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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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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引入英美法教学计划的理由,其中第一、二章将提出全球化及本土化为学习英美法的理由。第三章探讨法学教育的性质,更阐明专业教育的含义。第四章将反驳一些常见的反对普通法教学的理由。第二部分阐述所倡议的普通法教学方案,其教育理论基础以及从实践中汲取到的教训。第五章探讨若干教育学课题,为第六章关于《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所倡议的计划的概要及理论的讨论奠定基础。第七、八章讨论各个课程的设计及教学经验。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倡议的是方法的教育计划。《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使用“普通法”一词而不使用“英美法”一词,是为了强调《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倡议的教学方案的方法与态度,本方案是教授思维方法而不是传授一门实体法。 《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第2版)》倡议的教学计划是基础智能技能培育,其意图是为学生打好基础,为他们日后在海外或本国大学继续学习或者自习创造条件,为建设一支能在国际舞台上运作的律师队伍创造条件。 -
普通法的精神(中文修订版)
《普通法的精神》是庞德最出色的著作之一。1921年夏天他在达特茅斯学院所作的精彩演讲也在其中。这部创造性的著作,是社会法理学首倡者对这一学说精神的深刻阐述。《普通法的精神》第一版发行时,在法律工作者与普通读者中同样广为流传。今天仍是如此。它生动地向读者讲述法律,而不是为法律工作者提供枯燥的专业工具。它竭力让广大读者看到我们的法律制度的清晰图画,简洁全面,深入浅出。本书分八章阐释了影响1921年的美国普通法的几个因素。与其说这是一部普通法发展历程的再现,不如说是罗斯科庞德法律社会控制论的发展、论证过程。 -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该书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 该书介绍了英国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讲述了1066年到1833年,诉讼形式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第三部分重点评述了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 作者梅特兰是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史学家之一。其一生贡献卓越、著述丰富。其代表作中,《爱德华一世前的英国法律史》被封为英国法律史的经典,该书是其流传最广的小作品。 -
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
本书作者认为美国的宪政主义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思想流派的一个奇怪混和的产物,这两个流派是:爱德华·柯克的著作所表明的英国普通法传统与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中所表明的早期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并认为在一个政治体制汇总我们所期望的法官依赖于大众主权和基本法理念约束的法律秩序。本书风格、典雅,语言诙谐,它将激发人们重新思考现代政治思想史和美国宪政的智史背景中一个重要的、却被人忽视的维度。 -
英国法释义(第一卷)
作者论述了英国法的基本原理和英国民主政体的形成基础,运用法律和法理学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对英国宪法的起源、历史及其合理性作了涵盖甚广的阐述,并对现代法庭的各类判决陈述无不具有启迪作用。 目录: 总序 中译本前言 第一版序言 导论 第一章 论英国法的研究 第二章 论法律的普遍性质 第三章 论英国的国内法 第四章 论适用英国法之国家与地区 第一卷 个人的权利 第一章 个人的绝对权利 第二章 议会 第三章 国王及其资格 第四章 国王的王室 第五章 隶属于国王的咨询机构 第六章 国王的职责 第七章 国王的特权 第八章 国王的收入 第九章 低级司法行政官 第十章 包括外国人、外籍居民及国人在内的全体人民 第十一章 神职人员 第十二章 公民阶层 第十三章 陆军军人与海军军人 第十四章 雇主与受雇者 第十五章 丈夫与妻子 第十六章 父母与子女 第十七章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第十八章 法人 附录 古代英国王系一览 人名对照表 译者后记 -
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
霍布斯,1588年生于英国,卒于1679,是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之一。作为克伦威尔同时代的人,他对于国家和法律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精深的思考。他的《利维坦》具有非凡的逻辑性和想像力,使政治哲学得到了一种逻辑严密的系统发挥,成为经世名著。 目 录 论理性的律法 论主权权力 国王是最高法官 论法院 论极刑犯罪 论异端罪 论侵犯王权罪 论刑罚 论赦免 论关于我的与你的法律 《利维坦》论法律和司法之章节 附录 黑尔首席大法官对霍布斯的《法律对话》之回应 -
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
霍布斯的鸿篇巨制《利维坦》专注于“政治-神学”主题,而这部以英国内战为背景的对话体作品,则处理了其鲜为人知的“政治-法律”问题。哲学家与普通法学者的对话呈现出两条主线:其一为哲学家改造普通法、最终将普通法归顺于主权者麾下的努力;其二则由“王在国会中”的话题引出,探讨了英国君主与英国国会的关系。霍布斯晚年的这部作品开创了法律人与主权者的对话,不仅开辟了英国法理学的传统,也逐渐融入了美国宪政的思想渊源,此书对于全面理解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思想,亦有补充和完善之功。 本书根据芝加哥大学政治哲学教授约瑟夫·克罗波西1971年编辑并导言的底本译出,同时参考了通行的1840年版六卷本的《霍布斯英文作品集》中的相关内容。本书精心标注了页边码,供读者查阅原文使用。普通法术语根据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词典》译出,宗教及历史人物译名根据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译出。拉丁文及法文译文得益于北京大学李猛、吴飞两位老师的指点,特此感谢。 -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名著,是其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被誉为了解英国普通法的“金钥匙”。该书共七章,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梅特兰开宗明义地指出,“虽然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为了解释诉讼形式核心地位的确立,梅特兰专门分析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司法系统及其各自的审判特点:第二部分是该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第三章到第六章,共四章。从1066年诺曼征服到1833年,诉讼形式经历了兴起、发达和衰落的发展历程。梅特兰将这一历程分为五个阶段,并详细分析了占有之诉、契约之诉、直接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等各阶段具有代表性的诉讼形式及其历史演变。梅特兰认为英国法自身的严密性在其抵御外来法律制度的影响时发挥了巨大作用。第三部分即第七章,梅特兰重点评述了对于诉讼形式的几种分类方法,他警告学人在对诉讼形式进行分类时必须注意具体的历史晤境。 -
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
本书是牛津大学万灵学院保罗·布兰德博士关于英格兰律师职业方面的一本力作。在本书中,作者运用了翔实的资料,展示了英格兰律师职业兴起的背景、过程,其规模、运作,官方对其的控制,等等。在作者看来,英格兰律师职业的兴起源于当时的社会变革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需求。发端于12世纪中期的亨利二世及其继承者们的改革,不仅为英格兰建立了完备的王室法院系统,而且还提供了与之相匹配的、以令状制度为主诉讼程序。但这些逐步完善的诉讼程序却对当事人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要求,于是他们不得不求助于专业人士,英格兰的律师职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但普通法法庭诉讼程序对专业知识的需求是有差别的,有的只需要熟悉法庭业务即可,而有的则需要口头诉答的专门技艺,因此英格兰的律师职业从其初期就分为了代理律师和代诉律师两种,这也映射了后世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分工。此外,作者还讨论了英格兰的教会法律师的发展情况,但作者认为它的发展更多地属于欧洲教会法律师整体的一部分、一个分支,而与英格兰本土律师之间的关系并不大。尽管本书并未涉及后来的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但它却为我们理解这二者及今天英国的律师职业提供了很好且也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性知识。 -
一个普通法的故事
上好英格兰这一课:读懂了英格兰,就读懂了现代世界! 《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隶属“大观文丛”系列,另有《帝国定型:美国的1890—1900》《克劳备忘录》两书已出。 本书讲述了一个普通法的故事,通过对普通法的形成与英国政体的嬗变之间的耦合关系的探寻,对普通法的成长轨迹与其结构化逻辑的思索,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如何理解英格兰的普通法与政体,关涉的恰恰就是如何理解现代世界的问题。 本书主要回答了以下问题:英国本区区欧陆之边陲岛国,何以在这种政制下兴起,席卷了欧洲封建诸国从而称霸世界?英国政制之于欧陆、之于世界具有何种特殊意义? 本书并非聚焦于对英格兰历史与民情的面面俱到的描述与介绍,而是力在探索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与英国政体的嬗变之间的耦合关系,作者追寻着福蒂斯丘、孟德斯鸠、梅特兰、波考克、麦克法兰、黄仁宇等先辈们探索英格兰心智时留下的线索与足迹,动态而生动地描述了英国普通法的成长轨迹,从而探寻英格兰的某种结构化逻辑。 这不仅可以证明,英格兰的历史并不是偶然的,神圣的王权被推翻,国王被送上断头台并不是偶然的,此后英格兰战胜法国成为欧洲霸主,又通过工业革命和商业金融革命,把整个欧洲和世界搞得天翻地覆也不是偶然的。这也解释了为何英格兰在失去了世界霸权之后并未消失在世界的版图之外,而仅仅是一种体面的失败,极大地保留着它的尊严与利益。 〖编辑推荐〗 上好英格兰这一课: 任何一个希望承担世界历史命运的民族,都必须在精神世界的启蒙与成长的过程中经历英格兰的这一课。 本书正文是讲英格兰是如何成功的,附录则是交待英格兰是如何体面地失败的。所谓体面地失败,既指英格兰虽然失去了世界霸权,失去了帝国的荣光,但英格兰并没有随着帝国的坍塌,消失在世界的版图之中,或者作为老大帝国的遗留物而屈辱地存在于世界中,而是最大限度地保存着帝国的利益和尊严,并且仍然是世界政治和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力量。 同时,这也意味着,虽然新世界秩序超越和克服了英帝国,却没有丢失英帝国得以崛起的政制内核,即普通法所塑造的政治秩序及其精神内核。恰恰相反,新的世界秩序恰恰是英格兰普通法所塑造的政治秩序和精神内核的进一步成长,克服了英伦三岛的狭隘性,且通过美国这个载体,达到了更高程度的世界性。 作者对英格兰普通法与英格兰政制逻辑的一种深度的“ 凝视”,并非仅仅是一种历史学面面俱到的细节研究,从而让人读罢此书,不仅仅是“知道”了英国,而是“读懂”了英国。 -
英格兰普通法史
本书是马修·黑尔爵士撰写的关于英格兰普通法历史的经典著作。作者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普通法的分类、名称、起源、形成、发展、延续、扩张以及影响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介绍,还原了当时的历史场景,讲述了普通法发展的脉络,总结了普通法的一些特点(比如陪审团审判、财产继承制)等,是本经典的介绍普通法历史的著作。 -
普通法的历史解读
本书从历史的角度描述了普通法的诞生及其早期发展的基本情况。全书共七章,鉴于梅特兰在英国法律史研究方面的重要地位,本书从介绍梅特兰的生平和学术生涯开始,评论了他的巨著《英国法律史——爱德华一世以胶》;然后探讨了早期普通法发展的三条线索:司法制度、封建主义与英国的法治传统、地产权制度,接着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讨论了早期普通法的发展,宏观方面主要是和罗马法进行比较,微观方面则主要是分析了英国的法治传统与英国的法律职业阶层之间的某种内在联系;最后一章则讨论了目前颇为热门的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本书从一个法学研究者的视角历史地探讨了普通法早期的发展,这在国内并不多见。书中引用了大量英国法律史方面的经典著作和原始材料,资料翔实,论证有力。本书适合于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者阅读,对历史学和社会学领域的读者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
普通法的历史基础
译者简介 李显冬 1951年生,法 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现 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 室副主任、副教授。 高翔1961年生,法 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现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大 学攻读国际法和贸易法博 士。 刘智慧1971年生,法 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现 为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马呈元 1956年生,中 国政法大学国际法系副主 任、副教授,现在中国政法大 学攻读博士。 -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本书以欧洲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为背景,对普通法在盎格鲁诺曼英格兰的出现提出了一种颇具挑战性的解释。作者开篇即详细地讨论了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及其所实施的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然后又探讨了12世纪英格兰令状制度的兴起和陪审制的成长。接下来,范.卡内冈教授力图解释为什么英国法与大陆法如此不同?为什么这种分野发端于12世纪?他争辩说,偶然性和上的错位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并导致了如下的悖论: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封建法反而成了英国生活和思维中一种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首次出版于1973年,现已开始步入经典作品的行列。在第二版的新序言中,范.卡冈教授讨论了一些有关对于诺曼和早期安茹国王统治下英国法律研究中的最新发展。 -
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法律的进化,尤其是在亨利二世时期,至今仍是中世纪史研究的经典课题之一,这一领域的二手资料已经变得扑朔迷离且极为分散。另一方面,历史编纂在其他方面的进步——尤其是在贵族政体的历史方面——呼唤从法律的维度对历史进行研究。约翰·哈德森对英国普通法形成所做的权威而通俗易懂的介绍,除了适合于学者阅读外,也明确地以学生和一般读者为对象,因此一定会受到广泛的欢迎。该书的论述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跨越一个半世纪;该书在一个很坚实的论述体例内将法律的发展与更为广泛的同时代的观念、社会和政治的变革融为一体。 哈德森博士探讨了法律在社会中的角色及其功能的运作:人们如何为自己的利益运用法律,法律又是如何被用来控制他们的。法律是解决争端、化解诉讼、调整行为的手段。通观全书,他通过对特定案例——有的充满戏剧性、有的则骇人听闻——的详尽讨论,娴熟地阐明并激活了这些主题。 -
法律的训诫
在《法律的训诫》中,丹宁勋爵会告诉你,根据衡平法,被遗弃的妻子是怎样获得了被保护的权利的,而上议院又是怎样粗暴地剥夺了她的这种权利!他还会告诉你,根据基本犯罪的方法,他们怎样取消了一项不公正的豁免条款,而最高法院又是怎样恢复它的!他还会告诉你,报纸是怎样能够自由地评论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问题,而这种权利又是怎样被“确实可靠的声音”所苛求!他还要告诉你,由于发现隐私特许财产和推定欺诈财产托管,有关不动产的法律是怎样得到改革的,而这种改革又是怎样到现在才不再受到权势者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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