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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

  • 古代法

    作者:[英]梅因

    《古代法》的主要目的,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如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本文中企图进行的研究,多数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因为在罗马法的最古部分中,有着最久远的古代事物的痕迹,而在其后期规定中,又提供了甚至到现在还支配着现代社会的民事制度资料。由于必须把罗马法当作一个典型的制度,这使著者不得不从其中采取了数目似不相称的例?;但他的本意并非在写一篇关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他并且尽可能竭力避免足以使其作品具有这样的外貌的一切论述。第三和第四章以一定篇幅用来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这样做,有两个理由。第一,著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有较为广泛、永久的影响。其次,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关《古代法》所讨论的各个问题直到最近还流行着的大多数见解的根源。对于这些纯理论的渊源、意义与价值,著者如不说明其意见,则其所承担的工作,将不能做得深入透彻。
  • 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作者:〔日〕棚濑孝雄

    决定型的纠纷解决的典型是以对抗性辩论为基础的审判;合意型的纠纷解决的典型是以协商性交涉为基础的调解。棚濑认为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应当加以区别,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相辅相成的流动性关系。   处理纠纷过程中当事人与法官、律师的关系,放在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来考察,反映了法律秩序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般来说,在现代化过程中,个人观念和国家观念会同时得到加强,从而形成政治和法制上的紧张。在日本法制现代化的长期实践中,被变革的对象实际上是民众的行为方式,而不是国家的权威结构;这种事实一直得到大多数学家的默认。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 法律论证理论

    作者:罗伯特·阿列克西

    阿列克西的著作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如法律裁决之类的规范性陈述如何以理性的方式证立。阿列克西将规范性陈述的证立过程看作实践商谈或“实践言说”,而将法律裁决的证立过程视为“法律言说” 。由于支持法律规范的法律商谈是普遍实践言说的特定形式,所以法律论证理论应当立基于这种一般理论。 在阿列克西看来,如果裁决是理性言说的结果,那么这一规范性陈述就是真实的或可接受的。其基本观念在于法律裁决证立的合理性取决于证立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品质。因为规范性陈述的可接受性与某种程序相关,所以他称其理论为程序性理论。 在理性实践言说的一般理论中,程序规则被精确地创设。这些规则阐明规范性陈述据以证立的各种条件。既然普遍实践言说的规则不能保证共识,而法律言说又要求有这样的共识,那么就需要提出一个专门的修正程序。 在《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言说理论》(1989)一书中,阿列克西提出了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和法律言说理论。该书的德文原版于1978年面世。在该书中的第一、二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第一部分中,他探究了关于规范证立的理论,并且对道德分析哲学(包括斯蒂文森、维特根斯坦、奥斯丁、黑尔、图尔敏和拜尔)、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埃尔朗根学派(Erlangen School)的实践商谈理论和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等见解进行了评述。在第二部分中,他运用研究结论提出包括一系列规则和论述形式的普遍实践言说理论。在第三部分,阿列克西提出了他的法律证立理论,并描述了普遍规则和形式如何适用于法律论述的要求。
  • 法律社会学

    作者:(德)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他是社会学的大师,犹如牛顿之与物理学,也是现代一位最具生命力和影响力思想家。科塞评价说:韦伯以永不停息的斗争为代价获得了清晰透彻的认识。很少有人达到他那样的深度。他带来的是对人和社会的深刻理解。他对社会行动中的磨难、悲剧以及偶尔的成功的超脱的关注,使他成为社会分析的科学和艺术的至今无人能及的大师。如果说八十年代以前的中国知识界对韦伯还很陌生的话,那么经过至今余温尚存的“韦伯热”,大家对“祛魅”(Disenchantment)、“理想型”(I deal Type)等韦伯特有的术语已耳熟能详了。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大陆市场上的韦伯作品层出不穷,但一直不成系统,各个译本的译品亦参差不齐。此次广西师大出版社引进的台湾钱永祥等先生合力译出的韦伯作品集,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缺憾。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社会”与“法治国家”等词汇已是耳熟能详。然而,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法律的演进过程如何?法律在人类社会中到底抵演了何种角色?本书即试图解答这些问题。作者挟其浑厚的法学与史学素养,从比较人类各大文明入手,深入探讨了“法”的缘起与演化,从纷纭复杂的史实中爬梳举例,阐明了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等社会各层面的关系。本书适时的引进出版,我们有理由相信,韦伯关于人与法的如炬洞察和深邃的理论阐释对中国的法治化建设不无意义。
  • 法律的道德性

    作者:[美]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的基础是作者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次讲座,这些讲座是威廉.L.斯托尔斯讲座系列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的篇幅比起当初的讲稿来已经是扩充了好几倍,但作者还是保留了讲座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适宜于《法律的道德性》的主题,并且能够包容作者所偏爱的非正式的、经常表现出论辩特征的表达方式。其结果当然是一定程度上的“名不副实”;即使是耶鲁听众出于礼貌的耐心也很难支持他们从头到尾听完这里出现的第二篇“讲座”。
  • 具体法治

    作者:贺卫方

    目 录 法治民主 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 法治与法律家之治 ——访法学院贺卫方教授 法学家的缺席 法治 人治 运动治 投票箱的妙用 学习民主 ——对泰兴市“3·11”事件的思考 民主建设的重要一步 律师的政治参与 修宪与宪法实效 关于乡土社会的法律与秩序 法律不可亵玩 法学:自治与开放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四组矛盾,八项课题 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 用程序意识重铸司法灵魂 民事审理制度中的审级与管辖 ——林荣耀教授“两岸民事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读后 评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 关于主审法官制 法学教授进法院 困或一题 附:也谈“困惑”(愚冠) 无效率乃司法公正之大敌 证人出庭 重新定位检察权 ——答《中国律师报》记者王岚问 被告席上的传媒 司法对新闻自由的保护 司法与传媒 简评“焦占访谈” 事案评论 不智的诉讼 含糊的判决 二审判决缺乏说理 王英为什么败诉 附:王英为什么不该败诉(汪庆华) 一桩热门事件 三点理性建言 附:答网友问题与评论 点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 转了向的里程碑 不可思议的判决 职员的生命也是国家利益——评姚丽事件 ——答《中国青年报》记者问 名誉权的界限 ——《中国青年报》记者 肖英 极端难题 叫我如何不恐惧 三六九等说教授 从程序的角度看“长江读书奖”风波 序文一束 李著《沈家本传》序 徐著《批评与思考》序 人文理性之闪光 ——以问答体为唐文著《法官判案如何讲理》写的代序 《北大法律评论》寄语 附录 刘秋海事件的法律透视 评论王保京等诉《中国青年报》名誉侵权案
  • 刑法格言的展开

    作者:张明楷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本书从基本含义、内容在根据、具体内容、适用问题等方面对二十余条刑法格言展开了阐述,使用的法律格言达三百余条。书中的黑体文字均为法律格言,其中既有古罗马的法律格言,也有英国、德国的法律格言。读者无疑将对这些法律格言以及作者的阐述留下深刻印象。
  • The Nine

    作者:Jeffrey Toobin

    In The Nine , acclaimed journalist Jeffrey Toobin takes us into the chambers of the most important—and secret—legal body in our country, the Supreme Court, revealing the complex dynamic among the nine people who decide the law of the land. An institution at a moment of transition, the Court now stands at a crucial point, with major changes in store on such issues as abortion, civil rights, and church-state relations. Based on exclusive interviews with the justices and with a keen sense of the Court’s history and the trajectory of its future, Jeffrey Toobin creates in The Nine a riveting story of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orces in American life today.
  • How Judges Think

    作者:Richard Posner

    A distinguished and experienced appellate court judge, Richard A. Posner offers in this new book a unique and, to orthodox legal thinkers, a startling perspective on how judges and justices decide cases. When conventional legal materials enable judges to ascertain the true facts of a case and apply clear pre-existing legal rules to them, Posner argues, they do so straightforwardly; that is the domain of legalist reasoning. However, in non-routine cases, the conventional materials run out and judges are on their own, navigating uncharted seas with equipment consisting of experience, emotions, and often unconscious beliefs. In doing so, they take on a legislative role, though one that is confined by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straints, such as professional ethics, opinions of respected colleagues, and limitations imposed by other branches of government on freewheeling judicial discretion.Occasional legislators, judges are motivated by political considerations in a broad and sometimes a narrow sense of that term. In that open area, most American judges are legal pragmatists. Legal pragmatism is forward-looking and policy-based. It focuses on the consequences of a decision in both the short and the long term, rather than on its antecedent logic. Legal pragmatism so understood is really just a form of ordinary practical reasoning, rather than some special kind of legal reasoning.Supreme Court justices are uniquely free from the constraints on ordinary judges and uniquely tempted to engage in legislative forms of adjudication. More than any other court, the Supreme Court is best understood as a political court.
  •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

    作者: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最新版)》内容简介:现代社会生活复杂,交易频繁,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常须他人辅助从事一定的工作,尤其自现代企业兴起以后,雇用他人从事企业活动,更属必要。然而,于此即产生了一个问题:若受雇人于执行职务之际,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时,应由何人负担赔偿责任?纯从理论言,损害的发生,既系基于受雇人的行为,则被害人只能对受雇人请求赔偿。但受雇人资力通常较为薄弱,向其请求,恐将有名无实。再者,雇用人因雇用他人扩张其活动,其责任范围亦应随之而扩大。基此理由,现代国家莫不规定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固为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但关于雇用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殊不一致。就“民法”第188条规定与他国及地区立法例比较观察,其内容亦诸多不同之处,可谓别具风格。然异同何在,现行法的特色如何,立法政策是否妥当?实值注意。雇用人侵权责任,无论就理论与实务而言,在现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借比较法上之分析,讨论诸此问题,并阐释“现行法”在解释适用上的疑义及困难,再以此为基础,说明在修改民法时,在立法政策上所应采取的原则。
  • 獨立宣言

    作者:湯瑪斯‧傑佛遜

    1776年7月4日,十一個北美洲的英國殖民地代表,在費城現時的獨立廳開會,投票通過了湯瑪斯‧傑佛遜所撰寫的《獨立宣言》,宣布脫離英國的統治,闡揚人類生而自由平等的權利,美國於焉誕生。 本書譯者唐諾以獨特的眼光看待這份宣揚歐陸天賦人權說法、控訴英王暴政的文獻,檢視在人類歷史中「人生而平等」這樣的論調究竟是否正確,以及《獨立宣言》背後哀傷的本質。
  • 原始人的法

    作者:霍贝尔

    霍贝尔(E.Adamson Hoebel,1906~1993)1934年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哲学博士学位,之后曾任犹他大学人类学教授兼系主任,密执安大学人类学教授,明尼苏达大学明尼阿波利斯分校人类学系名誉教授,美国民族学会会长和美国人类学协会主席等职。他著有《晒延人方式》(The Cheyenne May)、《原始世界的人们》(Man in the Primitive World)、〈印度尼西亚的阿达特法》(Adat law in Indonesie)和《科曼契人》(The Comanches)等。而《原始人的法》(The law of Primitive Man)是他在这一方面的代表作。该书于1954年出版后,立即以其翔实的材料和深刻的见解引起人们的注意。它一版再版,并得到许多学者的高度评价,如有人说:这本书无论在哪一方面都高质量的,它非常有效地解决了法学和其他科学上的许多难题。它的社会学意义具有广泛性,其技术上的适应性不仅限于原始的法律体系,而且适用于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有人甚至认为:“这本书一定会成为未来一代社会人类学和法学的大学生们学习原始法的教科书。” 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无疑是一本很有价值的书。当然,作为一个资产阶级的学者,霍贝尔的许多论述难免带有阶级的偏见和局限性。例如,他没有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角度探讨法律的起源和发展规律;在对法律的理解上,过分强调了强力的作用,而且混淆了国家和其他强力的界限,而在把一切以强力为后盾的社会规范统统称之为法律,从而得出原始社会存在着法的结论。这些,希望在阅读时注意。
  • 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作者:[美] 约翰·R. 康芒斯

    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ISBN:9787100044035,作者:(美)康芒斯 著,寿勉成 译
  • 法律与道德

    作者:庞德

    “美国法律文库”是“中美元首法治计划”(Presidential Rule of law Initiative)项目之一,该项目计划翻译百余种图书,全面介绍国高水平的法学著作,是迄今中国最大的法律图书引进项目。“美国法律文库”著作将陆续推出,以飨读者。
  • 法理学的范围(第二版)

    作者:(英)约翰·奥斯丁

  • 民法总论

    作者:龙卫球

    《民法总论》共分5章,其中有“民法导言”、“法律关系和权利”、“权利主体”、“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的时间”。
  • 法哲学

    作者:G·拉德布鲁赫

    《法哲学》主要内容:对所有的作者来说,都有这么一个时刻——因为他自己会感到这个必要性——用来整理、了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把有生之年的剩余时间腾出来给其他任务。《法哲学》就是笔者对法哲学方面工作的一个总结。《法哲学》是《法哲学大纲》的第三版。第二版仅仅是1922年对第一版的重印,所以第二版上的出版年份写的还是第一版的年份,1914年。当时需要一个新版本,而要彻底改写又是不可能的,但在战争和革命这样划时代的重大事件之后,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做全面修改的必要性。在新版上仍然标注原版的年份也可以说明,这种形式下的新版并不要求把笔者出版此书时的思想状态体现出来。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个新版是以对全书重新阅读的记录为基础的。与其说这是一个新版本,不如说它是本新书,比如总论11章一15章)和个论(16章一29章)的一些章节就是新收录进来的。在个论中,笔者并没有把对个论的每一方面的对象加以详尽论述当作自己的任务,而是要开始研究总论所强调过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并且用一个总论中的实例来检验其正确性。然而与此同时国家哲学(Staatsphilosophie)被剔除了出来,就此而言他也与法哲学分开了。即使是在老版中讨论过的部分也做了各种各样的改动,有些改动是对以前错误的更正,比如,在法律中体现正义的合目的性(Zweckm igkeit)被赋予了独立的含义;另外一些改动,比如关于意志自由(Willensfreiheit)问题的论述被删除了,这么做,不是因为笔者认为这一段是不正确的,而是因为它在前后文关系中是多余的;还有,许多以前详细的阐述也被缩减了。一些措辞,以及整《法哲学》的论调可能都有所改变,因为当年从年轻人嘴里说出来听着很自然的东西,在近二十年之后再从这已然老去的人的嘴里说出来,就显得很不真实了。当然也有可能,一些人会觉得老版(VII)比新版更好,然而,老版离我们并不遥远,新版也并没有替代它,而只是站在了它的旁边。但是笔者自始至终都信奉一种思考方法:“愿意停留在人们称之为启蒙运动之前的漫漫长夜中”(拉伦茨,Larenz)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us)。和“将自己当作完全非科学理论结果”(绍尔,Sauer)*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而相对主义没有追赶非理性主义的时尚。当然,《法哲学》中所主张的理 性主义并不认为,这个世界能够被理性(Vemunft)整除而不余一物;它在对终极矛盾的理性揭示中,而不是在非理性的迷雾中,看到了自己的任务。作者还赋予了当代相对主义比《法哲学》第一次出现时更大的意义。因为,相对主义是民主在思想上的前提:民主拒绝把自己和确定的政治观点视为等同,而是准备将对国家的领导委托给任何一个能够获得多数的政治观点,因为它没有找出一个衡量政治观之正确性的明确标准,也不认为可能存在一种超越党 派的立场。相对主义及其学说认为,没有一个政治观点是可以被证明或者是反驳的。这非常适合抵制在我们周围的政治斗争中及其常见的自以为是,它自称在政敌那里只能看到愚蠢和敌意:如果没有一个政党的观点能够被证明,那么我们就应该为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而斗争;如果没有一个观点可以被反驳,那么与每一个立场相对立的观点都应该被关注。这样,相对主义同时给我们传授了对自己观点的坚决性和对相反观点的正义性。 这里的法哲学,1914年作为一个微小的贡献,被归入了当时研究论文的一个系列丛书中,这个丛书是在法哲学研究停顿了几十年之后——这期问只有鲁道夫•施塔姆勒维护着法哲学的旗帜——使其重新开展起来的。从那以后,文献的数量得到了难以估算的增长,因此,笔者也无此能力在此书中把所有文献都深入研究一遍。鉴于在其他教科书(施塔姆勒,绍尔)中有充足的文献说明,我认为也就没有必要把它们在这里一一列举了。 我认为,与其让学习者知道法哲学是什么,不如让他们知道法哲学是怎么样的,我想要让他们少囿于结果,而多引导他们进行法哲学的思考。我要让那些一同的追求者,特别是那些朋友——我最喜欢把他们当作是我的读者——回想起那句贺拉斯(Horaz)的诗: 再会吧,一路平安!你有比我知道的多得多的智慧, 于是诚实地告诉我:不智之处,与我一起体味。
  • 大清律辑注(上、下册)

    作者:[清] 沈之奇 撰,怀效锋,李俊 点校

    本书是清代律学大家沈之奇对《大清律》所作的注释,由当今律学研究者进行了整理并点校。本书最大的特点是汇集、吸收了当时被奉为权威的诸家律学研究成果,又有自身的独到见解,由于本书集家之长,又多个人创见的特点,使其成为当时和后世广为流传的律学名作,也是我们研究清代律学不可不读著作。
  • The Concept of Law

    作者:H. L. A. Hart

    H L A Hart's The Concept of Law is the classic text for the study of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philosophy and is probably the most important work of legal philosophy written this century. This second edition is particularly valuable as it combines Hart's original text with a postscript, in which he responds to criticisms of his theory levelled by such notable scholars as Dworkin, Fuller and Finnis. Written by him but only discovered after his death, it has been ably edited by Joseph Raz and Penelope Bulloch of Balliol College, Oxford.
  • 代码

    作者:劳伦斯・莱斯格,李旭

    劳伦斯·莱斯格的著作《代码》 问世便震动了学界和业界,被人称为“也许是迄今为止互联网领域最重要的书籍”,也被一些学者称为“网络空间法律的圣经”。 《代码》挑战了早期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即技术已经创造了一个自由的环境,因而网络空间无法被规制——也就是说,网络的特性使它押脱了政府的控制。莱斯格提出,事实恰恰相反。 代码的存在证明,网络并不是本制拷贝 ,不可规制的,它并没有什么“本质”,它只有代码可以创造出一个自由的世界,也可以创造出一个充满沉重压迫和控制的世界。尤其是那些出于电子商业目的而旨在将网络商业化有代码。 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也就认识不到网络空间正在发生的变化。在商业活动的影响下,网络空间正在变成一个高度可规制的空间,在那里,我们的行为将受到比在现实空间还要严密的控制。 但这并非不可避免,我们可以选择所希望的网络空间类型以及要确保的自由。这些选择都与架构有关:哪一种代码将统冶网络空间,谁将控制这种代码。从这个意义上说,代码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所蕴含的价值将由律师、政策制定者,特别是公民来决定。