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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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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
《美国宪法:个人权利》是美国法学院的一本经典、权威的教科书。 作为法科学生学习宪法学课程的重要参考书,本书为庞大而复杂的美国联邦宪法的个人权利体系勾勒了基本的线索和脉络,从而可以帮助读者从权利的角度理解美国宪法乃至宪法学上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 本书的特点:第一,展现美国宪法中个人权利规范体系的构成,即以宪法及其修正案为最高准则,以各单行立法为具体架构,以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补充的主法、从法和案例的完整系统。第二,揭示了美国法的法律方法和判例法的适用方法。美国法的法律方法,特别注重司法技术及其实际运用;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以此发现和发展法律规范;运用区分、类推和综合的方法,决定是否适用事实近似的判例。第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是美国宪法“刚性”的制度保障,也是本书花费诸多笔墨反复详尽展示的。第四,在编排上,本书不以理论为导向,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在目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本书的编排体例对中国法学教科书的编著有着指导与借鉴意义。 -
英国宪制
本书阐释了英国宪法制度的有关情况,尤其是内阁的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女王古老而尊崇的身份和象征性的统治等,体现了政治与宪法密不可分的本质,以及一定时期的宪制面貌与政党、内阁的品格有着极大的相关。本书的学术价值体现在通过对英国宪制的白描式的叙述和连带的评论,展现了十七八世纪英国政治制度和宪法的基本面貌。 沃尔特·白哲特对英国政府的基础和机制的研究开始在1865年发表时,他正接近自己事业的颠峰。他当时尚不满四十岁,但却在《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的编辑位置上做得有声有色;他是财政问题上公认的权威;在自由党领导层中广为人知,而且正在寻找进入议会的机会。作为《双周评论》(Fortnightly Review)的创始人之一,他很自然会用自己手中的笔来帮助这份初生的刊物。他有关英国宪制的第一篇文章就出现在1865年5月《双周评论》的创刊号上,其后又发表了8篇系列文章,结束于1867年1月。文章的题目十分具有时事性。19世纪60年代是一个进行着激烈的宪制讨论的时期。有关宪法的标准著作,比如布鲁厄姆(Brougham)、格雷和罗素的著作,都出了新版;而且还出现了新的著作,比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代议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人们渴望展现那些使英国得以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制度所具有的特质;人们同时也有一种担忧,即这些制度是否能够面对三个迫近的挑战:适应国内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国家可以同外国逐步上升的强权竞争并获胜;并且为其他国家提供一个可行的范本,特别是英国的殖民地。 《英国宪制》的目的是阐明英国政府的运作过程,考虑使之成为可能的英国人身上具有的特质,并阐明它相对于其主要竞争者的优点,而“这个竞争者,要是不小心的话,就会在世界进步过程中超过英国”(页12),它就是美国的总统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影响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其他民族是否能够成功地学习它;而英国的主要殖民地对这个问题特别感兴趣,它们当时处于自治政府的初期阶段。(值得注意的是,1867年[即加拿大成立联邦的那一年]出现的对英国议会制度最细致的描述并不是来自白哲特,而是来自于下面两个人:加拿大立法大会(Legislative Assembly of Canada)的图书馆员阿尔法斯·托德[Alphaeus Todd],他利用了白哲特的文章;墨尔本大学的历史和政治经济学教授W·E·赫恩[Hearn]。)白哲特在政治制度进化方面遵循的思想符合这样一种民族精神:他们特别容易把当时所采取的形式上的东西理想化;而且白哲特认为人们都满足于英国的制度安排,而他也显然很满足。但是他并不认为政府机器就没有可圈可点之处了,并且,如果他的文章开始写作于表面上风平浪静的政治时期,那么这是一个考虑改进办法的好时机,就像他在1865年3月25日和10月28日的《经济学家》中暗示的那样。英国宪制并非“一个神秘的实体,而是理性的发明……它的好处仅仅在于它能达到一些好的目标”,因此英国宪制可以通过“坚持这些目标并小心朝着这些目标塑造英国宪制”而得到改良。没有什么理由认为“我们的法律、政治体和政府管理”不应当被变成“像一架科学的机器一样运作,在细节上精确,又能在总体结果上有效”。喜好运作顺畅的机体,并崇尚科学,这是白哲特的特征。 -
表达自由
本书提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不同语境下解读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全貌。全书分非常时期的言论自由、事先限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诽谤和侵犯隐私、淫秽出版物、非政治性言论和非言论性表达、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七个专题,介绍了联邦最高法院裁定的有关表达自由的二百多个案例。作者详尽论述了大法官们随着时代的变化在解释和适用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时所创设和运用的法理,也同时兼述了学者们的代表性观点。 -
为了人的尊严
日前,著名宪法学者、北京大学教授张千帆最新力作《为了人的尊严: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批判》一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本新书倾注作者十年心血,是作者长期思考的结晶,主题是探讨中国古代哲学关于人格尊严的思想脉络。该书的出版将为读者重新认识和解读中国古典政治哲学提供全新的思维视角。 作者张千帆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担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等职。他还是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曾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主要研究中外宪政,并在相关领域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20多部,发表论文百余篇、评论240多篇。 新书内容主要是作者在美国期间发表的文章结集,最早的一篇文章发表于2000年夏威夷大学成中英教授主编的英文版《中国哲学杂志》。新书重在探讨中国古典哲学传统中的人格尊严思想,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新的道德与政治理论。新书阐发了儒家道德思想的内在精髓,批判了儒家政治传统的先天不足,论证了礼治与宪政在形式上的共通之处,梳理并评价了墨家与道家思想对尊严理念的独到贡献。作为新的话语体系核心,尊严理念不仅是建构中国宪政大厦的起点,也是沟通中国与世界文明的桥梁。 作者认为,中国古典哲学的共同主线是人格尊严这一永恒理念。通过展开讨论儒家、墨家、道家不同学派的诸多差异,得出三个思想流派只是体现了一个共同道德原则的不同方面的结论,那就是人是作为目的的自身,而不是仅仅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这种内含人格尊严的道德愿景只有通过适当的社会和政治制度才能得以实践。 新书的现实意义在于: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衡量每一个政治体制和社会行为的合法性依据,也是重构之后的中国古典哲学流派所共同接受的宪政原则。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书的写作,曾经得到张岱年先生生前的指点与肯定。 阅读此书,反思社会与自我:和古代人相比,我们活的有尊严吗? -
伟大的篡权
司法审查毫无疑问是(美国)宪法学中至为重要的篇章。由于美国宪法中没有对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直到马歇尔大法官在联邦最高法院吹响号角,问题才得以浮现出来,从此,司法审查问题已成为美国历代宪法学人进行科研攻关的一个热点难题。 本书选题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段时期,集中于司法审查权的有无,以比尔德《最高法院与宪法》的文章为线,辑文十篇。内容大致涉及三个主题:对制宪会议相关资料的挖掘和分析,来证明“宪法之父”们的本意是否要授权法院进行违宪审查;厘清宪制安排下法院与立法的关系;探究司法审查权有限性的理论根源,是权力分立,还是所谓的政治问题。 目 录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序 编译者前言 第一篇 最高法院与宪法(查尔斯·比尔德) 第二篇 司法政府(刘易斯·布丁) 第三篇 伟大的篡权(威廉·特里克特) 第四篇 法院和宪法的关系(威廉·梅格斯) 第五篇 美国宪法中的一些瑕疵(沃尔特·克拉克) 第六篇 最高法院和违宪的议会立法(爱德华·S. 考文) 第七篇 司法节制(莫里斯·芬克尔斯坦) 第八篇 政治问题(梅尔维尔·富勒·韦斯顿) 第九篇 有关司法节制的进一步说明(莫里斯·芬克尔斯坦) 第十篇 司法否决与政治民主(布莱恩·F. 穆尔) -
宪政讲堂
《宪政讲堂》主要内容简介:中国宪政百年的曲折历程,固然因缘于风云际会、世事沧桑,“救亡压倒了启蒙”而难有所为,迄今仍未能尽如人意,然则国人对宪政的基本无知亦不可不谓重要原因之一。中国传统中有一些不好的文化和制度因素,与宪政、民主理念格格不入,实乃阻碍中国迈向现代政治文明的最大掣肘。 -
美国不民主的宪法
宪法是美国政治生活中最受尊敬的文献之一。但是,它是这样一个文件,即使那些事实上并没有获得大众的绝大多数选票支持的白宫候选人,也会按部就班地摆弄它。它给予怀俄明州投票的权重与加利福尼亚州的一样多,而不顾加利福尼亚这个由牛仔组成的州的人口数是怀俄明州的七倍之多这个事实。它赋予美国总统根据他的政治见解就可以否决国会两院的立法议案的权力。对于一个共和政制来说,这是反映了当下美国人的制度需求和制度匮乏的良方吗? 桑福德·列文森对这部广受尊敬的宪法投下了严肃的目光,他争辩说,这部宪法的绝大多数条款促成了一个既不公正也无效率的政府。按照既有的蓝图,我们既不可能由我们自己来处置这个不胜任的总统,也无法保证政府在灾难性的袭击后还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可能不太重要,但是毫无疑问问题丛生的是最高法院法官们的终生任职的提名。更为灾难性的是,美国宪法是当今世界既存的宪法当中最难修改或更新的宪法。 民主辩论没有留下几个没有翻动的硬石头,但是,我们倾向于想当然地来看待我们的宪政结构。列文森大胆地敦促美国人民,要他们承担一项长期以来未曾完成的公共讨论,即他们应当怎样采取最好的措施来改革这个最为空洞的文献,制定一部足以容纳美国民主价值的宪法。 http://www.ideobook.com/989/levinson-our-undemocratic-constitution/ -
宪政与自由
《宪政与自由:铁面大法官胡果•L•布莱克》是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官布莱克生平及法律思想的传记作品。《宪政与自由:铁面大法官胡果•L•布莱克》通过大量的背景信息材料,全方位地展示了布莱克颇具传奇色彩的一生,尤其是他的魔幻职业生涯:出身下层;早年以三K党成员身份开始全国性政治生涯;以后因种族立场而成为他深爱的、也曾大力支持他的家乡不受欢迎的人;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任命的首位大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职的34年中,体现了对宪法的真正激情以至于随身携带以备引用,等等。通过阅读《宪政与自由:铁面大法官胡果•L•布莱克》,读者会明白:一个因自负、严厉、倔强甚或顽固而饱受批评的人,是如何一次次证明其批评者的错误,如何毋庸置疑地成为美国国会史与最高法院史上屈指可数的响亮角色。 -
陌生的多样性
《陌生的多样性: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在塔利的讲稿“歧异时代的宪政主义”基础上编著而成。书中,塔利直面当代政治领域,由各民族争取文化承认之要求所引发的冲突和困境。他运用维特根斯坦元语言理论之哲学原则,对四百年来欧洲宪政思潮及其殖民史进行批判性的检视,以此发展出一种具备“后帝国主义”式的宪政哲学与实务。这种宪政哲学,弘扬所谓“海达族家园的精神”,即强调各民族的公民们在古宪法常规的指导下,共同致力于对话和协商,以找出调解彼此间文化差异的恰当形式。 1994年,塔利教授应邀担任首届约翰•罗伯特•西利讲座的演讲人。西利讲座为英国剑桥大学历史系与出版社共同主办,邀请国际杰出学者,以明白易懂的语言讲述社会与政治领域中切中实际的普遍议题。 -
说法活法立法
《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增订版)汉语法学文丛。《说法活法立法:关于法律之为一种人世生活方式及其意义》(增订版)为《说法 活法 立法》的增订版。此次重予编订,删却旧章三则,增收新刊八篇,合二十一篇,概分为上、中、下三部。统括全书,中心在天意、人意与法意的交贯缠绵中,经由探讨中国社会与人生所表达的生活方式,追索其中所蕴藏的活的规则,即自然之法,从追索中国人自家的“立法”,讨一个“说法”,进而得一个“活法”。“说法”者,中国人以中国语言,以中国人的人生和人心为背景,对于自家法制与法意的精审阐释,一种现时代条件下的法律意义体系;“活法”者,即经此努力,各方因素配合,逐渐臻达之美好、合理而惬意之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 -
权利的成本
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ISBN:9787301071571,作者:(美)史蒂芬·霍尔姆斯(Stephen Holmes),(美)凯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著;毕竞悦译 -
人民自己
在这一突破性地阐释了美国整个司法审查系统的著作中,拉里·克雷默揭示出,美国的建国者们曾经争取和创造了一个与当今美国人所认为的主流模式非常不同的系统,他们对公民的职责与权利曾有着与现在截然不同的看法。“人民主权”不是一个抽象的历史概念,“人民”的概念也不仅仅是一个在竞选辞中使用的修辞手法。宪法意义的问题曾引起激烈的公开辩论,政府的行动也曾受到过欢迎或抵制。美国人曾将宪法视为他们日常生存和生活的一部分,他们在法律以及政治意义上的主权是积极的,而不是抽象的。 -
宪政二十讲
此文是去年写就的拙编《宪政二十讲》的序,此书现已出版(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6月第一版)。这篇序在出版时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而未能全文发表,现将原文发表于此。 2008年6月5日 宪政:人类政治实践的自然选择 萧瀚 性、财富还有权力,是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三大动力。人分男女,所以性是第一动力,几乎不辨自明;财富是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于是,在资源有限欲望无限的人类生活史上,财富也就极端重要;权力,则是秩序的需要,两人以上的人类生活,就需要划定自由与资源配置的界限,于是,权力就变得至关重要。 宪政就是关于权力有效配置的制度与学说。 从人类生存的历史来看,关于权力的制度远远重要于关于它的学说,但是学说并非无用,它常常具有协助制度良性化和传播性的功能,它与制度既能够形成良性互动,也会导致恶性循环,因此它的发展史也就变得重要,编选这本书的目的就在于探讨哪些学说与迄今为止的权力配置制度之间关系密切。 无论是古典时代还是现当代,人类一直在为权力的有效配置烦恼,它直接涉及资源配置能否合理,关涉人类能否获得真正的自由。正如顾准先生所言,没有终极目标,只有永远的问题,因此,对宪政的研究也一样。目前通行于全世界的宪政制度,依然存在新的创造点,关键恰恰在于各国自己的特殊情况,但无论如何,有效配置权力的原理则具有一定的共性。这正是我们要尊重历史、研究历史的基本原因。 早在古希腊,人们就已经发现权力中的不同类型,于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无论哪种政体,政府的基本权力构成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是制定规则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规则的权力,而司法权则是对规则是否被有效执行作出裁判的权力,秩序就是因这三大权力结合行使而发生,如果这三项权力的配置是有效的,那么秩序就是良性的,反之,就是恶性的。 西方历史上,亚里士多德开启的这一权力分析的经典传统,在很长时间内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虽然制度性的零星回应或者偶然自发回应一直没有停歇过,但理论的深度自觉回应并没有能够同步展开(虽有西塞罗、波利比乌斯等人的研究,但依然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掌握权力者都有无限追求权力的本能,一旦制度不能跟上,掌握权力者就挣脱绳索奴役他人,他们也就不能允许人们自由地探讨如何限制权力。若以私德而论,凯撒常被认为几乎完美无缺,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最伟大的政治家必须能够自觉地知道应该限制权力,那么凯撒就不能算是一个伟大政治家,反而是刺杀他的勃鲁托斯更有远见:“并不是我不爱凯撒,可是我更爱罗马!”(莎剧《裘力斯.凯撒》)。罗马帝制的建立在西方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原因就在于它开启了西方1500年的权力配置的畸形时代,也正是它使得善妒、不宽容的基督教主宰了世俗的权力。虽然基督教的超验正义在中世纪以暗光烛照着宪政主义的萌芽,但从总体上说,至少教会是负面的,教义所表达的正面效用,就像所有毒品对医疗可能都存在价值,我们不能说教会不是基督教的产物。宪政学家弗里德里希对此作出了重要阐释(但是本书限于篇幅没有收录)。 就在文艺复兴的曙光照耀欧洲的前夕,1215年,在英国,约翰王与教会和贵族之间发生了大规模的冲突,战争以约翰王失败告终,于是贵族和教会胁迫约翰王签署了一项协议——大宪章,旨在限制国王的权力,保证贵族和教会的特权,由于它对国王的权力限制性质,而成为现代宪政制度的滥觞。 这一重要事件改变了历史的轨辙,从此英国成为全世界宪政制度实践重要的启明星,他们的制度也成为宪政理论们最重要的灵感源泉。麦基文对英国中世纪的宪政实践所作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这一历史,当时英国一批法学家如布拉克顿对罗马法的全面继承和创造,使得英国能够有效地逃离欧陆的天主教会专制,而实践自己的宪政制度,麦基文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说:“中世纪宪法之区别于现代,因其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治理权和审判权的分离,二是管理命令和权利决断之法律效力上的差异。” 这些政治实践都对启蒙时代的思想家产生深远影响,洛克提出权力二分论便是基于此历史事实。之后,孟德斯鸠提出了权力三分说,不仅仅回归到亚里士多德的最初起点上,而是进一步推进了宪政学说。他说:“如果同一个人或者由显要人物、贵族和平民组成的同样的机构行使以上所说的三种权力,即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后果则不堪设想。”这一睿智而石破天惊的论断,开启了现代宪政制度的最重要理论,就是权力抗衡学说(这一理论从滥觞到成熟,有英国宪政学家维尔的全面梳理,他在《宪政与分权》一书中关于均衡政制理论的历史梳理,有助于我们了解孟德斯鸠的地位,也有助于对现代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权力抗衡学说有更为透彻的理解,参见本书第十六讲),这是孟德斯鸠被认为现代宪政理论鼻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亚里士多德尚未探讨及这个问题。 随后,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约翰.密尔,对代议制政府许多具体权力运作的细节,作了清澈并且极富创造性的论说,他对言论自由的关注,对两院制是否必需问题的研究极大地丰富了宪政理论,后来的杰斐逊甚至说:“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可见言论自由的重要,这在后发而非自然演化的宪政国家尤其重要,并且已经被证明是无可撼动的历史性经验。一定意义上,密尔最初确立了宪政制度的最重要基础,就是言论自由,后来发展出来的所谓新闻自由是三权之外第四大权力之说,正是奠基于此。 财产权的重要性在所有宪政理论家那里都是极为重要的宪政基础,因此对它的论述大同小异,几乎所有的经典理论家们都对此有研究和论断,本书所选的当代英国宪法学家奥格斯借美国宪法对财产权在宪政制度中的重要性论述,言简意赅,值得一读。 至此,宪政的两大基石就是私有产权和言论自由。这充分说明权力相互抗衡而致权力配置有效,必须奠基于一个更为基础的抗衡,就是权利和权力的抗衡,这种抗衡在良性状态下,可以达到两者的均衡。 启蒙运动最伟大的成果之一,就是新大陆沿着英格兰道路,产生了一个现代宪政制度的模板——美国宪政,这是一个几乎完全按照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设计的宪政制度,旨在达到人民的幸福。美国联邦宪法的出发点就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得政府能够为人民谋取利益而不是压迫人民。因此,美国联邦宪法至今还是现代宪政理论和制度最重要的参考文献。在美国人民接受联邦宪法的过程中,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写了85篇短小精悍、分析深刻、思想活泼、灵感勃发的文章,就是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成为现代宪政理论中关于权力抗衡理论方面最经典的作品。 宪政美国正是在一批杰出的法律家手里诞生,这充分说明了思想对历史的巨大塑造作用,思想巨人哈耶克对此发生了浓厚兴趣,特别关注这群法律家在一个动荡而风云变幻的年代,是怎样将一块幅员辽阔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引向一条幸福之路。 在美国立国之初,国父华盛顿坚持不作国王,这是因为他看到英国政制的弊病,他的选择因其远见而正确,虽然我们并不能推断在美国确立君主制是不是会导致国王专制,但是华盛顿彻底地根绝了这一可能性,这正是他和凯撒的重要区别——即使相对于凯撒开启的共和政体崩溃来说,华盛顿的决定是历史的后见之明,但也是十分伟大的创举。 孟德斯鸠说英国是披着君主制外衣的共和制,但这件外衣并不是可以随便脱掉的,对于一个有着千年历史的英国来说,国王的权力虽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议会消化,但它依然存在着对权力均衡的威胁,只是在英国政制下,它被不断地限制,从而产生了一些其他君主制所没有的良性效果,英国宪政学家白哲特对此的研究令人信服,然而,这在其他国家却往往难以复制。 正如美国是现代宪政制度的重要先驱,英国作为老牌宪政国家、宪政之母国,他们的理论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常常产生新的杰出思想。当民主浪潮刚刚开始席卷全球的时候,上个世纪初的宪政学家詹宁斯因此而注意到民主在宪政制度中的极端重要性,从而敏锐且反思性地注意到三权分立学说在本质上只是一个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分析,因此,它只是一个理论的假设,而现实政治生活的实践却远比这种分析复杂得多,他认为在现实政治权力的运作中,三权交织,刻意区分只是不得不然,由此他认为民主比分权更为重要,民主比分权对于宪政来讲更为本质,这正好回应了托克维尔在100年前对美国民主的关注。 由于现实政治运作的千差万别和复杂,自由、民主、宪政之类的词语常常被弄得面目全非,因此,对这些概念的梳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帮助人们清晰地了解它们,并且在根本性上达成罗尔斯所谓的重叠共识,这是理论和思想最重要的功能之一。萨托利对宪政词义从政治社会学和语言社会学的角度作出了精彩的分析;而美国宪法学家奥德舒克则通过各国宪政实践的比较,总结了33条宪政规则;《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宪法/宪政》条,则对各国宪政宪法的基本结构作了共性分析。弗里德里希则从对宪政最大的敌人——极权主义的研究中获得宪政最纯正的信念和宪政最重要的本质——保障人权——信仰自由是人权的核心权利。 歌德说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这话同样适用人类悠久的宪政实践史,就在宪政理论黯淡的文艺复兴时代,威尼斯共和国和荷兰共和国在宪政的具体实践中,都没有什么理论的来源,这是令人饶有兴趣的历史。然而正是这些基本的甚至可能被酷评为幼稚的宪政实践给思想家们带来灵感,马基雅维利对共和政体的垂青正是基于此,从他这里诞生的近现代国家理性观念和主权论都与当时威尼斯共和国的宪政实践分不开。 因此,从发生学意义上看,现代宪政在本质上与民族国家观念的兴起密切相关。 如果回到我们中国的历史,远溯三代,近观晚清,西周封建制(与郡县制相对)与礼制、汉初无为之治、唐初三省六部制、宋代文官选拔制、清代满洲贵族与汉官相互制衡以及督抚制度等历代政治智慧中都蕴涵了宪政的部分要素,尽管不系统。古代中国并非毫无约束政府权力的公法,更不是一句“2000年专制”就可以盖棺论定的,史家钱穆说过,历史上相权就构成对皇权的制衡,因此权力抗衡在国史中可算有实无名的概念,至少不是“卓越千古,推倒一时”意义上的全新舶来。中国从1911年清朝崩溃、帝制覆灭开始,步履蹒跚地进入现代,进入以构建民族国家为主要目标的时代。 但是,相对于西方,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对皇权制约的因素,并不能推翻宪政实践在中国历史上相对陌生这一基本事实。这导致了百年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波诡云谲。史家唐德刚先生将近代中国百年转型,视为二百年历史三峡中的湍流激荡时代,时至今日,我们似乎尚未从历史三峡中走出来。 套用托尔斯泰的名言:“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良好的宪政都相似,邪恶的政治各各不同。”而实际上,良治和恶政,各自都是相似的,从结果意义上说,前者的差别是政治形式的差别,而后者的差别只是程度而已。 然而,各国宪政的相似性却在一些非宪政国家,常常导致是否实行宪政的争论。在这个时候,重要的就不是有必要实行宪政的研究,对于宪政论者而言,他们所要研究的只是,如何在坚持宪政主义的基础上,研究具体到某国的宪政如何实践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与相似性相应的相异性反而成为最重要的问题。 当代中国固然非宪政时代,但已进入公法时代。所谓公法时代,举其大端,是要厘清公权力的权限,划清公民自由和权利、社会权利与公权力的边界,是要追求有限政府的规则化、法治化。 具体而言,由经过正当程序产生的良法调整全社会的底线关系,法律就是底线规则,因此一国良治需要权威的立法部门。按照经典的宪政理论,立法部门应当由代议代表组成,以代表社会各界立法,唯有如此才可能制定良法,然而以中国历史验证,此项未必就是良治社会的必要条件,可暂置不论。 行政部门需按照法律执法,这是所有法治国家通例,现在的中国也在走向这条道路,似乎无需多加论证。 司法权是一项静态和被动的权力,司法权对于启动司法程序状态下的立法权和行政权,都具有更改甚至否定其权力之效能,因此其权威性举足轻重。如果司宪权归属于法院,那么司法权在整个国家的良治秩序中,具有最高地位。 社会权利是一种团体性权利,它是公民权与公权力之间的缓冲地带,所有良治社会都证明了正常行使社会权利对社会的公正与稳定具有巨大作用。它在协调公民与国家、社群与国家、社群与公民的关系中都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其中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尤其重要。 公民权是每个个体公民所享有的各类基本自由和权利,于国家良治而言,公民言论自由与结社自由的实现当为重中之重。 当代中国转型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相互关系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社会权利和公民权不健全,尤其是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无法全面实现所导致的良治滞后甚至良治不能现象;二是司法权软弱无力,尤其司宪权缺席导致的立法错误无法纠正、行政专横难以遏制的问题;三是社会与公民缺乏公益诉权所导致的公共利益空亡问题,严重地妨碍了社会公正与社会效率。 上述是横向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还涉及纵向权力配置的问题。 顾亭林先生曾有《郡县论》九篇,谈及中国历史上中央与地方公权力配置上的痼疾,他说:“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未来中国必须制定出一套能够“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制度,才能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 目前正在推行的省管县改革,似乎有亭林先生上述说法的苗头,但恐怕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这一改革的最高水平也只是回归到汉代的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模式上,无法达到目前世界上联邦制国家的纵向分权水平,因为除了大大小小的权力分配问题,在权力最核心要素上的自治还是统治问题尚未明确。 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必须综合解决,在解决横向分权时也必须同时考虑纵向分权的合理方案,反之亦然。如此才能使得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各项社会需求能够同时处于均衡之中。 若以权力与权利的均衡配置为目标,那么三权分立还是N权分立(例如根据目前中国现状,如果让环保权独立,直接对人大负责未必就是坏事),人大至上还是法院至上(这要看司宪权归属于谁),精英立法配以人民监督的立法诉讼还是代议立法,一党执政还是多党轮流,两院制还是独院制,单一制还是联邦制抑或半单一半联邦制(看需要看可能性)……这一切统统不能作为意识形态问题考虑,都不是讨论的关键——正如讨论姓资姓社意义不大一样。 理性的中国在权力与权利的配置问题上应该只有一个目标,就是要创造一种制度,以达到两者的均衡,为当代后世造福。关键只在于,根据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参诸外法,如果合乎中国国情,照抄国外的现成制度亦不妨,或根据需要损益其现有制度以补我缺,或者完全另起炉灶,都可以。 百年中国,吃意识形态的亏太大,现在我们应当放弃所有以僵化意识形态为鹄底的思维方式,历史与现实似乎已经越来越清晰地展示出一幅图景,即中国未来的良治制度模式可能将不同于世界上任何国家。 但愿这本小书中选编的经典作品能够对我们今天的宪政事业有所助益,虽然这小小的20多万字篇幅,并不能将许多重要作品一一网罗,但是入选的这些经典作家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本身——而不仅仅是他们的结论,或许对我们有更为重要的启发意义。 2007年8月12日于追远堂 -
宪政与分权
本书系出自国际知名法学家笔下的比较研究和经济教训的反思与批评,触及当代世界各地宪政实施与发展中的一些带有普泛性的棘手问题,颇为启人深思。分为十二章,分别论述了分权等学说。对于我国宪政制度建设的实践者们,当不无借鉴意义与教益。 -
宪治与主权
何为宪政?我最早的认识结晶为《宪政初论》,名之曰“初论”,实为“初识”,不过是将我博士期间读过的有关知识融会在一起而已,考虑到建国以后还没有系统地、正面地介绍宪政概念的文章,所以整理发表出来。多年以后在《法制日报》写了六期专栏(因为懒散,没有继续下去),在课堂上和会议上谈过宪政,见识略长,但一直没有系统地形成论文。我对宪政的基本认识是:第一、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结构理论,是对政治体的结构性认识,其理念可以简单地归结为“结构决定功能”;第二,宪政是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就是对绝对主权的对抗,因此本质上是“国家——社会”二元论,虽然未必可以归入自由主义,但无论如何必须承认个人和社会的独立空间;第三、宪政主义是法治主义,就是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言说、商讨国家政治。 为了深化对宪政的认识,特别是为了探求中国宪政的可能性,我们必须观察、评判中国的实际权力运作。“国家权力篇”收录的文章分别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包括法律程序)、政治腐败。这些论文事先并没有体系规划,最终的结果却基本覆盖了几个基本的权力问题。我有意地设想过写一篇《中国行政权观念批评》和一篇《中国司法正义观批评》,但偏偏没有落实。 在中国,宪政如何发端?《对峙》一文揭示了行政诉讼制度反传统的精神图式,文章的标题已经暗示了文章的中心观点:行政诉讼把政府和公民的对峙公开化、正当化、仪式化,从而颠覆了压制型秩序的精神结构,开启了宪政的“侧门”。原计划写作“对峙、互动与平衡”的三部曲,后来不了了之。 继《行政诉讼法》之后,最具有宪政意义的一部行政立法是《行政许可法》,但它注定会遭受意义挫折,而只能具有纲领性价值。《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一文在资源配置效益之外另辟一径,从个人自由的角度论证了行政许可的本质。作者应用分析法学的方法,解析了许可、行政许可的法律意义,认为行政许可就是通过行政程序创设个人自由或财产性权利的构成性事实。在这个基础上,论文进一步将行政许可权推归本原——个人自由,提出行政许可权的合理性与正当限度在于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中国司法为什么不能独立?我以为我们在两个观念上存在严重的问题,一个是正义观,另一个是民主观。就前者我只完成了一篇《法律程序价值观》,就后者曾经发表过《司法与民主》。法律程序是否具有独立的价值?《法律程序价值观》一文没有自己立论,而是总结了西方学者的观点,用一种中国学生易于理解的方式传输了只鳞片甲的知识。这方面我原本打算深入研究,后来也胎死腹中,我主编《法律过程与行政程序译丛》时,由于种种原因竟然连我最喜爱的著作也没有收编。关于司法与民主,我认为现行司法制度的一个病因是:错误地将司法和民主直接扭接在一起,从群众与司法的关系到司法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方式,再到司法与代议机关的关系,民主观念从内部到外部都扭曲了司法。 政治腐败的制度根源何在?《国家权力作为财产》认为腐败的根源不在于官员的个人道德修养,也不在于人民,而在于权力结构不合理,即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退隐了,占有制取代了所有制。按照卢梭的意思,主权者不活跃,国家必然涣散。 -
宪政的哲学之维
中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然而中国之宪政建设尚待完成。故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本书是三联书店1997年开始推出的十种“宪政译丛”的最后一部。本书收入论文十二篇,讨论了当代美、英、法、德诸国法学传统具有指导意义的宪政学说,涉及当前十分重要的有关宪政的一系列重要哲学―法律问题,表达了对美国宪法及其一般的宪政观念的“批判性”解释。 -
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
本书作者认为美国的宪政主义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思想流派的一个奇怪混和的产物,这两个流派是:爱德华·柯克的著作所表明的英国普通法传统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中所表明的早期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并认为在一个政治体制汇总我们所期望的法官依赖于大众主权和基本法理念约束的法律秩序。本书风格、典雅,语言诙谐,它将激发人们重新思考现代政治思想史和美国宪政的智史背景中一个重要的、却被人忽视的维度。 -
吉迪恩的号角
在刑事案件中,正是律师决定着正义的质量,但是如果我们承认权利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话,我们也应该承认,由于无力支付成本,穷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根本无需加以限制,就往往会处于被“自动剥夺”的状态。美国宪法的正文和修正案极为简洁,字里行间,根本找不到贫困阶层可以拥有“免费律师权”的任何微言大意。而吉迪恩这个无权无势、文化不高、一贫如洗的潦倒穷汉,却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挑战刑事审判程序,使得“美国法律历史的整个进程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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