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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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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有几大特点,这几个特点正好标明学科体系的确立。 第一,该书体系宏大,纵览回顾了自殷周至清末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全过程,还初步回顾了清末变法以来的法律思想巨变。比起此前的几本法律思想史著作仅仅是先秦几家法律思想简介而言,杨著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种宏大的体系,反映了杨先生极欲确立学科体系、圈划学科研究范围的强烈意图。这种意图正是一个学科体系形成的最重要的动力。正是学科自觉的表现。该书以“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汉以后)、“欧美法系侵入时代”等四个时代来概括整个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三千年历史。这种概括虽然受到了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之“子学时代”、“经学时代”之类划分的影响,但比起此前的同类著作而言,的确对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性作了高屋建瓴、基本准确的概括。 第二,该书的内容构成表明作者对学科的研究对象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更能抓住“法律思想”的要害。此前的法律思想史著作,大多分不清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只列举先秦各家关于德刑关系、礼法关系、人法关系、天人关系等几个大而化之问题的论点;对法律思想史所应关注的特定法律问题,大多发掘不了,深入不下去。杨先生则不然,他最早真正全面注意到了关于法律的特有问题的思想史。在该书中,杨先生把古人讨论过的法律问题分为“一般法律原理”问题和“特殊法律问题”。关于前者,他注意整理了古人关于“阴阳五行天人交感及诸禁忌说”、“德主刑辅说”、“兵刑一体说”、“法律本质论与司法专业化说”等问题的学说。关于后者,杨先生注意整理了古人关于“法律平等问题”、“法律公布问题”、“亲属相容隐问题”、“刑讯存废问题”、“族诛连坐问题”、“复仇问题”、“肉刑复兴问题”、“以赃定罪问题”、“赦罪当否问题”、“婚姻问题”、“别籍异财问题”、“亲子关系问题”。这实际上表明,杨先生已经把法律思想史的问题区分为法理问题(或法理学思想)与法律制度问题(或法律制度思想)两大类,在后一类中他还区分了民事问题和刑事问题。这表明,杨先生对法律学的把握远远超过此前的同类作者。法律思想与政治思想不分的特点基本不见了。这一步的迈出,对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思想史学科研究的对象范围而言,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同时,杨先生的这本书是以“法律问题”为线索来编制本学科的研究体系,这是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规律,对思想史的承续性、发展性或围绕重大法律问题聚讼纷纭的根本属性有了准确把握的体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重要的法律问题本身并没有什么改换,就那么几类或几个,历朝历代士人官员都置喙其间,各抒己见。有时这种意见占上风,有时那种意见占上风。关于这些具体法律问题的见解主张,因人因时而异。研究法律思想史者的最大任务就是要弄清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别,要找出变化的规律动因来。杨先生对此有率先体认。该书的第二章“儒家独霸的时代”,写的就是一部法律思想问题史。相形之下,1977年恢复法律教育以来以人物介绍为主线的法律思想史教科书写法(先按阶级性分划几个社会发展时期,每个时期再按人头介绍各人的法律思想,使得汉以后历代士人的法律思想的介绍大同小异),就远没有杨鸿烈先生的写法合理或科学了。思想史本身就是问题史,如果没有问题意识,是不能研究思想史的。在法律思想史学科,杨先生对此有开创性的贡献。 第三,该书关注了中国法律近代化变革以来中国法律思想的剧变,在法学领域首次以专著讨论了这种剧变,尤其注意到了中西法律思想的巨大差异,注意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系传统的毁灭性攻击,开了近代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先河。以前的同类研究者,很少注意总结反省近代法律思想的剧变,大多只注意先秦或古代社会。杨著弥补了这一不足。这一研究的开始,说明杨先生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使命有了特别清晰的体认:它不仅是回顾总结法律思想历史的学科,也是反省法制建设实践总结教训指导实践的学问。 当然,该书也有许多缺点。作为学科体系初创时期的作品,他的问题也是浅显的。首先,该书对具体法律问题把握不准,分类不清,对法律学概念范畴及问题的理解尚属初步。如在第三章中,他所谓“一般法律原理”问题,仅仅只有四个,这反映他所认识到的中国古人讨论过的法理问题太少。其实,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与人定法关系问题,法的作用和目的问题,法律权威的本质和保障机制问题,王权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立法权归属问题,法律变革与法先王后王问题,贤人与良法的关系问题,法的价值判断标准问题等等,中国古人都讨论过。只是由于没有用西方人惯用的法律字眼来表达,杨先生就不认得而已。况且,他把“法律本质论与司法专业化诸说”杂揉在一起讨论,文中的内容列举表明杨先生不清楚哪些是讲法的本质、哪些是讲司法专业化,不清楚这两个问题有什么区别,不清楚这两个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甚至严格地说,他所列举的关于这两问题的古人言论,根本就不是讨论法的本质问题,也不是讨论司法专业化的问题。他把古人关于司法官吏必须严格守法、君主不要过多自行审判创立繁多的“敕”“例”使执法官员无所适从的言论看成是司法专业化主张,显然是误解。他所列举的“特殊法律问题”中,把“法律平等”、“法律公布”等都列为“刑法方面的问题”,显然也是误解。可以说,哪些问题是法理学问题,哪些问题是民事法问题,哪些问题是刑法问题,哪些是诉讼法问题,杨先生实际上并不清楚。其次,该书很少理论分析,很少反省和总结,学术探讨性不足,几乎只有史料分类堆砌。从该书看,作者似乎只把古人的思想看做零碎的言论,按照今人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分类,将各自分别归入“某某思想”类中。这只是历史的叙述,很少史学理论分析。动辄上千字甚至两千字一条的古人言论,全文照录,然后加上几句关联语;关联语之后又是大段抄录古人言论。至于这些言论涉及了什么法学理论问题、提出或改变了什么法学观点、对法律思想或科学的发展有什么贡献、与前人有哪些不同以及为什么不同,他都没有进行基本的分析。这表明他的分析工具还不具备,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尚浅。再次,关于近代法制变革和中西法律文化冲突问题,杨先生只列举了一些奏章和法律草案资料,基本上没有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 -
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
本書9篇論文的作者,由奏摺、題本、州縣檔案、衛選簿等官方史料,以及契約文書、訟師秘本等民間史料,分別討論了明清中國的訟師心態、軍戶充繼、科考假冒名籍、禁民間祠祀,以及犯姦、親屬間的人命案件、買賣妻子,乃至於契約與習慣法問題、船運糾紛等議題;各篇文章試圖這些不同的法律現象放入一個更廣的社會史、政治史、經濟史與文化史視野做更細緻與宏觀的考察。 9篇論文至少涉及以下四項議題:一、澄清那些足以支撐明清司法的核心價值觀;二、說明當時社會經濟與司法體系的互動關係;三、明清中國有關法律的話語(discourse)、修辭(rhetoric)與形象(image)等問題;四、中國法史學作品如何可與西方法律演變做更有效的比較與對話。藉由探究這四大類議題,本書希望對明清法律運作中的權力與文化問題,提供更具體而有用的論證與觀察。 -
寻找法律史上的失踪者
晚清民国是中国法律史上的大变革时代,随着传统中华法系的解体,近代法律体系的建构成为时代迫切之主题。“有其法者尤贵又其人”,法律人是沟通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的重要媒介,本书着眼于近代法律人群体,关注了晚清民国时期章宗祥、董康、汪荣宝、瞿同祖、徐道隣、潘汉典等10位被人们遗忘了的法律人,书写他们各自践行的法律故事,还以历史公道,让历史长河中的每一朵浪花都绽放光彩。相对于制度变迁的冰冷无情,他们的故事却有血有肉,见证了法治中国的百年历程。 采取“以我有补人无”的方法,发掘晚清法律史上少为人知的法律人物及背后的故事,既力求言人所未言,又不失叙史的客观公允。不但从小小的侧面鲜活地展现了晚清法律改革波澜壮阔的历史面目,亦能使读者从中窥得法律思想与学术的传承,体察国家与社会的转型,感悟人生与人心的变迁。对于走近晚清法律人物、了解晚清民国社会乃至近代法律史研究,皆有帮助。 -
古代宪法与封建法
英国是“宪政的母国”,首创了司法陪审制、君主立宪制、责任内阁制、两党制和文官制;英国的宪政发展是漫长的,它是第一个摧毁专制政体的国家,但也是最后建立民主政体的国家之一;英国是保守的,引用习惯法和古代法律是政治较量中的惯用手段;英国又是灵活的,关键时刻不惜邀请外国君主驾临不列颠,赶走专制国王。可以说,英国是供宪政考古的博物馆,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很有价值的东西。本书是研究英国宪政史的力作,对于我们全面、深入理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过程将大有裨益。 -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
作为日本“新生代”秦汉法制史研究的领军人物之一,本书作者籾山明秉承了京都学派的学术传统,擅长以考据的方法,整理、解读、运用新出秦汉法制史料,视野开阔,且多有新见,在日本学界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系属《日本中国史研究译丛》,是一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著作。本书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东方和西方法律的比较,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法本质的理解。作者多年来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的研究报告,在本书的构成上占居重要位置。另外,本书在整体上展示这一领域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有别于以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述性著作。 -
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
契约在早期近代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被认为仅仅处于次要地位。而本书所要展示的,则是契约在这一时期各种日常人际关系与交易构建中所发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当下学者而言,契约对日常经济活动中诸多细节所留下的记录具有重大价值。 本书的文章对清代以及民国时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是与契约和财产紧密相关的那些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并就这些制度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运转有清晰的阐述。汲取对古老文档资料的新近研究成果,契约嵌入中国社会与经济生活,并在商品化的扩散中发挥了作用。其中,有两篇文章的命题涉及广泛:一篇是曾小萍力证强大的财产权利存在着一个独特的中国传统;另一篇是欧中坦结合美国法学知识,针对中国比较研究框架的有效性所进行的分析。 -
铁面急先锋
公元514年到755年,是从北魏到盛唐的一段历史。它的起点是尚书三公郎崔纂发动的一场司法改革运动,从此大理寺不再拥有终审定谳的权力;而它的终点则是被称为“中国盛衰之交”的“安史之乱”,唐帝国从此盛极转衰。作为一位历史学家,作者卢建荣深知,在帝制中国二千二百多年的历史格局里,一部中国法制史其实就是一部政治凌驾于司法之上的历史,但他同时也敏锐地发现,这两百多年的历史中,前赴后继的铁面“急先锋”们竟多次缔造了司法独立的记录,凝聚成了中国人权史上一点一滴的光荣时刻。在《铁面急先锋:中国古代法官的血泪抗争》一书中,作者通过对这两百多年中先后出现的能够不畏强权,以法律为依据,不惜代价维护公正的法官群体进行研究,发掘他们身后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作者在写作时“故意不遵守学术著作的规格”,而试图通过叙述故事的手法把学术思想传达给更为广泛的读者,因此采用了类似章回小说的叙述方式,并且运用了现代小说的倒叙、插叙技巧,使得情节安排紧凑、文字活泼生动。而书末的《司法独立记录年表》则把《铁面急先锋:中国古代法官的血泪抗争》全书的重大事件按时间重新编排,一目了然;学术性质的参考文献和索引又为“故事”提供了依据,有兴趣的读者还可据此做进一步的研究。 -
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
《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全五卷)》,本书分为导论卷、边疆民族卷、军事体系卷、司法场域卷、经济发展卷。作者坚持约一则博的研究路径,以“立一论”为旨归,重视全书的核心命题的提炼。本书致力于在跨语际的国际学术对话中切磋、辩难,在超越“西方中心观”和“中国中心观”的困境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利用自身复合性的学术训练和优势互补进行一些真正意义上的跨学科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在不同学科底层往来穿梭,挖掘其间共同的话语语法构型规则。从某种程度上说,本书是一部独力完成的“新清史”的主干部分。 -
中国法史导论
《中国法史导论》是台湾著名法学家黄源盛教授任教政治大学、兼职“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期间的呕心之作。作者采取“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书写方式,有选择性地集中阐释了几个重要的核心课题。从规范的源流到法系的形成(溯源),总述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内涵及其特征,及下自先秦以迄 民国,以“历史时期”区分为经,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到法律思想、法律意识乃至司法实践,以“问题导向”解析为纬,兼采“变”与“不变”的静态与动态书写方式,从时间、空间和事实三个向度呈现了中国法史演变的面貌。 法史教科书的经典之作,黄源盛第一本简体版著作,李贵连、许章润、李启成联袂推荐。 初学者得窥学术门径之过渡津梁,法史学者案头之必备教学参考书。 -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本书以欧洲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为背景,对普通法在盎格鲁诺曼英格兰的出现提出了一种颇具挑战性的解释。作者开篇即详细地讨论了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及其所实施的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然后又探讨了12世纪英格兰令状制度的兴起和陪审制的成长。接下来,范.卡内冈教授力图解释为什么英国法与大陆法如此不同?为什么这种分野发端于12世纪?他争辩说,偶然性和上的错位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并导致了如下的悖论: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封建法反而成了英国生活和思维中一种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首次出版于1973年,现已开始步入经典作品的行列。在第二版的新序言中,范.卡冈教授讨论了一些有关对于诺曼和早期安茹国王统治下英国法律研究中的最新发展。 -
黑暗之旅
这既不是一本严格意义的法学著作,也非关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史学。这是一场探索之旅,探索在人类光明、理性的法律丰碑树立之前,世界又循着怎样的秩序。在那片人迹罕至的黑暗之中,有眼如同盲目,我们只有凭藉神话、史诗和典籍的微弱光亮,再乘上诗人灵性的翅膀缓缓飞翔。这旅程尽管有些迷茫,也不提供结果和答案,但绝不缺少阅读的愉悦、智识的灵光和游历的诸般感受。 阿波罗真的是“太阳”神吗? 正义女神为何要蒙上双眼? 没有身体的亡灵为何却要在地狱中遍受肉刑的惩罚? -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法律的进化,尤其是在亨利二世时期,至今仍是中世纪史研究的经典课题之一,这一领域的二手资料已经变得扑朔迷离且极为分散。另一方面,历史编纂在其他方面的进步——尤其是在贵族政体的历史方面——呼唤从法律的维度对历史进行研究。约翰·哈德森对英国普通法形成所做的权威而通俗易懂的介绍,除了适合于学者阅读外,也明确地以学生和一般读者为对象,因此一定会受到广泛的欢迎。该书的论述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跨越一个半世纪;该书在一个很坚实的论述体例内将法律的发展与更为广泛的同时代的观念、社会和政治的变革融为一体。 哈德森博士探讨了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功能的运作:人们如何为自己的利益运用法律,法律又是如何被用来控制他们的。法律是解决争端、化解诉讼、调整行为的手段。通观全书,他通过对特定案例——有的充满戏剧性、有的则骇人听闻——的详尽讨论,娴熟地阐明并激活了这些主题。 -
历代刑法考(共4册)
此书论述历代律法,着重在汉律、唐律及明律。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而又最为完整的古代律法,也是唐以后各朝律法之所本,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明律为清律所直接承袭,书中对明律的论述目的是比较明确,主要就在于借鉴。和沈家本同时的律学大家薛允升着有唐明律合刻,论说利弊得失,薛氏右唐而左明,沉家本对唐律也很推崇,但态度却较为客观,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对汉律的研究是本书的精华。历代刑法考收有汉律摭遗二十二卷,约占全书的份量的三之发之一。汉律摭遗的特点是对材料的征稽探隐发微,力求穷尽,而考辨则多引汉人说法以解释汉律。汉律久亡,经过沉家本的整理,汉律面目大致可观,其中有些还是研究汉代典章制度及社会性质的珍贵资料。历代刑法考一书及稍后问世的程树德九朝律考,在整理我国法制史资料方面,都应算是具有总结性的研究著作。 -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围绕着一桩背景复杂的家庭纠纷案件,从女性学者的视角出发,探讨了古代中国人对于两性、家庭、政权等关系的认识以及在相关法律问题中引发的讨论。 -
中世纪神判
神判是一种广为流传的法律习惯,它是在常规司法程序无法运用的情况下,适用于疑难案件的一种证明形式,包括火审、水审、抽签神判、圣餐神判、苦水神判、十字架神判、司法决斗等类型。欧洲的神判源自法兰克人的习惯,并与基督教和基督教王权一道横扫欧洲,最终为改革派的神职精英阶层所废除。神判是理解中世纪社会进程和社会变革的一个关键,透过神判的微观世界,有助于对中世纪欧洲提供一种深刻和敏锐的洞察。 《中世纪神判》一书系统、简练、准确地描述了神判在欧洲自最早出现于蛮族法典,经基督教社会至近代欧美国家猎巫时期一千多年的历史。作者对中世纪欧洲的神判洞察深刻,分析到位,对于神判的起源、传播、运作、功能、规则、类型、终结以及替代性制度进行了细致深入且富有说服力的论述,尤其讨论了13世纪前后神判的终结及其原因,批评了史学界有关神判运作及衰落的理论,并提出了新的见解。就类型而言,作者主要讨论火审、水审和司法决斗,但也广泛论及了神判的各类“变种”。全书共分八章。 -
审判的历史
从原告和被告的公开对质开始,刑事审判就不只是确定谁对谁做了什么。在这本有趣的著作中,作者讲述了西方2000多年的审判故事。 在这本包含了北欧神话、《爱丽丝漫游仙境》、21世纪好莱坞的著作中,作者讲述了陪审团如何在中世纪的英格兰诞生,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审判源自历史哪个阴暗的角落,苏联“大肃反”中公开审判如何沦为表演,而有着法制传统的欧美国家为何在二战后主张不经审判就处决2500个纳粹········ 本书充满了吸引人的奇闻轶事和历史细节,但这些并没有淹没作者对审判本质的思考、对推动审判发展的力量的探究,以及对诸多问题的探寻,如:谁有权力审判?为什么?被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的罪恶?他以生气勃勃和妙趣横生的笔调,创造了大众化的历史杰作。 -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This study of the regulation of sexuality in the Qing dynasty explores the social context for sexual behavior criminalized by the state, arguing that the eighteenth century in China was a time of profound change in sexual matters. During this time, the basic organizing principle for state regulation of sexuality shifted away from status, under which members of different groups had long been held to distinct standards of familial and sexual morality. In its place, a new regime of gender mandated a uniform standard of sexual morality and criminal liability across status boundaries—all people were expected to conform to gender roles defined in terms of marriage. This shift in the regulation of sexuality, manifested in official treatment of charges of adultery, rape, sodomy, widow chastity, and prostitution, represented the imperial state’s efforts to cope with disturbing social and demographic changes. Anachronistic status categories were discarded to accommodate a more fluid social structure, and the state initiated new efforts to enforce rigid gender roles and thus to shore up the peasant family against a swelling underclass of single, rogue males outside the family system. These men were demonized as sexual predators who threatened the chaste wives and daughters (and the young sons) of respectable households, and a flood of new legislation targeted them for suppression. In addition to presenting official and judicial actions regarding sexuality, the book tells the story of people excluded from accepted patterns of marriage and household who bonded with each other in unorthodox ways (combining sexual union with resource pooling and fictive kinship) to satisfy a range of human needs. This previously invisible dimension of Qing social practice is brought into sharp focus by the testimony, gleaned from local and central court archives, of such marginalized people as peasants, laborers, and beggars. -
清朝京控制度研究
“京控”,即上京城告状,这在中国古已有之,但发展成一个较成熟的制度,则是在清朝。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本书即以此为中心,展开研究。作者首先回顾了历代“告御状”,即“叩阍”制度的渊源和变化,然后重点梳理了清朝京控制度的形成,它的审理机构,诉讼程序和运作。探讨了京控盛行的原因,州县司法的弊端与京控盛行的关系,地方上的生监、讼师与京控者的关系,不同的社会群体在京控中的不同待遇,等等,对京控制度作了全面详细的研究。作者的研究并不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上,她还收集和分析了大量的京控个案,使我们对京控的实际情况和效果也得到较为实事求是的印象。本书后还附有清代历朝京控案件的统计表、征引书目等,为有兴趣的读者提供进一步研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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