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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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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故事
法律是人類文化歷史的縮影,本書是第一部完整闡述法律在西方文明中如何演進的故事,告訴我們人類如何從茹毛飲血的野蠻世界,一步一腳印地發展出高度精緻化的文明和複雜的社會結構。故事的焦點置於普通法系的起源與發展,並著重在公民之間的私法關係上,同時強調商業的發展是法律的故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書作者相信現代社會的法律必須以法律史為基礎,就像人類不能孤立於自己的傳統一樣。而法律的發展必須與基本的社會事實有關,不能和人類的整體生活分離。 《法律的故事》從這樣宏觀的角度,將一幕幕偉大的史詩,呈現在我們面前。作者以他淵博的歷史知識,和卓越的哲學洞見,成就了西方法律史的鉅著。 -
清国行政法
第一编:行政法大意,分为七章,依次为行政及行政法、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生政作用、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救济。本编具有阐述了有关行政法的下列基本理论问题:行政的意义及分类;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与渊源。 第二编:青国行政法之渊源,分为三章,依次为概论、成文法、不文法。本编的具体内容涉及下列方面:中国法的历史沿革及法律渊源的分类;《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的性质及编纂;则例的性质及纂修;省例、诏敕、告示的性质;成文法的制定、废止、变更及公布;成案、惯习、学说、条理等不文法的性质及效力等。 第三编:行政组织,分为七章,依次为总论、皇室、官厅、中央官厅、地方官厅、藩部、地方自治。本编详尽阐述了下列方面的内容:中国行政组织的传统特征;清朝行政组织的特质;清末行政组织改革的艰难;皇帝地位及其特权;皇位继承;皇后的册立仪礼太上皇及皇太后的称谓等。 第四编:官史法,分为七章,依交为总论、文官、武官、官史身份、官史权利、官史义力、官史责任。本编涉及的内容有下列方面:当官的基本资格;文官仁途的种类;方官的任用;武官仕途的种类;武官的任用;官史的黜陟、回避、守制及休致;官史的特定恩典及礼遇;官史的俸给、恩级及恤金等。 第五编:裁判制度,为分四章,依次为总论、通常裁判所、物别裁判所、诉论手续。本编阐述的具体内容有:裁判所的种类及级别;裁判所的管辖;裁判所的监督;各级通常裁判所的组织及权限;皇族裁判所、宫廷裁判所、旗入裁判所等特别裁判所的组织及权限;诉讼之受理、判决及执行等诉讼手续。 -
巴比伦法的人本观
本书根据楔形文字原始材料,对古代西亚的法律文献进行研究,这在在中国学术界具有首创性,是中国学术界值得庆贺的新事。作为一项优秀的研究成果,作者的着眼点不是单纯的《巴比伦法》的研究,其目的在于通过对《巴比伦法》中“人”的地位的分析,通过古巴比伦社会中“人”的地位与古代世界其他社会中“人”的地位之比较,说明公民社会的普遍性,对古史学界长期流行的观点——公民社会为古希腊罗马所特有或为地中海地区所特有——以新的否定。本书开创民法起源研究的又一个全新视角。 -
欧陆法律史概览
这是一部大陆法系的最为经典的法律著作,通过对罗马法与日尔曼法、意大利法、法国法、德国法、荷兰法、瑞士法、斯堪的那维亚法、西班牙法、教会法等论述,主要介绍了西欧各主要国家的法律演变史。 本书突破了法学研究囿于地方法和国内法的局限将与盎格鲁-美利坚法相对的大陆法系作纵向研究,以使读者了解法律的发展过程,了解它作为世界各国法律生活之共性的一部分,了解法制总体发展中的事件、人物、运动等。本书的各部分均有各领域的专家分别撰写,然后整合而成,意在编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包容的“故事”,整部著作中,各国篇幅所占的比例适当,并着力展示各国法律生活中具有共性的主要元素,同时也讲述各国在法律发展道路上的不同之处 -
宪法精解
《宪法精解》主要内容:一、由于新中国制定宪法后修改较为频繁,为使读者了解制定、修改宪法的脉络及其历史背景,更好地理解宪法的精神实质,《宪法精解》上编用翔实的历史资料介绍宪法制定、修改的背景、内容和历史沿革,下编按宪法体例顺序对宪法条文文本及其宪法精神加以解释。 二、在解释宪法各章内容时,先简单介绍了有关本章的宪法知识以及在宪法中的意义和作用,使读者对本章的宪法知识和内容有个总的了解。 三、在对宪法条文解释时,都先用简洁的文字概括本条的含义,有的还介绍了制宪或修宪时设立本条的原意和制定或修改宪法时讨论本条文的主要意见。 四、《宪法精解》的重要特点是不仅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而且对条文申的关键词句进行解释。对需要解释的关键词,均分别加角注,在下文中加以解释。 五、对宪法条文重要的关键词句解释时,力求从立法原意加以说明。对当时制定、修改宪法时为什么这样规定,以及讨论中的主要观点,都尽量加以介绍。在条文解释中,不论有没有立法原意解释,也都要阐述其学理意义。 六、为避免重复,前后相同或相似的条款词句,前面已解释的,在后面就不再解释。 -
汉穆拉比法典
从结构体系上看,爱德华兹所著《汉穆拉比法典》共五章,另有附录、法典索引和参考书目,结构排序相当规整。五章依次为:法典之发现;汉穆拉比与其统治;碑文;法典之注释;摩西法律。附录部分包括:巴比伦尼亚之衡制量制与物价;阿伯蓝与暗拉非;朝代表;较早之苏美尔法典。 从内容上看,爱德华兹所著《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特点有三:其一,该书在收录了碑 文本并附有尾注和边注的同时,为避免注释割裂碑文,将所有评注均归纳至第四章“法典之注释”中。其二,该书附录三“朝代表”在考察吸收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英美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纪元前二三四八年至纪元前一九二五年汉穆拉比统一各国前三朝的年表予以列出。这为读者了解当时美索不达米亚的政治情况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其三,该书不但将汉穆拉比法典与古代两河流域的其它成文法进行比较,而且将它与罗马法进行比较。 -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内容简介:中世纪对于条顿各民族的发展而言,是具有奠基性意义的时代。这些民族具有相似的主要特征,但是在许多细节上却千差万别。时至今日,条顿人的影响已经超出西欧而波及重洋之外的其他大陆了,这是那些条顿族建立者们做梦都没想到的事情。条顿人创造的文明与出现在它之前的所有其他文明完全不同,至少(但绝不限于此)在政治制度方面,有足够理由相信它居于世界历史上最好的制度之列。 中世纪的法律绝对不是“主权者的命令”,而是一种完全异质的存在样式。 《中世纪的法律与政治》在西方学术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该书从1897年出版以来,已经多次再版,其学术影响已经超出了欧美学术界,堪称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杰作。 -
李炜光说财税
《李炜光说财税》内容简介:为什么说财政是惊心动魄的?我国宪法在税收问题上有什么明显的欠缺?纳税人应当拥有哪些基本权利?国家应该怎样征税9税收怎样影响中国人的生活?为什么减税应当成为国策? -
美国大法官的法理及信仰
和世界上其他民族不同的是,美国人的生活是由一部成文宪法决定的,其中第一修正案则是美国宪法的灵魂所在。在判例法的传统下,历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通过判决对第一修正案的不同阐述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本书着重研究大法官生活背景与其判决之间的关系。为此,作者选择了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八个第一修正案判例,详加讨论。 本书共分两部分,每部分四章节,每章节讨论一个案例。每一章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讲述具体案件产生的历史与文化背景。第二部分重点研究主审大法官们个人的童年、信仰、早期的法律职业及其成为大法官的仕途经历。第三部分则讨论具体案件的结果、大法官之间的意见与冲突和判决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那些撰写《宪法》的人深信,道德对社会福祉至关重要,他们也深信,鼓励宗教是培养道德的最佳方式。国父们坚定相信,有一位神,并且祂就是那不可剥夺的人权之根基。这一坚定信念在国父们的著作中展露无疑——从《五月花公约》一直到《宪法》本身…… 我们现代人的观念也并没有发生显著改变……在各级政府中,在各种公开场合,谈论这位全能者的情形比比皆是。我们的通货,烙有“信靠上帝”的铭言。我们的效忠宣誓,公认我国“在上帝之下”。正如我们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所写:“我们的族群,深怀信仰,我们的风习,以一位至高者(上帝)为根基。” 通识美国宗教文化遗产,详细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宗教信仰,会为更深地为理解正义在美国的发展提供宝贵资源。 ——约翰•戴维•阿什克罗夫特 美国前任司法部长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哲学社会科学类)》是作者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讲授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的讲义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最早于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作者依据大量个案和判例,深入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施情况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哲学社会科学类)》的特色一是在研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的同时,重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研究;二是注重家族、阶级、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相互作用;三是比较法家和儒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过程。 -
罗马法原论(上下)
本书有上、下两册,共分总论、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诉讼法六编。 罗马法从《十二表法》到《国法大全》,经过千余年的发展,对后世各国民法曾经无例外地产生并将继续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其内容的丰富、法理的精深,实为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因此,研究“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仍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意义。本书在资料方面力求翔实;对国内旧时罗马法著作中的不确切之处,作了订正;有关各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或消亡,多结合当时奴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阐明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揭示其来龙去脉和规律对理论问题的争论,则分别叙述各方的意见,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南,评其得失;为了使读者能深刻理解罗马法的实质,进一步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列举事例和案例,相互印证,以收理论联系实际之功效;对于拉丁名词的翻译,则以意译为主,以便借此对其涵义可以有大概的了解,起到顾名思义的作用。 -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有几大特点,这几个特点正好标明学科体系的确立。 第一,该书体系宏大,纵览回顾了自殷周至清末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全过程,还初步回顾了清末变法以来的法律思想巨变。比起此前的几本法律思想史著作仅仅是先秦几家法律思想简介而言,杨著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这种宏大的体系,反映了杨先生极欲确立学科体系、圈划学科研究范围的强烈意图。这种意图正是一个学科体系形成的最重要的动力。正是学科自觉的表现。该书以“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汉以后)、“欧美法系侵入时代”等四个时代来概括整个中国法律思想演变的三千年历史。这种概括虽然受到了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之“子学时代”、“经学时代”之类划分的影响,但比起此前的同类著作而言,的确对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阶段性、规律性作了高屋建瓴、基本准确的概括。 第二,该书的内容构成表明作者对学科的研究对象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更能抓住“法律思想”的要害。此前的法律思想史著作,大多分不清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只列举先秦各家关于德刑关系、礼法关系、人法关系、天人关系等几个大而化之问题的论点;对法律思想史所应关注的特定法律问题,大多发掘不了,深入不下去。杨先生则不然,他最早真正全面注意到了关于法律的特有问题的思想史。在该书中,杨先生把古人讨论过的法律问题分为“一般法律原理”问题和“特殊法律问题”。关于前者,他注意整理了古人关于“阴阳五行天人交感及诸禁忌说”、“德主刑辅说”、“兵刑一体说”、“法律本质论与司法专业化说”等问题的学说。关于后者,杨先生注意整理了古人关于“法律平等问题”、“法律公布问题”、“亲属相容隐问题”、“刑讯存废问题”、“族诛连坐问题”、“复仇问题”、“肉刑复兴问题”、“以赃定罪问题”、“赦罪当否问题”、“婚姻问题”、“别籍异财问题”、“亲子关系问题”。这实际上表明,杨先生已经把法律思想史的问题区分为法理问题(或法理学思想)与法律制度问题(或法律制度思想)两大类,在后一类中他还区分了民事问题和刑事问题。这表明,杨先生对法律学的把握远远超过此前的同类作者。法律思想与政治思想不分的特点基本不见了。这一步的迈出,对告诉我们什么是法律思想史学科研究的对象范围而言,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同时,杨先生的这本书是以“法律问题”为线索来编制本学科的研究体系,这是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规律,对思想史的承续性、发展性或围绕重大法律问题聚讼纷纭的根本属性有了准确把握的体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重要的法律问题本身并没有什么改换,就那么几类或几个,历朝历代士人官员都置喙其间,各抒己见。有时这种意见占上风,有时那种意见占上风。关于这些具体法律问题的见解主张,因人因时而异。研究法律思想史者的最大任务就是要弄清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别,要找出变化的规律动因来。杨先生对此有率先体认。该书的第二章“儒家独霸的时代”,写的就是一部法律思想问题史。相形之下,1977年恢复法律教育以来以人物介绍为主线的法律思想史教科书写法(先按阶级性分划几个社会发展时期,每个时期再按人头介绍各人的法律思想,使得汉以后历代士人的法律思想的介绍大同小异),就远没有杨鸿烈先生的写法合理或科学了。思想史本身就是问题史,如果没有问题意识,是不能研究思想史的。在法律思想史学科,杨先生对此有开创性的贡献。 第三,该书关注了中国法律近代化变革以来中国法律思想的剧变,在法学领域首次以专著讨论了这种剧变,尤其注意到了中西法律思想的巨大差异,注意到了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系传统的毁灭性攻击,开了近代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先河。以前的同类研究者,很少注意总结反省近代法律思想的剧变,大多只注意先秦或古代社会。杨著弥补了这一不足。这一研究的开始,说明杨先生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使命有了特别清晰的体认:它不仅是回顾总结法律思想历史的学科,也是反省法制建设实践总结教训指导实践的学问。 当然,该书也有许多缺点。作为学科体系初创时期的作品,他的问题也是浅显的。首先,该书对具体法律问题把握不准,分类不清,对法律学概念范畴及问题的理解尚属初步。如在第三章中,他所谓“一般法律原理”问题,仅仅只有四个,这反映他所认识到的中国古人讨论过的法理问题太少。其实,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与人定法关系问题,法的作用和目的问题,法律权威的本质和保障机制问题,王权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立法权归属问题,法律变革与法先王后王问题,贤人与良法的关系问题,法的价值判断标准问题等等,中国古人都讨论过。只是由于没有用西方人惯用的法律字眼来表达,杨先生就不认得而已。况且,他把“法律本质论与司法专业化诸说”杂揉在一起讨论,文中的内容列举表明杨先生不清楚哪些是讲法的本质、哪些是讲司法专业化,不清楚这两个问题有什么区别,不清楚这两个问题根本就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甚至严格地说,他所列举的关于这两问题的古人言论,根本就不是讨论法的本质问题,也不是讨论司法专业化的问题。他把古人关于司法官吏必须严格守法、君主不要过多自行审判创立繁多的“敕”“例”使执法官员无所适从的言论看成是司法专业化主张,显然是误解。他所列举的“特殊法律问题”中,把“法律平等”、“法律公布”等都列为“刑法方面的问题”,显然也是误解。可以说,哪些问题是法理学问题,哪些问题是民事法问题,哪些问题是刑法问题,哪些是诉讼法问题,杨先生实际上并不清楚。其次,该书很少理论分析,很少反省和总结,学术探讨性不足,几乎只有史料分类堆砌。从该书看,作者似乎只把古人的思想看做零碎的言论,按照今人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分类,将各自分别归入“某某思想”类中。这只是历史的叙述,很少史学理论分析。动辄上千字甚至两千字一条的古人言论,全文照录,然后加上几句关联语;关联语之后又是大段抄录古人言论。至于这些言论涉及了什么法学理论问题、提出或改变了什么法学观点、对法律思想或科学的发展有什么贡献、与前人有哪些不同以及为什么不同,他都没有进行基本的分析。这表明他的分析工具还不具备,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尚浅。再次,关于近代法制变革和中西法律文化冲突问题,杨先生只列举了一些奏章和法律草案资料,基本上没有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 -
自然法与道德哲学
十八世纪道德哲学中不少重要成分受自然法理论的影响非常大,自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之后,新教主义内部发展出了这些自然法理论。一般认为,新教徒的自然法理学在自然权利与自然法之间留有一种张力,而且这种张力对后续的很多道德和政治思想特别重要。对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道德哲学来说,这种观点尤为恰当。在对十七世纪欧洲自然法背景做一个广泛的概观之后,本书论点由此主要集中在十八世纪苏格兰的道德思想上。 长期以来,有一种老生常谈的观点,认为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是依据社会和历史条件来理解人类的道德生活和道德制度的;事实上,这些思想家被看成是解释上的整体主义方法(holistic methods of explanation)和历史社会学这两方面的先行者。然而,与此同时,这些苏格兰人通常也被列入到自由主义奠基者的光荣名册中,而且这种个人主义的观察视角也许被那种传统历史哲学的倾向加强了,那种倾向专注于抽象主体认识论上和道德上的力量。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这种语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很多观察视角都丰富了我们对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理解,其中特别突出的有三种:一种着眼于实践的道德和道德化的政治;另一种着眼于自然法理学;还有一种着眼于科学主义。 -
寻找法律的印迹
本书是一本“游记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 继本书的姊妹篇《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的“环球法旅”之后,作者三年前又再次孤身上路,去展开了另一场波澜壮阔的“中国法律之旅”——从黄河两岸的黄土高原,到长城内外的万里戈壁,从“铁马秋风”的塞北,到“杏花春雨”的江南,作者一步一个脚印地寻找着5000年来中国法律的遥远故事,聆听着中华文明一路走来的依稀足音。翻开这一部文笔生动而思想深沉的法学游记,你可以看到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幕幕悠长的《月光》和《悲怆》,读出了中国文明进化史上一个个跌宕起伏的《命运》与《英雄》……而读完本书之后,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特色”,和“今日中国立法改革和司法改革的道路方向”等现实问题,读者或许可以产生出许多更明晰或更深刻的感悟。 -
帕尔法官
在日本国内,围绕东京审判的争论一直持续到今天。审判和审判结果一直是日本右翼力图扳倒的几座历史大山之一。而为右翼提供“法律依据”的却是东京审判的法官之一印度人帕尔和他的《帕尔意见书》作为东京审判的印度藉法官,帕尔提出了宣告全体甲级战犯无罪的反对意见书。在审判过去六十多年的今天,作为批判东京审判的依据,持右翼立场的人常常援引《帕尔意见书》。意见书也常成为争论的焦点。帕尔提出全体被告无罪的结论,有何特殊的背景?推本溯源,帕尔在本国印度的经历又是如何?究竟因何种缘由进入东京审判的法官行列? -
死刑的文化史
内容提要: 据西村克彦的日译本编译:本书阐述了死刑的产生和发展,介绍了古代的死刑以及近代的处刑方法,论及残虐暴政的非人道行径,进行了保留或废除死刑的讨论。 -
臀部的尊严
笞杖亚文化,是指因笞杖刑罚存在而起并与之共生的文化总合。它以笞杖刑罚为内容核心,涉及笞杖刑罚的物质层、制度层及价值观念等诸多层面。本书作者以施打部位——臀部为发端,以此为论述中心,探究笞杖刑罚产生、存在的根源,及其相关亚文化。 -
立法者的科学
本书从历史的视角梳理了当代哲学的各种方法论,并以此解释了斯密的法学观,这种法学观是对大卫•休谟的发展和回应。作者认为在各种影响斯密的理论中,休谟的《人类理解研究》是最为重要的。作者详细研究了斯密的社会和政治思想,清晰地阐释了《道德情操论》中的道德理论、《法学演讲》和《国富论》的社会历史理论的关系。 -
从人间世到幽冥界
《从人间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会与国家》从“人间世”的犯罪延伸到“幽冥界”的地狱审判,讨论唐代法制的相关方面,包括:透过庶民犯罪,检视唐代诉讼制度的实际运作概况;国家在建立法秩序的过程中,如何运用超越法律之外的其他宗教或信仰的力量,以降低犯罪率,达到有效社会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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