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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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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
《法律之门》(第8版)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法律之门》(第8版)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则只在部分意义上是规则的一种功能。《法律之门》(第8版)的资料安排意在让每一观点都能与其他观点相比对。每一文章和案例都提供了探索人的紧张关系的机会。正是以这种教学法,《法律之门》(第8版)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法律之门》(第8版)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
英国法释义(第一卷)
作者论述了英国法的基本原理和英国民主政体的形成基础,运用法律和法理学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对英国宪法的起源、历史及其合理性作了涵盖甚广的阐述,并对现代法庭的各类判决陈述无不具有启迪作用。 目录: 总序 中译本前言 第一版序言 导论 第一章 论英国法的研究 第二章 论法律的普遍性质 第三章 论英国的国内法 第四章 论适用英国法之国家与地区 第一卷 个人的权利 第一章 个人的绝对权利 第二章 议会 第三章 国王及其资格 第四章 国王的王室 第五章 隶属于国王的咨询机构 第六章 国王的职责 第七章 国王的特权 第八章 国王的收入 第九章 低级司法行政官 第十章 包括外国人、外籍居民及国人在内的全体人民 第十一章 神职人员 第十二章 公民阶层 第十三章 陆军军人与海军军人 第十四章 雇主与受雇者 第十五章 丈夫与妻子 第十六章 父母与子女 第十七章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第十八章 法人 附录 古代英国王系一览 人名对照表 译者后记 -
Justice for Hedgehogs
The fox knows many things, the Greeks said, but the hedgehog knows one big thing. In his most comprehensive work Ronald Dworkin argues that value in all its forms is one big thing: that what truth is, life means, morality requires, and justice demands are different aspects of the same large question. He develops original theories on a great variety of issues very rarely considered in the same book: moral skepticism, literary, artistic, and historical interpretation, free will, ancient moral theory, being good and living well, liberty, equality, and law among many other topics. What we think about any one of these must stand up, eventually, to any argument we find compelling about the rest. Skepticism in all its forms—philosophical, cynical, or post-modern—threatens that unity. The Galilean revolution once made the theological world of value safe for science. But the new republic gradually became a new empire: the modern philosophers inflated the methods of physics into a totalitarian theory of everything. They invaded and occupied all the honorifics—reality, truth, fact, ground, meaning, knowledge, and being—and dictated the terms on which other bodies of thought might aspire to them, and skepticism has been the inevitable result. We need a new revolution. We must make the world of science safe for value. -
战争与和平法
《战争与和平法》内容简介:法学,作为近代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在法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融入了从古代希腊、罗马至现代西方无数法学家的灵气和睿智。历史上的各个法学流派和法学家提出的各种学说,都包含有科学的、真理的内容,都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将西方法学中的优秀成果翻译并引入国内,为建设现代中国的法学提供借鉴,是我们从事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 -
自由的法
作者是当代世界法学界颇具权威性的人物。在书中,他通过宪法的道德解读,将政治道德引入宪法的核心。道德解读无疑在美国宪法生活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造就了联邦最高法院所有最伟大的宪法判例,这些判例涉及了最近20多年来美国国内几乎所有的重大宪法争议,如堕胎权、纠正种族歧视措施、色情文学、同性恋、安乐死和言论自由等。作者在每一个问题上的敏锐眼光、逻辑思维、有条理的阐释,都为我们提供了法律诠释的方法和视角。 -
法律的概念
毫无疑问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最重要的一本书,他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本书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什么是法律”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本书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本书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1994年第二版而译,在这个期盼已久的版本里,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哈特与德沃金之间长达20年的辩论,主题从司法裁量的问题开始,延伸到法理论、伦理学和政治学等问题。这本发人深省的新版,势必又将重新展开一场精彩的辩论,再茺成为举世争议与评论的焦点,并且深受对法理学及法哲学有兴趣的人之喜爱。 -
原则问题
这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著作。它对法律的政治基础、立宪意图、法律解释、法律的完备性、疑难案件、司法正义、公民权利和自由、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利弊、优待措施的局限性、新闻审查制度等重要问题作了深入细致的探讨,是理解当代美国法理学、政治哲学发展的重要著作。 -
看不见的法律
在那些司空见惯的场合,诸如:地铁、超市、影院,与陌生人最普通的接触--几句闲聊、相互注视、排队等候--这种偶然且不疑难问题的人际互动,被一套复杂细微而难以觉察的法律规则深深影响与支配。这一看不见的法律体系,就是《看不见的法律》的主题:微观法律,一种非正式的社会规则。 在这本开创性的论著里,瑞斯曼教授援引了大量生活中的真实例子,佐以其他学科的观点,包括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以及道德哲学,运用精细的社会观察来说明微观法律体系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 -
法治理想国
周天玮先生是华裔美国律师、法学学者,加州大学法学博士。专攻法学之前,他出身于经济学本科,并在经济学和东亚区域研究领域进行深造。 周先生的律师生涯足迹遍及美国和两岸三地,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包括直接投资、创新科技和国际金融等。他通过研究法哲学,去探求中西文明的对话和理解这个变动不居的世界。古往今来的法学文献,提供了一个可以悠游其间的理想境地和无限国度,也成为一种身心安顿的场所。 本书是作者的一项研究成果,经过多年的构思与设想,用了半年的写作时间才告完成。繁体字版先在台北推出,书名为《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建构法治理想国》。繁体字版得到好评,在出版两个月后即告加印。并曾列入《亚洲周刊》香港畅销书排行榜。现商务印书馆获得作者授权出版简体字版,以飨读者。 作者平常留意的法学科目,除了与本书相关的法治问题、法律史和中西法学思想之外,还包括产权经济与国际金融。他近年曾在复旦大学法律研究所开课讲授法律的经济分析,并且定于2001年春季起,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担任兼职教授,讲授国际金融交易与法规等课程。周天玮是中国经略(CHINA AT PAR)的创办人,担任总裁兼执行长,他的电子邮件地址是:chou@cAtPar.com. -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ISBN:9787224089936,作者:(英)边沁 著,程立显,宇文利 译 -
法理学
本书试图提供一种导论性的教科书,既可以用做引导那些希望了解法理学本质的读者,又尽力忠实于编年学和学术著述的相互作用说。在这方面,本书的部分目的是注释,即对不同学者在一定的语境中提出的观点和材料进行说明。另一方面,本书也是对资料的发展的一种具体叙事;是一种按照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展开的叙事。 -
论一般法律
边沁的这本《论一般法律》是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续篇,但是边沁生前没有将其发表出版。后来,哈特整理编辑了一个版本,1970年伦敦大学阿斯隆出版社出版,并以《论一般法律》(Of Laws in General)为名,此举被视为分析法学乃至二十世纪法学学术史上的重大事件。分析法学的原创意识便可在本书中找到。 -
袋鼠法庭
《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是美国新近出版的一本涉及法律、政治、哲学等社会科学的综合性著作。《袋鼠法庭:美国政府理论架构之不公正》围绕着对一个虚构的古希腊传说中的案例的审判展开论述,不仅向读者展现出美国法庭审判及法律制度的全貌,还揭示出了美国法律体系——这一看似完美的法律体系的深层次弊端。 -
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事之缘丐,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布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 -
自然法权基础
这本书曾经收入《费希特著作选集》第2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发表过。鉴于它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把民主原则体现得最深刻和最全面的论著,现在把它作为单行本发表,以提供给更多的读者。 这本德国古典著作作为世界学术名著,曾经以各种文字出版了好多次。就我个人所知,德文版共有六个:原版,上册,耶拿与莱比锡1796年;下册,耶拿与莱比锡1797年。第二版,入伊·赫·费希特编《费希特全集》第Ⅲ卷,柏林1845年。第三版,莱比锡1908年。第四版,莱比锡1922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128卷。第五版,汉堡1960年,入迈纳“哲学丛书”,第256卷。第六版,入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上册入第3卷,斯图加特1966年;下册入第4卷,斯图加特1970年。迻译为其他文字的版本有:1.英文版,A.E.Kroeger译,第一版,费拉德尔菲亚1869年;第二版,伦敦1889年;第三版,纽约1970年。M.Bauer译,坎布里奇与纽约2000年。2.法文版,A.Renaut译,巴黎1984年。3.意大利文版,L.Fonnesu译,罗马1994年。4.日文版,入《费希特全集》日文版第6卷,入间1997年。 这本书是十年前由谢地坤和程志民两位同志依据巴伐利亚科学院版《费希特全集》第Ⅰ辑第3卷和第4卷分工译出的,我校改了谢地坤译的“导论”与第一、二、三编和程志民译的“家庭法概论”与“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概论”。趁着现在出单行本的机会,译者和我又对译文作了修改和校订,尽我们的所能,解决了其中出现的纰漏问题。在译名方面需要作两点说明。第一,Rechtsgesetz一律译“法权规律”,因为这是相对于Naturgesetz(自然规律)而言的,正像Sittengesetz(道德规律)是相对于Naturgesetz而言的一样;具体地说,Naturgesetz是支配整个自然界的、必然的规律,而Rechtsgesetz与Sittengesetz是分别支配两个社会领域的、自由的规律。第二,Vernunftwesen原译为“理性存在物”,现在改译为“理性存在者”;原因在于,费希特把人视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endliches Vernunftwesen),把上帝视为“无限的理性存在者”(unendliches Vernunftwesen),所以我们不能说上帝是“无限的理性存在物”,因而把Wesen改译为“者”也许更加准确。当然在谈到自然事物时,我们是把unvernünftiges Wesen译为“无理性存在物”的。 这本书的全名是《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意思是说,这是一项应用知识学原理对人类社会的法治领域所作的研究,而费希特的知识学既是一种新的形而上学,也是一种新的逻辑学,因此,要从形而上学的基础出发读懂这本书,肯定会有一定的困难。我经常听到一些友人说,这本书的后半部分好懂,前半部分难懂,原因恐怕就在这里。但是,正像我们研读老子《道德经》时不能只看相对易懂的“德经”,而略去难懂的“道经”一样,我们在研读一本法权哲学古典著作时也不能只看讲法权的部分,而忽略讲哲学的部分。为了克服这个难题,我们不妨在读此书以前,先读费希特耶拿时期的通俗知识学著作,例如《论知识学概念》和《知识学新说》,使自己能够在形而上学领域里获得必要的预备知识,这或许会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这部古典哲学论著。 -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以及亚利桑的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克讲座。《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分为两编,每编两章。第一编主要是批评,第二编主要是建构。第一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来讨论规范道德理论。作者的论点是,如果那些从哲学上论证我们应当改变道德信仰或行为方式的人想做的事只是改变这些信仰以及可能受信仰影响的行为方式,那么他们就是在浪费时间。因为,道德直觉既不服从,而且也不应当服从哲学家可能提出的、同道德争议相关联的一切孱弱论证。 -
法律、自由与道德
本书是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
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三卷本的《法律、立法与自由》由“规则与秩序”、“社会正义的幻象”和“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三部分组成。本书是第一卷。尽管哈耶克费了很大的力气探讨法律与立法的关系,本书却并非是一部专业的法律学著作。他的法律理论是以解决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关系的问题为旨归的。同时,法律理论在哈耶克的著作当中又成了理解个人自由与社会治学之关系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前提。 哈耶克对于组织持悲观态度。他认为,所谓的秩序其实可分为“自生自发的秩序”与“组织秩序”,而这两种秩序是完全不同的。它们分别由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来支配。既然社会规则主要体现在法律,那么也就有自由的法律与立法的法律的区别。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的”或者分配的正义,只是在组织秩序中才具有意义。而它在自生自发的秩序中,也就是亚当・斯密所说的“大社会”或者卡尔・波普尔所谓的“开放社会”当中,则毫无疑义且与之完全不相容。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即使自由民主制度模式占据支配地位,因为代议机构(比如议会)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如立法)又指导或管理政府,而必定导致自由社会的自生自发秩序逐渐转变成一种服务于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联盟的全权性体制。正是这样,民主体制一步一步远离了它最可靠地保障个人自由的初衷。 在第一卷当中,哈耶克建构起他的自由理论,他重点论证了自由为什么是一个重要价值的问题,自由在哈耶克的整个社会哲学中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哈耶克指出,自由就是不受制于不正当的强制,这样,个人在社会当中必须具有确实地获得保障的领域。而法律就是自由的基础。 但是有组织秩序的法律,也有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所谓的公法与私法。为了防止混淆公法与私法,就得把法律与立法区别开来。它在学理上建构起了社会秩序规则的二元观,把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区分开来。肯定了“私益”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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