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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理学

  •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作者:(英)约翰·奥斯丁

  • 法哲学

    作者:G·拉德布鲁赫

    《法哲学》主要内容:对所有的作者来说,都有这么一个时刻——因为他自己会感到这个必要性——用来整理、了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把有生之年的剩余时间腾出来给其他任务。《法哲学》就是笔者对法哲学方面工作的一个总结。《法哲学》是《法哲学大纲》的第三版。第二版仅仅是1922年对第一版的重印,所以第二版上的出版年份写的还是第一版的年份,1914年。当时需要一个新版本,而要彻底改写又是不可能的,但在战争和革命这样划时代的重大事件之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做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在新版上仍然标注原版的年份也可以说明,这种形式下的新版并不要求把笔者出版此书时的思想状态体现出来。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新版是以对全书重新阅读的记录为基础的。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版本,不如说它是本新书,比如总论11章一15章)和个论(16章一29章)的一些章节就是新收录进来的。在个论中,笔者并没有把对个论的每一方面的对象加以详尽论述当作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开始研究总论所强调过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并且用一个总论中的实例来检验其正确性。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Staatsphilosophie)被剔除了出来,就此而言他也与法哲学分开了。即使是在老版中讨论过的部分也做了各种各样的改动,有些改动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比如,在法律中体现正义的合目的性(Zweckm 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法哲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法哲学》中所主张的理 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法哲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 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 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 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 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
  • The Concept of Law

    作者:H. L. A. Hart

    H L A Hart's The Concept of Law is the classic text for the study of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 and is probably the most important work of legal philosophy written this century. This second edition is particularly valuable as it combines Hart's original text with a postscript, in which he responds to criticisms of his theory levelled by such notable scholars as Dworkin, Fuller and Finnis. Written by him but only discovered after his death, it has been ably edited by Joseph Raz and Penelope Bulloch of Balliol College, Oxford.
  • 比较法总论

    作者:[德] K·茨威格特,[德] H·克茨

    比较法总论,ISBN:9787503641503,作者:(德)K·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德)H·克茨(Hein Kotz)著;潘汉典等译
  • 法学名篇小文丛

    作者:[美] 格兰特·吉尔莫

    《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内容为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现代程序的结构与功能、程序与现代社会、中国法律程序的缺陷、程序建设的程序等。
  • 法理学(第一卷)

    作者:(美)罗斯科·庞德

    这本书针对的是一般的读者,包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法官、立法者、法学教师和学生,这些学生或许拥有各自不同的学科背景:哲学、经济、政治学、伦理学或者社会学,或他们眼中的法律仅仅是一套规则体系。此外,那些一定的法律规则领域内实际从事社会工作的,人们也可能成为本书的读者。无论你属于上述哪一群体,法律科学都将使你满载而归。 这本书凝聚着作者70年的学习经历和55年教授法理学的心理。她也是作者几年来从事法律实务和担任州最高法院法官的切身体会。因而,作者在写作中时刻注意着那些在当前活生生的现实法律秩序中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克服了时空上的困难,使得不同地域之间具有可比性,并且通过归纳入人类活动的各种形态,总结了各种可能伤害生命和身体的侵害行为。
  • 治大国

    作者:熊逸

    1. 关注思想家在各种流行的社会观念和社会思潮中所扮演的角色。 2. 探讨古人对正义问题的纷纭复杂的或清晰、或模糊的认识。 3. 正义问题在抽象思辨中的逻辑终点及其在古代社会里的复杂呈现。 4. 延续了对自洽性正义规则的否定,揭示在古人的观念里其实已经具备这样的否定精神。 5. 探讨古人所面临的伦理上的两难困境。 亲情与国法孰先孰后;法律面前是否应该人人平等;法律条文是否应该向全社会公开;特权制度是否应该受到道德表彰;敌人阵营里的起义者是否应该受到我们的热情接纳;一切的侵略战争是否都是非正义的;在利益足够大的时候,见利忘义是否才是惟一合乎道德的选择……这些问题在今天看来似乎没有任何值得讨论的必要,然而古人的深思熟虑往往能使我们大吃一惊,而在我们认真听过他们的理由之后,又不得不承认在这些看似荒诞的理由之中确实饱含着真知灼见。 作者学贯中西古今、论述充满智慧与思辨,同时没有丝毫的晦涩难懂,相反,即便是最普通的读者也能看懂全书、并且为其真知灼见拍案叫绝,作者深知古人的观念的确与现代人隔阂太大,必须先从观念上懂得他们,然后才能够妥当地理解他们的言谈与举止,憧憬与顾虑,乃至他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读者来说,定能从中体会到智慧与思辨的趣味;而在思想界,它更是一本奇书,对于中国古代的政治、伦理、思想的把握与剖析,入木三分、一针见血,对于我们当今社会的思想发展有深远启示。
  • 阅读秩序

    作者:苏力

  • 法律与宗教

    作者:[美] 哈罗德 J. 伯尔曼

    本书属“法律文化研究文丛“系列之一,该书的英文原书出版于1974年,H.J.伯尔曼这部《法律与宗教》是极富洞见的一本书。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活的意义何在,我们正去向何方?这是真正的哲学问题,宗教问题。《法律与宗教》一书所包含的丰富思想与深刻洞见会给我们留下长久的思考,他所讨论的虽然是永恒问题,此书确只求适时,不求不朽。读者对象:法律爱好者,研究者及宗教研究,爱好者。 这是一部演讲集,而非一部专论或专著。它意在论断和诘难,而非详细论证。虽然所讨论的是永恒的问题,本书却只求适时,不求不朽。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我所谓)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我所谓)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 法律之门

    作者:[美] 博西格诺 等

    《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全面介绍了英美法,描述了英美法的整个适用过程,将法理、判例、资料甚至文学素材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讨论的方法陈述法理。
  • 逍遥法外

    作者:贺卫方

    《逍遥法外》是著名学者贺卫方先生的最新人文类随笔著作。在本书中,除了作者本行——法律——之外,作者或从身边小事写起,或从学术中来,或从读书中来,或从社会历史中来,信手所至,古道热肠,涉笔成趣。与《退步集》、《常识》等文化类文集类似,本书亦为中国当下优秀的人文社科类作品。
  • 六事集

    作者:许章润

    序 多 大 个 事 人活在事中。一桩桩、一件件的事串起了时间,把生命填满,当事人身临其境,用慰藉或者忧伤来抵挡。 人活在世上。世界是事件的舞台,众生起舞,被迫扮演着人生,构成了人世。这人世,萍水倥偬,生死间的过场,既实在,又缥缈,让我们恨爱交加,留恋而又渴望解脱。到末了,白头歌尽,万古沉灭,却愈发糊涂,于是有一代代的追问不休。生也有涯,世界不朽,答案总是联翩带着疑问,世事不外笼统于恨爱中打滚。 人活在自己的心事里。诸事纷披,都在心里,心事是人的定义的要素,心灵是存在的家园。心中有心事,便是对理解做出理解,用人性细细品尝人性,意味着我们彼此以心取暖,守候着世界。心灵即世界,心事即人事,人事组成了世事,世事中最要紧的是打理生死,逼着我们讨活法,要说法,求立法。于是,生死逸出了身体,藏于心中。由此,风雅颂焉,神俗隐焉,春辰秋雨生焉。 人,活在事中,归根结底,活在自己的心事里。 这册文字,载记了我的事,辗转其中的六件事;映照着我的心事,这二十年的心事。 它们让我活在这世上,歌哭于事,得失由心,快乐而忧伤,赞叹又怔忡,充实却凄惶。 人生一世,草木一春,这到底又算是个多大的事呢,朋友!? 许章润 2008年2月27日于无斋
  • 为权利而斗争

    作者:鲁道夫·冯·耶林

    《为权利而斗争》主要内容:耶林一生的思想正如他的作品一样可以分成几个阶段:从历史法学派的捍卫者,到概念法学的追随者,再到利益法学的开拓者。耶林的法学作品中有三部特别引人注目:《罗马法的精神》、《为权利而斗争》和《法律目的论》,虽然它们并不一定称的上耶林最著名的作品,但却标志着耶林不同发展阶段的思想。
  • 法律智慧警句集

    作者: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法律智慧警句集》主要内容包括生存的悖论;正义、合目的性、法的安定性;相对主义;事物的性质;仁慈与法;法治国和民主;共和体;战争。《法律智慧警句集》中汇集的警句,并不是拉德布鲁赫像现在这样写出来的。而是从他的全集中摘选出来的。拉德布鲁赫的语言既绵密厚重、又简明扼要,既直白清朗、又纯真朴实。
  • 法治秩序的建构

    作者: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建构》是一部涉猎广泛、内容凝练、同时又蕴含着深沉的现实关怀的学术论文集。
  • 洞穴奇案

    作者:(美)彼得·萨伯

    《洞穴奇案》讲述的是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借助这个假想公案,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洞穴奇案》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洞穴奇案》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 送法下乡

    作者:苏力

    本书是一部基于实证调查,运用交叉学科知识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理论著作,它力求开掘只有中国学者(由于其在自存环境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可能敏感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基层司法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同时又对一般司法制度具有理论意义问题,给读者智识的挑战和思想的愉悦。 本书分四编。第一编以送法下乡、法院行政和审判委员会三个制度为切入点从达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考察中国基层司法的制度问题及理论问题。第二编针对区际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司法研究之空白;集中考察基层司法中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力求将传统司法理论中看不见的初审法官的技术和知识“问题化”,纳入一般的理论分析。第三编考察中国基层司法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类法律人。第四编考察了法律实证调查中的权力问题。是对本研究的方法论反思。
  • 法律与文学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

    目录 1导论 13第一章法律在文学中的反映 13理论思考 29从吐温到格雷斯汗的美国法律小说 51卡缨和斯汤达 63第二章.作为法律原型和文学类型的算机 64作为实践的复仇 78复仇文学 93《伊利亚特》和《哈姆莱特》 123第三章法律理论的对立 123从索福克勒斯到雪莱的法理学戏剧 162法律有性别吗? 169第四章文学法理学的局限 169卡夫卡 186狄更斯 191华莱土·斯蒂文斯 196第五章对法律不公正的文学控诉 196法律和愤懑 200文学和法律中的浪漫主义价值观 220《比利·巴德》和《卡拉马佐夫兄弟》 239文学与大屠杀 243第六章从两个法律视角看卡夫卡 Z44论政治性地阅读卡夫卡 253为古典自由主义辩护 270宗教大法官和其他社会理论家 277第七章解释合同、制定法和宪法 277理论化的解释 280法律能够在文学批评的学派里学到什么? 325连锁小说和翰墨 332作为翻译的解释 337第八章作为文学的司法意见 337含义、风格和修辞 374美学的完善同“纯粹的”与“不纯粹的”风格 393两种文化 第三编法律学术中的文学转变 405第九章法律学术中的教益学派 405对律师进行文学教育 443色情文学 460第十章真实的谎言?叙事体的法律学术 460法律叙事学运动 477司法传记 第四编 法律对文学的规制 507第十一章作者身份、创造力和法律 507什么是“作者” 509通过小说诽谤 518版权和创造力 540戏仿 550索引 578译后记
  • 法律与文学

    作者:苏力

    本书试图拓展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法律与文学。我将主要以中国的一些传统戏剧为材料,分析法律的或与法律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 尽管运用的材料是文学的、历史的并因此是地方性的,我的根本关切却是当下的、现实的因此是一般性的。这种关切表现为,首先,我试图从理论逻辑上阐明——而不是传统的“讽喻”或暗示或影射——这些问题对于今天中国法律与秩序之建构形成的相关性;其次,在这一努力中,我希望创造中国的法律与文学研究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分支的可能,以及更一般地——与我先前努力一致——创造在中国思考我们的、同时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的可能性。前者关注的是法律制度;而后者关注的是法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