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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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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历史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历数五花八门酷刑,讲述刑罚从残酷走向人道的过程
◇超千万人催更的刑法历史课堂,从刑罚的演变历史,看懂人类历史的前进规律
◇墨刑、宫刑、流放、株连……回首骇人听闻的刑罚制度,珍视来之不易的法治精神
◇酷刑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是对人的物化,刑罚当然要惩罚犯罪人,但是必须把他当作人来惩罚,这种惩罚本身也是对犯罪人的尊重。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刑罚。成文刑法自产生以来,一直试图约束刑罚权。但是人治传统决定这一目的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刑罚思想导致酷刑泛滥,法外之刑五花八门。直到20世纪初,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才将曾经无限膨胀的刑罚权,束缚在法律的轨道之内。
刑罚的历史并不单纯是对旧闻掌故的叙述。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直至近现代五刑,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漫长而艰难,折射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嬗变,也让法治背景下的自由价值显得尤为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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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判例判牍(全12册)
目录 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 金文中案例六则 张家山汉简所载奏谳书 文献资料所载唐以前案例选辑 文明判集残卷 安西判集残卷 开元判集残卷 开元岐州郿县尉判集残卷 永泰河西巡抚使判集残卷 龙筋凤髓判 疑狱集 折狱龟鉴 棠阴比事 棠阴比事原编 棠阴比事续编 棠阴比事补编 历代判例判牍(第二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三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四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五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六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七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八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九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一册) 历代判例判牍(第十二册) -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序 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 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作为法源的习惯 关于滋贺秀三教授论文的解说 日本的清代司法制度研究与对“法”的理解 明清时期法秩序中的“约”的性质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从的民事法秩序 关于寺田浩明教授论文的解说 明清契约文书 伦理经济论与中国社会研究 “市民社会论”与中国 关于岸本美绪教授论文的解说 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 关于夫马进教授论文的解说 评论 跋 -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
【目录】 我准备这样做贡献(自序) 第一章 原“原罪”:中、印、欧犯罪终极原因说比较思考 第二章 “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比较 第三章 中西法观念之比较 第四章 从中西比较中认识中国法律传统的特征 第五章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 第六章 容隐制的本质与利弊:中外共同选择的意义 第七章 “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 第八章 中西伦理与法律中的“和奸罪” 第九章 西法的市民精神与中法的亲伦精神之比较 第十章 性犯罪惩治:中西刑法“严以治吏”传统的暗合 第十一章 道德刑法化:西方刑法与中国旧法的暗合及其意义 第十二章 公民社会决定法治:从西方经验看中国 第十三章 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第十四章 中西法伦理合璧与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 后记 -
红楼梦的法律世界
当我们进入《红楼梦的法律世界》,就会发现这是一座无比丰富的文化宝藏,它不仅可以为红学研究打开一条新的通道,其中还存在着可以与传统制度乃至现代制度互为解释的巨大空间。这里所说的法律,并不是西方学科分类意义上的“法律”,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是中国式的法律,它既包括“礼法”这样的国家法,也包括“家法”这样的民间法。“礼法”和“家法” 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礼与法密不可分,出礼则入法。家是中国人最基本的生活单位,一个人可以离“王法”很远,但却无时无处不在“家法”的管束之下。《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正是一部中国式法律生活的真实写照。 -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是公认的法制史名著,堪称以近代部门法理论研究法制史的经典性著作。本书与传统法制史研究重考据不同,着重按照法律门类系统梳理史料,其关于中华法系演进的理论独成一家。 《中国法制史概要》为作者数部著作中影响最大的一部,被法学界誉为开专题史研究之先的著作。几十年来,这部著作影响着海峡两岸的几代法律学人。 -
中国审判制度史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总论——中国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确立与发展;秦代的审判制度;汉代的审判制度;晋代的审判制度;唐代的审判制度;宋代的审判制度;民国初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等。 -
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
本书是一部讨论明清时期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著作。 本书能够在史料与理论以及宏观与微观上较好地揭示明清司法的独特意蕴,准确地描绘明清司法的历史镜像。 本书代序的“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一文,旨在反思百余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研究方法。就本文的研究方法而言,作者借用了新文化史的叙事策略。在“罪与罚:包公故事的法律文化研究”中,通过辨析包公故事中的法律适用,作者发现其中的许多案件的裁判结果与明清时期的律例规定颇为吻合。 -
外国法制史
人类社会经历了由族群法到国家法的发展历程。在狩猎社会,人类为适应迁居不定的生活方式,族群的人数通常很少。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群共同体具有极强的内聚力,成员结为一体,荣辱与共,群聚而居,群猎而食。氏族社会的所有族群都自视甚高,惟我独尊。美洲印第安人认为他们是精选的民族,是人类的楷模。西印度群岛的加利比认为只有他们才是人。犹太人自称是“上帝的选民”。各族群在美化本族群的同时,形成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排外倾向。在氏族社会初民的眼里,外族是属于“异类”的蛮夷之邦,或者根本就不属于人类,认为其习俗是奇异的和不可思议的。于是,族群中的初民都极力嘲讽、贬低和丑化外族人,甚至必欲诛灭而后快。对于氏族社会的族群来说,一次屠杀外族的战争,无异于一次捕杀动物的狩猎活动。因为这种活动既有助于消灭竞争对手,又有助于夺取现成的生活资源:被诛灭族群的财产为其享用,人身成为不可多得的美味佳肴或充作供其使役的奴隶。对于擅自闯入本族领地的外族人,更是格杀勿论。这种自大与排外自然导致各族群之间仇杀无度,战争不断:猎人为争夺猎区而战,牧人为争夺牧场而战,耕者为争夺土地而战。一些战争可能有经济上的原因,但许多战争是出于对外族的敌视心理,或是为显示本族的优越。 本书较系统地介绍了人类历史上所存在的若干种主要的、有代表性的法制制度,较深入客观地探讨分析了这些法制制度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史料翔实,论述精当,简繁恰当,内容丰富,把握全面,反映了我国当前法制史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其融知识性、理论性于一体的风格,更为其可读性平添秋色。 -
渗入皇帝政治的经典之学
“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在汉代得以兴盛并自此成为中国几千年帝王统治的利器。本书稿作者正是将“法”置于汉代这一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能过社会法学的新视野,对汉代“法”的内涵进行了全新诠释。道德、礼制、天道与法制一道,都是汉代真实存在的“活法”,渗透与贯彻其中的是儒家对“法”所持的泛规范主义的态度。“法”的概念不仅是对各种规范的抽象,也是一种恒定的秩序。 本书立论新颖,史料翔实,逻辑严密,语言表述精炼,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借鉴价值。 -
《天聖令》與唐宋法制考論
《<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立足于《天圣令》残卷,尝试从令篇构造、条文源流、法律术语、唐令复原及规范意涵等方面,切入唐宋令及唐宋法制研究。第一章“令典篇目献疑”围绕《唐六典》所载令篇是否为唐代通例、《庆元令》篇目如何排序等问题,检讨百年来的研究成果;又以庆元《时令》为例,考索现存条文在唐令中的归属,管窥唐宋令篇目之演变及原因。第二章“唐宋令条文演变”通过对唐宋《仓库令》条文的比勘和庆元《河渠令》、《驿令》条文的溯源,检证既往的研究观点,探讨唐代其他法源与宋令之间的源流关系。第三章“唐令用语的内涵”择取“财没不追”、“僧道法”语词,尝试在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内探究其内涵所指,并衍生至律令、令格的关系、影响等问题。第四章“唐令复原与法意辨析”则围绕《赋役令》与《仓库令》的部分条文,探索唐令复原的可能性方案,致力于令文诠释、制度勾勒的研究。代结语“法史呓语:唐宋变革、法学方法与法典研究”就与《<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相关的三个命题阐述笔者对《<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的自我定位。 -
中国法制史考证
《中国法制史考证(全15册)》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国家“十五”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我院精品战略项目。内地数十名专家、教授参加了甲编的撰写;海内外上百名在法史研究领域有重要学术建树的学者(其中我国台湾省学者19人,日本学者41人)为乙、丙两编提供了代表性论文。此项目由杨一凡研究员主持,历时6年完成。 《中国法制史考证》共33卷本,分为甲、乙、丙、丁4编。这次出版的是甲、乙、丙编,计15卷本。其内容是:甲编为《历代法制考》。该编是当代中国学者撰写的有关历朝法制考证的著作,分为《夏商周法制考》、《战国秦法制考》、《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考》、《隋唐法制考》、《宋辽金元法制考》、《明代法制考》、《清代法制考》7册。乙编为《法史考证重要论文选编》,收入近百年来中国学者考证法史有创见的论文112篇,分为《律令考》、《刑制狱讼考》、《法制丛考》、《法律史料考释》4册,并附有《百年法史考证重要论文著作目录》。丙编为《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收录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的重要论文50篇,分《通代、先秦秦汉》卷、《魏晋南北朝隋唐》卷、《宋西夏辽元》卷、《明清》卷4册,并附有《近百年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论文著作目录》。 正在编辑中的丁编为《法史考证系列专著》,分为18册。近年来,我国有多位学者在所从事的领域内进行了有创造性的研究,本编收录了他们的专题性考证成果。主要有:出土文物与先秦法制研究,碑刻法律史料考,律注文献通考,比、故事、例考辨,典权制度考,秦汉简牍中的法制问题论考,北魏职官制度考,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唐式考,五代法制考,宋代刑法考,金代法制考,蒙元法制考,明代法律文献版本考略,秋审文献考,中国近代法律文献与史实考等。 《中国法制史考证》是近百年来海内外学者包括法学、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社会学等各学界的专家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学术精华的汇集。该书或是对史籍记载错误和前人不确之论的厘正、或是对历史疑义和争论问题的考辨、或是对稀见法律史料及其版本的考释等,均体现了作者的独立创见,代表了当代法史研究的最高水平,是一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著作。( -
中国法制通史
《中国法制通史(1-10)》主要内容: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国法制的历史至少是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揭开序幕的,而且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以沿革清晰、内容丰富、影响深广、特点突出而被公认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虽然囿于专制主义的束缚,但研究法制的律学家仍代有人出。至20世纪初期,清朝政府在推行"新政"的同时,下令修订法律。当时担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根据"参古酌今,会通中西"的方针,一方面积极引进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也注意总结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在这以后,出现了一批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也就是在这一段时期,日本学者浅井虎夫编写了《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东川德治编写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著作。综观陈顾远、杨鸿烈等人撰著的中国法制史,虽然搜集了丰富的资料,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未能科学地分析中国法制的历史现象,得出应有的规律性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创建了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中国法制史学,成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政法院校必修的一门基础课,它的任务就是揭示中国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总结历史的经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初创的中国法制史学也遭受了巨大顿挫。如果说30年代汉学的中心一度在德国,那么60-70年代研究中国法制历史最活跃的并不是中国。 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国知识界迎来了学术研究的春天,法学战线也开始了新的进军。1979年9月在长春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我向学会提出了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当时深深感觉到以中国为摇篮的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却落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30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岂不是一种罪过!因此,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是时代的需要,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不仅如此,在悠久的中国法制历史中,凝聚着治国理政的丰富经验和智慧,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尽管时移势易,沧桑变换,但其中依然蕴藏着产生新智慧、创造新经验的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不容割断,也不能割断,研究历史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现实提供借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法制史学,不仅要科学地说明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制的性质,揭示其固有的规律,而且要批判地吸取前人的经验,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制服务。 为了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我在会上提出了以下几点设想: 首先,要解决与建立科学体系有关的一些问题。 (一)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范围,改变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不应泛论国家制度的各个方面,而应着重研究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及其司法活动。 (二)把法律的内容、法制的变迁与同一时代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的变化有机地揉合在一起,借以阐明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作出符合历史真实的科学评价。 (三)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还要从国家活动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 (四)研究法制史也要见人物、见思想,这不仅有助于了解法制本身,还可以从中看到法制发展的思想动因、时代的特征和阶级的意向。 其次,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 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是一项艰巨的科学研究工作,它的完成不仅会赢得国内法学界、史学界的重视,也将为世界法史学者所瞩目。因此,它应该代表我国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水平,反映出国内外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因此,编写中国法制通史 (多卷本),需要在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之下,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我针对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特点,提出研究以下十个问题:(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具体途径;(2)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来螺旋上升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 (包括宋明理学家)提倡的纲常名教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影响;(4)以保障家长统治权为中心的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成因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异;(10)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和特点;等等。 再次,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料,包括地下文物、社会习惯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等。在浩翰的中国法制史料中,有些需要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以想见其卷肤的浩繁。因此,必须组织力量,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对于编写中国法制通史 (多卷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最后,建议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规模,从中国法制起源到新中国成立止,共十卷,五百万宇。 以上设想得到与会同志一致赞同,并切盼尽快落实。1980年1月,我主持召开了第一次编写会议,出席二十余人,这二十余人也就是当时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全部人数,经过三天讨论,明确了编写中的许多细节问题,但同时也认识到无论人力、财力、研究的基础、资料的状况,都不具备立即开展这一浩大工程的条件,只能推迟,以侯条件成熟。 1985年春召开了第二次编写会议,时隔五年,情况有了显著改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被列入国家七五科研规划并得到 不资助,研究力量也已有了迅速地充实。在这次会上确定了总主编和各分卷主编:明确了计划要求和出版事宜。 由于这是一项艰巨的科研工程,难度很大,七五规划期内未能完成,经过有关机关审定再次纳入八五规划,这期间又面临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直至1995年仅出版了两卷。现在,中国法制通史 (多卷本)共十卷,已经全部问世。其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认识,各卷分别撰写了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律等。同时也根据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和少数民族的贡献,加强了有关的论述。 十几年来有些编委已经退休,有些由于某种原因已无暇从事这项工作,有一位主编已经谢世,但是这套宏篇巨著毕竟问世了。一大批年青的研究者成长成熟了,他们成为重要的撰写力量。在这里,特别需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领导同志,他们以极大的魄力,将这十卷书一并推向社会,这是为发展中国法制史学、弘扬传统的法律文化、繁荣社会主义的法苑,作出的巨大贡献。我谨代表全书撰稿人表示深挚的谢忱。 十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出版了,了却同志们』桩心愿,但研究工作正未有穷期,我们要在听取读者的批评建议之后,思考着如何在再版中改进提高,我们要持之以恒地为中国法制史学的兴旺发达而夙兴夜寐,极尽绵薄。 -
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上、下卷)
本书讨论了魏晋南北朝立法与法律体系的主要脉络及一系列重要问题。全书围绕制敕与法典的关系这个帝制时代法制的根本问题,着眼于敕例编纂立法化和法典化进程的起伏,构勒了从魏晋以来制定法作用和地位越益突出,直至唐初形成《律》、《令》、《格》、《式》四部法典统一指导举国行政的格局,再到盛唐以后这一格局迅速瓦解,整个法律体系重新开始以各种敕例为中心来整合和发展的历程。明确该时期立法与法律体系发展的这一主线,对于进一步认识法典在中华法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揭示我国古代法制传统要在敕例和重在司法的特色,据以修正和完善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夏商西周法制史
中华法系源于夏、商、西周三代,尤以西周为甚,这一时期是中国奴隶制法比较发达时期。由于先秦法制史料的匮乏、零散和古籍鉴别工作的艰巨,国内外尚无此方面的系统专著。 本书在史料处理上,立足于地下文献为信史,再印证古籍文献。如,对夏、商的法制资料,首先利用考古发掘的夏商墓葬、宫殿遗址、大量甲骨卜辞,再印证先秦古籍文献。对西周法制,则依据大量青铜器铭文,印证古籍文献。 甲骨卜辞以《合集》资料为主,再参与其它卜辞。铭文以传世金文和解放后出土重要铭文配合使用。印证的古籍资料有《尚书》中夏书、商书、周书各篇;《诗经》中风、雅、颂相关篇章;此外《易经》、《周礼》、《礼记》、《左传》等。 在篇章结构上,采用按部门法编目,有利于全方位了解三代法制。尤其注重对商、西周中后期法律制度的研究。通过对有关卜辞、金文及其它文献的研究,深入了解西周民事法律制度与诉讼法律制度,据此否定“中国古代无民法”之说。 -
罗马法史
《罗马法史(2009年校订本)》显示着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严谨精神和伟大的创造力。它朴实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以并存的法律制度的多元性这个一般问题为中心,这种多元性体现着在同一体系中相互共存的社会群体和组织原则的多元性。通过这种透视,格罗索超越了上个世纪和本世纪的法律历史编纂学,向前跨出伟大的一步。占主导地位的历史编纂学实际没有意识到罗马的国家事务与现代国家之间的根本差别,它根据现代国家的法观念去研究罗马的政治一法律经验。相反,格罗索的著作则明显承认家父的权力(potestas del pater familias)和共同体的权力(potestas del populus)均具有主权性,这种主权性分别表现在各种不同的组织原则(家父的意志,民众的立法,法学家的权威)中。显然,所有的人均参与到这种主权之中,而且存在数个创制法的中心,创制法的活动不是“专制的”,不是摆脱一切约束的,因为这是一种“市民”的制度,这种社会既追求所有人的集体福利,又照顾单个人的福利,主宰这个社会的是通过家父和执法官加以体现的神明。格罗索的著作还明确承认因平民斗争而产生的政治制度的特点: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分裂和协商创造出护民官的“否决权”;平民护民官与整个共同体的执法官有着根本的区别。格罗索的这部著作超越了蒙森那种与自由国家结构相联系的研究模式,但是,在这里我们不想对各个问题作学术上的总结。需要强调的是,格罗索的这部著作再次引起对早期罗马经验的思考(这可能有助于有关民主制度建设问题的讨论)并使这种思考不囿于现代国家已有的经验。 -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在吸收国内本学科以往诸种统编教材的优点的基础上,力图克服旧有教材纵横交叉、内容庞杂的不足,集各撰稿人十余年之教学经验,设计全新体例——古代法与中世纪法按照法系,近代以后法按照国家——从汉穆拉比法典一直讲到欧盟法,体系清晰,条理分明。 此次呈现在读者面前的新版教材汲取了近年来本学科新的研究成果,内容上更丰满;形式上大胆突破,根据法史学的学科特点,增配插图,既能开阔学生视野,又能加强教学效果,增强了《外国法制史》的直观性和阅读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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