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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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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
本书是作者最晚出版的一本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以对话的形式,阐述了法律产生的条件、必要性、怎样制定法律和如何执行法规等。内容还涉及城邦的建立、阶层的划分、制度的设立、罪犯的惩罚以及婚姻、继承、道德、教育、文艺、宗教、地位等各种问题,读者从中可以了解政治、法律、哲学等早期的发展与形成。 -
宪法学导论
作为一本法学教程,本书具有普通法律教科书的特点。由于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全书将宪法学原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与比较中国和其它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内容上,本书分三大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是概论,其中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形成、发展及其思想渊源,以及宪法审查机制三章。之所以将审查机制作为概论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宪政经验普遍表明,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宪法学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空头理论。因此,和前两章一样,这部分内容具有基本与普遍意义。第二与第三部分是关于宪法学实体理论。第二部分介绍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政府组织结构以及政府产生的方式三章。第三部分讨论公民权利,包括权利的基本概念和宪法保障两章。之所以把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的后面,部分是出于循序渐进的考虑,因为“宪法”(constitution)的原始含义毕竟是指政府的组织法;部分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我们所说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宪法对公民权利实施的保障。 在形式上,本书将结合理论叙述和实际案例,并在适当的地方穿插“评注”(对概念或理论的说明)、“探讨”(对某些有争议问题的讨论)、“案例”(各国著名或典型判例)、动态(中外宪政的最新进展)与“思考”(对读者提出的问题)。需要强调的是,本书所注重的是有说服力的推理,而不是“正确答案”;事实上,大多数有价值的法律问题是不存在正确答案的。政府可以基于对社会影响的考虑而限制你的言论自由吗?官员可以反诉侵犯他名誉的公民吗?最高法院是否应收回对死刑的核准权?(见本书第七章)宪法是否要求私有财产受到征用时获得公正补偿?如何衡量补偿是否“公正”?对这些问题的争议本身表明,正确答案是很难发现甚至不存在的。如果你有志于宪法学,那么你所能做的只是从你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出发,尽可能为某种答案提供有力论据。当然,别人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这是为什么辩论在法律中如此重要,也是为什么我们需要一个法院去评判与解决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争议。 为了便于阅读,本书用脚注表示一般较长的案例名称,一般文献则用“()”夹注的形式,表明作者、年代和页码,并在全书最后附以参考文献。 对案例的原文有修改的,一律甩“[]”表示。除非特别说明,美国“宪法”是指其联邦宪法,“最高法院”是指联邦最高法院,德国的“宪政法院”一般是指联邦宪政法院。 -
罗马法概论
本书是以比较的方法撰写的罗马法著作,再没以议题的论述中都加进了罗马法与英国法的比较以及古罗马法与现代民法法系制度的比较,包含着丰富的信息和精辟的见解。这种比较的方法不仅能够大大地开阔视野、开拓思路,也有助于加深对各项罗马法具体制度的理解。 -
中国家族法原理
《中国家族法原理》介绍:1.《中国家族法原理》的翻译底本是日文原著《中国家族法原理》昭和51年(公元1976年)8月15日出版的第二版,但个别地方与第二版有所不同。在着手翻译前,滋贺先生对原书个别内容做了进一步修订,因此《中国家族法原理》是根据修订后的内容翻译而成。译书对这些地方不再——注明,凡与原书不同的地方,目前以本译书内容为准。 2.书中有个别日文在翻译时比较难于处理,后决定保持原文不泽。如“持分”、“持分权”、“得分”、“得分权”。“持分”的词义可以译为“份额”;“持分权”可译为“按份共有权”;“得分”可译为“应得的份额”;“得分权”可译为“应得的份额权”。但如果这样译出,则原文表达的涵义和形式会出现问题。“持分”所要表示的含义不仅是“份额”,还指相关的人“每个人都享有的份额”、“相关各方都有份儿”。四个词多少都是基于这一含义而形成的。所以,译为中文后将使原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受损。同时,原文都是名词,如果翻译时照顾到含义的完备,则译出来的中文大都不成名词的形式而变成了短语或简直像个句子,它们之间的相关性也很难看出来。此外,如日汉辞典通常释“换价”为“估价”,但《中国家族法原理》中出现的“换价处分”一词,含义却是表示卖出财产(如不动产中的土地、房屋)得到钱财,甚至似乎可以扩展到抵押、出典等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没有合适的中文专用名词对译。考虑到这些情况,我们决定在这里说明这些词的含义,而在书中仍用原文。现代中文里本来有许多名词来源于日语,我 们希望,假如没有其他中文论著使用更合适的对应词,既然都是汉字,那么不妨把这些词直接引进为我们所用,《中国家族法原理》很高兴成为引进这些名词的先行者。 3.原文喜欢用缩略方式引 用一些书籍的书名如《清明集》,为了保持原书风格,使读者能够了解外国学者的注释规范,我们仍保留这样的使用方法,因为所弓!这些书是唯一的,对熟悉这一学术领域的人来说,不会出现误读。不熟悉的,请从书的前面开始读起,也不会有问题。 4.书中引用的日文资料《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内容是问答式的,问和答的中间用等号“=”划分开,即等号前是调查人的提问,等号后是被调查人的回答。初次见到这种形式的读者可能会不明所以,故此说明。 5.译书的反边码即页边所加的阿拉伯数字,是原书的页码。原作者在书中注明见某某页的地方,我们本来打算保留作者在这时使用的原汉字页码数字(如一二三)不变,以易于和译书的页码相区别,但这样有违出版局设立的数字使用规范,因此只好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原作 者行文中提到见某某页时,读者请到页边码所在的负中去寻找。 6. 原书在章下分节(个别不分为节而直接分一、二、三),注释都在节后,本译书最初考虑为了方便读者,将注释一律变成页下注,而注释的编号不变。但这样处理后,从校样来看,有的注释因内容太多,排版上将出现一些页面空白,不够美观,因此按出版社方面的意见又改为节后注。对这样处理带来的阅读不便谨深表歉意。 7.另一个涉及页边码的,是原书引用中文古籍案例资料时,同时附有对该案例的日文译文或说明,经征求作者意见,确定不再将B文回译成中文,而保留说明部分。但由于没有翻译这些案例的日语译文,相关的页码就没有了或页边码显示两页之间距离很近,这并非译书标页码出现错误,而是无法避免的技术原因。 8.译书中后面所附的滋贺先生的年谱和著述目录,不是原书内容而是译书新加进去的。著述截止到1999年,近三年的没有收录在内。考虑到这是滋贺先生自订的,作为译者对这几年滋贺先生的著述不便加以取舍,好在近年的资料比较容易查到,如日本每年出版的《法制史研究》等书中有论著索引。 -
司法过程的性质
《司法过程的性质》最初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为的是纪念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已经去世的毕业生——阿瑟·P.麦金斯特里。这部讲演不仅是卡多佐的第一部用心之作,而且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尽管该书是一个讲演,篇幅不长,语言简洁,但是其视野开阔,含义深邃。 《司法过程的性质》根据1921年耶鲁大学出版社社的英文本翻译;原书没有索引,参照Margaret E.Hall 1947年编辑的由Fallon法律著作出版公司出版的《卡多佐文选》的索引,希望对部分读者能有所便利。 -
元照英美法词典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和日渐明显。我国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民法典的制订工作已经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在此情况下,我们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也应当充分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经验。 就英美法而言,其许多法律领域,尤其是在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不仅是其本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世界各国所广泛借鉴。由于语言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我们对英美法的了解仍然是比较欠缺的,甚至对英美法中的某些基本概念及其制度内涵产生了一些误读、误解。由潘汉典教授等学者组织编写的《元照英美法辞典》,在全面介绍英美法的基本制度、概念等方面填补了目前我国法律辞书在此方面的空白。 本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编译者的权威性。本书以倪征日奥、王名扬、杨铁梁等八位国内外著名学者为学术顾问,并组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多家国内著名法科院校、科研机构中的二百余专家、学者参阅大量资料文献,历经多年,反复修订而成,并最终由徐开墅等数十位专家学者加以审定。二是收录范围的广泛性。收入及注释5万余词条,包含词组的一般法律用法,附图表30余份,历史文件八件。内容涉及法理、宪法、刑法、民法等英美法各大领域。三是对词条解释的准确性、全面性。每个词条都标明了其辞源,包括拉丁文、法文、德文。对每一词条的解释非常全面,即便此种意义在现代法已罕用,对学术研究极负价值。而且由于编译者熟悉我国法律制度,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制度都有较为精深的研究,因此,本书对我国法和英美法的基本概念对应准确,解释极为精到。四是本书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既可适用于法学研究人员,也可适用于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本书对于非法学专业人士研究英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制度也极具参考价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王兆国副委员长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分布。”据此,现将一九八二年宪法、四个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四个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宪法文本同时予以公布。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秘书处 2004年3月14日 -
原则与妥协(增订版)
《原则与妥协》旨在为四百年来美国宪政的精神与实践提供一种大跨度的历史叙事,从“权力”“权利”及二者的“互动”着眼,讨论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和变化,梳理其发展的动力与机制。作者提出,在不危及作为立国之本的核心原则的前提下,不同利益集团藉由谈判和“妥协”,在宪法的原则与实践两个方面不断推陈出新,使之适应不同时代的社会需要,这正是美国宪法的生命力所在。 本版新增20万字,集中于观察和探讨“9·11”之后十余年中美国宪政的新发展,既有因“金钱政治”和“种族政治”等传统问题出现的新挑战,也有反对恐怖主义的国家安全措施对公民自由造成的新影响,以及福利权、医保权和同性恋者平等婚姻权等数种“新公民权利”带来的新困境。在此基础上,作者总结近十年来的研究与思考,为美国宪政史叙事提供了新的思路与视角。 ——————推荐语分割线———————— 在我们的历史中,几乎所有美国人都宣称忠于宪法,尽管他们对宪法的解读不尽相同。从奴隶制和州权,直到最近关于如何在反恐战争中求取公民自由与政府权威之间的平衡的辩论,美国历史的所有核心议题都是在宪法框架下进行讨论的。就此而言,王希撰写的这本出色的美国宪法史,为中国读者提供了切实的帮助。自初版以来,本书已被公认为对中国的美国研究做出了无可取代的贡献。新版提供了美国宪法故事的最新进展,探讨了当下美国面临的宪政争议。不了解美国的宪法及其历史,就无从理解美国的政治与社会。本书提供了最理想的导读。 ——埃里克·方纳(Eric Foner) 我读后得出的总印象是,本书能予人以阅读的愉悦、知识的滋养、思想的启迪和现实的联想。 ——李剑鸣 本书在材料和观点之间,在各种观点之间都保持了很好的平衡,突出了宪法本身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开拓了美国史研究的新领域和新思路。 ——刘 军 -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宪法学导论》第二版自2008年出版以来,取得引人注目的成绩,社会反响与经济效益卓越。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践取得了诸多进展,作者根据学科最新成果与实务典型案例,保持第二版多元、立体式写作风格,融合理论讲述、评注、案例、探讨、动态、图表等多种形式于一书,修订为第三版,在内容与形式上对全书进行了创新与完善,使本书更显卓越,堪称学习宪法不可不读的优秀教材。 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本书具有普通法律教科书的特点。由于本书把宪法严格作为一门法律来对待,因此它在风格上和民法、刑法或行政法没有根本区别。全书将宪法学原理与案例分析相结合,介绍与比较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内容上,本书分三大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是概论,其中包括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的形成、发展及其思想渊源,以及宪法审查机制三章。之所以将审查机制作为概论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宪政经验普遍表明,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宪法学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空头理论。因此,和前两章一样,这部分内容具有基本与普遍意义。第二与第三部分是关于宪法学实体理论。第二部分介绍国家机构,包括国家权力结构的划分,政府组织结构以及政府产生的方式三章。第三部分讨论公民权利,包括权利的基本概念和宪法保障两章。之所以把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的后面,部分是出于循序渐进的考虑,因为“宪法”(constitution)的原始含义毕竟是指政府的组织法;部分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我们所说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宪法对公民权利实施的保障。 -
民法总论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
法社会学
★ 法治社会基本养料,法律类西学基本经典 哈贝马斯学术劲敌、德国社会学领袖尼克拉斯•卢曼代表作 德国本土四次再版,影响欧美学界30年,首度中译 ★ 专业译者几经打磨,翻译参考德、英不同版本 沉甸甸、全干货,告别老生常谈、刷新世界观的法律进化史 ------------------------------------------------------------------------------------ 《法社会学》 是卢曼前期作品中的代表作,是对其前期法律社会理论研究的系统总结。该书于1985年被翻译成英文,并成为卢曼进入英语学术圈的敲门砖。 在本书中,卢曼在批评传统法律社会学研究进路的基础上,借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在系统理论和现象学的工作框架下,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结构,细致分析了法律与社会复杂性、偶在性,和人的期望之间相互衍生的关系,为现代社会法律系统的运作描绘了一副生动活泼的图景。 ----------------------------------------------------------------------------------- 《法社会学》严谨发展了法律的系统化一般理论,其视野广度可与韦伯、古尔维奇、涂尔干的经典法社会学理论相媲美。 ——《英国犯罪学杂志》 在卢曼的社会理论中,我们能够感受到理论抽象性与经验感受力之间的奇异张力 ——托依布纳(法兰克福大学法学教授) 《法社会学》是一本从法律社会学视角介绍一般社会理论的卓越著作。 ——施蒂希韦(比勒菲尔德大学社会学系主任) 标志性的法社会学著作应当由精通法学和社会学两个领域的标志性人物来完成。马克思和韦伯之后具备这样条件的大师应当说寥若晨星。法学出身又师从帕森斯的卢曼恰好具备这种百年一遇的天才卓识。将法律系统置于全社会的背景之下,以极具原创性的社会学框架观察法律现象,这部被卢曼冶炼为其代表作之一的作品,面世近半个世纪以来,逐渐成为同时影响着两大学科的新经典。 ——宾凯 赵春燕(本书译者) -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汉斯•凯尔森被公认为20世纪最重要的法理学家,以提出“纯粹法律理论”而闻名于世。 本书初版于1945年,凯尔森借此将其纯粹法律理论适用于“二战”后美国的环境。全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讨论法,第二部分讨论国家。这两个相关的主题结合起来就是截止到当时凯尔森法理学最系统与全面的阐述。 -
善与恶
内容提要《善与恶》迷人和令人称赞地记载了作为历史催化剂的税收,从古代埃及一直到20世纪末。查尔斯·亚当斯探讨了税收是如何强有力地影响(有时是直接导致)了历史上很多著名的事件:以色列在《圣经》时代分裂为两个国王,罗马的盛衰兴亡,阿兹特克人以及印加人帝国的衰亡,美国独立战争,南北战争,等等。这本既尖锐又迷人的著作在用一盏荒凉和富于启发的灯重塑历史的同时。也诊断出了我们当前税收制度的弊端并提供了医治当前生病制度的良药。 -
也许正在发生
从制度的角度切入,本书考察了25年来作为转型中国的法治实践和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学的发展;是作者作为法学人对法学自身的一个反思和批评,拓展了法学的研究领域。 本书关心的是法学发展、变迁的总体格局和基本走势,以及支撑这种格局的潜在学术制度和社会背景问题。立足实证和经验研究,把当代中国法学的一些现象视为症状,作者试图诊断其中隐含的制度问题,力求在宏观透视和微观分析的交错中发现嵌在当代中国法学的知识类型转变、学术产出的数量和质量、学术翻译以及法学主流意识形态的变化等问题;分析了制约和影响法学发展和法学人的包括社会变迁、社会期待、学术传统等一系列社会因素。作者还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学研究之制度建设的建议。 这是一部有关中国法学现状的实证研究,也是一部理论著作;它既是一部法律社会学著作,也是一部有关法学研究社会学的知识社会学著作,是目前国内这类著作的第一部。 -
刑法的基本立场
《刑法的基本立场》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才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中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客观主放、实质的解释论、结果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犯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 -
法律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内容简介:在当下在法律理论中的辩论被一种徒劳无益的分裂所支配。一方面,分析理论关注法律的实在性,却又冒着失去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风险;另一方面,社会学方法分析了各种法律的社会互动,却没有发展出公平处理法律自治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理论给法律提供了一种避免那虚假提出的在一种自治的规则系统或一种受社会制约的决策过程之间进行选择的机会。这种法律理论在一种沟通网络的自我再生产中看待法律的自治,并且把它与社会的关系看成是与其他自治的沟通网络的干涉。 在胡姆贝托·马图拉纳、海因茨·冯·佛斯特以及尼克拉斯·卢曼的思想基础上,贡塔·托依布纳的运用自组织和自创生的概念发展出一种将法律看作是一个超循环闭合的社会系统的概念。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将作为法律理论的里程碑并将成为法律社会学中起步的出发点。 点击链接进入旧版: 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 -
刑法学
《刑法学》: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本教材努力按照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的要求,正确地阐述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注重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和时代特色。特别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治国的需要,本教材十分注意阐述研究我国新刑法典颁行以来刑事法治的新进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提高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本教材除绪言外,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系统而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刑法通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方面的刑法基本原理与刑法总则规范;下编为刑法各论,在论述刑法各论宏观问题的基础上,逐章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之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问题,对具体犯罪论述根据理论与实务的需要有详有略、重点分明。 -
思想的未来
因特网革命已到来,一些人说它已经过去,革命缘何而来?又缘何而去呢? 劳伦斯·莱斯格对因特网革命中为何会出现一种反革命的破坏性力量及后果做出了解释。创作之所以繁荣,是因为因特网保护了创新的公共资源。是因为因特网保护了创新的公共资源。因特网的独特设计营造出一个中立的平台。最广大范围的作者们可在此平台上进行试验。围绕此平台的法律架构对这一自由空间给予了保护,以使文化和信息——我们这个时代的思想能够自由流动,从而激发出了空前广泛的思想成果。但是,这种架构设计正在改变——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技术层面。 这种改变将导致早期困持网所提供的创作及创新机遇的丧失。诸多强权力量正迅捷地以法律和技术来“驯服”因特网,使之从一个思想的开放园地沦落为一个无异于高速有线电视的东西。创新将再次受到由上而下的束缚,逐渐为网络所有者、专利大户以及版权囤积才所控制。 技术使非凡的未来成为可能,与此同时,思想的未来这门却在关闭。我们需要在进步与新黑暗时代之间做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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