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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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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
本书是关于中国清代与民国期间的法律与司法实践的研究专著。全书共三部分:导论;第一部,从清代法律到国民党法律;第二部,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制度的比较。其中,第一部分为三章,介绍国民党民事法律的产生到成形过程,第二部分为七章,从典、田面权、债、赡养、婚姻等几个方面对清代与国民党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的第十一章是结论。本书有两条线索:一是回答从清代到1949年,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与不变;二是通过对清代与民国时期司法实践的考察,否定了“好人不见官”的传统看法,明确指出在此期间多数老百姓是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且多数县令、法官也是依法行事。 -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
本书作为《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系列丛书之一,是著名的海外华人学者黄宗智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本书作者通过十多年对清代大量乡村地方档案与实地调查资料的精心分析,揭示了清代官方法律文书与民间实际司法操作之间既联系又间隔的逻辑关系,阐述了清代法律、社会与文化间的复杂关系现象,丰富了对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范围,拓宽了研究的视野,对国内学术界在类似研究领域的工作颇有裨益。 -
九朝律考
本书搜集了唐以前已经散失了的法律、科令、格式、刑名以及相关史料,并作了综合的考订与论述,在中国古代法律史史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具有重要贡献。 本书包括汉律考、魏律考、晋律考、南北朝律考、隋律考,对研究唐以前中国法律的变迁沿革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也是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重要资料。 汉至隋9个朝代的法律资料汇编。作者鉴于唐代以前的法典散失无存,从现存史籍中,收集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7世纪间各种零散的法律资料,逐一考订,按朝代依次分类辑录,编成本书。全书包括《汉律考》、《魏律考》、《晋律考》;南北朝的《梁律考》、《陈律考》、《后魏律考》、《北齐律考》、《后周律考》和《隋律考》9部分,故称《九朝律考》。书的内容以考证为主,考证的基本依据为历代正史,并兼及其他史料。引文按性质编次,分类明细。每类以年代先后为序,检索方便。各个部分大都首先有书序1篇,简要记述各该朝代的法律概况以及辑录要旨和征引根据。在9部分中,以《汉律考》篇幅最大,约占全书的2/5以上,其中除序言外,包括律名考、刑名考、律文考、律令杂考(上、下)、沿革考、春秋决狱考和律家考等8章,共197目。其次为《晋律考》(上、中、下)、《后魏律考》(上、下)和《隋律考》(上、下)。其他部分的征引和分目则较为简略。 本书是从“搜辑丛残”编纂起来的,尽管征引考证和订讹补阙的范围比较广泛,仍不免有一些疏漏和错误。但它汇集资料较全,提供了广泛的研究线索,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一部有用参考资料。 -
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
作者收集\分析了现存的大量契约文书,并广泛征引传奇小说\珍稀法律文书\戏剧以及考古发掘的实物资料,围绕中国古代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与契约"这一中心主题,揭示了中国古代官府\百姓\鬼神三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这三者相互协商\讨价还价并在这种角力中共存的社会过程,展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变革的某些侧面:老百姓互相协商并订立契约,是为"现世契约";老百姓与鬼神之间的协商与契约(买地券),是为"冥世契约",即"幽契"或"阴契".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日常生活契约的变迁可以看出,官府对待百姓所使用现世契约的态度与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体现了专制政治对民间生活控制的不断加强,这个过程反映了朝廷"政法"与民间"私契"从对立\并存到契合的演变过程.而冥世契约则不仅反映出老百姓对死后世界的看法,还折射出冥府\鬼律与阳世官府\官法之间的对应关系.作者采用了大量民间文献,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本书内容十分丰富,同时增加了阅读的趣味性. -
宋代的家庭和法律
柳立言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现为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本书系作者的论文集,总共收入他的十篇论文,作者从族谱和案例着手,研究宋代的家族、家庭,探讨宋代社会生产发展对宋人的社会生活产生的具体影响。作者重视真人真事的案例,他的研究充分探究了法令变化的深刻社会意义。本书论述透彻,印证材料丰富充实,广泛吸取海内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这部高质量的学术著作的出版,对海峡两岸的学术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
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
从没有法律史——如此搞笑、穿越、惊悚、悬疑、无厘头;从没有故事——蕴含如此丰富而真切的法律史知识;可以读得非常开心——彻底松弛大脑,跟着剧情爆笑和傻乐;可以看得非常睿智——高速运转大脑,随时把握情节与隐喻! -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本书在传统的法制史研究之外,尝试以文化解释的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是第一部从文化解释立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系统研究的论著。作者认为,法律的理念与实践都是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符号:“法律所揭示的,不仅是特定时空中的生活样态,也是特定人群的心灵世界。 针对历史研究中流行的科学主义和普适理论,作者强调其研究的“解释性”和“辨异性”。作者重视观念、且常常由语词的辨析开始,但并不止于观念和语词,而是透过对观念、语词同经验,实践之间循环往复的解释求取对历史的了解。在这项开创性的研究中,古代法的传统被置于广阔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下内在地加以理解;制度和行为中的意义结构受到特别强调;古代的思想与生活世界被力图“同情地了解”;现代通行的概念和范畴时时被加以批判性地审视和运用。 本书处理的材料大多是人们熟悉的,它所讨论的问题却不尽如此。作者以其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但为法律史研究引入了新的学术资源,而且拓展了法律史的视界。 本书被版于1991年。1997年再版时,作者对原书作了全面修订,并且撰写了“再版前言”。 -
法律与革命
这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因素。该书分为两部,第一部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论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包括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皇家法。作者在一幅巨大画布上描绘了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与演变的全景图。细节刻画精细,整体气象恢宏,融制度与观念于一体,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特质、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它所面临的严峻危机均有精辟的论述,并对马克思主义、马克斯·韦伯学说进行了独到的评论。该书不仅是法学界人士的必读书,对于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领域的读者也会大有裨益。 -
中华帝国的法律
《中华帝国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D•布由系美国汉学界著名学者,其所著《中华帝国的法律》(由法学家C•莫里斯协助)一书,是迄今为止西方汉学家同类研究中最重要的著述之一。作者从清代案例汇编《刑案汇览》中精选出190例,对这些案例的分析与评议占全书的过半篇幅,此种美国式案例分析研究法也是《中华帝国的法律》特色之一。展读此书,不但可以较全面地了解清代法制,而且对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当有亲切的认识。 -
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下)
《中华民国立法史(套装上下册)》内容简介:在中国,立法作为国家政治的一项专门活动,作为特定国家机构的专门职掌,始自辛亥革命后建立的民国政府。在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立法权作为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被包容在皇权的主体部分——行政权——之中。辛亥革命导致共和政体的建立。民国政府的政治家们从引进西方国家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机制,到实施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权能分治体制,均把立法权作为国家政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政权体制中的一个独立方面。 谢振民先生的《中华民国立法史》一书,详细记载了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二十五年(1936)的各项立法活动。其史料之详尽,阐述之客观,在同类著作中勘称表率。 从1912年到1936年的24年间,中国社会历经磨难,中国政治也经历了曲折、多变的时代。在政权形式和统治方式上,先后有孙中山的民主共和、袁世凯的帝制自为、宣统皇帝的封建复辟、北洋派系的军阀专制、蒋介石的一党专政等。受政治时局的影响,国家立法活动也时断时续。但就整体而言,基于社会对法律的需要,基于政治家们对于通过法律手段确立社会新秩序、稳定社会新关系的要求,立法活动仍呈现出由不稳定到稳定、由不正常到正常的发展势态。正是基于这一基本需要,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的几年中,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全面展开,迅速形成中国第一个现代法律体系——六法体系。中国政府从20世纪初开始启动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基本结束。 -
法律简史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缩影。本书揭示了西方各个时期人类法律文明发展的漫长而艰苦的跋涉历程,以及从孜孜以求的目标直到人类成就的最高巅峰的求索过程。在西方历史中,许多戏剧化的历史事件一般都与法律相关联,这些事件在本书中都有描述,这就使这部洋洋几十万字的学术专著,以人性化方式来讲述枯燥乏味的法律历史,因而具有情感的激情。 -
中国家族法原理
《中国家族法原理》介绍:1.《中国家族法原理》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中国家族法原理》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 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中国家族法原理》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 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 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 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 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 6. 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 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 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
《原则与妥协》旨在为四百年来美国宪政的精神与实践提供一种大跨度的历史叙事,从“权力”“权利”及二者的“互动”着眼,讨论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和变化,梳理其发展的动力与机制。作者提出,在不危及作为立国之本的核心原则的前提下,不同利益集团藉由谈判和“妥协”,在宪法的原则与实践两个方面不断推陈出新,使之适应不同时代的社会需要,这正是美国宪法的生命力所在。 本版新增20万字,集中于观察和探讨“9·11”之后十余年中美国宪政的新发展,既有因“金钱政治”和“种族政治”等传统问题出现的新挑战,也有反对恐怖主义的国家安全措施对公民自由造成的新影响,以及福利权、医保权和同性恋者平等婚姻权等数种“新公民权利”带来的新困境。在此基础上,作者总结近十年来的研究与思考,为美国宪政史叙事提供了新的思路与视角。 ——————推荐语分割线———————— 在我们的历史中,几乎所有美国人都宣称忠于宪法,尽管他们对宪法的解读不尽相同。从奴隶制和州权,直到最近关于如何在反恐战争中求取公民自由与政府权威之间的平衡的辩论,美国历史的所有核心议题都是在宪法框架下进行讨论的。就此而言,王希撰写的这本出色的美国宪法史,为中国读者提供了切实的帮助。自初版以来,本书已被公认为对中国的美国研究做出了无可取代的贡献。新版提供了美国宪法故事的最新进展,探讨了当下美国面临的宪政争议。不了解美国的宪法及其历史,就无从理解美国的政治与社会。本书提供了最理想的导读。 ——埃里克·方纳(Eric Foner) 我读后得出的总印象是,本书能予人以阅读的愉悦、知识的滋养、思想的启迪和现实的联想。 ——李剑鸣 本书在材料和观点之间,在各种观点之间都保持了很好的平衡,突出了宪法本身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开拓了美国史研究的新领域和新思路。 ——刘 军 -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名《故唐律疏议》,是目前我国传世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也是研究唐代历史以及东亚古代法制的必读书。《唐律疏议》最初渊源于唐高宗永徽时期编纂的律疏。当时唐朝历经唐高祖、太宗、高宗三朝的努力,已经有了武 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却没有一部对律的统一解释,永徽三年(652年),高宗皇帝命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绩、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守尚书右丞刘燕客、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众人,负责编纂一部对永徽律的官方法律解释。一年之后,法律解释书编纂完成,共三十卷。本次点校是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力求精益求精而成。 -
古代法
《古代法》的主要目的,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如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本文中企图进行的研究,多数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因为在罗马法的最古部分中,有着最久远的古代事物的痕迹,而在其后期规定中,又提供了甚至到现在还支配着现代社会的民事制度资料。由于必须把罗马法当作一个典型的制度,这使著者不得不从其中采取了数目似不相称的例?;但他的本意并非在写一篇关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他并且尽可能竭力避免足以使其作品具有这样的外貌的一切论述。第三和第四章以一定篇幅用来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这样做,有两个理由。第一,著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其次,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关《古代法》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根源。对于这些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著者如不说明其意见,则其所承担的工作,将不能做得深入透彻。 -
包公故事
包公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清官,关于他的清廉爱民和铁面无私的记载和传说,数量之多,流播之广,影响之深,实为亘古一人。本书以有关清官包公的各种文学作品为基本材料,结合正史笔记,对于包公故事涉及的“定罪量刑”和司法审判活动,作了独到的分析与深入的阐释。 随着西学东渐,随着现代西方的法制、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范式的全面导入,古典中国的法律制度结构与法律知识体系开始出现断裂,并且迅速解体。在这种语境下,具有现代意义的中国法律史的叙事范式也被逐步“建构”起来,迄今已有百年历史。其间,虽然屡经经济结构、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的变迁;但是,总体而言,中国法律史的叙事范式基本处于西方法律知识系谱的 ”认知控制”之下。本搞试图追问的是:这套知识体系究竟是否能够有效地运用于“体悟”中国古典时代的法律制度呢?另一方面,过去的中国法律史研究,大抵囿于官方的法律典章和正史记载的解读,即便冠以中国法律文化史之名的某些研究,情形也是如此。然而问题在于:这些资料尽管颇能反映古典中国法律制度或者法律文化的面貌,但是,毕竟也有缺陷。根本原因就是,中国法律典章难免“理想”建构的情形,正史记载也难免遭到“点窜”。的事实;更为重要的是,正史记载基本属于帝皇将相的政治括动和法律活动,对于“处江湖之远”的细民百姓的法律生活,显然记述甚少。据此,本稿考虑用带有民间色彩的包公故事来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把它作为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特定的视角。 本稿分为三章,现在,稍作介绍如下。 第一章:“学术史与方法论”。鉴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还是一个方兴未艾的学术课题,而且涉及历史领域;因此,有关本稿采取的学术姿态与研究方式,很有必要作出全面透彻的解释。首先,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范式给予必要的梳理,以期勾勒本稿研究的问题意识;进而指出,解读中国古代细民百姓的法律生活与法律意识,对于我们把握中国法律文化具有重要的价值。其次,通过考察“档案、正史与文学”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指出,文学故事不仅可以成为历史研究的资料,而且本身就是一种历史叙事的样式,它们对细民百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意识的叙事,具有档案和正史无法替代的价值。再次,从“公案”文学角度看,它们与中国古代判续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说的直接一点,这些故事原本就是出自司法档案文书。最后,所谓“法律文化”研究,就是对于法律蕴涵的“意义结构”的解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稿提出在“语境”中解释法律文化“意义结构”的设想。而“语境”的建构,必须考述相关的历史事实;否则的话,所谓“语境”的说法,也就无从真正落实。据此,“考证、语境和意义”由此获得一种内在的关联。 第二章:“关于包公的三种叙事”。包公是一个历史人物,一个清官的典范;然而,包公又是怎样成为民间清官故事的“母题”的呢?进而,历史上的包公与民间故事中的包公又有怎样的关联呢?这是我们在研究包公故事时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通过考察作为历史叙事的包公形象,本稿认为,包公具有孝亲、忠君、清廉、爱民、刚毅严猛、不畏权贵的特征;所有这些,都是后来文学叙事的基调。其次,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和法律人物,包公自身对于政治和法律又有一些什么想法和论述呢?本稿认为,鉴于仁亲时代“吏治媮惰”的局面,包公政治思想的要旨在于:一是重建官僚的忠君和爱民的道德理想;二是完善官僚的选拔和考核的制度安排。包公的法律思想的基点在于:一是谋求天道、民意和法律的协调;二是维护皇权和刑法必须符合中道。最后,民间的包公信仰又是如何形成的呢?本稿详尽地考察了包公故事的“作者和读者”与包公流播的基本脉络;并且,与历史叙事中的包公形象作了必要的比较。总之,民间叙事中的包公形象与历史叙事中的包公形象,既有一致的地方,也有背离的地方。这种背离,不仅在于许多故事与包公本身无关这一方面,而且在于神化包公。必须指出的是,只有通过这种神化,包公才能获得“穿越”阴阳两界的神性力量,从而担当拯救细民百姓的使命,才能成为“权威”与“正义”的象征。 第三章:“包公故事的法律阅读”。本稿考察的包公故事涉及话本、戏曲、说唱、短篇小说专集、中篇小说和长篇小说各类文学样式,共有271个故事。通过仔细辨析每个故事,可以发现,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刑事案件;与此相关,作为描写司法审判的 “公案”故事,也就必然眼于刑事审判场域。首先,本稿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刑法”中心的特质,与包公故事的描写颇为一致。在包公故事里,剔除重复的案件,刑事案件共有148 个;进而,通过详细解读这些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我所得出的初步结论是,包公故事的描写与当时的法律规定基本吻合。由此可以证明,这些故事与中国古代的判读文书有关;换句话说,它们大都出自司法判读文书,或者是对于司法判读文书的改编。在这个意义上,把它作为法律文化研究的资料,应该没有问题。其次,本稿认为,中国传统法律司法文化具有“集权”的特征,出于维护皇帝“集权”之目的,司法审判也就难免专断。在包公故事里,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就是凸现和张扬“暴力”的价值取向,这是维护是权所必不可少的东西。通过解读包公故事描绘的司法审判场景:权力关系、司法空间与司法仪式,本稿对于“集权’与“恐怖”的司法特征,作了非常详实而有力的解释。总之,通过解读包公故事中的法律叙事,我们不仅可以“质疑”那种困于国家法律典章与官方正史记载的可靠性和正当性;而且可以丰富我们对于细民百姓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的了解。另一方面,我们还能充分体悟包公故事透现出来的批判精神,从而理解古典时代中国的细民百姓为何期盼清官包公;并且,深人把握他们关于法律的想像与法律的诉求。 -
法学与文学之间
《法学与文学之间》取名为《法学与文学之间》,用意在于里面收录的文字分为两部分:一是研究中国古典文学作品的法律问题,这是命名的基本理由;二是研究中国古今法律中的一些问题,可以归入法学这个名目。 -
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
《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内容为:查尔斯·狄更斯,这位享有盛誉的文豪,原来与法律世界有着不解之缘。从《双城记》、《远大前程》、《雾都孤儿》,到《匹克威克外传》、《大卫·科波菲尔》、《荒凉山庄》,他的每部作品中都有法律与法律人的踪影,更不乏对法律机构与司法制度的生动描述。就连资深律师都惊叹于他对法律行当的熟稔,人们忍不住追问,难道狄更斯与海涅、席勒、歌德、泰戈尔一样,是“从法学院逃出来的文学家”吗? 在这《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里,英国法律史学大家威廉·S.霍尔兹沃思为人们解开了上述疑问。他围绕狄更斯的一系列文学作品,条分缕析,悉心梳理,为读者复原了狄更斯时代的法律图景,阐释当年的司法背景与庭审模式。无论是虚假保人、拘捕令、财产扣押令这些琐碎细节,还是贵族诱奸案、药店学徒过失杀人案、赌博诽谤案这些逸闻趣事,霍尔兹沃思都能如数家珍,娓娓道来,使得阅读《作为法律史学家的狄更斯》成为一段在文学、法律与历史之间穿行的愉悦经历。 -
英格兰宪政史
这是剑桥大学梅特兰教授向学生讲授英格兰宪政史的课堂讲义的译著。原著作者将英格兰公法发展阶段划分为五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立法的总体特征、王权、议会、中央及地方政府、司法等方面的宪政运作状况予以了总结介绍,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清晰完美地梳理了英格兰法律发展和宪政运作脉络。本书虽非梅特兰精雕细琢之成熟作品,但并非简单的历史资料的堆砌,而是着眼于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审视和探讨,背景资料翔实,分析细致入微并涵盖了大量的原创性观点,为我们学习和研究英格兰宪政史提供了很好的引领。其独特的阶段划分方法也为我们研究英国宪政史提供了不同寻常的观测点,对既有历史著述做出了重要补充。本书系统全面,条理清晰,翻译流畅,完全符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是广大比较法研究者、法学研究者以及法学爱好者、英国宪政史、法律发展史研究者以及英国政治爱好者不可多得的一本出色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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