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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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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逻辑
本书是《哲学全书纲要》的第一部分,通称《小逻辑》,以区别于《大逻辑》(即逻辑学)。全书除导言外,共分: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三篇,反映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基本框架。黑格尔的《小逻辑》是构成他的《哲学全书》的一个主要环节,它的好处在于把握住全系统的轮廓和重点,材料分配均匀,文字简奥紧凑,而义蕴深厚。初看似颇难解,及细加咀嚼,愈觉意味无穷,启发人深思。他的学生在他逝世后编订全集时,再附加以学生笔记作为附释,于是使得这书又有了明白晓畅,亲切感人的特点。 -
美学(第三卷上册)
本卷研究用感性因素创造出作品中所形成的各门艺术体系,因为只有凭这最后的形象塑造,艺术作品才成为具体的,实在的,本身独立自足的个体。 -
读黑格尔
本书分上下两编,两编都是我读黑格尔时写下的文字。下编是原始笔记。约十年前,江西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曾将这部分原始笔记影印出版,其目的主要在于保存笔记的手迹。出版者认为这两本手写的笔记字体整齐,书法好看,所以就将它出版了。当时我只想留下我学习途程的一点痕迹,而没有考虑乘机把自己对这位大哲学家的思考勾勒出来。这两本原始笔记一本是一九七二年重读《小逻辑》的笔记,一本是一九七六年至一九七七年读《美学》第一卷的笔记,都写于“文革”中。那时思想受到拘束,也缺乏下笔畅言的胆量,这是经过那场浩劫的人可以理解的。我记笔记时自然不会想到公开给别人阅读,但顾忌仍旧难免。其中有些今天看来近似教条的话,一部分原因固然出自自己的水平,也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怕被人发现,因文字而遭祸。我说这些话无非是希望读者知道我对它们的缺点与局限是不满意的。尽管那时读黑格尔曾给予我很多教益,它帮助我逐渐明白怎样去思考——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条线索交织在一起地去思考;不是简单化的,而是错综复杂、如剥笋抽茧、层层深入地去思考。这就使我自然而然地养成一种沉潜往复、多面推敲、曲折进展的思想习惯。 本书的上编大多是我在两种笔记的基础上酝酿而成的短文,它们或是单独成篇,或是在其他论题的文章中对黑格尔有所涉及的部分。现在把它们集合在一起,可以算是多年来我对这位大哲学家尽心钻研所获得的一点心得。其中一种是我对他的认识和理解:比如关于《小逻辑》里所阐述的三范畴论、知性的分析方法、《美学》中的某些重要概念如“情志”等等,均属此类。这些都是我在反复研读黑格尔哲学时,感受较深且有自己见解的纪录。另外一种则是我对黑格尔哲学和别的哲学进行比较和探讨其间关系的揭示,比如我发现黑格尔美学中某些地方是受到了威廉?席勒格的影响,《小逻辑》中的三范畴: 普遍、特殊、个别不仅受到卢梭的公意、众意、私意三范畴的启迪,而且和我国先秦时期《墨辨》中的三范畴:达名、类名、私名,以及荀子所谓的大共名、大别名、个体名所阐明的是完全同样的逻辑范畴。再如黑格尔美学中的“生气灌注”和我国魏晋时期谢赫所标示的“六法”中的“气韵生动”,也属于同样的美学范畴。诸如此类阐释,我并没有看到过其他论者有同样的或近似的说法,而都是由我自己作出的。这里我把上编的内容作了简要交代,倘读者阅读本书时能注意及此,那我将感到十分高兴了。 还需要说明一下上编的这些文字和下编的不同。下编是我在阅读黑格尔时未遑细思,就把读时的感受匆忙记下的草稿。上编的文字是我为发表而写的,但它们写在不同时期,跨越的时间很长,其间我的思想是有其发展过程的。从四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初,我经过了三次重大的反思,直到九十年代,我才认为自己开始步入学术之境,较为成熟起来(关于我的三次反思请详拙著《思辨录》序)。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去衡量,上编的许多文字,我也感到是有缺点与局限的。但我把它们收录在本书中时,除了在文字上略作修饰和补充外,并未作大的改动,这一点我也希望读者在阅读本书时,能加以注意。本书的导论《读黑格尔的思想历程》写于一九九六年,可以说代表我成熟期的思想成果。这篇文章概括了我对黑格尔的较全面的思考。文中对黑格尔哲学的某些论点的评述,如逻辑和历史的一致、抽象的普遍性与具体的普遍性、以及三范畴论中的同一哲学倾向等等,都不是引申别人的意见或受到别人影响,而是我经过多年独立思考所得出的一点成果,至今我仍认为这些论断是值得推荐给读者参考的。 -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该书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人人都一般、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有三个特点:第一,它要使人成为真正的人,并且在对待他人的时候应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第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即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第三,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就是财产权。财产是自由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占有财产,才能作为真正的人而存在。如果人们没有能力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自由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等是不可以让渡的。 抽象法的内容还包括不法,黑格尔把不法分为非故意的不法、欺诈、犯罪。非故意的不法是主观上承认法而做出不法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欺诈是把法当成一种假象,无视法的存在而做不法之事,应予以处罚;犯罪则是不承认有法,视法律不存在。前两者都肯定法的存在,而犯罪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律,是真正的不法。黑格尔认为,仅用温和手段来对抗犯罪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只有采用强制手段,即运用刑罚才能维护人们的自由。 至此,黑格尔运用辩证法从抽象法过渡到了犯罪,又由犯罪过渡到了刑罚,实现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直接导向“道德” 环节。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扬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道德行为,即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故意或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即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与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与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如果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伟大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与良心。在这个阶段,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 。前者反映了主观意志的特殊性,表现了人的特殊情欲和任性,不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因而这种良心会走向“恶”。只有“真实的良心”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因为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人主观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经进入了伦理领域,属于伦理范围了。由此,道德就转入了下一环节。 第三环节:伦理。自由意志在借助外物和内心分别实现自己后,就进入了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来实现自己的环节,即伦理。在这一环节,伦理达到了抽象的法和道德的统一、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是客观精神的真实实现。只有伦理才具有现实性,法和道德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而存在。 伦理对于个人、民族和国家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就个人而言,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实现,伦理的规定性就是个人的实体性和普遍本质,它是人的第二天性,个人之所以具有自由就在于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民族而言,伦理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是永远正确的东西,对后代具有熏陶和教育作用;就国家而言,国家是历史发展的最终目的,是绝对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宇宙精神的体现,它是自觉的伦理实体,是实现了的自由。 黑格尔把伦理看成是一个精神性的、活的世界,认为它的发展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伦理生活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自然共同体。在家庭中,个人实现了自我提升,创造了一个超越他自己的生命实体(家庭),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过渡到它的反面—— 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是一个特殊的个体,他们只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而不像在家庭中一样有一个超越自我的目标。在这里,伦理似乎丧失了,但实际上,它还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最后在国家中,伦理才又充分体现了出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最终实现,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充分得到肯定,才是自由的。 此外,黑格尔还论述了国家制度。他认为,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制度,并具体论述了君主权、行政权、立法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对外权力、国际法等其他问题,为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 《法哲学原理》作为黑格尔晚年的一部著作,其中的思想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有意义的因素。一方面,这些因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从方法论来说,黑格尔在论证其法哲学思想时把辩证法运用得灵活自如,特别是运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等问题,这对马克思有一定的启发性。从内容来说,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国家及其相关问题的论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和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所以《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具有丰富辩证法思想,同时又为唯物史观的产生提供直接条件的系统性论著。另一方面,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着许多可以借鉴之处,例如他的辩证刑罚论,对法与不法、法与道德的辩证分析以及他的法治思想、司法理论、部门法理论,都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消极性的一面。首先,黑格尔是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明确提出了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观点,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主要是为普鲁士王国辩护的。他宣扬君主立宪制是最美好的政体,并宣扬德国即将实现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的联合政权,以此来支持当时德国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这正是他最保守的表现。其次,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立足于客观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具有虚幻性。黑格尔把法哲学当作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把国家制度等当作伦理理念,这根本是错误的。他混淆了第一性与第二性的东西,颠倒了现实与理念的关系。法哲学不是逻辑的补充,相反,逻辑学应是反映政治、法律、国家等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再次,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辩证法” 具有非辩证性。他只强调事物在变化发展过程中的量变,而否认事物变化发展中的质变,主张改良,而反对革命。他还把国家制度看作是一种中介,用它来调和资本主义的矛盾,而无视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不可调和性,否认矛盾的对立性。所以,这两点是与辩证法的特点格格不入的。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具有二重性,即具有积极性与消极性。这两种特点是紧密交织在一起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始终。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也应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度,不能将二者截然分开,更不能以偏概全,或将二者绝对对立起来。只有采取科学的态度,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并且抛弃其消极性,继承和发扬其积极的一面。 -
美学(第三卷·上)
中有理想才能成为美学的这第三个领域的内容,因为这里正是世界观整体中的美的理念本身化成对象,所以艺术作品现在还不应理解为本身分成部分的整体,而是应理解为一种有机体,其中差异面如果在第二卷已分化为一系列本质不同的世界观,现在就要分成一些个别具体化的组成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又是独立自足的整体,而且作为个别具体化的整体,可以用各种不同艺术类型来表现。 -
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
《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作为西方哲学史的概括与总结,兼有一部分尔方哲学史,《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成为了研究哲学思想的必备书目。 -
美学(第三卷下册)
本卷研究用感性因素创造出作品中所形成的各门艺术体系,因为只有凭这最后的形象塑造,艺术作品才成为具体的,实在的,本身独立自足的个体。 -
黑格尔导论
黑格尔素有哲学家的哲学家之称,其哲学以一种非常显著的方式渗透进当代理智生活,既艰深晦涩又极端重要;其广博的著作是对大量现代论题产生重要影响的哲学王国。 本书涵盖了黑格尔成熟哲学体系的各个领域:历史哲学、逻辑学、现象学、自然哲学、政治哲学、美学和宗教哲学,并将黑格尔的思想与路德、笛卡尔、康德、牛顿及库恩等思想家联系起来,对黑格尔作品提供了透彻且独特的解释。霍尔盖特将自由概念作为黑格尔思想的核心,将黑格尔的逻辑学解释为对一种自由的(无预设的)真之逻辑的构想,将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解释为对自由在自然—人类历史中逐渐实现之历程的揭示。在此视角下,霍尔盖特深入考察了黑格尔对艺术和宗教的构想,更对以往被忽略了的黑格尔自然哲学予以特别的关注。他的研究清楚地表明了黑格尔的思想是一项可行的哲学计划,这些重要理论对我们思考当今诸多争议仍极有助益。 我们能够读到的最好的黑格尔哲学导论。霍尔盖特清晰地、耐心地指引我们注意黑格尔思想的深刻性和丰富性。对于初次接触黑格尔的人来说,这是一本不可或缺的书。 ——J.M.伯恩斯坦,社会研究新学院(New School for Social Research)哲学教授 本书将为初次研读黑格尔著作的人们提供巨大的帮助,本领域的专家也会发现它的重要性。自初版以来就一直是对作为整体的黑格尔哲学的最佳研究著作之一。 ——罗伯特·斯特恩,谢菲尔德大学(University of Sheffield)哲学教授 -
黑格尔
简介: 本书是当代著名哲学家、社群主义代表人物查尔斯·泰勒研究黑格尔哲学的鸿篇巨制。作者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全面、细致而富于创见的探讨,对黑格尔哲学基本合理性作了有力辩护。作者认为,虽然黑格尔哲学一再遭到拒斥,但是其普遍性话语在当代世界中依然占据着重要地位。本书篇幅宏大,论述平实而详尽,涉及黑格尔哲学的广泛领域,给出了一个现代性十足的黑格尔形象,是我们解读黑格尔哲学及其时代难题的必备书。 导读: 本书对黑格尔的评述令人敬佩地结合了深入细致的批评和对所涉主题的熟习。 ——斯图尔特·汉普希尔 本书为阐释一位极其丰富和广博的哲学家做出了重要的、富有想像力的贡献。 ——帕特里克·加迪纳 -
哲学科学全书纲要
本书是黑格尔在德国海德堡等大学所做哲学演讲的基础教程,是黑格尔生前亲自整理出版的四部著作之一,德国哲学的经典著作,是全面阐发黑格尔哲学科学体系的纲要。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做世界的本原,认为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而“绝对精神”的发展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这样三个阶段,因此其哲学就是对这三个发展阶段的描述。本书“统观哲学全范围”,包括了:1.逻辑,即自在而自为的理念的科学;2﹒自然哲学,即作为理念在它的他在中的科学;3﹒精神哲学,即从理念的他在中返回自身内的理念;并“依据一种方法对哲学提出一种新的论述”,创立起欧洲哲学史上最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并极大地发展了辩证法。因此恩格斯说“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巨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转化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黑格尔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来源之一。《哲学科学全书纲要》在黑格尔生前分别于1817、1827、1830年出了3版,由此也可见黑格尔本人对这部书的重视,但它在黑格尔去世后的身后命运却颇为曲折。黑格尔去世后,其学生、友人组成一个团体,编辑了一套黑格尔全集,其中的《黑格尔哲学科学全书纲要》乃取1830年版扩编为三本,即在原著上另加大量“附释”,这些“附释”来源于黑氏的一些手记和他的学生听课时所作的笔记,这一形式与处理方式为以后黑氏著作的编者一再仿效,产生了长久的影响,并带来困难和混乱,导致几乎所有的读者都认为黑氏的《哲学科学全书纲要》原本是由《小逻辑》、《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这样三本书组成,仿佛那些“附释”是黑格尔自己的文字,或至少是符合黑格尔自己的想法的。本书译者拨开笼罩在这部书上的重重迷雾,采用黑格尔1817、1827、1830年三个原版本,“在可能的范围内来表现黑格尔这本书原来的制式和原来的样子”,全面展现黑氏著作的原貌,通过三个不同的版本展示了黑格尔思想发展、演化的历程,加之译者本人是黑格尔哲学研究的耆宿,对黑格尔哲学理解深透,译笔谨严通达,使得本书成为中文世界黑格尔著作翻译的奇观,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除德语世界外所仅见,对黑格尔哲学的研究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
逻辑学(下卷)
黑格尔的《逻辑学》,通称“大逻辑”,以别于《哲学全书》中的第一部分“逻辑学”,即通称的“小逻辑”。《逻辑学》共分“有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编,前两编合称客观逻辑,分别出版于1812年和1813年,第三编称主观逻辑,出版于1816年。全书三编出版后,黑格尔又着手修订,仅完成了第一编“有论”部分。 -
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
逻辑学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哲学全书》中的逻辑学部分,集中地叙述了辩证法体系运动发展的一般形式。也被哲学界俗称为《小逻辑》,是第一次依据德文原版译出。书后还附有梁志学先生为帮助读者理解黑格尔思想编写的注释。 -
论康德与黑格尔
本书收录德国著名哲学家克朗纳的三种著作,分别讨论德国观念论的基本特色、康德的世界观以及黑格尔哲学的发展。克朗纳以研究德意志观念论史知名于世。本书以一个深刻主题为线索 ,清楚呈现了康德和黑格尔两位大哲学家的终级关怀、思想发展以及历史关系。 -
Phenomenology of Spirit
This brilliant study of the stages in the mind's necessary progress from immediate sense-consciousness to the position of a scientific philosophy includes an introductory essay and a paragraph-by-paragraph analysis of the text to help the reader understand this most difficult and most influential of Hegel's works. -
精神哲学
本书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中文首译本。精神哲学是黑格尔《哲学全书》(由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组成)的最后,也是最高和最难的部分。原书除绪论外,划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大篇,依次阐述了:(1)人的精神从与动物意识无别的自然精神发展成为自由精神的历程;(2)人的自由意志在人与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世界历史发展中实现的历程;(3)人的精神在世界历史中通过艺术、宗教、哲学达到绝对自由境界的历程。本书是完整地把握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联系、人学实质和深远影响的重要著作,其主观精神篇可说是黑格尔关于人的心灵和认识的具体发展的惟一专著。本书是学习和研究黑格尔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近现代西方哲学及其相互关系的学人所不可或缺的西方古典哲学名著。本书译文力求切合原著原意,为了帮助读者阅读,书前附有“译者导言”;书中增添了必要的注释;书后附有中德对照索引。 -
逻辑学(上卷)
逻辑学(上),ISBN:9787100011457,作者:(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 -
哲学全书·第一部分·逻辑学
黑格尔1770年8月生于德国的斯图加特。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其哲学思想才最终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因此,说他大器晚成毫不过分。 黑格尔把绝对精神看做世界的本原。绝对精神并不是超越于世界之上的东西,自然、人类社会和人的精神现象都是它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因此,事物的更替、发展、永恒的生命过程,就是绝对精神本身。黑格尔哲学的任务和目的,就是要展示通过自然、社会和思维体现出来的绝对精神,揭示它的发展过程及其规律性,实际上是在探讨思维与存在的辩证关系,在唯心主义基础上揭示二者的辩证同一。 围绕这个基本命题,黑格尔建立起令人叹为观止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主要讲述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三个阶段: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黑格尔在论述每一个概念、事物和整个体系的发展中自始至终都贯彻了这种辩证法的原则。这是人类思想史上最惊人的大胆思考之一。恩格斯后来给其以高度的评价:“近代德国哲学在黑格尔的体系中达到了顶峰,在这个体系中,黑格尔第一次—这是他的巨大功绩—把整个自然的、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写为处于不断运动、变化、转化和发展中,并企图揭示这种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 黑格尔一生著述颇丰,其代表作品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和《美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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