得内容上的应然规则程序的伦理学或哲学”也不足取。在这里,作者已深入到法哲学的深层内容。 初读本书或许觉得晦涩,但细细品味却内涵丰富,给人留下无垠的思考空间。所以,无论是对学术阅历丰富的人,还是对初涉法学学术思想领域的人,读读这些经验性和总结性的著述,无疑都有好处。 本书适合我国大学法律院系大学生、研究生阅读,也适合法学院教师、法官、律师等参考。 -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丐,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布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 -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以及亚利桑的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克讲座。《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分为两编,每编两章。第一编主要是批评,第二编主要是建构。第一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来讨论规范道德理论。作者的论点是,如果那些从哲学上论证我们应当改变道德信仰或行为方式的人想做的事只是改变这些信仰以及可能受信仰影响的行为方式,那么他们就是在浪费时间。因为,道德直觉既不服从,而且也不应当服从哲学家可能提出的、同道德争议相关联的一切孱弱论证。 -
法律、自由与道德
本书是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
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
《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的作者海因里希·罗门的经历颇具传奇,而作者的经历也决定了这本书的独特性。罗门1938年逃出第三帝国到达美国,在来美国之前,罗门既不是学者,也不是大学教授,而是一位接受过民法与教会法训练的职业律师,在魏玛共和国瓦解和纳粹党崛起期间,投入其相当大的精力从事基督教社会活动。那两本让他在美国获得学术荣誉的著作,是他在德国,在从事法律与政治工作之余写作的;也因为那两本书,他被纳粹监禁。罗门的自然法理论由德国的政治现实所激发,旨在对一场政治和法律危机做出回应。每一代人都会找到研究自然法的新理由,在罗门和他的很多同代人看来,极权主义就是一个很好的理由。罗门从自然法传统的立场,揭示了一个事实:普通法与自然法有一种特殊的亲合关系,普通法始终在运用自然法。恰恰是普通法成了自然法的存身之所,并且只有普通法较为充分地做到了这一点。但我们最好还是把这部《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不看作一位学院中人的作品,而是一位德国法律人在面对“希特勒法学”的时候致力于理解实证法的道德与社会基础、并发挥哲学之智慧的一个努力。 目录 翻译说明 导论 英译者前言 上卷 自然法的观念史 第一章 希腊和罗马的遗产 第二章 经院哲学时代的自然法 第三章 转折点:雨果·格老秀斯 第四章 个人主义和唯理主义时代的自然法 第五章 与自然法渐行渐远 第六章 实证主义的胜利 第七章 自然法的再现 下卷 自然法的哲学和内容 第八章 实然与应然 第九章 智力与意志 第十章 科学的结构 第十一章 法律的性质 第十二章 道德与法律 第十三章 自然法的内容 第十四章 自然法和实证法 第十五章 结语 精选书目 一般性研究 古代 中世纪与经院时代 启蒙 英美 当代的辩论 译后记 -
法权现象学纲要
《法权现象学纲要》是俄裔法国哲学家亚历山大•科耶夫的一部深刻阐释其哲学思想的著作。科耶夫的法权-政治哲学的首要特质是世俗化,在他那里,“人性”(而非“神性”)和“现代性”(而非“古典”)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文明的尽头将是一个充分人性化的普世均质的社会。在这方面,科耶夫的思想与索洛维约夫、施特劳斯等人截然不同。法权现象首先被科耶夫简要地概括为“正义的实现”,法律性活动作为一种独立于其它政治性、宗教性、道德性、文化性活动的现象被提了出来。科耶夫将整个人类社会演变建立在各种法权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在形而上层面,他运用黑格尔的辩证法,明确提出“贵族的平等性正义”、“资产阶级的等价性正义”和“公民的合题性正义”三种法权,并详细阐述其中“正”、“反”、“合”的演变规律;在形而下层面,作者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了分类,分析了各种公法、私法,国际法、国内法,以及它们与法律性本质之间的关系。由此,科耶夫独特的法权-政治哲学体系得以建立。 -
法哲学:价值与事实-牛津通识读本
法律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它体现着我们的文化并反映出我们的价值标准。如果对法律没有一种清晰连贯的观念,任何社会都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或者解释。但是,什么是法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何作用?法律与我们的权利如何相关?本书对诸如此类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问题一直以来所吸引的不仅仅是法学家和哲学家,还包括所有思索法律与正义、与道德以及与民主之间关系的人们。 作者长期在非西方社会执教,对异文化间的语言沟通和相互理解颇有心得,无论行文还是释义都做到了深入浅出、融会贯通。其中很多比较、分析、点评于平白处见奇崛,散发着让读者欲释卷而不能的魅力。 ——季卫东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教授 -
西方法政哲学演讲录
这门课程所讲的十位思想人物都不单纯是某一个学科或者领域中的专家,而是涉及多个领域的思想家,比如像霍布斯休谟、康德、黑格尔、密尔、托克维尔,乃至当今的哈耶克、罗尔斯哈贝马斯伯尔曼等,都具有这样的学术禀赋,属于百科全书式的人物。这门课程一方面是种思想长廊的展示性介绍,另一方面更是个导读性的前言,为那些愿意进入法律与政治哲学之堂的同学们提供一个攀援的阶梯。它让同学们感受到真正的思想大师是如何面对问题的,是如何把各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转化为经典的理论体系的。 开设这门课程不仅仅在于传授给同学们些具体的知识,更主要的是通过这门课让同学们感受到一种有关法政事务的思想即一个综合性的关于社会秩序和制度建设的深层机制以及内在正当性问题的思考是如何形成的。虽然课程中所讲的是西方近现代的思想家但他们思考的问题与中国当前的问题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而且都不是单一的现代学科能够完成的,它除了需要综合性的知识形而上的关切,更需要秉有一种把学术研究视为志业的心智。 -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版)是一部精辟论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中因果关系的权威著作,它在哲学层面上陈述了许多重要的实践法学问题。《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版)于1959年第一次出版,修订再版于1985年。已经被翻译成日文。它一经面世,就立刻引起人们的注意,并在此后的几十年的时间内,一直引起哲学家和法学家们的兴趣。《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版)的理论基点是,法律在决定法律责任时,常常使用常识的因果关系概念。它对这些概念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将它们与休谟、穆勒、科林伍德以及后来的马凯联系起来。它揭示出立法者和法院在确定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和刑事责任时所使用的非因果关系标准以及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在著作的结束部分,它对常识观念的中心地位进行了辩护,并对因果关系最少主义和因果关系最多主义这两种对待因果关系极端态度进行了批判,前者将因果关系与必要条件相等同;后者将因果关系作为责任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它阐明了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将责任与这一行为人的身份和个人特征相联系。《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版)不但重点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作了透彻的分析,而且从比较学的角度,对大陆法系流行的因果关系理论也作了独到的研究;不但从实体法角度研究了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在解决法律责任中的作用,而且也从程序法的角度,研究了如何在诉讼程序中恰当地提出因果关系问题,并对它们加以适当的证明。 -
最差的情形
对于个人和政府如何应对“低概率,高风险”的最差情形,本书进行了缜密的思考。桑斯坦教授提出了一个模型,用以平衡偏执的反应过度问题和令人扼腕的忽略问题。尽管这一探讨主要是为了回应气候变迁和恐怖主义,但是,本书同时还对从臭氧消耗到禽流感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关注,并且总结了社会如何以及何时可能对最差的情形作出回应的经验教训。桑斯坦质疑了当下包含过多政治动机的预防原则,并提出了一项替代性原则,即巨灾性损害预防原则。同时,对于这一替代性原则应用中所涉及的货币、不可逆性、未来等问题,桑斯坦教授也进行了生动探讨。 -
法官如何思考
本书为美国著名法官、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最新专著,也有美国学者称其为波斯纳最重要的著作。在本书中,波斯纳基于多学科领域的研究,并结合他本人长达27年担任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司法经验,分析了种种司法行为和法官职任考量,这一分析迥异于以往对司法以及法官的研究,其关注的是与法官行为紧密联系的认知和情感的社会和制度塑造。波斯纳的分析表明,尽管大多数(常规)司法决定似乎都是法条主义驱动的,但法官绝不是“自动售货机”,只是机械地适用已有规则或按既定法理推理模式决策的法条主义者,相反,其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个人性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影响其对案件的判断。 波斯纳关于法官行为的分析是具有普适性的,其提出的问题和分析建议在中国语境中也同样适用:法官是如何行为的,为什么如此行为、行为的后果可能为何,以及哪些智识工具最适合分析这些问题。 -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1814-1840年)》内容为:本着取法人际或取法自然的理念,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拟系统全面地翻译当代德国法学具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因为德国法不仅为可取之一方法律,而且还与当代中国法制有着特殊的关联。事实上,当代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法制是基于清末民初之际的法律改制发展而来。当时采纳了欧洲大陆法系法制模式,而其中又以汲取德国法律,特别是民法、刑法居多。不仅如此,20世纪以来中国法制和法学的发展还颇受德国法制和法学的影响,现今中国法制和法学的不少思路实际都与后者有关联。因而,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进步自然更容易从德国法制与法学中获得启发。此外,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
复仇与法律
穗积陈重先生的复仇问题研究,让中国法律史学者汗颜。在这一问题上,无论是广度或者深度,穗积先生都超过了百年来的中国史学者的研究。《复仇与法律》是穗积陈重遗著《法律进化论》的第四部《复仇与法律》,共收录了《私力公权化在法之起源中的作用》、《复仇与法律》、《扣押乃民事法之起源》以及《刑法进化论》四篇文章。 -
同类相食与普通法
《同类相食与普通法》是一部绝妙的经典法学史著作,主要讲述的是“女王诉达德利及斯蒂芬斯”一案(在那个年代,该案通常被称为“木犀草号”案件)。 该案在1884年引发了全世界的关注,自此之后,法律职业者及法律专业的学生一直对其争论不休。今天,在所有的普通法世界里,该案的判决都占据着极其显著的地位,无论在涉及法律推理的特点,还是在涉及法律最终关注的实践和伦理问题时,该案都会介绍给学生们。从专业的角度,在被称为“必要性抗辩”的问题上,以及该案以极端方式所引发的生存本能与作为尊重人的生命的神圣性的道德准则之间的和谐性问题上,该案都曾经是也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判例权威。如果一个人为了生存而“必须”杀死另一个人,法律会允许这样的行为吗? 在这部力作中,作者在最宽泛的历史环境中来剖析该刑事诉讼,提供了详实的在当时情况下海上事件和人物状况分析。作者希望,通过将现存的同类相食的奇特世界与其他维多利亚时代的客厅道德和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进行研究,能够使人们明白,如果不在正统法律资源之外翱翔,就不会有对“木犀草号”帆船的故事及其航海失败所引发的开创性判例的真正理解。本书既是法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本书初次尝试用妇孺皆知的话语来描写普通法史,并因此而得到广泛的传阅。 -
法律与革命(第二卷)
本书讲述的是西方法律传统在两次“大革命”的冲击下所发生的两次相继转型的故事,这两次革命分别是16世纪的德国革命——一路德的宗教改革是其中关键所在和17世纪的英国革命——加尔文的改革是其中的关键所在。当然,受这些革命冲击影响的,并不仅是法律传统,而且还包括新的国家形态、新的政府形式、新的经济制度、新的阶级关系、新的历史观念和新的真理观念。这是两次全方位的政治和社会动荡,它折射出两种新的信仰体系,它们的冲击波传遍了欧洲。 -
法律的逻辑
《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旨在探讨法律推理或法律逻辑问题。“法律的源头活水向来是经验而非逻辑”,这是霍姆斯大法官的经典名言。《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不挑战这个陈述,但主张法律推理或法律逻辑可以扮演同等的甚至更重要的角色。 《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乃是针对法官、律师与法学院学生而撰写的。有点奇怪的是,这似乎是第一本这样的书。亚狄瑟法官并未提议任何命令式的规则,让法官的意见或律师的辩词都要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他是在强调,有必要发展出指引,而他也提供了某些指导。此一建议蕴涵了他30年法官与20年的法学教授的经验。为了使法官与律师双方更能够理解法律推理在撰写意见书或辩护时的重要性,我确信他很欢迎质疑这个导论的要素的合理性。他相信他的话对于法学院新生来说特别重要:“从你们进入法学院,不知所措的第一天起,到成为律师或法官,甚至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都会被‘雾失楼台,月迷津渡’的现象困惑着,那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推理。法学院学生,至少对大多数毕业了的那些人来说,或多或少都曾学过这个程序,只是个人造诣深浅有别。这得要透过有名的‘苏格拉底式问答法’之训练。这是一段令人困惑的经验,坦白说,大多数学生都不知道教授到底在干什么……让我们面对这个让人挫败、不安、困窘而又不愉快的体系吧。”他坚信,当一位大学毕业生进入法学院,面对推理过程所必要的突然转折时,法律推理便是一个迫切需要被解释的科目。他也相信他的讯息对法官与执业律师大有帮助。 亚狄瑟法官对法律推理的每一个层面都解说得很详尽。为了让我们了解“像法律人一样地思考”的心智过程,他阐释逻辑的基础及其在法律推理上的应用。“受人尊重的法律必须有其理由,而且只有符合逻辑思考规律的法律推理才能被接受”,这是他的格言。他介绍了演绎与归纳推理的差异、苏格拉底式问答法;他也以相当篇幅讨论推理、普通法的传统、法律推理的要素与应当避免的谬误等。他更特别强调运用类比来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性:“运用类比来进行法律推理之重要性无以复加。这乃是法律学习的核心,并展现在苏格拉底式问答法的本质中。” 一位著名的权威人士曾经很中肯地说:“人类讨论法律的本质,垂数百年。这透过种种途径而触及每个国家的每个人民。一项契约可能令人感到愉快或不愉快、清楚或不清楚、可能直接或不直接,但是它对世界各地的人们来说,都是一股恒常的力量。重要的是要去了解其本质,以及诠释并且执行的人们⑴。” 《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是正确认识这个真理的重要著作。所有的法官、律师与法学院学生,都可以透过阅读《法律的逻辑•法官写给法律人的逻辑指引》中而获益。 -
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
本书是已故著名法学家王伯琦先生的著作合集,分上下两部。上部为1956年出版的《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下部辑录王启中先生整理的乃父散篇遗作。全书立足于中西文化交汇时代的背景,着力体认中国法制之路“左右为难”的困顿局面,于窥探、剖析二十世纪西方法学思潮,爬梳、反省中国固有礼教文化之间,谋求解决之道,而力陈独立人格观念的建立和概念逻辑体系的维护。先生论学,则勾连古今、会通中外:先生为文,则理论渊厚、概念清晰。而更能杵动历史之弦、打动后人的,还是基于中西文化分梳而流淌于笔端的文化自觉,一种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文化自觉。 本书适合从事法学理论和制度研究的学者、教师和研究生使用,同时相信它对致力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研究二十世纪中西思想的学者也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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